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各省市广电(有线)公司向外省卫视征收“落地费”是否合法?

回答
各省市广电(有线)公司向外省卫视征收“落地费”,其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讨论甚多的议题。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法规、市场机制、历史沿革等多个角度来审视。

一、 什么是“落地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落地费”的概念。通常情况下,这里的“落地费”是指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广电(有线)传输网络运营商,为了将外省卫视的节目信号接入并传输到本省的有线电视网络中,而向该外省卫视提出的某种形式的收费。这种收费可能被表述为“落地费”、“节目入网费”、“传输服务费”、“内容合作费”等多种名目,但其核心目的是在于支付广电(有线)公司在信号接收、解码、传输、维护以及网络覆盖等方面所产生的成本。

二、 法律法规层面的考量

在探讨合法性之前,我们必须回归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节目制作、传播、播放等各个环节。
关于跨省节目传输,条例可能并没有直接、明确地规定“落地费”的性质和合法性。但它明确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在节目传播上需要遵循国家关于意识形态和内容管理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广播电视的传输权受到国家严格管制。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广播电视的播出和传输通常由国有控股的广电部门或其指定的运营商负责。这意味着,一个外省卫视节目要进入某个省的有线电视网络,理论上是需要与当地的传输网络运营商达成协议的。

2. 《反垄断法》:
如果“落地费”的征收过程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限制竞争等行为,那么《反垄断法》可能会介入。
一个广电(有线)公司在其省内的有线电视网络中可能处于自然垄断地位。如果它利用这种地位,对所有要求“落地”的外省卫视都提出不合理的、带有歧视性的收费标准,并且这种收费明显高于其提供服务的成本,且不接受协商,那么就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界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非常困难,这涉及到成本核算、市场定价等复杂问题。

3. 《价格法》:
“落地费”的性质如果被定性为一种服务性收费,那么其定价也需要符合《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即价格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收费标准不透明,或者随意大幅提高,也可能受到《价格法》的约束。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进网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
国家广电总局(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能发布过一些指导性文件,对节目进网管理、收费等问题进行规范。这些文件往往是解决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但其上位法依据仍然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三、 市场机制与实际操作

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来看,事情就更复杂了。

1. 成本与价值:
广电(有线)公司声称收取“落地费”是为了覆盖其在信号接收、解码、网络维护、传输带宽占用、用户服务等方面的成本。一个成熟的有线电视网络运营需要巨大的投入,包括前端设备的投资、网络升级、维护人员的工资、电力消耗等。
同时,外省卫视节目进入某个省的有线电视网络,可以增加该省广电(有线)公司的内容供给,提高其对用户的吸引力,从而带来更多的用户和广告收入(间接价值)。因此,一些费用也可能被视为一种“合作”或“内容购买”的对价。

2. 谈判与博弈:
实际上,是否收取“落地费”以及收取多少,很多时候并非完全依据某项明文规定,而是在广电(有线)公司与外省卫视之间的一种谈判和博弈过程。
在实践中,一些省份的广电(有线)公司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者因为在当地拥有绝对的传输垄断地位,而向外省卫视提出相对较高的“落地费”。
反过来,外省卫视也需要考虑进入新市场的成本收益比。如果费用过高,超出其承受能力,或者认为市场前景不佳,他们也可能选择不进入。

3. 历史遗留与演变:
有线电视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初期,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主导的。在那个时代,资源(如有限的频道资源和传输能力)的分配往往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广电网络公司化、股份制改造的推进,这些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考虑经济效益。但同时,其作为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传输平台,又受到政府的监管。

四、 不同视角的解读与争议点

认为合法/合理的观点:
收费是弥补了广电(有线)公司在信号传输、网络建设和维护上的实际成本。
是市场经济下,内容提供方与传输渠道方之间进行经济合作的正常表现。
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对优质内容资源的一种变相“购买”或“合作分成”。
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为了平衡不同频道(如省内频道与省外频道)在节目编排和资源占用上的公平性。

认为不合法/不合理的观点:
“落地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能是一种“土政策”或“潜规则”。
如果收费过高,超出了合理成本,或者存在价格歧视,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
国家层面的政策更倾向于鼓励媒体资源的共享和传播,而不是设置过高的门槛。
“落地”是国家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的事情,不应由地方广电(有线)公司另行设置收费关卡。

五、 总结与倾向性判断

综合来看,各省市广电(有线)公司向外省卫视征收“落地费”的合法性,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能回答的问题。

从原则上说, 如果这种收费是基于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能够明确核算其成本,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反垄断的法律法规,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市场化合作的体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存在一些不透明、不公平的现象,导致“落地费”的征收行为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受到质疑。例如,缺乏统一的标准、收费项目模糊、与实际服务成本严重脱节、利用垄断地位进行牟利等。

关键在于:

1. 收费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 是基于明确的法律条文,还是行政性规定?
2. 收费的标准是否合理? 是否能清晰地说明其成本构成,以及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
3. 是否存在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对待?
4. 是否经过了国家广电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如果“落地费”的收取行为,是以一种非市场化、行政强制性的方式,或者以高于成本、不透明的理由进行,并且限制了外省卫视节目的正常传播,那么其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值得商榷的,也更容易引发争议。

近年来,随着广电行业改革的深入和媒体融合的发展,国家也在努力推动媒体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鼓励跨区域的传播合作。在这种背景下,过度的、不合理的“落地费”可能会与整体的政策导向相悖。

总而言之,要准确判断其合法性,需要结合具体的收费条款、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最新精神来具体分析。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存在明显的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那么其合法性确实存在问题。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这个问题比较纠结,我随便说说,抛砖引玉,希望有卫视大神冒个泡哈。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先说说落地费是个啥。

其实落地费是卫视频道向国内各大城市有线电视运营商交纳的入网费,只有交够一定的落地费,外省卫视才能够在该城市有线网入网播出。就是机顶盒的运营商收的费用。

那么,落地费有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吗?

哈哈,少年,你还是图样图森破,落地费属于行业规则。其实机顶盒的有线费或者数字电视收视费有国家明文规定,是合法收费。但机顶盒运营商收取的卫视频道落地费无法规可依,理论上属于地方保护费,只对有线运营商有利,对电视观众和外省卫视的利益是巨大的损害。

有人也许要问了,为什么会有卫视落地费这个说法啊?有什么来历呢?

其实,落地费是模拟电视时代的产物。模拟电视的有线带宽有限,一般只能传输30-50个频道。而随着电视业的发展,各级电视频道数量已经超过了模拟有限电视所能传输的极限。除去必须传送的央视频道、省级市级县区级频道,留给外省卫视的频道带宽非常有限。那这下怎么办呢,为了能扩大频道覆盖范围,外省卫视的覆盖办就要会利用各种办法争取到带宽。而早年安徽卫视率先采取付费的方式来实现在地方有线网的落地,在当时被评价为带了一个坏头。之后,付费落地成为众多城市有线电视运营商的首选。

落地费一般是多少钱啊?

不定。跟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购买力有关,也与城市影响力有关。所以各城市落地费都以双方合同数额为准,具体是多少钱则为商业机密无可奉告。

根据克顿顾问公司的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省级卫视每年的覆盖预算几乎都在以翻番的速度递增。一些省会和沿海发达城市的落地价格甚至上涨了10倍。曾经只需十几万元、几十万元就可以落地的城市,在一年间就蹿到二三百万元。业内人士估算,在2006年,一个省级卫视要保证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有效覆盖,每年必须付出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成本支出,2007年则达到近一亿元,这还不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发达城市。而全年广告经营收入超过两亿元的卫视频道还不超过10家。

北京青年报关于落地费有这么一个评论:

卫视上星之后,就面临一个落地的问题。在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卫视落地经历了“自然落地”、“对等落地”和“收费落地”三个阶段。最近几年来,上天容易落地难,已经成为大多数卫视的共识。究其原因,在于上星频道数量比较多,而地方有线网络的频道容量却相对有限,于是,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卫视落地权的竞争就成为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殊死较量。为了让本地卫视能够不断扩大播出范围,大多数电视台都成立了所谓的“落地办”和“覆盖办”,主要工作就是与各地的广电网联系接洽落地事宜,包括跑关系、谈判落地费等。2004年,杭州广电网首创卫视落地权竞标会,再次抬高了落地费的水平线。据了解,不少卫视每年用于落地的费用已经逼近亿元大关,毫无疑问,这对于地方卫视来说确实是难以承受之重。

从表面上看,卫视落地已经成为一个交易额很大、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但这个市场却有独特的扭曲之处,其主要特点是信息不透明、交易缺乏规范、竞争不受法律保护。地方有线网的频道是一种国家资源,但是,选择让哪家卫视落地却并非按照明确的游戏规则进行的,关系疏通得好的,就可能以较低的出价获得优先落地权。而如果外省卫视在广告吸纳方面对当地电视台构成了“威胁”,就会出现“给多少钱都不让落地”的现象。更让人无奈的是,面对这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排挤的卫视只能请求行政协调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行政权力在台网交易中的作用如此之大,地方保护在卫视落地领域如此肆无忌惮,不仅会诱发腐败现象,更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电视事业的创新与繁荣。

完美的诠释了落地费的尿性。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