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三部门印发意见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意见将带来那些改变?

回答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若干意见》,这项出台的举措无疑将在我国司法领域引发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份意见的发布,剑指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围猎”法官、检察官,以及由此可能滋生的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等问题,旨在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那么,这份意见具体会带来哪些改变呢?我们可以从几个关键层面来剖析:

一、 净化司法生态,重塑公信力基石

长期以来,围绕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质疑,不仅损害了司法人员的职业形象,更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这份意见的出台,首先就是要切断这种可能导致腐败的利益输送链条,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滋生土壤。

实质性的隔离: 意见明确禁止了在案件审理、执行等环节之外,与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进行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单方面接触交往。这意味着,以往可能存在的“请客吃饭”、“私下沟通”等模糊地带被明确划定界限。法官、检察官必须在案件的公开、程序化的框架内与诉讼参与人进行接触,任何非正式、不公开的沟通都将面临严格的审查。
透明度的大幅提升: 为了实现隔离,意见也强调了沟通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例如,对于必须进行的接触,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尽可能采用书面、电子等留痕方式。这使得每一项接触都有迹可循,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被迅速追溯和查证。
公信力的恢复与巩固: 当司法人员不再被认为可以被轻易“左右”时,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自然会得到极大的提升。当判决和裁决更多地基于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关系”或“人情”,司法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将得到根本性的增强。

二、 规范化诉讼行为,提升依法办案水平

这份意见不仅仅是约束司法人员,同时也对律师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双方共同的角度来规范诉讼活动。

律师执业的边界被划定: 律师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诉讼的参与者,其执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意见明确了律师不得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打探案情、影响案件处理的红线。这有助于遏制一些律师为了案件的胜诉,不惜采取非常规甚至违法手段的行为。
促进良性竞争: 意见的实施,将迫使律师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研究法律、搜集证据上,而不是寄希望于通过“打通关节”来赢得案件。这会促进律师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提升整体执业水平。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当法官、检察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办案,律师也能在合法的轨道上开展工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无论是被告人、被害人还是其他相关方,都能在同一规则下参与诉讼,减少因不正当接触带来的不公平待遇。

三、 强化监督制约,构筑廉洁防线

意见的出台,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一环。

内部监督的强化: 意见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追责机制,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审判/检察岗位,甚至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这使得监督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具有实质性的威慑力。
外部监督的引入: 意见的实施,也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和切入点。任何涉嫌不正当接触的线索,都可能成为外部监督的焦点,从而形成有效的外部制约。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从长远来看,这份意见是反腐败斗争在司法领域深化发展的重要体现。通过制度的完善,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行为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形成一道坚实的廉洁防线,从根本上降低腐败的可能性。

四、 对司法实践的具体影响

案件审理过程将更加规范: 过去一些可能存在的“案外会见”、“私下沟通”将大幅减少,案件的进展和信息传递更多地通过官方渠道和程序进行。
律师的沟通策略需要调整: 律师在与案件相关的司法人员接触时,需要更加审慎和规范,所有沟通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留下必要的记录。
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管理将更加严格: 内部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接触交往登记、审批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警示。
对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要求更高: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将被置于更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标准之下,任何逾越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总而言之,这份《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不是一项简单的程序性规定,而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次有力的“固本培元”。它将从根本上净化司法生态,提升司法公信力,规范诉讼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最终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这份意见能否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各方协同努力,不断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其发挥最大的实际效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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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个题外话

你看最近落马的那几个政法大佬

通报里是不是都有团团伙伙,搞人身攀附等字眼

曾经的

政法战线,天然就有山头

政法院校,天然就是山头

政法人员,天然依附山头

同窗、同袍、同事都有特殊的联系

特别是在刀把子部门,这种特殊的感情相对别的部门会更明显。

校友情、战友情,都是一张大网啊

有些段子说的开庭时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都是校友甚至同学,区别只是坐哪里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心里会不会嘀咕?

很多院校都以校友圈、凝聚力为荣,极力打造各种校友会、老乡会

原因是什么?大家都懂

回到主题

2020年两院一部搞了个专项调研,发现法检律的交往多种多样,利息输送手段更加隐蔽,线索发现难、问题界定难、有效查处难。

所以这次借着教育整顿的契机出台了两份文

就是要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

不过正不足以矫枉

这两份文只是开始,结合之前三个干预等

未来“越往后执法纪越严”

别说非正当交往

很多正常的交往都会受到影响

之前说不能参加同学聚会、老乡聚会多数是落在表面

未来可是会来真的

毕竟你不知道会上有谁,一不小心就中招

未来基层政法队伍会越管越严

至于老虎距离大家太远了

能把苍蝇管住就好了

现在的

队伍坚决锻造四个铁一般

坚决反对团团伙伙

文件出台恰逢其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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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是政法队伍直面行业痛点,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关经验的必要总结。

首先,《意见》厘清了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分别包括:

办案过程中与辩护、代理律师违规接触;

接受律师请托违规干预、插手案件或为其打听消息;

为律师介绍案件充当司法掮客;

与律师之间存在不正当财物往来;

违规参与律师或律所举行的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接受律师或律所的利益输送;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律师合作从事经营性活动等。

这充分表明了政法队伍直面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决心。

其次,《意见》针对典型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与惩处机制。

其一,案件动态监测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利用技术手段监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办案情况,针对案件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并且要求除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以外,以启动调查程序为原则。当然,后续各级法院、检察院仍需要结合当地的政法队伍人数、案件数等具体情况,设定一个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案件规定次数。

其二,加强法检司之间的联动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律师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举报涉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及法官、检察官的线索移送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而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调查。

其三,警示教育与监督管理常态化

《意见》指出,一方面检法司及律协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引导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政策界限有清醒认识,强化行动自觉。同时,检法司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内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定期查纠,强化对三类群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其四,扩大监管对象范围

同时《意见》还强调,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负有监管责任,不得指使、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这项举措无疑进一步打消了法律服务行业内权力寻租的空间。

其五,建立健全检法律之间人员的良性互动机制

除《意见》之外,两高一部同时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针对检法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或者与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充分而详尽的规制措施,更是提出了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的硬性要求,这些举措意味着,检法律之间人员的流动将成为后续监管工作的重点。此外,《意见》还强调,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机制,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完善检法律之间人员流动的良性制度等。

当然,也有知友提出,目前《意见》还只是司法指导性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不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相信《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举措在检法司及律师协会各方的努力下必然能够得到落实,在实践经验得到一定积累,措施优势得到充分验证的基础之上,相关规定也自然会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

而我们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所要做的是恪守底线,共同维护司法廉洁与司法公正。当下规范逐渐趋于严格的现状,对于恪守规范的检察官、法官及律师而言,也是一种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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