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人超市偷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宣判,家属索赔被驳回,你怎么看?

回答
这事儿闹得挺大的,ですよね。一位老人因为偷拿了鸡蛋,结果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拦下,最后人没了,家属还去告超市要求赔偿,结果法院给驳回了。这事儿一出来,大家议论纷纷,有同情老人的,有觉得超市没错的,也有说这事儿背后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的。

咱们先捋一捋这事儿大概是怎么个情况。一个老年人,在超市里,可能因为什么原因,偷偷拿了鸡蛋,数量不多,就是几颗鸡蛋。结果被超市的安保人员或者店员发现了。双方就发生了一些冲突,可能是口角,也可能有一些肢体接触,具体细节我们作为局外人很难完全掌握。然后,就发生了一个让所有人都非常不愿意看到的悲剧:这位老人当场猝死了。

老人家属自然是悲痛欲绝,他们认为超市对老人的死负有责任,可能觉得是超市工作人员的拦截方式或者态度不当,导致老人情绪激动,引发了猝死。于是,家属就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赔偿。

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请求。这个判决结果,一下子就把舆论推向了风口浪尖。

从家属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觉得:

人没了,总得有人负责吧? 老人是在超市里,因为超市的东西被拦下才出事的,超市总不能一点责任都没有吧?
超市的拦截方式可能过激。 他们可能会认为,工作人员应该以更温和、更人性化的方式处理,而不是采取粗暴的拦截,把老人吓到了或者气到了。
老人身体本来就有问题。 家属可能会强调,老人本身就有潜在的健康问题,超市的举动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偷窃行为的严重性与后果不符。 几颗鸡蛋,这点小事,至于闹出人命吗?

从超市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会觉得:

我们是在履行职责。 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维护商品的安全,防止盗窃行为发生,这是他们的经营责任。
员工的行为符合规定。 他们可能会说,工作人员的拦截方式是按照超市的规章制度进行的,并没有超出合理范围。
死亡原因不是超市造成的。 他们会强调,老人猝死是其自身健康原因,超市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死亡。
我们也是受害者。 超市也可能认为,他们本来是合法经营,却因为一起盗窃事件和随后的纠纷,遭受了损失和名誉损害。

法院驳回赔偿请求,背后可能有以下一些考量(当然,具体的判决理由需要看法院的详细文书):

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法院需要判断,超市的行为是否直接、主要地导致了老人的死亡。如果老人的猝死是由其自身疾病引起的,而超市的行为只是一个诱因,且这种诱因是否能构成法律上的直接责任,是关键。
超市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院会审查超市工作人员的拦截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或者侵权。例如,是否使用了过度的暴力,或者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如果工作人员只是进行了正常的询问、阻止,并且没有侮辱性的言语或过度的肢体接触,那么法律责任可能会被减轻或免除。
老人自身的过错。 老人首先有偷窃行为,这是违法或至少是不道德的行为,老人自身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是否足以减轻或者免除超市的责任,也是一个考量因素。
猝死与过错行为的关联性。 猝死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往往与多种因素有关。即使超市的行为可能对老人造成了情绪影响,但能否证明这种影响直接导致了猝死,并且是超市的过错行为所直接引发的,这是举证上的一个难点。
证据。 最终的判决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词、医疗鉴定报告等。

这件事情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我认为有几个方面:

1. 人性的温度 vs. 规则的严谨: 一方面,大家会觉得老人毕竟一把年纪了,为了几颗鸡蛋就丢了性命,让人心疼,觉得“太不值得了”、“太残忍了”。这种同情心是很自然的。另一方面,我们生活的社会需要规则,超市也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老弱病残就纵容偷窃。如何在遵守规则和体现人道之间找到平衡,是个难题。
2. “事实”的模糊与“真相”的探求: 在实际发生的冲突中,很多细节是很难还原的。监控录像可能只能拍到一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可能带有主观情感。对于旁观者来说,很容易被情绪化的信息所影响,从而形成自己的判断。
3. 社会保障和贫困问题的隐喻: 有些声音会把这件事情引申到社会保障体系、老年人贫困问题上。会不会是这位老人实在走投无路,才会在超市偷拿鸡蛋?如果社会有更完善的保障,这样的悲剧是否能避免?
4. 执法和维权边界的讨论: 这件事情也引发了关于超市在遇到盗窃时,如何执法才是恰当的讨论。是应该立即报警,还是可以自行处理?处理的边界在哪里?同时,也涉及到家属如何依法维权的问题。

我的看法(尽量不说得太“官方”,更像是作为一个人在思考):

这件事情真的挺让人唏でしょう。虽然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认定,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的裁决。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包含的社会问题和人性的考量。

首先,偷窃行为本身是错误的。 无论是谁,偷东西就是不对的,这是对他人财产的不尊重,也破坏了社会秩序。超市作为商家,有权利阻止和追究这种行为。

其次,超市工作人员的处理方式是否得当,确实是一个需要被审视的问题。 即使有规定,在面对老年人时,是否应该有更柔和、更具同理心的处理方式?“人情味”很重要。也许在阻止老人时,少一些严厉的呵斥,多一些温和的劝导,结果会有不同。当然,这只是假设,我们无法知道事实的全部。

再者,老人的身体状况是客观存在的。 很多老年人本身就有基础疾病,情绪的剧烈波动很容易引发危险。这一点,在处理这类事件时,是需要被考虑进去的,即使法律上不直接构成赔偿责任,但在道德和社会责任层面,值得反思。

最后,这件事也像一面镜子,照出了社会的一些角落。 比如,我们有没有真正关注到那些可能因为生活困难而不得不铤而走险的老人?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否足够完善?是否还有很多被忽视的群体?

总而言之,法律的判决有其依据,但社会的反思不应止步于法律条文。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和由此引发的纠纷,更是一个关于规则、人性、社会关怀以及生命价值的复杂议题。希望这样的悲剧,能够引发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温暖和有韧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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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那与之对应的则是:“一次公正的裁判,其意义不仅仅在案件本身,更在能起到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安抚人心的效果”。

正如当初的“龙哥反杀案”一样,通过刑事案件,唤醒沉睡的正当防卫,凝结共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激发更多人投身见义勇为,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而民事案件,讲的是侵权责任,应尽义务,是否提示防范风险,有无主观侵害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在这起老人超市偷拿鸡蛋被拦猝死案中,从常识来说,任何一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都清楚知道,超市的鸡蛋不属于自己,如果要拿,需要付钱。而超市员工发现老人偷拿鸡蛋后,拦住老人,并且没有采取激烈的、不当的强制措施,而当老人倒地后,员工拨打110、120进行急救。

从这大家可以发现,作为当事人一方,在老人倒地后,及时拨打电话急救,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并且拦住老人的行为,没有激烈的推搡或者辱骂老人,没有超过“合理”和“常识”,员工的行为和老人最终死亡的结果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

小朋友都知道,偷拿东西不对,也不符合道德,更不符合社会文明风气。作为制止者,采取制止行为,尤其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那么,法律对这种制止行为自然会保护,这才符合民法的精神,如果“你死你有理”“你闹就有赔”,这与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肯定相背离。

正如“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一样,在民法上,“没有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我相信,以后这样的判决会越来越多!

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和法律倡导的法治思维,并不矛盾,它只是考验着每一个执法者的良知和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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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的好,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而不是因为着重在于老人而给予什么道德上的补偿或弥补。

鉴于目前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对他人的人身风险和潜在的自身疾病风险缺乏必要的认知,尤其在公众场合、商场、店超等人流量、物品交杂比较复杂的地方,店员遇到未结账或私自拿去物品的行为,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报警是保证自身安全和规避意外责任的最好的办法,切记语言冲突和肢体动作。

老人拿了超市的鸡蛋,没有结账,本身为过错方,主观上具有占有店家物品的故意,客观了实行了盗取的行为,最终因店员的发现,从而导致因自身原因或情绪原因导致意外身亡,其行为是自身造成。

那么从商家角度,有对超市范围内的人流进行再合理范围适当的监督权利,也就是防止物品被偷拿或逃单的事件发生。从目前店家自身的说法,以及从仅有的视频角度看,如果店家没有对老人实行拘禁、暴力搜查、语言侮辱等行为,而老人是因为被发现,加之自身身体原因和情绪激动,导致意外身亡,那么店家,不承担法律责任。

老人去世了,家属起诉维权,要求索赔,这个是自身的权利;店家应诉抗辩也是捍卫自己的权利。

现在这个结果,符合公平正义,也符合自担风险的,我觉得这样的判决,我接受。

至于老人家属已经提起上诉,那么这个还是他们的权利,只是希望他们要明白一个道理,老人是基于什么原因猝死的,前因后果是什么,责任到底再谁?

社会的进步就在于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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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段2020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容:

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公共空间,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审理“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判决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审理“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改判医生为正当防卫,坚决跟“和稀泥”说不。审理“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不让网络社区成为法外之地。审理“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认定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审理“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审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赶群众无责,宣示见义勇为者不用承担过重注意义务。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报告中提到的几个案例,整理如下。

1.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案情回顾】

信阳某小区的老人与儿童相撞,在其预离开时被他人阻拦,后老人猝死,阻拦者孙某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

【案件结果】

老人家属败诉,劝阻者无责——鼓励见义勇为

2.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

【案情回顾】

患者叶某未带钱去村诊所找医生王某结算以往看病费用,两人发生争吵、厮打,叶某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又突然返回诊所小跑冲向王某抬起右脚跺王某,王某侧身躲避用手抓住叶某右脚将其掀倒,致叶某摔倒在附近的电动车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轻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医生一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3万余元。2019年5月1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该案,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医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医生王某无罪,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坚决保护正当防卫

3.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某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群主刘某某在群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随后,群成员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后柳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群主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结果】

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裁定不予受理——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

4.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案情回顾】

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村民吴某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其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景区村委会无责。——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

5.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有关单位无责——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6.小偷逃匿跳河溺亡案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张某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后,倪某等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等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等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死者家属败诉,追赶群众无责——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

同时,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大家也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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