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法庭上通过套话获取证据是否可行?

回答
在法庭上,通过“套话”获取证据,这是一个很微妙的话题,也常常是影视剧里常见的情节。但现实远比想象中要复杂得多,也并非像电影里那样简单粗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套话”这个词本身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如果我们将其理解为一种审问技巧,一种引导对方说出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方法,那么在合法的框架内,它是存在的,而且是律师们惯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套话”指的是欺骗、诱导、甚至威胁,那往往是违法的,不仅获取的证据无效,还可能触犯法律。

我们姑且把“套话”理解为一种巧妙的提问和沟通方式,目标是在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让对方在陈述过程中暴露事实的关键细节,甚至是对自己不利的真相。

在庭审中,最常运用这种技巧的,往往是律师,特别是对于对方证人。

1. 引导式提问:

律师在交叉询问对方证人时,会精心设计问题,逐步引导证人按照自己的思路回答。比如,律师不会直接问“你当时是不是在现场?”,而是会先问一些背景问题:“您当时在哪里?”、“您今天是怎么来到法庭的?”、“您在来之前去了哪里?”。

通过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问题,律师在建立一个时间线,同时也让证人放松警惕,习惯于按照律师的节奏回答。当律师最终问到关键问题时,证人可能已经处于一种“顺着话头往下说”的状态,更容易在不经意间说出一些细节。

例如,一个证人可能在陈述中说:“我那天晚上出门买东西,回来的时候天已经黑了。” 律师可能会追问:“您大概几点出门?又大概几点回来的?”如果证人回答:“大概七八点出门,九点多回来。” 律师可能会接着问:“您从您家到商店,再从商店回家,一般需要多久?” 证人回答:“大概半小时吧。”

这里,律师通过一系列引导性的问题,让证人自己说出了“出门”和“回来”的时间,以及路上的时间。如果事后发现证人证词中的时间矛盾,或者他与案发时间不符,这些细节就成了关键的切入点。

2. 制造困境和逻辑陷阱:

律师会寻找证词中的矛盾点,并通过提问将证人逼入两难的境地。

比如,一个证人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做某事,但他又提供了关于当时情境的描述。律师可能会问:“您说您当时在房间里,但您又说您听到门外有很大的争吵声,是怎么听到的?当时门有没有开?”

如果证人说门是关着的,但声音却很大,律师就可以进一步追问:“那么,您是如何确信争吵的声音是来自于您所描述的那些人呢?您有没有可能听错了,或者那只是其他的声音?”

通过这样的提问,律师试图让证人自己承认他的陈述存在不合理之处,或者不得不承认自己对事实的认知是模糊的、不可靠的。

3. 利用证人心理:

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也可能因为紧张、害怕、想表现自己或者想掩饰什么而说出一些不准确的信息。律师会抓住这些心理特点。

“善意的”提醒: 律师可能会装作是“帮”证人回忆:“我理解您可能当时很忙,或者事情发生得太快,您可能记不清具体细节了。您确定是这样的吗?有没有可能您记错了?” 这种带着“同情”的语气,反而可能让证人为了“证明自己没记错”而更加坚守原有的说法,结果反而固化了不利的事实。
“诱导”的假设: 律师可能会抛出一个他预设的、但并非绝对真实的情况,然后问证人:“您认为,如果当时是这样的情况,会怎么样?” 这种“如果”的提问,可以让证人基于一个不完全准确的前提来推测,从而产生新的证据,甚至是证人自己都未曾想到的侧面信息。

4. 记录和固定证据:

这里的“套话”不仅仅是庭上的问答,还包括庭前的沟通过程。例如,律师可能会在庭前与证人进行谈话,并记录下谈话内容。如果在庭上证人改变了口供,那么庭前的记录就可以用来证明其证词的不可靠性。

什么情况下,这种“套话”会失效,甚至适得其反?

对方律师的介入: 如果对方律师足够警觉,会及时制止不当的提问,或者提醒证人注意回答。
证人有准备: 如果证人接受过充分的庭审培训,或者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指导,他们会更加小心谨慎,不会轻易落入语言陷阱。
提问方式不当: 如果提问过于直接、咄咄逼人,或者明显带有欺骗意图,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甚至被视为不尊重证人,从而影响法官对律师的评价。
证据本身的局限性: 即使成功引导证人说出了一些细节,如果这些细节本身不足以构成关键证据,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那么“套话”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法律的底线:

最重要的一点是,获取证据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中国,证据的获取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范。

非法证据排除: 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任何通过刑讯逼供、诱骗、欺骗、威胁、非法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律师执业道德: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得采取欺骗、利诱等不正当手段。

总结来说:

在法庭上,通过合法的、专业的、技巧性的提问来引导证人陈述,使其在不自觉中暴露关键事实,从而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是一种可行且常用的方法。它考验的是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以及对人性的洞察力。

但如果“套话”指的是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那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是极其危险的,会适得其反,对案件本身和当事人都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所以,与其说是“套话”,不如说是“专业的讯问技巧”,是在法律框架内,运用智慧去挖掘事实真相的一种方式。它要求的是细致、耐心、策略,以及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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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方轩人人

侵删。

《记一次法庭上绝地翻盘》

不久前做了一个有趣的案子,在极度不利的情况下纯粹因为庭审的发挥逆转了裁判。虽然在美剧日剧上看过不少经典翻盘,但是这跟亲身经历一场绝地翻盘的感觉还是不可同日而语,而且这个灵光一现的案例拍作剧本也完全可以胜任,怎一个过瘾了得。


委托人,原告,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这里称为甲,生产加工企业。

相对人,被告。乙,大型企业,和多家供应商合作,店大欺客,对供应商多有苛刻条件。

由于甲缺乏法律知识和意识,甚至都不明白其中一个关键条款什么意思就签了合同,其主观认为,结算方式肯定和本行业的交易习惯一致。结果出了问题,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前期法律论证中,我已经明确跟甲说本案几乎没有任何赢的机会,唯一救济可能是对方不至于太过不近人情,可能会调解给一部分钱。无奈当事人咽不下一口气,坚持起诉。

案件的发展完全没有超出我的所料,被告乙也聘请了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其一口咬定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且那个关键条款不具备法律上任何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要求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我还是苦苦支撑,(美国有个笑话说,哪怕一个律师法庭上睡半个小时,他醒来的第一句话也应该是我反对)连法官都有些不耐烦了。就在我心里也对当事人这种行为有所怨言的时候,突然福至心灵……

我拿起合同指着关键条款说,尊敬的审判长,你看这个条款的墨迹要比整个合同要深一点,而且合同都盖好章后曾经在乙方留存,一定是乙方后来加印上去的,我要求对这份合同进行鉴定。被告律师没想到我玩这一手,立刻说完全没有这回事,我这是故意拖延时间。(估摸他判断极度乐观,和被告邀功譬如这次开完庭就大功告成之类,现在我一要求鉴定,至少拖几个月,影响他的工作评价)。法官仔细看了合同,觉得没什么异常,也提醒我,此举意义不大,如果不是作假的,当事人遗误时间还会搭上鉴定费,我说我是特别授权,一切责任我来承担。

休庭后,被告律师跟我说方律师啊,你还年轻,不要意气用事,而且都是专业人士,你这案件明显赢不了,何必呢。我说,这条款太苛刻了由不得我不怀疑。他说没有这回事,我们公司又不是就跟你们签了一份,我们和所有供应商都有这个条款,跟你们公司以前的合作也有一样的条款。然后他突然若有所悟,跟法官说了几句,又跟我说,我现在就让公司派人送过来,你今天庭上临时提出这个观点,我总来不及作假。我说好,我也不要质证期限了,你拿过来,上面有,我就认,也不要鉴定了。

再度开庭,被告公司秘书打车拿过来一叠合同,足有上百份,有和别人签的,也有和原告以前签的,上面果然都有一模一样的条款。法官说,原告还要不要申请鉴定了,我说不要了,我完全认可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被告律师满脸得意。法官问法庭辩论双方还有没有新的观点。我说有,我认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定义要符合两个条件,一则该条款为事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先前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已经确认了这一事实。第二个条件是重复使用,我申请将刚才被告提供的这叠合同作为我方证据,证明该条款重复使用了许多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后来查阅应该是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一说完我就看到法官眼睛亮了,被告律师脸色像猪肝一样,大逆转!

当然,这个合同并没有哪一行的墨迹更深一点,只是庭审中我突然意识到类似的合同恐怕绝对不止有这一份,灵光一现诈他一下。再加上格式条款的规定在中国几乎只出现在银行和保险行业,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式,(因为其他行业即便是格式条款,你也不可能完成举证,几乎没有适用的可能),被告律师也没有防备,最终出现被告专程打车送来关键证据的奇观。如麦迪35秒的经典一样,尽人事,安天命,还必须有赖幸运和对手的配合。

其实一个律师庭审的表现好坏百分之九十都是靠细致的庭审准备,临场发挥翻盘的机会非常渺茫,也正因为此,撰文留念。

blog.renren.com/blog/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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