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男子捉奸收情夫 2.5 万赔偿被判敲诈勒索,二审认为「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此事?

回答
这件事触及了法律的边界和道德的底线,从法律角度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

一、 定性问题:从“捉奸”到“敲诈勒索”的转变

1. 捉奸行为本身: 捉奸行为本身,如果仅仅是发现配偶与他人通奸并予以制止,在法律上并不必然构成犯罪。然而,一旦捉奸行为伴随有超出合理范围的肢体冲突、非法搜集证据(如偷拍、强行搜身等),或者利用对方的私密信息进行威胁,就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2. 索要财物行为的性质: 本案的关键在于“捉奸”后索要2.5万元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索要财物需要区分是“损害赔偿”还是“敲诈勒索”。

损害赔偿: 如果是因为对方的“不当行为”给捉奸者或其配偶造成了实际的、可量化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那么索要“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一种民事上的主张。例如,如果通奸行为直接导致了婚姻的破裂,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理论上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索要财物并非基于合法权利,而是意图非法获取对方的财物。
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 通过揭发对方的隐私、不道德行为,或以曝光、告知他人等方式,迫使对方交出财物。
数额较大或多次: 索要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反复进行。

在本案中,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为敲诈勒索,说明其认为捉奸者索要2.5万元的行为,并非基于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利用对方的隐私(偷情行为)进行威胁,迫使其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二、 法院二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分析

“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这句话,背后蕴含了法律对行为性质的判断:

1. 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法律关注的是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道德则更多地约束个人的行为规范和良知。虽然偷情在道德上是受到谴责的,但它并不直接构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过错”行为可以随意索取高额赔偿的理由,尤其是在非诉讼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虽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通常是指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重婚等严重情节,并且这需要通过合法的离婚诉讼程序来主张,而不是在捉奸现场直接索取。

2. “合法权益”与“非法威胁”: 捉奸者发现配偶出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这种侵害并不自动赋予其合法地向第三者(情夫)索取巨额“赔偿”的权力。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益,而利用对方的隐私(偷情)来迫使对方付款,本质上是一种“以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非行使合法权利。

3. 过错推定与责任承担:
婚姻法角度: 捉奸者本人,其配偶与情夫的通奸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是婚姻中的过错方。而情夫作为第三者,其行为也破坏了他人婚姻的稳定性,在道德上是应受谴责的。
刑法角度: 法院认为捉奸者索要2.5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是因为他们没有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去主张任何权利,而是直接使用了威胁、要挟的方式,将对方的“不道德”行为转化为索取财物的工具。法律不鼓励或不保护这种通过“私力救济”并伴随威胁的方式来获取财物的行为。

三、 法律对捉奸、通奸及相关赔偿的规定

1. 通奸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通奸(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在《刑法》中,有“重婚罪”和“与寡妇奸淫罪”等,但单纯的通奸行为并不在其中。

2. 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这里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是否包括通奸,以及如何界定其“重大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弹性。通常情况下,单纯的通奸不必然构成可以要求巨额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特别是当离婚诉讼中未涉及此类主张时。
即使认为通奸构成重大过错,索要损害赔偿也必须通过合法的离婚诉讼程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和证据来判决,而不是在捉奸现场自行“定价”和索要。

3. “私了”的风险: 虽然在现实中,很多婚姻中的不忠行为会选择“私了”,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来换取和平分手或避免事态扩大。然而,这种“私了”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果“私了”的金额是以非法手段(如威胁、恐吓)索取,且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犯罪。2.5万元在很多地方可能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并非没有依据。

四、 结论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二审将捉奸索赔2.5万元判为敲诈勒索,其主要理由是:

行为定性错误: 捉奸者将第三者的不道德行为作为索要财物的“把柄”,通过威胁、要挟的方式获取财物,其行为性质从维护自身权益变成了非法占有。
法律途径缺失: 即使认为情夫的行为对婚姻造成了损害,也应通过合法的离婚诉讼程序,向配偶(过错方)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向第三者索赔,尤其不能以威胁方式。
道德不直接等同于法律赔偿: 道德上的谴责不直接转化为法律上的赔偿义务,特别是当索赔行为本身违法时。

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对行为性质的准确法律判断,强调了法律的底线,即不能以非法手段去追求看似“合理”的补偿,否则就可能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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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讲的案例竟然变成了现实!张三被绿,竟然还被告敲诈勒索?

你回到家,发现你老婆跟另一个男的在床上,你生不生气?生不生气?

你说这有什么生气的吗?多大点事呀,这没什么生气的,生气对身体不好,哈哈哈。

跪下。要不要跪下?说,还跟不跟我老婆来往?给我写个保证书,来不来往?否则我打死你,赔钱,赔5万。

对方写了赔5万,第二天到公安局报案。

司法实践都定敲诈勒索,未遂嘛,赔了就是既遂,没赔就是什么?未遂。

各位同学,觉得你跟别人老婆有染,要不要赔钱?法律不支持,社会生活支不支持?支持。你跟别人老婆有染已经不道德,连钱都不赔,你不是人渣吗?我们法律怎么能保护人渣呢?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罗翔

如果该男子也像我一样爱看罗翔老师的视频,就不会犯这个错误了,再次意识到了学好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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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谈论一个问题:配偶出轨,当事人能否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这个问题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男子向第三者收取赔偿的行为,则有请求权基础。因此该行为也是合法行为,更谈不上敲诈勒索的问题。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敲诈勒索才有可以讨论的空间。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向来存在争议。

肯定说认为,夫妻间的忠实权利义务,不仅可被配偶一方侵犯,也可被第三人侵犯,因此在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时,二者构成对配偶他方的共同侵权行为。
否定说认为,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通奸、同居甚至重婚的情形,并不构成对配偶另一方的配偶权的侵害,无过错的配偶无权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认为第三者应当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仅与现实社会中性道德、性观念已发生显著变化这一现象相悖,还有可能限制配偶的人身自由权。考虑我国,《婚姻法》第46条已经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弥补了无过错配偶一方所遭受的损害。因此,在立法政策上应该否定配偶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由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能是婚姻关系之偿纠蚜上诉案外的其他人,故此,配偶一方请求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欠缺请求权基础。[1]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分两个层面来看待:一个是国内目前的法律规定;另外一个是侵权法理论。

从《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来看,这条规定其实有一定解释空间,因为条文的表述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没有说「无过错方」应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强行解释的话,也可以说是向第三者提出。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不过司法解释早就把这条路给堵上了,明确了适用这一条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而从侵权法的基本原理看,在承认配偶权的情况下,特别是第三人明知其发生关系的人为有妇之夫或者有妇之夫的情况下,应该按照过错侵权原理,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只不过目前法律没有这么规定罢了。

所以,法院的判决在目前法律的框架下没啥问题。

参考

  1. ^ 程啸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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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放在以前是要沉塘的,只是现在是法治社会。

这个案子一审的时候我就看到过热搜。

没想到二审了还能上一次热搜。

看来大家对这种事情的关注度还是非常高。

2021年3月28日10时50分许,在张店区某酒店9楼,路某某以刘某某(男)与路某某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5200元。
刘某某称,他与路某某妻子通过微信认识三年。
4月25日妻子情人刘某某报警,5月7日,路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案发后,路某某已退赔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路某某11月6日刑满释放。

这丈夫路某因为错误的举动,导致之后一切事情都变得极其被动。

本来是要离婚的,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妻子情人告男子敲诈,不适合抚养孩子。

路某也因此坐了六个月牢。

但是路某说,是对方主动给他钱,不是他威胁敲诈。

而且刘某报警也是在事发后一个月才报警,这明显是妻子和情人沆瀣一气了。

结婚多年,孩子五岁,有三年妻子都在外面有情人,都绿到青藏高原了。

https://www.zhihu.com/video/1495756925694861312

视频转载自抖音博主 靳律师

(抖音ID:76083806)

靳洁律师是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靳律师在抖音视频中说,当发现伴侣有婚外情后,应当先收集好充分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成的证据链。出轨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四种才有效:

一是亲密的照片、录音、录像;

二是双方的往来书信、私密聊天短信、邮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

三是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保证书、悔过书等);

四是邻居或朋友等做出来的证人证言。

然后就可以走法律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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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是继美国合法吸毒点之后有一个开创性的发明。。。

NTR合法化。。。

甚至于被抓奸还能报警处理抓奸人非法入室。。。

被吓到了甚至还能要求精神损失。。。

。。。这剧情的本子我都没见过几个。。。A片都没见过这么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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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所有言论建立在媒体不会无良曲解,且事实真相如此的前提下:

好吧,正经说,这事在法理上可能真的是这样的。

但是。。。罗翔老师说:有些人学法律学到连自己是人都忘了。

当然中国的法官好像没人每年考核到底还是不是人。也没人监督他们干不干人事的样子。。。

但重点之一是,南京彭宇案以后我还以为法官们能记住:自己的一言一行是有社会影响力的。。。

有社会影响力的!!!

有社会影响力的!!!!!!

案子本身不大,两万块钱不多。

但直接表现出来的就是:法律不保障你的权力,也不在乎你的公平正义,法律只在乎你服从条款,然后依照条款出判决。

说真的,要真是那样,要法官有个P用,你找俩程序员写上算法不香吗,证据输入进去半秒判决就能出来。

我tm写成算法可以全国用一套服务器,还省得发那么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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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配偶做爱受法律保护。

与无配偶者做爱受法律保护。

与他人配偶做爱同样受法律保护。

所以,结婚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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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运营律师主播,手上有很多录下来的视频案例。最多的就是出轨离婚分财产的,前两天转到知乎审核不通过。

一方出轨,离婚的时候,戴绿帽子是可以要求多赔偿多分钱。

但是这个钱不能找奸夫要,很容易陷入敲诈勒索。

除非这个钱先给女的才可以,男的不能直接拿。

这个女的出个轨,把孩子老公一辈子给毁了!

孩子以后不能考公务员等特殊岗位了。老公出来恐怕进厂都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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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男方拿钱了,核心问题是他拿钱还不考虑自己凭啥拿,这可太刑了。毕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反过来说,就是没有合法理由)威胁他人交付财物,这叫敲诈勒索罪。

那么,捉奸后如何合法地要求第三者给予补偿呢?最好的做法当然是,不要靠威胁或暴力,但是现实中你和对方心平气和谈,大概率拿不到钱。

那么,先从合法占有目的切入。

考虑一下对方在法律上欠你什么(一定要有),欠你多少(索赔金额不能过高)。比如,他欠你一笔钱,本息迟迟没有归还。再比如,他打了你,那么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又比如,孩子是他的,那么他欠你抚养费。

如果合法目的方面行不通,那么不妨换个角度。法律上,离婚时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负有赔偿无过错一方的义务,而且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所以,你要求出轨方滚蛋,并赔偿损失及少分财产,这个要求在法律上不过分。至于她赔偿的钱从哪来,怎么来,这是她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他的事情(毕竟丑事把二人绑在一条船上)。

拿出轨方做防火墙,隔离和第三方直接发生经济往来的风险,这也是类似案件的一种解法,也可以说是刑事合规在婚姻家庭层面的应用。

经济往来都有风险,投资有可能亏损,拿钱有可能涉嫌犯罪,所以提前预判比事后补救往往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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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骚的是,已婚男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期间又有绿帽可以带了。

有房住,有衣穿,有食吃,有帽带,还奢求什么,真是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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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继续作吧,当把老百姓心里所有的理念全都“普法”一遍,这个社会一定会更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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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就是,我国法律框架内的婚姻关系,是极度自由主义的。举几个例子:

婚姻存续期内,女性完全有权力拒绝发生性关系。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制发生关系,照样属于婚内强奸。反过来,婚姻存续期内,如果女性出轨,男性唯一能做的其实只有去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律体系不提倡私刑,你如果殴打奸夫y妇,打坏了就属于伤害罪,要钱属于敲诈勒索,曝光影音资料属于侵犯隐私。

看明白了吗?你老婆不想和你睡,是她的权力,她想和别人睡,也是她的权力。你硬要和她睡,犯法,你硬不让她和别人睡,也容易犯法。

这套法律体系的底层逻辑是这样的:

在婚姻关系中,妻子并不是丈夫的财产,她是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个体。你看啊,她又不是你的私人财产,她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使用了自己的身体,那你有什么理由让别人赔偿你呢?你以为给点彩礼她人就是你的了?大清都亡了100多年了兄弟。

不过男的也别哭天喊地的,您天天“我与赌毒不共戴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男女平等,您能干的事女性全能干。我们从来没看到过,老婆跑去ktv,要求ktv小妹赔偿的对吧。什么叫平等啊,这就叫平等。什么叫自由啊,这就叫自由。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关系更多是一种财产关系。它更多约定的是婚姻存续、破裂的时候,财产的权属问题。所以对过错方的惩罚就是,离婚的时候过错方少分钱。但你稍微脑子转一下就会知道,如果过错方根本就没有钱,或者全是婚前财产,那惩罚也就约等于没有。

所以你看啊,在这样一个法律框架下,男性去做一个舔狗和供养者,是极其吃亏而又不划算的。我们的法律,根本就没有赋予你婚姻关系中“封建家长”的权力,只不过总有人一厢情愿去承担“封建家长”的义务。当然了,男女平等,这个反过来也是一样的,谁当供养者谁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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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事后如何规划保护自己的合法收益,不如说正确认清婚姻的本质——婚姻的本质,我更倾向于夫妻双方的合作投资,而不是带着爱情和感情的视角去看待。

因此,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最少,这样做才能最大化避免另一方出轨的损失。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包含: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当然,关于不少人关注的彩礼问题,一直到近年来,废除彩礼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我觉得,其实也不用一口气废除财力,彩礼作为传统的一部分,是可以和嫁妆一起保留的。

只不过,我觉得可以从法律角度上对彩礼稍作修改。

令彩礼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与女方的嫁妆同义。这样不但可以避免骗彩礼的“杀猪盘”,还能一定程度缓解“卖女儿”的现状——女方父母无权动用彩礼,就更难逼迫女方结婚了。

所以一直到今天为止,婚姻的本质其实是越来越明晰的,硬要用恋爱脑去看待婚姻,无论男女,迟早都会被另一方吃干抹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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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帽+定罪敲诈勒索,double kill!

偷情的确无需赔偿,因为人不是物品,妻子不是丈夫所有的物品。现行的毕竟不是汉谟拉比法典,那部法里这么干,是要赔丈夫20客舍勒银币。

那么应该怎么办?积极寻找证据,起诉离婚。寻求更好的离婚财产拆分方案。

或者诱导事态发展,转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从法律角度很可能无能为力了。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妙计良方?大家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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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结婚就不会被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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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什么?

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

签了契约就表示双方彼此拥有了吗?

NO!

签了婚姻这个“契约”只是代表男女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属于各自的权利,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比如,“交配权!”你跟不知名的异性一起做不可描述的事情有“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名的可能!但婚姻中……有人会问“婚内强奸”怎么算?其实,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婚内强奸”因为举证困难,一般情况下很难被真正定罪!

有人会问结婚有啥用?

有些事情要相对来看!就像……买保险!

你觉得买保险有啥用?有的人说有保障,有的保险还有长期分红!这就像婚姻一样!你的付出是有一定保证的!前提是你真正能理解婚姻契约的相关内容!就像买保险前能不能真正看懂那一大摞保险协议一样!

婚姻自由和保险买卖自由一样,你想买或不想买,没人逼你!只是,如果“运气好”遇到了问题,买不买保险,结不结婚,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就像之前讨论“未婚同居”和“婚前性行为”一样!我不支持这两种方式,不代表我要去指责未婚同居和有过婚前性行为的人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没违法乱纪,别人无权干涉!

婚姻也是如此,结果不代表:“你是我的人,你应该怎么怎么样!”而是:“我们一起建立一个家庭,并把它打理好!”假如有人违反了规定,比如出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离婚,并要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争取自己的利益!

这是“夫妻间”的行为!没出轨的一方可以要求出轨的赔偿!但跟其他外人要钱,不管什么理由,都不妥!

所以个人认为这没啥问题!同样是要钱,跟不同的人要,结果是不同的!

最后,如果伴侣“出轨”,未出轨的一方向情妇或情夫要钱被法律允许的话……那会不会出现有人卖“月票”“年票”这样的情况呢?另外,会不会有些个古老的行当重出江湖呢?比如——“仙人跳”!

声明:只是说说个人看法,有不同意见可以到问题下去发表,如果有在我的评论区不客气的,我也不会客气!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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