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律上宣告「失踪」应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宣告失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赋予了失踪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采取特定法律行动的权力,从而维护失踪人及其家庭的权益。要让一个人在法律上被宣告为“失踪”,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完成。

一、 法律上的失踪概念

首先要明确,法律上的“失踪”与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理解的“找不到人”是有区别的。法律上的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宣告。它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状态,而非简单的物理上的消失。

二、 宣告失踪的必要条件

要使一个人被依法宣告为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1. 下落不明(核心条件):
长期性:这意味着失踪人已经离开其住所地,并且经过一定期限,仍然没有人知道其确切的去向。这个“一定期限”是关键,具体时长根据法律规定。
持续性:失踪人并非短暂失联,而是其下落不明的状态是持续的,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其近期将会出现。
无音信:失踪人失踪后,没有任何与其有关的消息传出,比如从亲友、同事、单位,或者通过媒体、公共渠道等。
死亡推定(间接证据):虽然法律上宣告失踪本身并不直接推定死亡,但很多时候,申请宣告失踪是因为利害关系人怀疑失踪人可能已经死亡,但又无法获得死亡证明。例如,一个人下落不明,但其住所地有失窃、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并且没有找到他的尸体,这也会被视为下落不明的有力证据。

2. 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人):
法定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这通常包括:
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有权申请。
父母: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或者配偶无法申请时,父母有权申请。
子女:同样,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或者父母无法申请时,子女有权申请。
其他近亲属:如果上述人员均不存在或无法申请,则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具有扶养或赡养关系的近亲属也可以申请。
利害关系人:除了近亲属,与失踪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如果因失踪人的下落不明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没有其他途径解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例如,一位债权人,其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追讨债务,此时他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以便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其财产。

3. 法律规定的时限(失踪期限):
一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特殊情况(战争、重大灾难等):如果是因为战争、重大灾难等原因导致下落不明,并且下落不明的原因消除后满一年,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例如,在一个发生大规模海啸或战争的地区,许多人因此失联,在灾难结束后,如果经过一定观察期(一年),仍无下落,便可申请宣告失踪。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二年”或“一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初下落不明之日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利害关系人知道其失踪之日计算。

三、 宣告失踪的法律程序

满足上述条件后,需要通过一套规范的法律程序才能最终宣告一个人失踪:

1. 提交申请:
管辖法院:申请人应当向失踪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失踪人住所地不明确,则可以向失踪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要求宣告失踪的请求。
证据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例如:
失踪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
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
证明失踪事实的证据,如最后一次联系的记录、单位的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朋友的证词、失踪发生地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的报告等。

2. 法院审查与公告: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发布公告: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发出公告,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公告的内容包括失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最后下落等信息,以及公告的期限。公告的目的是给可能知道被申请人情况的人提供信息,也给被申请人本人一个出现的可能。
公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

3. 作出裁定:
公告期满:如果公告期满,无人对宣告失踪提出异议,并且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会依法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
异议处理: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失踪,或者有其他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审理。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不予宣告失踪。
裁定生效: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裁定,一旦生效,就意味着该自然人在法律上被宣告为失踪人。

四、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一旦一个人被依法宣告失踪,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 财产处理:
财产的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依法指定的人代为管理。代管人需要依法尽责,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法律行为的效力:失踪人的某些法律行为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若失踪人有委托,但因失踪而无法履行,可能会失效。

2. 婚姻关系:
婚姻的存续:宣告失踪并不直接解除婚姻关系。失踪人的配偶在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不可以直接与他人结婚。如果其配偶想再婚,需要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或离婚。
宣告死亡:只有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才会依法解除。

3. 其他法律关系:
失踪人的工作、退休金、养老金、社会保险等待遇,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会因宣告失踪而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由代管人代为领取或处理。

总结一下,要让一个人在法律上被宣告为“失踪”,必须满足“下落不明”这一核心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经过“公告”程序并确认无人提出异议后,才能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这个过程严谨而审慎,旨在保护失踪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不当的法律后果发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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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提到宣告失踪就不能不提「宣告死亡」,所以这里就一并说了。

大家应该都知道,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同时,民法通则中与民法总则矛盾的规定被民法总则废止,其余部分有效。所以相应地,最高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中对未被废止的规定的意见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1. 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总40)

重点已经画出了,关键是什么算「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从何时开始计算,「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人,向哪里的法院申请,怎么申请。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民通意见26),一般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从次日起算的规定已被废止)。(特别地,「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下落不明满二年」是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除此以外,其他条件或前提(主要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公告三个月)放到宣告失踪的程序里说了。

2. 宣告失踪的程序

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24)。

如果满足宣告失踪的条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183)。但民通意见认为,「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民事诉讼法位阶更高、修订更晚,民通意见这一条原则上已失效。宣告失踪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民诉183)。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民诉185)。公告内容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民诉解释347)。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民诉185)

3.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财产方面,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没有这些可以代管财产的人,或者这些人没有代管能力,或者代管存在争议,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总40)

相应地,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也基本上由代管人行使。比如,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总43),其中,「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民通意见31)。又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再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民通意见32)。

身份方面,宣告失踪并不能使得身份关系无效化。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而非通常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22)。

此外,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先宣告失踪或死亡。财产关系上,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民通意见33)。身份关系上,例如,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诉解释217)。

4. 宣告失踪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即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民总45,民诉186)

财产上,重新出现的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民总45)。

至于身份关系,由于宣告失踪并不改变身份关系,所以若无其他变动则继续有效。若下落不明期间身份关系发生变动,比如配偶起诉离婚并获得生效的离婚判决,失踪人的重新出现并不能直接恢复身份关系。

而与宣告失踪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可以直接改变财产关系甚至身份关系的。

5. 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民总46)。

宣告死亡的程序与宣告失踪类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这里不赘述了。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简单来说就是,视同被宣告死亡人已经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民总48)。

财产方面,有遗嘱就遗嘱继承或遗赠,没有的话就法定继承。

身份方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民总51)。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民总50)

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总53)。但是,「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民通意见40)。

身份方面,婚姻关系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民总51)。需要注意的是,只要配偶再婚就不能自行恢复;即使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也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民通意见37)。与子女的关系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民总52)。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民通意见36)。然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也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总49)。若被宣告死亡但实际上并未自然死亡的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一般来说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通意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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