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规定「冷静期后 30 日内一方不去领证视为不离」?

回答
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规定“冷静期后 30 日内一方不去领证视为不离”,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这项条款的合理性、潜在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问题。

一、 条款的初衷与合理性

这项条款的出发点在于 防止冲动离婚,鼓励双方在冷静期内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给予双方和家庭更多的缓冲时间来做出最终决定。 其背后可能有以下考量:

1. 减少“闪离”现象: 在婚姻关系出现矛盾时,夫妻双方可能因为一时的情绪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冷静期旨在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因小失大,错失挽回婚姻的可能性。
2. 保护未成年子女: 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会产生深远影响。通过设置冷静期,希望能给孩子一个更稳定的成长环境,减少因父母冲动离婚带来的伤害。
3. 促进家庭责任感: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也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冷静期提醒双方在做出重大决定前,要充分考虑家庭的整体利益和责任。
4. 给予协商调解机会: 在冷静期内,双方仍有机会通过协商、调解甚至心理咨询来解决婚姻中的矛盾,修复关系。

从这个角度看,这项条款的初衷是积极的,意在为婚姻关系的终结设置一道“防火墙”,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二、 条款的实施细节与潜在问题

然而,当将“冷静期后 30 日内一方不去领证视为不离”具体落实到操作层面时,却暴露出了诸多潜在问题和争议点:

1. 强制性与自主性的冲突:
强迫婚姻: 这是最直接的批评。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条款在事实上将本应是双方自愿解除的婚姻关系,变相地变成了“一方不主动就无法解除”的强制性状态。如果一方已确定离婚意愿,但另一方就是不愿意去领证,那么“不离”的僵局可能会持续,这对已经无法继续的婚姻是一种折磨。
剥夺选择权: 它剥夺了已经达成一致离婚意愿的一方,在冷静期后主动终结婚姻的权利。当双方已经和解无望,法律程序也已走完,却因为另一方的不作为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自由,这是对个人自主选择权的一种限制。

2. “不作为”的解读与操作困难:
“不作为”的定义: 法律条文中的“不去领证”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是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还是明确表示拒绝前往?如何界定“不去”?这可能给民政部门的操作带来困难,也可能引发当事人之间的扯皮。
证据收集的复杂性: 如果一方坚持不去领证,另一方需要如何证明对方“不去”?是需要双方共同前往,还是可以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办理?民政部门是否会介入调查“不去”的原因?这些都需要明确的细则。
“不离”的效力: “视为不离”意味着之前的离婚申请作废,双方需要重新申请吗?还是只是拖延了进度?如果情况复杂,如一方失踪、死亡、重病等,该如何处理?

3. 对实际婚姻状况的忽视:
“虚假”冷静: 有些夫妻可能在冷静期内并没有真正反思或和解,只是在形式上走个过场。一旦冷静期结束,如果一方仍然坚持离婚,而另一方通过“不去领证”来拖延或阻止,这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加剧矛盾: 对于已经充满矛盾的夫妻来说,这种“强制不离”的规定,反而可能加剧双方的怨恨和对立。本应是法律程序上的终结,变成了另一轮的拉锯战。
法律程序的滥用: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项条款来施压、报复或达到其他目的。例如,在经济纠纷、子女抚养权争夺等情况下,一方可能会故意拖延领证时间,以此来要挟对方。

4. 对社会成本的影响:
民政部门的压力: 如果大量离婚申请被“卡住”,民政部门需要投入更多资源来处理这些未完成的离婚手续,可能导致办事效率下降。
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无法顺利离婚的当事人,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解决问题,甚至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强制离婚,这会增加社会整体的运行成本。

5. 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
诉讼离婚: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离婚的夫妻,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这项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协议离婚。但如果协议离婚申请因故无法完成,是否会直接转化为诉讼离婚?这其中的衔接需要清晰。

三、 不同的视角与可能的改进

1. 支持者的观点: 相信这项条款能有效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的稳定,特别是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认为离婚是一个重大的决定,需要慎重对待。
2. 反对者的观点: 认为这项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和选择权,可能被滥用,并可能导致实际婚姻关系无法正常终结,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痛苦。
3. 可能的改进方向:
增加豁免条款: 比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一方失踪、遭受家暴、精神失常等),可以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经双方共同领证即可完成离婚。
明确操作细则: 详细界定“不去领证”的情形,以及如何收集证据和处理相关申请,避免操作上的模糊地带。
引入法官的裁量权: 在协议离婚无法顺利进行时,是否可以允许法院介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而不是简单地“视为不离”。
加强离婚咨询和调解服务: 在冷静期内,积极提供专业的婚姻咨询和调解服务,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沟通和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设置一个强制性的时间节点。
区分不同情况: 也许可以根据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婚姻关系的恶劣程度等因素,对离婚冷静期和相关条款进行差异化处理。

总结

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规定“冷静期后 30 日内一方不去领证视为不离”,其初衷是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这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项条款存在明显的缺陷,特别是它可能 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给已经无法继续的婚姻增加了不必要的强制和痛苦,并且可能因操作上的模糊性而被滥用。

更理想的状态是,法律在保障婚姻稳定与尊重个人选择权之间找到一个更合理的平衡点。或许可以通过更精细化的政策设计,例如引入更多元的解除婚姻的途径和更具弹性的规定,来更好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和公民的权利。在目前的版本下,这项条款的争议性和潜在弊端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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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看两面,有好有坏

如果婚姻里充满着暴力,恶意,伤害,那么这个冷静期真的是一个恶法,无法支持

但如果婚姻里基本面还是很好,双方都是好人,双方都愿意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家庭也和睦,只是因为一些错误,或者感情平淡导致想要离婚

那么,这个冷静期,还是有一些价值

夫妻双方能够在冷静期内认真思考,向外部寻求一些帮助,重新认识婚姻,帮婚姻续命,

我总是认为,婚姻是一个壳子,保护着人们,大多数人都还是需要这个壳子的保护的

总结下来

这个事情,不能只看到弊端,也要看到有意义的地方。

我们是一群探讨/探索/实践/实验 开放式关系(open relationship)的团队伙伴,搜索我们的公众号:爱的开放式

可以看看别人对我们俱乐部的评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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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这个政策的人是做过数据分析的。

浙江省高院公布的数据,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生活琐事和两地分居。两者占到离婚原因的65%,剩下的才是感情基础薄弱8%,家暴8%,赌博6%等等。

专家肯定知道,如果离婚越来越难,愿意结婚的年轻人就会越来越少;

但是未来的事情可以让别人去谋划,眼前必须完成的任务就是控制住离婚率。

所以专家们常说: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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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

以后我们就谈一场旷日持久的恋爱,觉得不合适了,就各走各的,下一个更乖

再也没有婆媳关系,妯娌关系,彩礼等等问题

实在想生孩子了,再结婚

不然就甜甜蜜蜜二人世界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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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去医院看了一位朋友,回来路上就一个感受,独生子女别轻易结婚。事情是这样,这位朋友的父亲病了,是我特别熟悉的脑梗,我爷爷就是死于这病的并发症,不同其他疾病,脑梗并不会一下要人命,而是从半身不遂开始,逐渐让人卧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瘫痪短则二三年,长则十几年后,离世。我爷爷发病时七十七,有四个子女,孙子辈也都长大了,四个子女加上女婿儿媳妇,理论上有八人可以照顾。但到我们这辈人时,在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政策的双重夹击下,就成了老爷子发病年纪与我爷爷差不多,但照顾的人只有一个,就是他,儿媳妇还要照顾响应二胎后的两个小孩。再看医学,半个世纪过来,医学在治小病上,成果斐然,但在大病上,始终原地不前。这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多数老人的寿命都提高了,但家庭摊上重疾的概率提高更多。身边有很多朋友,有的老人是全国政协委员,即便如此好的条件,遇上大病也一样无助,更别提千千万万普通老百姓了。站在杭州夜晚的刺骨寒风中,真有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感觉。

我每日健身,饮食也很简单,因为我知道,等我老时,是没人照顾我的。社会已经走到这个阶段,你让谁承担责任,就算把他头砍了,依旧于事无补。只能在自己能掌握范畴里,规避风险。希望提高离婚难度的同时,国家也能提高结婚难度。这才是根治大量社会问题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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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吧,我国虽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但是在民间风俗层面,特别是家庭伦理之中,传统的儒家伦理的统治地位依然是不可动摇的。别的不说,光一个出轨问题,网上经常叫嚷着将出轨者“浸猪笼”的声音就是这种家庭伦理传统的表达。(PS:不要杠家族内的私刑本身符不符合孔老夫子的原意这种问题,在日后被正统化的儒家的画风逐渐就变成这个样子了。)

而这种传统伦理观反映到具体的婚姻制度层面便是我们所看到的结果了,给离婚施加更多的规定性的障碍其实就是“以和为贵”,“劝和不劝离”的传统伦理观的制度化的体现。所以,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一种制定规范的人没想明白或者居心叵测,而是一种惯性思维导致的结果。再加上一般达到这种有权力制定规则的人普遍都是中年往上走的,因此这种惯性思维就更加明显了。

其实让离婚率降低地目的很明确,就是通过挽救家庭和婚姻的方式来提升生育率。但是在一个已经快要完成现代化,婚姻本身已经失去了一切神圣化的外衣的时代里,重新让婚姻回归神圣化,维持家庭的完整性是不可能的。因为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将婚姻去魅的过程,这一点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已经说的很明白了。

现代化的社会就是一个结婚率低,离婚率高,出生率低的社会,于其逆历史规律行事不如顺应潮流反而更有可能突破现状。正如我在文章:

中指出的,我们现在并没有从家庭与婚姻中解放出来,而只是获得了家庭自由和婚姻自由。而现在,婚姻制度已经成为了人们能够进一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人结合的阻碍了。因此于其巩固这种阻碍,不如除去这种阻碍从而让人的生活更加解放。

如果只是说,要保障人的再生产,即生育行为的可持续性的话,我们完全可以跳脱出婚姻制度之外,不去纠结具体的结婚率和离婚率的问题。应该让人的家庭生活或者亲密关系更加多元化,而不是更加单一化和固化。比如对于非婚同居关系,非婚产子进行法律上的承认,甚至是女性单亲家庭以及女性个人申请人工受孕进行一定程度的许可,并且配上相应的对于亲密关系当事人的福利保障,能起到的效果会比强化和维系现有的婚姻制度要好得多。

想与爱的人结合,生育是人的自然本能,是类本质的一部分。制度要做的只是想办法帮助人们实现这种自然活动,而不是利用传统的婚姻以及伦理观去制约。即使没有婚姻制度,没有家庭伦理,人们还是回去谈恋爱,会想和爱的人生宝宝的。而现在婚姻制度与传统伦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对于这种本能的约束,而不是保护。这个时候的时候,我们就不应该打破它。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最高价值理想是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不是什么传统伦理和制度的传承。当我们总想着鼓励人们多结婚少离婚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忽略了,恰恰是婚姻制度把家庭关系绑架了,而只有突破婚姻我们才可能会有真正的感情。所以,既然我们已经遇到的是一个现代化的“少子”与“家庭危机”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利用更加解放的,未来的方式,而不是更加保守和传统的方式去解决。当结婚率和离婚率已经体现了现代化婚姻必然解体的趋势的时候,不如直接推一把,让它解体。反而人们可能在“无婚姻”的状态下更有组建亲密关系,生宝宝的意愿


12.4日更新:

作为资深情感类答主 对于评论区的内容还是想辩一辩的。

首先,“一夫一妻制保障了底层能找到对象”就是个伪命题。现代婚姻的核心是财产,而不是几夫几妻的问题。只要亲密关系是依附于财产,地位或是什么别的东西上面,底层都是找不到对象的。只有解放了,让人们不会以至于不用考虑财产,地位等问题时,底层才能真正获得这个机会。

其次,“婚姻解放意味着滥交”的指责也不成立,原有的家庭伦理被破坏之后,不意味着诸如“忠诚,责任”这样的价值会随之而去。像非婚同居和非婚生孩的关系里,你能因为说他们没有拿那个证,没有制度上的夫妻关系就否认说他们彼此之间的感情,对孩子的感情吗?如果批评者认为,一个人想对另一个人负责,不会是出于爱对方,而仅仅是出于所谓的婚姻里的义务,并且只有通过婚姻的强制才能让人去有伦理道德的话,那不是我对于人性太乐观,而是批评者太悲观了。

最后针对“这是白左,这是法兰克福的西化思想”的批评。那就只能说一句,这和我在哪上学读博一点关系也没有。我只是把马克思说过的话又说了一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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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因为工作关系,接触过各种不成功的婚姻,家暴、出轨基本是标配。

有时候听这些婚姻中的女性讲他们的遭遇,我真的会忍不住问她们:日子都这样了,你为什么不离婚?

而绝大多数的答案都是:为了孩子。

很多人都提到什么冲动离婚,我想问问持这些观点的人,真正冲动的离婚到底占整个离婚人群多少?

在中国,绝大多数离婚的夫妻能冲破父母这一关就已经耗尽力气。

这种情况下,我实在不理解为什么要在制度上给离婚设置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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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最近在看那本由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如下注意要点:

意思是为了堵住可能的“诉讼离婚成本会比协议离婚成本低”的漏洞,干脆诉讼离婚在审判时也暗暗设定“3个月以下离婚冷静期”的诉讼离婚冷静期(非法定)。

重点在于,在这种指导观念(诉讼离婚成本一定要比协议离婚成本高得多)下,以后的诉讼离婚恐怕不会比《民法典》颁布前成本降低。

不得不夸一声天才。个人认为如果因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导致诉讼离婚激增,是要反思是否设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有问题,而不是顺手把诉讼离婚的成本也升高,提高任何可能退出婚姻的成本。因为据我办理离婚案件的实践中来看,由于中国人自古的“厌讼、无讼”思想,到了诉讼离婚往往当事人冲动因素已经是极少,要求离婚的意志已经非常高了。并且很多离婚案件其实双方已经同意离婚,只是分割财产方面产生了一些问题,这种也要代为冷静,设定更高的成本吗?

其实大部分答主并不是恐惧这30天+30天的离婚冷静期,而是恐惧这背后加大提高离婚成本的指导思想。要知道,你提高了离婚的成本,也就变相提高了结婚的成本。


ps:这本书论理清晰,写的很好,就是有点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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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出台这项规定的意图大家都知道,但是如果我们倒推一下制订这个条文的人,他是基于一种怎么样对社会的理解才想出来这个主意的,得出来的结论可能会很让人惊讶。

一对小夫妻,动不动把离婚挂在嘴边,结果有一天有一方又提出来离婚,另一方也不示弱说:“离就离啊”于是乎两人真的来到了民政局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不采取一定措施,这俩人就真的离婚了。但其实这两个人还是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的,来到这里只是两个人犟嘴呛火,都下不来台了,大家都好面子,所以来了。如果这时候,政府人员不让他们办理离婚,无论是用什么理由,比如打印机坏了,比如民政系统内部网络上不去查不到信息,反正各种理由吧,把他们打发回家了。他们回家以后,气消了,认识到如果真离婚,对于双方都是一种伤害,有一方可能微弱示好,给个台阶,然后另一方也就接下来了,没准当晚的性生活无比甜蜜,事后想起来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多半夸一句:“今天多亏打印机坏了,不然咱俩还真离了,你说是吧!”另一方点头同意。

如果制订政策的人,不是基于以上的发生离婚事件的范式来考虑所有人群的话,必然不会提出这种法律方案。

进一步推测,制订政策的人认为:老百姓其实都是脑子有问题,一时脑热就会到民政局来离婚,无法自己管理好自己,缺乏自我管理的能力,无法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生起气来不管不顾,需要官老爷来帮助自己认清道路。

他们没有想过别的发生离婚范式,或者说不去想关于其他范式的解决方案,也不去在意其他范式下离婚者遇到这个政策将会有多么大的困难,因为他们根本不相信人民。

最后引用成龙的名言吧:我真的意识到,中国人是需要管的,否则就会为所欲为

不管你们这些刁民还了得啊,成天动不动就离婚,给国家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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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KPI的规定。

KPI是降低离婚率,所以就想方设法不让你离婚。

至于结婚率同时也降低,那跟我有什么关系,结婚率又不是我K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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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看到当当的李国庆躲在被窝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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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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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一女子深受重伤,送往医院抢救。

女子恢复意识后,记者前往采访。

记者:请问你是发生了什么事情?

女子:我老公家暴我,他要打死我。

记者:你为什么不离婚呢?

女子:因为冷静期后30天他又反悔了,坚决不去领证,所以没离成。

记者:那你可以拉着他去的嘛。

女子:他一见到我就拿刀砍我,怎么拉?

记者:那你要躲啊,不可能站着被他砍的。

女子:你是不是脑子有问题?他都要杀我了,我还躲他的刀?

记者:离婚就是这样啦,肯定有难度的,所以没事就好好过日子,不要离婚啦,哪有不吵架的夫妻是吧,忍忍一辈子就过去了~

女子:难道我就要忍着被家暴吗?!

记者:你可以离婚的啊。

女子:他不去领离婚证啊!

记者:你可以拉他去的。

女子:他都拿刀砍我了我怎么拉他去?

记者:那你要想办法让他领离婚证啊,所以总得来说还是不要轻易离婚,好好过日子,忍忍过去了哈。

女子: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此刻,心电图成了一条直线。女子应该是被记者气死了。

记者从病房出来。

家属:她怎么样了?

记者:她已经去世了。不过她最终没有离婚。


第二天,新闻头条

《冷静期后30天一方不去领证视作不离婚取得显著效果:妻子过世依然对杀人犯丈夫不离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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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所有从政府角度来看,肯定不希望家庭太过容易解体,造成更多社会问题,所以冷静期的到来并不意外。

长久以来,我们离婚难度是全世界最低的,我们传统上,一纸休书就可以离婚,后来新中国建立,支持自由恋爱,离婚结婚也都是非常容易。但是在传统观念里,离婚多少还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最近几十年,随着传统观念在社会变革的冲击下分崩离析,离婚率急剧攀升,2010年的离婚率为16%,2018年已经急剧攀升到38%。对政府而言,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的一个不稳定因素,所以政府出台离婚冷静期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你要是领导人,你也得想办法提高离婚门槛。

离婚冷静期可以减少一些冲动型的离婚,这类离婚案件中还占不少的比例,可能就是一时赌气,两口子民政局转一圈婚就离了,多少有点儿戏了。记得我看过新闻,武汉民政局的办理离婚案件的人员故意推脱机器有问题,挽救了很多家庭。所以离婚冷静期的加入,从社会总体利益角度来看,加入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可以起到降低离婚率,稳定社会结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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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这么多人踩我,难道看不出来本回答是高级黑吗?

———————原回答————————
说明中国正在迈入世界发达国家之列。

美国:离婚冷静期3-12个月。

韩国:离婚冷静期无子女的为1个月,有子女的3个月。

澳大利亚:申请离婚前必须有6个月分居期。

加拿大:离婚前必须有1年分居期。

德国:离婚前必须有1年分居期。

英国:结婚一年以上才能申请离婚,冷静期9个月。如果有子女,冷静期必须大于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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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啥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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