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安徽一女方骗三次彩礼被强制执行,该事件起到了什么警示作用?

回答
安徽一名女子三次收取彩礼后失联,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这一事件无疑给社会敲响了警钟,其警示作用是多方面的,并且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

首先,它深刻揭示了彩礼问题中的“套路贷”风险。

传统的彩礼,无论数额多少,其核心在于男方对女方家庭的感谢和对未来婚姻的承诺。然而,这位女子三次收取彩礼后失联的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彩礼的初衷,将其扭曲为一种赤裸裸的经济诈骗。这无疑是在消费婚姻,将感情建立在欺骗之上。

对于男方家庭而言,这是一种沉重的经济打击,更是一种情感上的巨大创伤。他们倾尽积蓄,甚至背负债务,换来的不是幸福的婚姻,而是血本无归的骗局。这提醒了那些准备步入婚姻的男方及其家庭,在支付彩礼时,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对女方及其家庭的诚信度有基本的判断,不能被所谓的“传统”或“面子”冲昏头脑,盲目支付巨额彩礼。更要警惕那些表现出急于索取彩礼,或者对彩礼数额斤斤计较,甚至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对象,这些都可能是危险信号。

其次,事件狠狠地戳破了“高价彩礼”的泡沫,强调了婚姻的本质不是交易。

近年来,“天价彩礼”屡屡成为社会焦点,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攀比、炫富式的彩礼现象,将婚姻变成了一场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这位女子的行为,虽然极端,但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对彩礼功能的一种病态扭曲和异化。她利用了部分人对彩礼的传统观念和潜在的“面子”压力,实施了诈骗。

这件事情提醒社会,婚姻的基石应该是感情、尊重和责任,而不是金钱。过高的彩礼不仅可能成为压垮年轻人婚姻的稻草,也可能滋生出类似本次事件中的欺诈行为。婚姻应当是两个相爱的人共同建立的家庭,而不是一个可以用来“做生意”的平台。提倡理性消费彩礼,尊重男女平等,才是构建健康婚姻观的正途。

第三,它凸显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这位女子之所以最终被强制执行,是因为她触犯了法律,涉嫌诈骗。法院的介入和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这对于那些心存侥幸,企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人来说,是强有力的震慑。

此次事件也说明,在处理婚姻纠纷,特别是涉及金钱和欺诈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谴责或民间调解,法律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保障。对于受害者来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必要且正当的。同时也提醒社会,在面对这类问题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而不是被传统观念或息事宁人的心态束缚。

第四,这为治理农村(或特定地区)的陈规陋习提供了现实案例。

虽然事件发生地未明确,但彩礼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突出。这类事件的曝光,无疑会促使相关部门和有识之士更加重视对陈规陋习的治理。教育引导年轻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金钱观,倡导节俭文明的婚俗,打破“高价彩礼”的怪圈,营造健康的社会风气,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这起事件的发生,将为这类治理工作提供生动的反面教材和紧迫感。

第五,对女性群体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虽然受害者是男性,但这位女子的行为也给其他女性敲响了警钟。将自身幸福建立在欺骗之上,最终只会毁掉自己的名誉和社会信用。长远来看,这种行为带来的不仅是法律的制裁,更是个人品德和社会评价的毁灭。女性应当珍视自己的价值,通过独立、自强和真诚赢得尊重和幸福,而不是通过欺诈和算计。

总而言之,安徽这起女子骗三次彩礼被强制执行的事件,绝非孤例,而是对当前社会中一些扭曲婚恋观和金钱观的严厉拷问。它提醒着社会各界:要警惕彩礼中的欺诈风险,回归婚姻的本质,重视法律的保障作用,并积极推动婚俗改革,让婚姻回归纯粹的爱与责任,而不是成为滋生欺诈和压榨的温床。这起事件的警示作用,在于它用一个血淋淋的现实案例,告诉我们什么叫做“玩火自焚”,什么叫做“害人害己”。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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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非要给彩礼,女方有什么办法?

男方前后给了三次彩礼,古代皇帝禅让也不过是三辞三让,这说明男方交付彩礼具有一定的坚决性和强迫性:“你是不是瞧不起我?”假如女方直接拒绝,一定会损害男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甚至可能导致男方思想偏执铤而走险踏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女方只好勉为其难的收下彩礼。

至于婚后感情不和导致离婚,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彩礼是彩礼离婚是离婚,收不收彩礼都有可能离婚,离不离婚都要收彩礼,二者怎么能混为一谈呢?假如双方没有离婚,就能够说明男方强迫女方接受彩礼的做法是正确的吗?

即便男方对女方的某些做法有异议,一日夫妻百日恩,花无百日红人无千日好,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千年王八万年龟,双方一起生活这么久了,有多大的事情不能关起门来好好沟通交流,非要闹到把警察喊来、非要闹到给妻子带上手铐?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事情,报警就能够解决问题吗?要是警察有用的话,还要道歉干嘛?

警察就更逗了,我都怀疑是不是警校生刚出校门没接受过社会的毒打。你们办过家暴案子吗?有没有经历过被家暴的妻子前一秒报警,后一秒就辱骂、撒泼、殴打以阻止警察带走家暴的丈夫的?要是女方这时候跪下来求男方原谅,男方会不会马上就忘了三次彩礼的事儿回过头来跟女方一起攻击警察?男方的诉求不是还钱,而是要求女方继续回家过日子,什么钱不钱的男方不在乎,人家郎才女貌天生一对,轮得着你这个警察反对?

明明是男方的错误,现在搞得好像男方才是受害者一样,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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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新闻拿给我从某一线城市长大的16岁的表弟看。

他第一反应不是“这个女人真坏”,而是很疑惑,反复问我: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傻男人会交彩礼?欠女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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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孩子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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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你们一定要留意一个细节,那就是新闻中有一段描述如下:即便是警察上门,女方的母亲也仍然不履行义务,而且态度非常的恶劣,根本没有半点退彩礼的意思。这说明什么?说明女方是一个蛮横无理,没有大智慧的人。

所以,女方绝不可能采用步步为营的策略去一步一步的套路男方骗男方的彩礼。比如,先装的很讨人喜欢,然后和男方谈婚论嫁,再提出彩礼,钱到手后露出真容,直接跟你拜拜。肯定是很简单粗暴的选择直接伸手要,不给就撒泼。平时估计也没少欺负男方。

因此我的观点就是,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能用男方家耿直来或者老实来形容了。而是很多男性已经失去了一个人应该有的心性。性格柔弱一些,人老实一点没有问题,但最起码的是非对错应该还是要会判断吧?这就有点类似于,现代社会人虽然分了三六九等,但大家至少嘴上都认可人人平等的理念。古代也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区别是大家都认为这是正常的。

那么这事假如我是男方,面对女方时,我性格比较懦弱,我怕她不敢惹她。我觉得一个心性是正常的人,应该选择的是能躲她多远躲多远。绝对不可能去和她相处发展到结婚谈彩礼的地步。就好比校园暴力,别人欺负你,你就算不敢反抗,也不至于天天没事人家都没找你你主动挨过去被欺负吧?

所以我觉得,咱们男性的在情感上的教育是很缺失的。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很多男性在恋爱中,面对女友的过分作闹,面对她们明显非常不礼貌的行为,表现出了尺度非常不合理的忍耐。他们的表现不是不敢生气,而是习以为常觉得这才是正常的。就好比古代百姓一样。

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这已经不单单是性格上的问题了,而是男性一旦恋爱,就失去了做人应该有的心性。一个没有是非对错,没有自我意识的人不能被称之为真正的人。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有人性。就算是奇葩的人,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行事风格。只是他们的风格为大多数人所不能忍。而有些人一恋爱就失去自我,所以大家为啥喜欢管无脑护的人叫那啥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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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了钱不结婚,那就不是人口贩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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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刑事案件。知道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区别是什么吗?民事纠纷是民不告官不究的,就是告了也可以撤诉。但是刑事案件,哪怕没人去报案打110,侦查机关哪怕是自己发现了这个案件,也得侦查下去。

而这件事,“骗彩礼三次”,意味着首先,你符合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要件。假借结婚的名义,实际上是为了骗取财物,其次,连着骗了三次,如果一次一万元,三次就是三万元,这个已经是数额巨大了。

那她这个行为,不仅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而且量刑在3年以上。但是,被骗的一方没有选择报案,而只是以民事纠纷为由起诉到了法院,而且闹到了这个程度,公安也没有去追究女方一家人的诈骗行为。直到法院作出了判决,而且进入到了强制执行程序,因为女方一家人拒不执行判决,才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首先,彩礼诈骗这东西,不好取证,哪怕你知道这种行为是诈骗也可能没有证据。而且似乎全社会对这种诈骗普遍很麻木,觉得这不是个犯罪只是民事纠纷。这也没办法,继续加强普法吧,虽然普法不会让试图犯罪的人觉得自己做的行为不对,但是最起码可以让受害者学会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自己。其次,女方一家人的作死程度可见一斑,刑法这道防线闯过去了,民事纠纷的判决也不执行,最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后要是好好配合,也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人家就是这么嚣张。

第二,这件事,反应了法院工作的一种困境。执行难的问题不是一天两天了。

看视频里面的情况,如果这家人杀疯了,估计是要酿成血案的。而对法院的工作有所了解的人自然懂,司法警察其实作用真的不大,一个县法院的司法警察大队里面,可能就队长副队长是有编制的警察,其他的都是辅警。这就意味着战斗力肯定是不如公安的警察的。

所以,今后,国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法院的执行队伍的建设,让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的工作更加的专业一些。这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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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将会为大家解答几种常见问题。

开头放结论,彩礼除了婚姻关系本身以外,什么也保障不了,如果女人不愿意对你尽家庭义务(如生孩子、冠姓权等),那你就只能换人,没其他办法,用钱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下面开始分析。

1.国家不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吗?怎么还会有彩礼问题呢?

国家确实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上,彩礼往往是男方依据婚俗赠与女方的,而不是女方管男方索要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也就是说,女方不能以结婚为由管男方要彩礼,因为这是违法行为。

但是,我们换一种思路想想,既然女方管男方要是违法的,那男方主动给不就合法了吗?

说粗俗点,从法律角度看,这些钱可不是女方要的,而是男方死乞白赖主动要求赠与女方的,上赶着送钱怎么会违法呢?

当然,女方也要证明这笔财产属于彩礼而不是其他的账目,对于她们来说这也并不算什么难事,引导并留好相关聊天记录,或者让对方转账的时候写上就好了。

而且,这一类相当于“白送”的赠与性质的财物也不仅仅只有彩礼,如婚前花销,特殊转账,房子加名等都算赠与,是很难很难要回来的。

只是彩礼比较有代表性,在法律上也比较好认定,所以还是围绕着彩礼来讲。

2.彩礼能保障男方的什么权利?收了彩礼的女性又要负什么义务?

前面说过,彩礼是男方依据婚俗自愿赠送的,说直白点,就是男方白送给女方一大笔钱;既然是因婚俗而白送,也就意味着女方除了半年的婚姻关系本身外,没有任何必须对男方尽的义务。

换句话来说,彩礼保障不了男方的任何权利。

好比把钱(彩礼)扔进河里祭河神(女人),响声(1-2年的婚姻关系)肯定是有,但能不能捞到鱼(生孩子)淘到金(家庭义务),就得看河神的心情了。

既然女人不需要对男人负任何义务,而结婚这件事,往往会把男方的家里掏空,再加上个要不回来的彩礼,基本就是失去了再娶的能力,只能围着这个女人转,那她还不是想干嘛就干嘛?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少奶奶”现象。

3.给了彩礼之后,女人就一定要给男人生孩子吗?

不能,男人并没有这种权力,女人不生没人能逼着她生,就算怀上了反悔打掉男人也没办法,只能离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也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即便是男人或公婆为了传宗接代咬牙出了彩礼,只要女人反悔不想生,就没人能逼着她生,就算怀孕了打掉,法院也不支持男人索赔。

4.因为老婆不跟我过夫妻生活,或者不给我生孩子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不能,至少这两种情况不能。

我们先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用大白话解释一下:

想把彩礼拿回来?

可以,但只有这三种情况法院会支持你:

(一) 没领证,婚没结成;

(二) 证领了,婚也结成了,但夫妻俩没在一起过过日子(非常难认定);

(三) 证领了,婚结成了,夫妻俩也过过日子了,但彩礼掏空家底,日子难以为继(也不好认定);

后两种情况还得离完了才能要。

可以看出,司法解释认定的这三种能要回彩礼的情况,都只是在围绕着婚姻关系认定的,和其他无关。

所以,如果男人提出离婚的理由,是诸如女人不愿跟自己发生关系(在女方不同意发生关系的时候强行发生可能被认定为婚内强奸)或不给自己生孩子等,只要不符合上面三条,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要回彩礼的诉求。

5.有些人会说,虽然你付出了彩礼,但是女人也有嫁妆啊,双方互相给钱,岂不美哉?

对此我只能表示,且不说嫁妆到底有没有,就算有,嫁妆本身也是女方家里赠与给女人自己的,是她的个人财产,不管多少钱都和我没关系。

跟我没关系的钱,我惦记它干嘛?忘了前面说过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当然,我也希望女方能够遵纪守法,不要通过婚姻索取我的财物。

也别变着法儿的规训我,不管你怎么说,我也不可能跪下来把辛辛苦苦挣的钱送到别人手里,就为了结个婚。

做个有尊严的守法好公民,他不香吗?

6.核心逻辑为男方出钱女方生孩子的生育协议为什么无效?为什么代孕违法?

因为生育权本身是不能被交易的,男人用彩礼买不到,女人自己想卖也卖不了,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协议自然是无效的。

生育权,毫无疑问属于一种人身权,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我国《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一千零一条【身份权的法律适用】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既然转让人身权是违法的,那么内容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协议、合同、约定(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也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结一下,

因为人身权并不能转让,再结合前文《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以“男方交钱,女方生育”为核心的生育协议或是约定,压根就是废纸一张,这种协议根本就是无效的。

不管你赠与给女方多少钱,或者在家庭上投入多少,女人也没有必须为你生孩子的义务,以及在你想的时候跟你发生关系的义务。

她唯一的义务就是和你把婚姻关系存续1-2年,仅此而已。

千万别受某些人的骗,不要妄图用彩礼交换到那些潜规则,老老实实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处理两性关系才是真。

当然,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远离婚恋

希望各位男性朋友能够拥有自己理想的人生。

顺便推荐大家阅读另一篇文章。



另:

本人并非法律专业,以上文字出自本人向多名律师咨询《民法典》相关问题后,对其解释作出的总结,部分结论取材自新闻中法院对类似事件作出的判决,如有其他情况,请及时指出。

另外,本篇文章仅仅是依据法条解答一些基本疑问,如果您需要法律支持去解决具体的问题,请直接咨询律师,现在法律服务网站很多,联系律师很方便,千万不要怕麻烦、怕丢人丢面,或者吝啬咨询费用,因为前期省下来的事,往往到后期都是雷,谨记!

(转载自锦江老师的永远真爱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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