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

回答
将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调整,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和关注。要理解这一变化,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 离婚冷静期的背景和目的

离婚冷静期并非在中国首次出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的制度,其核心目的通常是为了:

减少冲动性离婚: 婚姻的破裂往往伴随着强烈的情绪波动,夫妻双方可能在争吵、误解或一时冲动下做出离婚的决定。冷静期提供了一个缓冲时间,让双方有机会在平静下来后重新审视婚姻关系。
挽救濒临破裂的婚姻: 通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反思,夫妻双方可能发现问题并非不可调和,或者重新认识到婚姻的价值,从而选择和解。
保护未成年子女: 婚姻的解体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会产生深远影响。冷静期可以避免父母在情绪失控时仓促离婚,从而减少对子女的伤害,也为家庭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处理子女的安置和抚养问题。
降低社会成本: 离婚率过高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单亲家庭的增多、儿童教育和心理健康问题,以及社会资源的消耗等。通过减少一部分非理性的离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社会压力。

二、 离婚冷静期在中国民法典分编草案中的体现

草案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调整。具体来说,这意味着:

法律制度的确立: 从此,离婚不再是登记机关或法院受理即可立即生效的行为,而是需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冷却”过程。
程序性要求: 离婚冷静期将成为离婚的法定程序性要求,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一程序才能办理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离婚。
具体时长和例外规定: 草案中通常会规定一个具体的冷静期时长(例如 30 天)。同时,为了避免僵化和不公,也会设置一些例外情况,例如:
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行为,且有相关证据的。
一方下落不明或失踪的。
其他法院认为应当立即准予离婚的情形。
这些例外条款的设置至关重要,它们是平衡冷静期制度和保障个体合法权益的关键。

三、 对离婚冷静期的不同看法和潜在影响

将离婚冷静期写入法律草案,引发了以下几方面的讨论和潜在影响:

支持者的观点:

理性与负责: 认为这是一个更成熟、更负责任的法律体现,鼓励人们在婚姻中三思而后行,避免一时冲动带来的负面后果。
保护家庭和子女: 强调冷静期对保护婚姻的稳定性和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家庭提供更多机会去修复关系。
与国际接轨: 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制度,表明这是一种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做法。
减少冲动型离婚率: 希望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能够有效降低一部分非理性导致的离婚率。

反对者和担忧者的观点:

“冷暴力”的延长: 对于已经处于婚姻危机、遭受家暴或情感冷漠的当事人来说,冷静期可能意味着他们将被迫与不和谐甚至有伤害性的婚姻关系继续共处一段时间,加剧痛苦。
增加离婚成本和难度: 对于希望尽快摆脱一段不幸婚姻的人来说,冷静期无疑增加了离婚的程序和时间成本,可能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认为冷静期只是一个程序性的要求,并不能真正解决导致婚姻破裂的深层原因。如果夫妻双方矛盾尖锐,感情破裂,冷静期过后可能仍然会选择离婚,只是延迟了过程。
权力不对等下的滥用: 在某些情况下,强势一方可能会利用冷静期来拖延或施压,例如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占据优势。
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有人认为,强制性的冷静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按照自己意愿及时结束婚姻的自由。
对法院和登记机关工作的影响: 可能会增加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积压,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咨询和沟通工作量。

四、 如何权衡和完善制度

面对这些复杂的观点和潜在影响,关键在于如何设计一个既能实现制度初衷,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这需要:

精细化的例外条款: 如前所述,针对家暴、虐待、遗弃等特殊情况,需要有明确、便捷且有效的例外处理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救济。
配套的婚姻辅导和咨询服务: 仅仅设置冷静期是不够的,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优质的婚姻家庭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夫妻双方分析问题、学习沟通技巧、尝试和解。这才是“冷静”的真正价值所在。
明确的程序指引: 让公众清楚了解冷静期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以及例外情况的处理方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误解和恐慌。
动态评估和调整: 制度实施后,应持续关注其效果,收集各方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对冷静期时长、例外情形以及配套服务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使其更加人性化和有效。
加强对婚姻家庭的教育和预防: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提升公民的婚姻家庭观,加强婚前教育和婚姻维系能力的培养,是减少不和谐婚姻和冲动离婚的根本途径。

五、 结论

将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改革。它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视,以及对减少冲动性离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考量。然而,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其具体的执行细节、配套措施以及社会观念的配合。

在看待这一变化时,我们既要理解其积极的初衷和潜在的正面效益,也要警惕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积极探索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服务的优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其潜在风险,最终实现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尊重个体合法权益的平衡。这需要法律的智慧、社会的理解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在这件事上,大多数普通人是有着堪比小说家的脑洞的,情绪化的发泄占据了主要地位。在这个评论下面,仅有少数几个人是从国内外关于离婚规定的对比中来分析这一法条入编和施行的价值的。

从世界范围内关于离婚的规定来看,目前中国可以说是离婚最为自由的国家之一了。对比一下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国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都会设定一个数个月到数年不等的分居期或者等待期。在爱尔兰,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要在过去五年内分居4年以上。在今年5月,爱尔兰刚刚通过公投要缩短这段期限——但也仅仅是缩短而已,并不会取消。

至于有些人在那儿唠叨说这样复杂的规定真让人不敢结婚了。我想说的是,婚姻的本质是一种被规定的社会关系,跟爱情无关。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认可爱情这玩意儿。把离婚的流程定的比较繁琐,自然也会让普通人对结婚的态度更为慎重,而这也正是各国确立婚姻法的目的之一。要是哪国的婚姻法让你觉得想离就离、想结就结就跟玩儿一样,那只能说明这个国家对待婚姻的态度都是有问题的。

还有些人在说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会遭遇到家庭暴力之类的事情。这事不能说没有,但如果真的有家庭暴力并且决定离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分居或去别的地方居住的方式避开。至于说冷静期内有可能会因为财产等反悔——相信我,如果冷静期内因为这事反悔,就算真离了婚,也肯定会因为这事扯皮。

总的来说我并不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一个错误的决策,但是在具体的细节上却有不当的地方。第一处不当在于规定任意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撤回,这就是个很大的漏洞,应该为双方共同同意撤回方可视为撤回有效。第二处不当是确实当事人有可能因为财产、子女等问题反悔,对此比较合适的规定是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先将离婚协议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之后凭公证后的协议提起离婚申请,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以此为准。第三处是一个月后双方未撤回申请,即视为同意离婚,民政人员在系统进行办理即可,双方的离婚证可由本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或通过EMS等方式寄送至指定地址。

user avatar

我就想知道,如果本来双方商量好的离婚协议,对方在冷静期反悔了;或者对方趁冷静期转移了财产;诸如此类冷静期给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赔不赔?

不赔的话,恕本韭菜反对。

一天到晚出台些乱七八糟的政策,看着挺美妙,最后吃亏的都是我们韭菜。

user avatar

不赞同,至少不赞同在夫妻一方存在虐待另一方情节时准予“冷静期”。

家庭暴力案件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极高的再犯率。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量刑顾问委员会(Sentencing Advisory Council) 2016年发布的数据表明,该州家暴罪名成立的犯罪者,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的比例为53%(“再犯”指包括家暴在内的各种犯罪类型),高于所有犯罪者37%的五年再犯率。(链接:sentencingcouncil.vic.gov.au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犯罪数据研究局(New South Wales Bureau of Crime Statistics and Research 不知为何,澳大利亚似乎特别关注家暴案件的再犯问题)也在2016年公布了一项基于1600个案例的统计数据:20.3%的家暴罪犯,在得到缓刑机会或者刑满释放后的12个月内再次犯下家暴罪行。(报道链接:abc.net.au/news/2016-06

美国也有类似的研究。一项基于1300个案例的统计数据表明,8%的家暴嫌疑犯在被保释候审期间因再次涉嫌家暴而被逮捕,31%的家暴案件犯罪者在结束法院强制的干预项目后一年内再次犯罪。(研究摘要请见:domestic-violence-law.com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相关的立法工作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发展的阶段,相关数据并不完善,但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情况仍然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如果婚姻中存在暴力虐待现象,这种”冷静期“会不会成为再犯的”黄金时期“?

user avatar

1.离婚冷静期写进正式的民法典,将无可避免。这只是配合国策的LV.1的措施而已,不必大惊小怪。


2.此处的离婚冷静期,是针对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而不是针对离婚诉讼。以后大家离婚要到民政局两次,第一次是申请离婚并递交资料,第二次是去领离婚证。中间相隔一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撤回,一个月内不去领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


3.民政局根本无力去做识别哪些冲动型离婚,也不是婚姻登记条例中赋予的职责,做的只是书面形式审查。所以,离婚冷静期只能一刀切,真正想离婚的,也会跟着遭殃。


4.除了当事人要遭殃外,法院会要躺枪。协议离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一旦条件谈成,务必迅速领取离婚证。这是离婚实务的基本常识。因为协议离婚中带有太多感情色彩,今天谈拢了,明天睡醒就有可能反悔。一个月的时间太长,变数太多,够反悔N次了。因此,向撤回离婚的人,往往不是不想离婚,而是条件没谈拢,反悔了。最终,这些人都涌向法院。


5.离婚律师的业务又要上一个量级了

user avatar

这种操作一般的结局就是极大的降低了结婚率,而不是降低了离婚率。

user avatar

建议将结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毕竟我见过太多太多冲动结婚的,但从来没见过冲动离婚的

加一句,即便是冲动离婚,复婚不就得了,这个冷静期简直是莫名其妙的规定

user avatar

先给立场,不赞同。

离婚后,后悔了,双方仍有爱意,可以复婚。

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协商离婚后,一个月内,任意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申请,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离婚证要一个月内才能办下,行政行为拖沓;

二是颁发了离婚证,一方不同意又失效了,一个人愿意复婚,一个人反对复婚。

那反对复婚的,很可能只能通过起诉来离婚了,而以中国实践的尿性,若无法定判离情形,或证据达不到判离的证明标准(严苛到不近人情),第一次起诉判离的概率很低。

离婚的难度,又会进一步加剧。

我是一名刑辩律师,除非律师费够高,不然原则性不接离婚案,但我一直认为,某些法理是相通的。

比如自由。

冤假错案,会剥夺普通公民的自由,离婚难,也在剥夺普通人的婚姻自由。是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我能理解在高位者希望大众婚姻永固的心态,毕竟人口红利已然不再,但这个姿态,不该是限制婚姻自由的包办心态。

请尊重普通人的意志与选择。

很多人说,结婚率低,离婚率高,社会变坏了,其实我不这么认为。

在我看来,很多人对于婚姻的态度变化,恰恰来自社会的进步,生活质量的提高,一个人也能独立生活,而不用依附于家庭。

由此,对于婚姻质量的要求,也水涨船高,少了将就。结婚时谨慎,离婚时果断,也没啥不好的,毕竟人生只有一次。

而尊重个人选择与意志,这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

user avatar

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分割的问题,不冷静的情况下也许你一生气决定净身出户离完婚突然就发现,一分钱存款没有了,反而欠了几百万债,房子车子都被对方拿走了,然后就后悔了……也不一定这么极端,总之就是后悔分到的太少了。所以才有冷静期。所以国家并不是在坑你。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