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美国警察是如何做到能选择“是击伤还是击毙”?

回答
美国警察在面对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的情况时,确实拥有使用武力的权力,这其中包含了“击伤”或“击毙”的选择。然而,这个决策过程并非简单的一句“选择”,而是一个复杂、高压且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的判断过程。以下将尽量详细地解释美国警察如何做到在特定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判断,并强调其背后的考量和程序:

核心原则:武力使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Necessity and Reasonableness)

美国警察使用武力的根本法律依据是“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该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法院在“Graham v. Connor”一案中确立了衡量警察使用武力的标准:合理性原则 (Reasonableness Standard)。

这意味着警察使用武力必须是“客观上合理的”,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一个理性的警察会认为这种武力是必要的,以应对对方的威胁。这个标准是从警察的视角来评估,考虑他们当时所知道的事实,而不是事后诸葛亮。

影响“击伤”还是“击毙”选择的关键因素:

1. 威胁等级 (Level of Threat): 这是最核心的考量。
致命威胁 (Lethal Threat): 当警察或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时,警察有权使用致命武力。例如:
对方持有枪械并指向警察或他人。
对方持有刀具或其他致命武器并做出攻击性动作。
对方在逃跑过程中表现出对公众安全的极端威胁,例如驾车冲向人群。
对方在没有武力对抗的情况下,但表现出极度敌对且难以控制,并对他人构成严重身体伤害的风险。
非致命威胁 (NonLethal Threat): 当威胁不构成生命危险,但仍需要控制时,警察会考虑使用非致命武力(或称“较低的武力等级”)。例如:
对方只是反抗逮捕,但没有武器或攻击意图。
对方只是口头挑衅,没有肢体冲突。
对方只是试图逃跑,但没有表现出对公众的威胁。

2. 对方的意图和行为 (Subject's Intent and Actions): 警察会评估对方是否故意、有预谋地制造威胁,以及其行为的紧迫性。
对方是否主动攻击?
对方是否拒绝停止危险行为?
对方是否有逃跑的迹象,但逃跑路线是否会对公众造成更大威胁?

3. 可用的武力选项 (Available Force Options): 警察并非只有枪和不使用武力这两种选择。他们经过训练,可以使用一系列的武力等级:
言语指令 (Verbal Commands): 警察会首先尝试用口头指令来控制局面。
身体控制 (Physical Control): 包括格挡、摔跤等非致命的身体接触。
约束工具 (Restraining Devices): 如手铐。
胡椒喷雾 (Pepper Spray/OC Spray): 一种化学制剂,能引起暂时的失明和呼吸困难。
警棍 (Baton): 用于近距离的非致命打击。
电击枪 (Taser/CEW Conducted Energy Weapon): 通过电脉冲使对方暂时失去行动能力。
枪械 (Firearms): 致命武力。

警察会根据威胁等级,尝试从较低等级的武力选项开始,但如果威胁迅速升级,他们也可以跳过某些步骤直接使用更高级别的武力。例如,如果对方立即持枪射击,警察不会尝试使用胡椒喷雾。

4. 周围环境和公众安全 (Environment and Public Safety): 警察还需要考虑周围环境的复杂性,包括是否有其他警察、无辜市民、甚至是孩子在场。
如果使用枪械,是否会误伤无辜?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考量,但有时为了阻止更大的伤害,警察也可能不得不做出风险评估。
对方的行为是否会对公众造成广泛的危险?例如,如果对方驾驶车辆冲向人群,警察可能需要使用致命武力阻止其继续前进。

5. 警察自身的安全和培训 (Officer's Safety and Training): 警察接受过关于武力使用的培训,了解何时以及如何使用不同等级的武力。他们的训练强调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来解决问题。

“击伤”与“击毙”的判断逻辑:

击毙 (Lethal Force): 警察在面临无法通过其他手段阻止的、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时,才会被允许使用致命武力。目标通常是使威胁失效,这可能意味着击中目标躯干等关键部位。
击伤 (LessLethal Force/Disabling Force): 如果威胁不至于立即致命,或者可以通过非致命手段来控制,警察会倾向于使用击伤性的武力。例如,使用电击枪击打对方的腿部,或者用警棍打击手臂或腿部,目的是使其丧失行动能力,而不是直接剥夺其生命。

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与挑战:

时间紧迫和压力: 警察在执法现场往往只有几秒钟甚至更短的时间来做出判断。这种高压环境极大地影响了决策过程,容易导致误判。
不确定性: 很多时候,警察无法百分之百确定对方是否持有武器,或者对方的意图如何。他们必须根据眼前的情况做出最合理的推断。
主观性: 尽管有“合理性原则”,但在事后审查时,对于什么是“合理”的,往往存在争议。不同的观察者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训练的有效性: 警察的训练至关重要,但训练的有效性以及其在实际压力下的应用效果,是持续被讨论和改进的领域。
设备限制: 非致命性武力并非总是有效。例如,电击枪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成功击穿衣物或击中目标,或者对方对电击的反应超出预期。

事后审查和问责:

当警察使用武力,特别是致命武力后,通常会进行严格的内部调查,并可能由外部机构(如检察官办公室)进行审查。调查的目的是评估警察的行为是否符合部门政策和法律规定。如果发现不当使用武力,警察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甚至刑事指控。

总结来说,美国警察并非简单地“选择击伤还是击毙”。他们是在一个高压、信息不完整且时间紧迫的环境下,根据对方的威胁等级、行为意图、可用的武力选项以及对公众安全的考量,遵循“合理性原则”来决定使用哪种程度的武力。目标始终是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来控制危险,并在必要时保护生命。 这个过程充满挑战,并且一直是美国社会激烈讨论和改革的焦点。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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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美国警察来说,根本没有这样的选择。要么不开枪,开枪就要击毙。

不论是警察抓捕嫌疑人,还是普通人自卫,这都是基本原则。Shoot to kill, not shoot to wound。美帝是没有鸣枪示警这一说的。

这并不是鼓励警察乱杀人,或者鼓励普通人乱开枪。本质上,这跟「狼来了」的故事是一样的,这是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定警察只是吓唬人,不会真的打死他,最多最多只会打伤他,而犯罪嫌疑人却很可能没有这样的顾虑,请问后果如何?

相信很多人都看过《三体》,本质上这跟三体里的广播威慑是一样的,只有两种状态,要么不激发,但如果一旦激发,就必须确保致对方于死地,没有任何中间状态。正是由于这样的威慑保证,双方才能相安无事,谁也不敢轻举妄动。一旦一方犹豫,就像小说中所描写的,后果就是灾难性的。

同样的逻辑也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美苏核威慑,只有两种状态,要么不发射核武器,一旦发射,就必须致对方于死地,不能给对方任何核反击的机会,因为对方的拼死反击也能让你同归于尽。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威慑,技术上双方都做不到彻底不给对方任何反击的机会,这才真正做到了双方谁也不敢发射核武器。

对于警察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也是一样。犯罪嫌疑人知道警察一旦开枪就要致自己于死地,这样的威慑才会迫使嫌疑人停止反抗,或者压根不敢犯罪,彻底把犯罪扼杀在萌芽里。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警察的准则就是开枪就要击毙,那么就不敢轻举妄动,也不敢袭警、夺枪或者做任何出格的行为,警察的执法才能得到保障。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警察的准则是开枪但是不能击毙,这样的威慑就几乎毫无意义。

同样的道理,如果你遇到闯入你家的持枪劫匪,你有两种选择:你可以选择彻底不反抗,祈祷劫匪可以放你一马;你也可以选择反抗,拿出自己的枪。请问在反抗的情况下,你会选择故意打伤劫匪吗?还是会追求打死他?注意,对方也有枪,而且对方看到你也有枪,对方知道你有打死他的能力,如果他不打死你,你很有可能下一秒就打死他,即使他打伤了你,你也很有可能仍然有能力还击并且打死他。在这种互相都有能力打死对方的生死关头,请问你会选择故意打伤他吗?真的吗?

从某种意义上讲,开枪但是追求击伤而不是击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一旦你开枪,说明你认为你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最高程度的严重威胁,不得不开枪来保护自己。但是你的目的又不是打死对方,而是故意打伤对方,那请问这种情况真的属于你受到了严重威胁吗?如果仅仅靠打伤对方就能保证你的安全,那请问真的有必要开枪吗?被打伤的嫌疑人如果真的想打死你,即使是被打伤了也很可能会继续射击,或者继续攻击,在这种情况下,你真的能保护自己吗?既然你都有时间思考应该打伤他的什么部位,那请问真的是千钧一发的生死关头吗?

《水浒传》上有这么一段,说的是武大郎被西门庆打伤之后,抬出武松来吓唬对方,结果反而提醒了对方,最终招来了杀身之祸。武大郎在言语里提及武松作为威胁,但是因为武松不在身边,所以不能立刻实施威胁的内容,这反而提醒了西门庆,让西门庆意识到武大郎有能力威胁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双方都有枪,武大郎先掏出了枪,但是没有真开,只是示警而已,因为身边没子弹,结果西门庆意识到武大郎有枪,如果他不先杀武大郎,武大郎在等武松回来,也就是等到有了子弹之后很可能会杀他,所以他立刻开枪,选择了先下手为强。

当然,警察击毙犯罪嫌疑人,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人间惨剧。事实上,最好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不要犯罪,这样什么事儿都没有。次好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选择投降,不要反抗,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带着手铐坐着警车离开,但是绝大多数罪行都没有死刑。最差的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袭警拒捕,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结果很可能只有一个,就是盖着白被单或者装在黑袋子里被救护车运走。

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shoot to kill 的准则有可能会纵容一些警察的不法行为。但是所有事情都要衡量利弊,没有任何事情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绝大多数最多只能做到利大于弊,但是不能完全没有弊端。对于绝大多数守法的普通公民和绝大多数正直的警察来说,这个准则会保护无辜者和警察的安全,避免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必要的额外伤亡。

也许你觉得你有更好的办法,也许的确会有更好的办法,但是至少目前来看,不管是美国警方,还是专业的射击防身教练,观点都是一致的——要么不开枪,开枪就要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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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自观察者网


美国警察回答你:为什么不打腿?

2015-05-17 07:58

【环球时报微信公众号报道】随着监控视频的公布,黑龙江庆安县警察开枪击毙一名男子的事件基本上案情大白。被击毙男子阻挠乘客进站、袭警,甚至将自己的亲生骨肉高高举起,然后狠狠地砸向警察的举动,令不少公众认为,警察开枪的做法是正确的。

不过,也有人仍在质疑:为什么警察非要击毙他?为什么警察不能射击他身上并不致命的部位,比如腿部?其中一些人还搬出了“民主灯塔”美国,说在美国,警察就会打腿了...

但真相是这样吗?

其实,在警察开枪击毙他人率更高的美国(仅今年3月美国就有115人死于警察枪口下),也有人在提出类似的质疑。在美国一个类似于中国“知乎网”的提问网站(Quora.com)上,来自美国警界和军方的专业人士,就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他们的答案,我们也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为什么警察常选择击毙嫌疑人,而不是击伤后制服?

回答者:Tim Dees,退休警察、犯罪刑罚专家

答案:原因有很多。以下是我想到的一些因素:

1、有些嫌疑人,即便被击伤,甚至是受了重伤,仍然不会停止抵抗。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当失去理智的嫌疑人被警察射中非致命部位后,反而会进一步抵抗,进一步与警察搏斗,结果反而会加大制服的难度。

2、很多警察在选择开枪时,自身也已经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而且很多嫌疑人面对警察时,也会出其不意的突袭警察。这跟你在电影里看到的完全不一样。电影里,警察通常会先与嫌疑人有语言上的冲突,然后再交火。可在现实中,警察可能还正和嫌疑人打招呼,对方就已经先开枪了。而且在交火时,大家多是盲射,根本没有“仔细瞄准对方不致命身体部位”的心态和时间。所以,要求警察在遭到袭击的情况下,仍能淡定找准对方的安全部位再看枪的建议,是脱离现实的。


3、如果非要要求警察可以在极端紧张的情况下,仍能准确将子弹射中嫌疑人不致命、但能限制他们行动的部位,那就需要很长时间的专门的射击培训。可光培训还远远不够,他们还得花更多的时间去练习,以保持自己这种精准的射击状态。可问题是,目前警察很少接受到这样的训练。很多人离开警校后,甚至就再未接受过射击练习。此外,很多警局也没有培训警官射术的开销,而且子弹也是要花钱的,价格也还蛮贵的,所以给警察练习射击用的子弹就更少了…当然,有些热爱自己职业的警察,可能会自己找地方练习,但大多数警察仅仅将自己 的职业当成养家的工作,所以如果公家不提供培训,他们也就没动力去自己补课。

4、更重要的是,即便你苦练射术,在实战中那种高度紧张,需要快速反应力的场合,能保证精准还是很难。很多训练场上的警方射击高手,在实战中也会出现掉链子的情况。我们又如何要求那些根本连练都没练过的人呢?

最后,如果你对我的回答还有疑问,我建议你去联系你当地的警察局,看看他们有没有一种叫做“开枪模拟器”的程序。这种程序其实类似于电玩游戏:不过程序的模拟出的人物都与现实中的一样大,然后需要你根据程序的提示,在有限的时间内,判定是否要用光枪射击其中的嫌疑人。我曾经就邀请过那些质疑警方的人来警局体验这种专门用来训练警察的程序,结果他们中不少人都失败了(在游戏中被嫌疑人干掉了)。不过,这也令他们重新认识了警察的工作,知道了当一个警察有多难。

回答者:Jon Davis,前美国海军陆战队武器教练

答案:不巧的是,人体上任何一个部位被子弹击中后,都可能会出现“致命”的情况。

比如,我曾经听到有人质问:为什么警察不开枪打中嫌疑人的膝盖,这样不就可以限制他的行动,将他制服,还不用担心会夺取他的生命了?所以警察开枪击毙嫌疑人的情况,就是滥用武力。

可现实是——且不说子弹射中膝盖后会引发多么令人难以忍受的痛感,且不说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嫌疑人终身残疾、沦为废人——就算是完全小心地即便瞄着膝盖打,也存在很高几率会射中嫌疑人腿部大动脉的可能性,而这便会导致嫌疑人丧命——即便是子弹仅仅擦破了大动脉的血管,都可能致死。这种死亡的几率与开枪射中腹部或胸膛的可能性差不多。

所以,即便你并不想开枪击毙对方,只是想开枪威慑对方,可一旦子弹射在对方的身上,通常来说就会有30%的几率会命中对方所谓“不致命”部位上的“致命”部位,导致对方死亡。

因此,如果你选择开枪,就绝不能抱有仅仅是“警告对方”的想法,或是仅仅出于“只想击伤他”的目的,而是必须做好接受对方被击毙的思想准备。这也就是说,你只能在自保或保护他人的紧要关头才可以开枪。

而一旦你确定要开枪了,也最好是瞄准对方腹部附近的位置,因为瞄其他的地方很容易miss。此外,很多情况下,仅仅一枪是无法阻止失去理智的对手的。

最后,想要在实战中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下,开枪命中一个“移动中的小目标”,是非常非常有难度的。作为海军陆战队的射术教练,我知道即便是军队和警察中枪法最好的人,也很难在公共场所、面对被袭击和胁迫的压力下,能够肯定命中对方的“不致命”部位。很多不懂行的人其实都被影视剧给忽悠了,所以他们很难理解现实的残酷。而且对于警察、军人等专业持枪人士来说,他们都会被告知要瞄准对方的身体中心去开枪,因为只有朝那个位置开枪,才有最高的几率可以确保目标必定会倒下,也才有最高的几率去阻止嫌疑人威胁比如警察或周边的公众。

记住,一个警察的使命首先是保护公众,然后是他自己,然后才是他对面的嫌疑人。所以,如果嫌疑人正在袭击周边的无辜公众或是警察,即便开枪意味着击毙,警察也应该去开枪。警察应该有自卫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应该被置于保护嫌疑人的权利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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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身交谈,现身说法。

先上结论:美国警察的开枪是有严格标准的,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判断,(正确)

是击伤还是击毙?(错误,开枪目的只有 彻底击倒至无威胁能力 一个选项,而非击伤或击杀,也从未有击杀和击伤的纠结)

都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并且有事后的听证制度 (有程序性规定没错,听证制度只谈开枪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则不论死伤;不符合规定,再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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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Springfield跟几个美国警察讨论过警察Wilson枪击黑人Brown的情况时(就是去年全美黑人抗议那个),他们是这么说(以下是些大意,我记得多少写多少想到哪儿写到哪儿,也不一定是按照当时的对话顺序来的):

实际上没有所谓击伤或致死的标准,开枪的目标只有一个,让目标彻底失去威胁能力。

(这个度怎么把握呢)一旦向目标射击,就要击空弹夹为止!!!

(卧槽!不要太粗暴好伐,其他州操作标准不知道,密苏里的警察都是这么操作的)

Brown这个案子里,Brown先把警察堵车里,警察拿枪指着他警告,Brown抓住枪并嘲讽警察,在抢夺过程中警察开两枪,一枪命中Brown的手,Brown松手逃跑。(然后我觉得很高能)接着,警察下车,用双手据枪的稳定姿态,以极高命中射光弹夹,Brown头部受致命伤一发而死。 警察Wilson的表现就符合彻底击倒原则。

(那法院怎么评定类似的开枪人致死伤的呢)实际上法院只评定,过程是不是符合规定。只要法院认为当时可开枪,开枪警察就没责任了,致死还是致伤并不在评定之列,只谈开枪是不是合规矩。但是开枪的当场情况必须属实披露,Brown案子就是因为披露有隐瞒弄的轩然大波。

(虽然说老美一直强调彻底击倒,而不谈杀死,但我觉得死的概率好大)

美国警察执法时有绝对权威,这是对警察的保护,警察在面对不明威胁时是弱势群体。(为什么我感觉莫名喜感)因执法开枪被起诉的案例近年少的可怜,基本就是法庭过个场进行卷宗备案,然后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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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帝警察只要开枪,就是彻底将对方击倒,不论生死;法院只看你开枪是否符合规定,也不看生死。指望美帝体贴打胳膊打腿可以休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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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个案例 帮助大家理解 美国警察开枪的 “严格标准”:当警察或他人正在面临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的不法攻击行为时,警察可以开枪

纽约州警察处理一个劫持人质案,劫匪Smith一手勒住人质脖子(人质在前,劫匪在后),一手拿手枪向警察指。这时,警察毫不犹豫立刻向对方开枪射击,极速射击8发,击空弹夹,将劫匪和人质一起打死。法官判定,警察开枪时机并无不妥。

还打胳膊打腿呢,只要威胁到了警察本人的生命安全,不用说嫌疑人的命,连人质的命都是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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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很碎,大家当作谈资看看就成

15.8.5补充 好多朋友留言说最后一段好惊悚,在米国被劫持还报不报警了,不是被匪徒打死就是被警察打死呀。其实这个例子是个极端的例子,是为了更好的理解警察与开枪的关系用的。事实上,美帝的警察会努力救你,警察专业水平还是蛮高的,但你也不要指望警察舍身忘死的救你,比如给你挡枪什么的,没这义务的。美帝警察会很快来救你的,甚至为了救你命谈判专家和警察有条件妥协都是可能的,只是你的命并不比警察的命更值钱,人人平等,请务必理解这一点。90%以上的情况是用不着人质死伤就能摆平的,所以你要被持枪挟持,还是按使馆或学校推荐的安全手册操作来报911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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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的是错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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