问题

如何看待大学生售卖27(25只未遂)只鹦鹉一审获刑6年?

回答
最近,一则关于大学生因售卖鹦鹉获刑六年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件事听起来着实令人唏嘘,一个本应在象牙塔里汲取知识、挥洒青春的年轻人,却因为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要理解这件事,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审视。

事件本身:大学生、鹦鹉、法律的交织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事件的基本脉络。一位大学生,出于何种原因我们不得而知,开始进行鹦鹉的买卖。在这次交易中,他涉及了27只鹦鹉,其中25只属于“未遂”,也就是说,交易并未完全成功,或者说,在被查获时,有25只鹦鹉并未完成交易。最终,一审判决他获刑六年。

这里的关键点在于“鹦鹉”的身份。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非常重视,很多鸟类,包括一些鹦鹉,都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果这些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那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会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期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和报道中的六年刑期是吻乎的。

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社会期待不同

作为一个大学生,他的身份注定了这件事有着更深层次的解读。

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谁,无论你是什么身份,触犯了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学生的身份并不能成为免罪金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判处其刑罚,这是维护法治尊严的体现。
教育和惋惜: 但同时,人们对大学生的身份也会有更多的关注和情感投射。大学生通常被认为是社会未来的栋梁,是接受过良好教育的群体,他们理应更清楚法律的界限,更懂得规避风险。因此,当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时,除了法律的制裁,更多的是一种惋惜和对教育的反思。为什么一个有学习机会的年轻人会走上这条路?是经济压力?是法律意识淡薄?是周围环境的影响?还是其他更复杂的原因?
法律意识的普及: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年轻人中间。很多时候,违法行为的发生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低估了其严重性。

“27只鹦鹉”背后的考量:数量、种类、动机

我们还需要关注“27只鹦鹉”这个数字以及“25只未遂”。

数量的界定: 法律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犯罪数量、情节等因素。“27只”这个数字,如果其中大部分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而“25只未遂”是否会被纳入考虑,以及如何纳入,则涉及到法律上的具体认定。比如,是否已经着手实施,是否会造成不可逆的伤害等。
鹦鹉的种类: 并非所有鹦鹉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很多色彩斑斓、珍稀的鹦鹉往往是保护对象。如果这27只鹦鹉中,大部分是国家二级或一级保护动物,那么罪名和刑罚自然会加重。
售卖的动机: 售卖鹦鹉是出于经济利益,还是作为宠物饲养后转卖?是为了牟利,还是其他原因?虽然法律主要依据行为的违法性来定罪,但动机有时也会在量刑的考量中起到一定作用,例如是否有预谋、是否情节严重等。

社会各界的反应与反思

这件事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也与社会各界对此的反应有关。

“量刑过重”的争议: 有声音认为,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六年刑期是否过重?尤其是涉及“未遂”的部分,是否应该有所考虑?这涉及到法律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要参考国际上对类似案件的判罚,或者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上的特殊考量?
动物保护的呼声: 另一方面,这次事件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一些人认为,正是因为有些人看到了“商机”,才导致了非法捕猎、贩卖的猖獗,最终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因此,严惩不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对法律的理解: 许多人也借此机会反思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特别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这提示了加强普法宣传的必要性。

总结一下我的看法:

从法律的严谨性来看,大学生售卖受保护鹦鹉并获刑,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结果,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体现。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凌驾于法律之上。

但从社会情感和教育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案例。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人会犯下这样的错误?这是否也暴露了我们在法律教育、人生观价值观引导、社会现实压力疏导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更重要的是,这起事件应该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

1. 法律的普及与教育: 如何让法律,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更深入人心,让年轻人从小就树立起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2. 社会的支持体系: 对于面临经济困难或其他困境的大学生,社会是否有足够的支持和引导,让他们能够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误入歧途。
3. 动物保护的平衡: 在强调动物保护的同时,是否也需要考虑如何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以及如何界定个人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并确保量刑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这件事不是简单的“大学生违法被抓”那么简单,它牵扯到法律、教育、社会伦理以及我们对自然生态的责任等多方面的议题,值得我们深思。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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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回家和妈妈哭诉:“妈妈我犯错了。”

这消息简直是晴天霹雳,妈妈脑袋嗡一下就黑了,这孩子从小学习就不用人操心,现在是浙大的高材生……她振作了一下,问道:“怎么了?”

孩子说:“我qj被抓了。”

母亲如释重负,说道:“嗨!我还以为你卖鹦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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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6年其实是综合了未遂、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轻判,法律上没有问题。

但认为本案量刑畸重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同类案件曾有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先例,因此这里并不能简单以法律规定结题。


捋一下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

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买了27只鹦鹉,其中25只绿颊锥尾鹦鹉2只亚历山大鹦鹉,这两只亚历山大鹦鹉在之后被转卖。

2、两种鹦鹉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3、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分三档: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5、同样按照《解释》,鹦鹉科(所有种)6只构成情节严重10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以收购27只鹦鹉认定既遂,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量刑幅度应当在十年以上,本案一审获刑六年,其实已经考虑到其中25只绿颊锥尾鹦鹉并未出售(未遂),并有投案及立功情节。


然而仅仅到这里,只是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罗列,我们还应当参考一下类案。

而对于非法收购、出售鹦鹉科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恰恰有一个十分有影响力的案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即「深圳鹦鹉案」

「深圳鹦鹉案」中,被告人王某出售2只小金太阳鹦鹉,保有35只绿颊锥尾鹦鹉、9只和尚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未出售认定未遂),均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和规模均高于本案。。

该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审法院以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为由,主张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事后,该案的二审法官还在《人民司法》上以《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从宽处罚》为题发文,进一步阐述了其判决理由。即:

一方面:

没有成熟技术、稳定或无法实现生产性养殖的物种可能造成相反的结果。养殖者不得不从野外持续获得种源,在养殖过程中也会出现较高的死亡率,对资源造成直接破坏,基于此,刑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原则上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

另一方面:

本案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间接繁殖驯养的居多,直接伤害野生的很少;而非法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同非法收购、出售完全直接源自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其社会危害性毕竟有所不同。
综合上述原因,对王某可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刑法中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因为不成熟的养殖仍然需要从野外持续获取种源,在相关案件中,仅以查获动物系养殖来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但是与此同时,养殖动物毕竟不能等同于从野外直接抓捕,其危害性有着巨量差异;因此「深圳鹦鹉案」中在定罪的同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将「深圳鹦鹉案」的原则迁移到本案,虽然判刑6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本案中鹦鹉同样大多来自驯养繁殖,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也不无可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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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有一些避重就轻了,至少本次涉案的不仅仅是2只鹦鹉,而是27只鹦鹉。

首先看裁判文书中披露的,在19年购买的鹦鹉共27只,其中绿颊锥尾鹦鹉是25只,亚历山大鹦鹉是2只。

前一种是濒危动物,后一种是国家保护动物。

在裁判文书中也告诉我们,他也不是自己自己抓的,而是未经批准,总计7600元买来的。

而后在买来的四天之后,两只亚历山大鹦鹉就通过一只1000元的价格卖掉了。

因为我不是动物爱好者,不了解具体情况,但至少可以看出这位“大学生”是在实施一个买进又卖出的行为。

经过检索,起诉这位韩某龙的检察文书应该是五检公一刑诉(2020)314号。

在其中提到了他更为详细的行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人民币7600元的价格向河南省商丘市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绿颊锥尾鹦鹉25只、亚历山大鹦鹉2只,其中亚历山大鹦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历山大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后将涉案鹦鹉置于本市五华区**街道**小区*期*栋**室进行销售。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其非法收购的1只亚历山大鹦鹉出售给本市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其非法收购的另1只亚历山大鹦鹉出售给本市人员李某(另案处理)。

2019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某某位于本市五华区**街道**小区*期*栋**室的住处缴获上述绿颊锥尾鹦鹉25只,现已移交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系自动投案。

因此剩余的25只绿颊锥尾鹦鹉是被认定为“未遂”,因为检察机关认为,如果不是他们及时介入,最后这些鹦鹉也是要被卖掉的。

其非法收购的25只绿颊锥尾鹦鹉,尚未售出,对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里面提到了他有立功,这很有可能跟他供出了其他的贩子集团有关系。

因此,从已经披露的裁判文书来说,这算不上“枉法裁判”,反而是有理有据。

相对于类似的案件,确实也是从轻处罚了:

公诉机关指控王东波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有误,本院予以变更,认定被告人王东波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和尚鹦鹉2只及绿颊锥尾鹦鹉3只。

鉴于被告人王东波当庭如实供述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5只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其非法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为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繁育品种,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东波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希望澎湃新闻可以多检索一下,少“震惊”。

最后还是希望不要借题发挥。

支持强奸案、拐卖人口案或是其他事件重判,不等于就要放纵动物贩子。

即便有很多朋友说动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过于严苛,但是爱鸟而养鸟不应该被罚,和自己买进又卖出的动物贩子应该是两回事。

目前的法律确实如此,是不是需要修改,对于具体动物保护方面的知识,我不太了解,因此我也不予置评。

但既然有不满,我想通过大家的舆论,如果能有机关回应一下会最好。但在没有回应和修改之前,我想还是要尊重由这个规则做出的裁判。

法律,是以正义之名的普适性规则。那么就一定会带来个案视野下的“不正义”。目前来说,还是很难因为局部的“不正义”来推动整体的大变化。

至于其他的规则,我想那应该是另外的讨论,毕竟刑法条文这么多,每一个条文和每一个个案都拿出来比较,我想恐怕整部法典都得回炉重造了。这也已经超出了我个人能够讨论的范畴。

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但绝对不是因为法律,才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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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缓刑还入学,卖鹦鹉获刑6年需上诉。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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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才3年。

这样不赚钱的,不如拐卖妇女儿童,一个至少能赚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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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我现在知道了,

卖鹦鹉比强奸女生严重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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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了个视频讲这个事情,大家可以看下

补充个最近经常有人栽进去的点

文鸟现在也不允许饲养了

所有品种的文鸟

包括七彩文鸟



b23.tv/CvTdnN

这么说吧

在中国你去花鸟市场抓人

卖鸟的、卖鱼的、卖龟的全抓没一个冤枉的

卖花的如果不是卖切花或者多肉的话

一般也不会冤枉

甚至说,整个花鸟市场打包带走

一个一个查

卖保护动物、保护植物、野生动物、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几乎是常态。

绿鬣国外泛滥成灾,在国内是保护动物

圆鼻巨蜥,国外恨不得比人都多,国内是保护动物

球蟒,国内是保护动物,国外花色斑纹任君挑选

小太阳鹦鹉,一年恨不得繁殖出10万以上,国内是禁止交易的保护动物

金太阳,国内一年繁殖规模十几万只,但是它是保护动物

蓝和尚、绿和尚、横斑、太平洋、都是只要开放,就能给你繁殖的烂大街的品种

最常见的草龟国二、花龟国二、其它品种就不说了,理论上,几乎除了巴西龟,其它龟都不能养

问题是到了季节,人工繁殖的缘都是烂大街的状态。

还有很多细节上的问题,允许养的牡丹是桃面牡丹,所以说,市场上最常见的棕头也算是违规的。

允许养的是小虎皮,市场上的大头虎皮也是违规的

卖鱼的问题在于,国内品种全部违规、国斗、白云金丝、一帆风顺等

这次涉及的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100块左右一只,毛色特殊的会贵一点,绿颊的话会更便宜一点,属于虽然烂大街,但是不敢公开卖的鸟,私底下卖的一抓一大把。亚历山大鹦鹉,国内有野生种群,市场出售的一般是野生的,也有小规模人工繁殖,几百块一只,不同于小太阳,我支持小太阳解禁,应该让小太阳合法卖卖,但是我不支持压力的合法买卖。

淘宝上饰品店里,卖砗磲珠子的也屡见不鲜,卖珊瑚的更是多不甚数

真的可以人工繁殖的,大量出品的东西被限制,真的急需保护的东西却在大肆交易

国内的动物保护法在真正爱好者眼里就是个笑话,真的稀有的没人管,烂大街动物不小心,就把自己送进去

大爷们养画眉、秀眼、百灵、相思这些纯野生的鸟没人管,甚至公开举办豆鸟比赛,斗黄腾斗画眉,这些野鸟最次也是国二,而且无人工繁殖,全部都是野外网捕或者掏窝来的。捕捉 运输 倒手开食的过程起码死一半

但是我们年轻人想养人工繁殖技术成熟的鹦鹉那是万万不行的

蛤蚧,大壁虎,药房里买了回家炖汤、泡酒、熬药都成,但是你要私自饲养繁殖就有可能会坐牢。

野外捕捉蟒蛇制作各种乐器可以,但是你不能养或者繁殖,做乐器不犯法,饲养繁殖犯法。

珍惜动物海龙海马同样是国二加附录,做中药可以,饲养是犯法

什么是可笑?这就是可笑

诸如此类还有有羚羊角、熊胆、虎虎、豹骨、膨鱼腮,中药是瑰宝,传统文化,一句一句滋阴壮阳,滋补佳品,可以害死多少动物?

最后补充一点吧,这个如果你想养什么,但是某宝搜 某鱼搜不到,其实是有暗号的,至于是什么其实不难猜,动动脑子,当然还有要提示的,小心被骗以及钓鱼执法,国内目前的环境有些东西云养下就好了,不要去碰,不要去粘,这个抓人是一串一抓的,今年身边圈子里因为这些进去的人已经不在少了,特别严,好自为之吧


有个和我杠水巨的问题的,水巨这玩意,在国内少是应为太冷了,不适合它生存,而且还有人人要吃它,但是这东西饲养难度并不比鳄鱼难,如果要满足市场客观存在的需求,无论是开放肉用进口,还是开放商业化繁殖肉用都比一刀切合理几千年前大禹治水就告诉了用宜疏不宜堵


@睡前消息有小伙伴说可以找您帮我们用您的影响力帮我们呼吁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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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六年我没意见。我有意见的强奸为何只判缓刑?难道强奸还不如卖鸟危害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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