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个题外话
你看最近落马的那几个政法大佬
通报里是不是都有团团伙伙,搞人身攀附等字眼
曾经的
政法战线,天然就有山头
政法院校,天然就是山头
政法人员,天然依附山头
同窗、同袍、同事都有特殊的联系
特别是在刀把子部门,这种特殊的感情相对别的部门会更明显。
校友情、战友情,都是一张大网啊
有些段子说的开庭时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都是校友甚至同学,区别只是坐哪里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心里会不会嘀咕?
很多院校都以校友圈、凝聚力为荣,极力打造各种校友会、老乡会
原因是什么?大家都懂
回到主题
2020年两院一部搞了个专项调研,发现法检律的交往多种多样,利息输送手段更加隐蔽,线索发现难、问题界定难、有效查处难。
所以这次借着教育整顿的契机出台了两份文
就是要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
不过正不足以矫枉
这两份文只是开始,结合之前三个干预等
未来“越往后执法纪越严”
别说非正当交往
很多正常的交往都会受到影响
之前说不能参加同学聚会、老乡聚会多数是落在表面
未来可是会来真的
毕竟你不知道会上有谁,一不小心就中招
未来基层政法队伍会越管越严
至于老虎距离大家太远了
能把苍蝇管住就好了
现在的
队伍坚决锻造四个铁一般
坚决反对团团伙伙
文件出台恰逢其时啊
两高一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是政法队伍直面行业痛点,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关经验的必要总结。
分别包括:
办案过程中与辩护、代理律师违规接触;
接受律师请托违规干预、插手案件或为其打听消息;
为律师介绍案件充当司法掮客;
与律师之间存在不正当财物往来;
违规参与律师或律所举行的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接受律师或律所的利益输送;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律师合作从事经营性活动等。
这充分表明了政法队伍直面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决心。
其一,案件动态监测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利用技术手段监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办案情况,针对案件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并且要求除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以外,以启动调查程序为原则。当然,后续各级法院、检察院仍需要结合当地的政法队伍人数、案件数等具体情况,设定一个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案件规定次数。
其二,加强法检司之间的联动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律师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举报涉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及法官、检察官的线索移送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而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调查。
其三,警示教育与监督管理常态化
《意见》指出,一方面检法司及律协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引导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政策界限有清醒认识,强化行动自觉。同时,检法司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内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定期查纠,强化对三类群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其四,扩大监管对象范围
同时《意见》还强调,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负有监管责任,不得指使、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这项举措无疑进一步打消了法律服务行业内权力寻租的空间。
其五,建立健全检法律之间人员的良性互动机制
除《意见》之外,两高一部同时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针对检法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或者与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充分而详尽的规制措施,更是提出了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的硬性要求,这些举措意味着,检法律之间人员的流动将成为后续监管工作的重点。此外,《意见》还强调,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机制,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完善检法律之间人员流动的良性制度等。
当然,也有知友提出,目前《意见》还只是司法指导性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不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相信《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举措在检法司及律师协会各方的努力下必然能够得到落实,在实践经验得到一定积累,措施优势得到充分验证的基础之上,相关规定也自然会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
而我们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所要做的是恪守底线,共同维护司法廉洁与司法公正。当下规范逐渐趋于严格的现状,对于恪守规范的检察官、法官及律师而言,也是一种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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