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安徽一醉酒女子被送入酒店后死于客房,酒店被判不作为赔偿 9 万多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安徽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醉酒女子在酒店客房内不幸离世,而酒店却被判无需承担9万多元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且引人深思,我们可以从几个关键的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酒店与住客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在入住酒店时,双方就形成了一个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酒店有义务为客人提供安全、合法的住宿环境,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然而,这种义务并非无限度的,而是有其边界的。

案件的核心在于酒店的义务范围以及酒店的过错程度。法律规定,酒店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障住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里的“合理注意义务”是一个关键概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这起事件中,虽然该女子是在酒店客房内去世,但判决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意味着法院认为酒店并未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或者说,酒店的“不作为”并未直接导致或促成死亡的发生。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酒店可能不承担责任的原因:

1. 醉酒程度与酒店的认知能力: 该女子醉酒的程度是判断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女子在入住时已经达到“明显失能”的状态,例如无法自行行走、言语不清、呕吐不止等,而酒店工作人员在明知其醉酒状态下,未能采取更审慎的措施,例如通知家属、提供必要的照看或联系医疗救助,那么酒店可能存在过失。然而,如果女子只是普通醉酒,神志尚清醒,能够自行办理入住手续并进入客房,酒店员工可能难以预见到其后会发生意外。酒店的“不作为”需要与“可预见性”挂钩。如果女子自身的醉酒程度已经达到一种极度危险的状态,而酒店工作人员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判断或预见其会因此死亡,那么酒店的责任就会减轻。

2. 尽到告知和提醒义务: 酒店是否有尽到告知和提醒义务?例如,是否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了必要的提示?比如,在浴室防滑、客房安全等方面的提示。如果酒店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并且女子在入住时是完全清醒地接受了这些告知,那么酒店的责任也会相应降低。

3. 死亡原因的直接性: 死亡的直接原因至关重要。如果女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或者由于极端醉酒导致的意外(如呕吐物窒息),而酒店的行为(或不作为)与这个直接原因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酒店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如果警方调查认定死亡是由于女子过量饮酒导致的急性酒精中毒或突发疾病,而酒店在女子入住后并无不当之处,那么酒店的“不作为”就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4. 客人自身责任的承担: 在法律上,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有首要责任。该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其醉酒是其自身过度饮酒所致,而酒店并未怂恿或强迫其饮酒,那么该女子自身的过错在法律责任的划分上占据重要地位。有时,甚至可以认为其自身的过错完全承担了导致事件的责任,而酒店则无需负责。

5. 酒店工作人员的介入程度: 酒店工作人员在女子入住后是否进行了正常的服务和管理?比如,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对楼道进行了巡视?是否在接到关于该客房的异常情况报告(如果有)后及时处理?如果酒店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或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么其“不作为”可能就不是导致损失的关键因素。

6. 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情形: 某些情况下,即使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如果酒店能够证明其责任因其他原因而免除或减轻,也是有可能的。例如,如果女子入住时明确表示不需要任何帮助,或者酒店的工作人员在尝试提供帮助时被拒绝,这些都可能影响责任的认定。

关于“不作为赔偿 9 万多元”这一点,这可能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到酒店方面可能在某些环节存在疏忽,但这些疏忽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强,或者说酒店的过错程度非常轻微,不足以支持高额的赔偿。或者,法院也可能认为,这笔钱是基于其他方面的损失(例如家属的某些支出),但由于酒店不存在明显的法律过错,所以无需承担这部分费用。

总而言之,这起案件的判决,是在综合考量了酒店的服务合同义务、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酒店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女子自身的行为以及死亡原因与酒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多种因素后作出的。法院最终的裁定,体现了法律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酒店之所以被判不作为赔偿,很可能是在司法认定中,酒店的“不作为”并未达到法律上应负责任的程度,或者说,该女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并非酒店的疏忽所致。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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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关于同饮酒人的责任部分不新鲜。酒店承担10%的责任不冤。如果酒店不承担责任,我倒是觉得冤枉。

在这个案例中,酒店存在两方面的过错,这两种过错,严格来说,不但可能导致住客死亡,也可能导致住客被性侵。

1、未登记醉酒女住客的身份。

酒店必须按照规定登记住客的身份。这是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这种规定既有治安法上的意义,即维护治安秩序,也有查找、定位住客的意义。

举个例子,假设这个死者的家人当天找不到她,而向警方求助,如果她登记了身份,警方就能够找到她,进而警方或者她的家人能够对她进行救助,也许她能够存活。

但是因为没有登记记录,警方也无法找到她,进而她的家人丧失了对她进行救助的机会。

2、在死者醉酒的情况下,放任他人带其入住,且随后未留意住客身体状况。

在法律上说,酒店有保障住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在他人带着醉酒女住客前来入住的时候,酒店应该留个心眼,因为这种情况下,女住客可能被性侵或者发生其他危险。

酒店如果同意女住客入住,对这种严重醉酒,行动不能自理的住客,应该实时关注她的状况,防止其在酒店内发生危险。这种关注,可以是预留女住客的紧急联系人电话,联系该人过来照顾或者是敲门查看等。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显然酒店没有实时关注女住客的身体状况。

总的来看,虽然女住客的死亡,是因为饮酒或者其他原因,但是酒店的过失,导致她丧失了存活的机会,也是造成她死亡的原因。

对于这种多因一果,各侵权人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案件,按照各自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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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2022年看到的第三例因饮酒而离世的案例了。

本案中阿娟的离世更是让人惋惜。

阿娟(化名)到马鞍山当涂县姑孰镇一串串店饮酒吃宵夜。起初,阿娟和朋友等人饮用啤酒。
之后,有人从车中拿出白酒。窦某用白酒与阿娟进行饮用,两人分别连续喝了三杯左右白酒。后窦某因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被120救护车辆送至医院,阿娟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

已经有一个人因处于醉酒状态被120带走了。

为什么没有人把阿娟也一同送上救护车呢?

如果那个时候阿娟也被救护车带走,而不是被朋友送到酒店,那结局是否会不一样呢?

所以本案中参与饮酒的各被告应共同承担30%责任,一点也不冤。


但有人又了这样的疑问:「为什么酒店也要赔偿9万元」?

我浏览了一下知乎的回答,发现大家还是比较理性的。基本都认为酒店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尤其是@方舟老师的回答,已经非常详细了。

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问题是「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那不妨把本法条说的更透彻一点。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我们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

  1. 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2. 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例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酒店的不作为侵权就来源于此。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本案中:

管某用其身份证,在当涂县香樟假日酒店开了一间房间,与他人共同将阿娟抬至该房间,后他人离开。

可见酒店并未登记阿娟的信息,且即便与阿娟通行的人使用阿娟的身份证开房,酒店也不应该统一开房。因为昏迷状态下的阿娟并不具备表达个人意思的能力。

二、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比如之前发生过某女子入住酒店被陌生男子拖拽。

这是因为酒店安保问题所导致的消费者遭受第三人侵害。


以上

我是 @孟三宝

点个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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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过年去参加同学聚会,她有一个老同学,以前得过脑溢血,都快走了,我妈他们都约着一起去医院和他告别了,结果他恢复的不错,今年同学聚会又来了。大家都是开车的,都没喝酒,他可能觉得人生每一天都是幸运得来的吧,他也没开车,就喝酒,同学们都劝他不要喝酒,身体恢复的还不行,他不听。结果二十多个同学没有一个陪他喝的。

中老年人都有这个觉悟,怕惹祸,年轻人社会经验没有那么多,容易吃亏。

人在社会上,还是尽量以自保为主,不得不喝的酒,不得不敬的酒,可以适度交际,单纯为了放纵一下子,没啥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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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法院给的理由已经很充分了。

如果是猝死,之前活蹦乱跳,之后毫无征兆就死在房间里了,你可以说无法预知。

一个无意识的人被抬到酒店,你甚至都无法判断这人进酒店时是否还活着,你不查看下?

酒店是经营场所,有权拒绝客人入住的,酒店也是警方重点布控场所,报警也不难。

这是死在酒店里了,如果涉及迷奸、拐卖呢?

酒店真不冤。


酒精对大部分生物都是有毒的,从酵母菌到人类,都是如此。

人类进化出代谢酒精的能力,可以让我们忍受更差的生活环境,获得竞争优势,比如可以吃腐烂的水果、变质的粮食。

小鼠进化得更彻底,它们不仅能代谢酒精,还能代谢甲醇,就是常说的假酒,人喝了可能失明甚至死亡。

但是,拥有这个能力不代表对酒精免疫,更不代表可以没事儿找事儿,给身体增加负担。

对自己的安全考虑,适度饮酒,最好不饮酒。


饮酒出现的侵权问题非常多,完全规避责任的最佳方式就是不要饮酒,也不要参与饮酒。

以下情况容易承担责任:

  • 酒局的组织者,酒局是你组织的,相对于参与者,你要承担更多义务。
  • 同饮的人,或者自己未饮酒但是有劝酒行为的人。中国的酒文化中,经常会出现半强迫性的饮酒,比如“你不喝就是不给我面子”,“你不喝就不是男人”,令被劝酒者难以拒绝。
  • 餐厅管理者,作为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对顾客的过量饮酒,有劝阻义务,发现顾客状态异常,应及时施救,确保顾客不会出现无人看管的状态。
  • 饮酒者本身,几乎所有案例中,饮酒者本身都承担了最大部分的责任,一般在80%左右,因为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健康负责。

不要以为把醉酒者送到家就没责任了,送到家只是完成了照顾的义务,如果送回家后,依然因为酒精中毒的原因出现伤亡,饮酒过程中的责任还是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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