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利行业的从业人员,我觉得有很多被非专业人士误会的常识有必要在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以下针对这个题目解释一些专利行业的专有概念及其实务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1、关于什么是专利申请。
由于题目涉及的是发明专利,所以这里的相关概念仅针对发明专利进行解释,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且,为了让科普更加通俗易懂,有的专有名词我会替换成比较容易理解的名词。后续也一样,不再一一进行强调。
专利申请,顾名思义,只是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在还没有获得授权以前它就不具有专利权,因此也不存在侵权可能性。也就是说,这时候被公布的专利申请,只是告知公众有这么一个技术被申请了专利,而不是这个技术已经被授予专利权,这时候申请专利的人是没有办法拿它去主张权利的。当然这里还涉及临时保护期的问题,为了避免把大家说糊涂,这里就先不提了。
在实务操作中,如果我们拿到一件技术交底书,在初步检索后发现该技术交底书所保护的技术内容已经被在先的技术公开,我们会建议申请人不要申请。但是,有的申请人,比如大学的老师、研究生等,因为迫于任务的要求,所以需要申请专利,而不管要不要授权。这时候我们就会按申请人的意思把他们给的技术内容写成专利申请文件并递交上去。
通过上面的解释,大家应该也能明白,申请专利本身并不是门槛多高的一件事,只要你愿意申请,就可以去申请,至于它授不授权,还要看后面实质审查阶段的情况。这就引出了下一个概念,实质审查。
2、什么是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就是对于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部门的专业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过程。
一件专利能否获得授权,其最常见的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是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按照专业解释大家可能不太懂,所以这里我简单举例说明一下。
比如,在普通的杯子(不具有杯盖和把手)被人发明出来之后,有人去申请了一个带把手的杯子,有人又去申请了一个带杯盖的杯子。
首先,他们分别相对于普通杯子具有了把手和杯盖,所以他们两个都具有新颖性。
其次,由于带把手的杯子能够方便拿起,带杯盖的杯子能防尘和保温,因此他们相比于都具有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又具有了创造性。
因此,他们都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不存在其他缺陷的情况下就能获得授权。
当然,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实践操作中会复杂很多,我这里只是简单举例,大家不要机械照搬。
这样,大家都能看懂了,虽然技术思路上都是发明了一种装水的容器,但是,由于他们和在他们之前的现有技术相比都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他们都能获得授权,而不是只要有普通杯子被授权,其他的改造型杯子就再也不能获得授权了。
对照着题目来看(当然这个技术我并不太懂,所以没有办法对该技术进行实质评价,这里我只做理论上的评价),虽然技术思路上是一样的,但是也许在实现方案上是存在实质区别的,所以并不排除其授权可能性。同时,在第一点的时候也说过,申请专利本身是没有什么门槛的,大家不要看到有现有技术被申请了就觉得这个世界上的人都道德沦丧,它可能有很多其他原因,并且也不会造成所谓的对科技进步造成阻碍,因为它还没有获得专利权。
3、关于专利侵权判断。
我看到有人提到之前有获得授权的专利,这里就再谈谈如何判定专利侵权。
我把授权公告号为CN103428202B的专利下了下来,我们现在来看看它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
可以看到,授权的专利的保护主题为“基于FTP和XML的遥感数据产品自动监控入库方法”,其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五个步骤。
首先要明确一点,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中最重要的一个是“全面覆盖原则”。即,一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记载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判定侵权产品侵犯专利权,必须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存在于该侵权产品中。
通俗来说,就是这个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点,在侵权产品中都能找到。现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来看看,是不是在本领域中采用这个技术,就必须要把这个权利要求1中所有的技术点都覆盖,如果不是,那么就可以认为不构成侵权。
这里还需要补充一点,专利授权与否的因素有很多。有的时候,只要你的权利要求写得足够长,可能也能获得授权。这是因为,即使给你授权,你去主张权利也无法获得胜诉(因为保护范围实在太窄),因此并不会对公众造成任何影响。所以大家不要谈专利而色变,在知道一件专利申请被授权时,应该先去看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长啥样,初步判断侵权可能性,再探讨给这件专利授权是否合适的问题。
4、关于专利权的无效。
很多人以为,专利一旦授权了我就啥也不能干了,这是一个很常见的误区。
专利审查程序中有一道特有的行政程序就是专利权的无效。只要有具体的无效理由,任何人都可以对一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提起无效申请。比如像本题目中所述的,这个专利技术本身是现有技术,那么你可以拿着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证据,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去提起该专利的无效请求。
如果确实这个专利和现有技术一模一样,那么,它被无效的可能性就会很大。而一旦专利权被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当然也就无法再拿它去主张任何权利了。
暂时想到这么多。如果大家还有一些其他问题,我可以再对该答案进行补充。
写得比较仓促,如果出现不准确的内容,接受大家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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