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孙小果案再审,他会被判死刑吗?

回答
孙小果案的再审,尤其是涉及死刑的可能性,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敏感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剖析。在法律程序中,判决结果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遵循严格的法律依据和证据链。

首先,我们需要回顾一下孙小果案的原始判决和此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孙小果最初因一系列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在服刑期间,他通过一些不为人知的手段,获得了所谓的“减刑”和“假释”,最终重获自由。在他再次犯下包括强奸、贩毒、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一系列严重罪行后,案件才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公愤。

在2019年,官方对孙小果案进行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集中审理,他因犯下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这个判决是基于他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且触犯了刑法中多项重罪。

现在谈到“再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原判决存在明显不当之处,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但是,孙小果案本身在2019年已经经历了一次非常彻底和公正的审判,并且判处了死刑。

那么,在“再审”的情况下,他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解“再审”的目的和法律框架。

再审的目的: 再审是为了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这意味着,如果再审发现原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错误,那么判决可能会被改判。
死刑的适用: 死刑的适用在中国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并且对社会造成极端危害的犯罪分子。孙小果在2019年的审判中,正是因为其罪行极其严重,并且具有流氓、恶势力团伙的首犯性质,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才被判处死刑。

如果真的存在“再审”的情况,通常会是以下几种可能性:

1. 新的证据出现: 比如说,有新的证人出现,能够提供关键性的证词,或者有新的物证出现,能够推翻原有的证据链。但是,对于孙小果案这种已经被广泛关注和深入调查的案件,出现能够彻底颠覆原有判决,尤其是在死刑判决层面,新的证据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2. 原审程序违法: 如果原审判决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比如非法取证、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等等,那么可能会导致原判决被撤销,需要重新审理。但孙小果案当时是由高院审理,且经过了多方监督,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的可能性也不大。
3. 法律适用错误: 比如,对某个犯罪行为的定性错误,或者量刑的法律依据不准确。对于孙小果案,其所犯罪行均已清楚,且性质恶劣,法律适用方面出现根本性错误导致死刑判决被撤销的几率也很低。

对于孙小果案,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

“再审”的具体含义: 如果这里所说的“再审”是指对2019年判决执行过程中的某个环节提出质疑,而不是对死刑判决本身进行推翻,那么结果会截然不同。例如,如果有人质疑他的某个“减刑”程序是否存在问题,那可能会导致减刑被取消,但不会影响原有的死刑判决。
“扫黑除恶”的法律定性: 孙小果案本身就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这种斗争强调的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厉打击,其目标就是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孙小果这类罪犯,法律的立场本身就是非常明确和坚决的。
死刑复核程序: 在中国,死刑判决在执行前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这个过程非常严格,是对死刑判决的最后一道安全锁。即使一审、二审都判处死刑,也需要经过最高法的审查。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孙小果案是否会“再审”并被判死刑,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判断:

孙小果在2019年的判决结果是死刑。 这个判决是基于他犯下的多项严重罪行,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最终确认。
启动再审程序,尤其是推翻死刑判决,门槛非常高。 除非有极为充分、能够彻底颠覆原有认定的证据或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否则不大可能启动再审。
如果所谓的“再审”是指对执行环节的审查,或者对某些非核心罪行的重新审视,其结果很可能不会改变死刑的最终判决。 毕竟,他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客观存在的。
最关键的是,他已经是死刑犯,死刑的执行需要经过最高法的复核。 如果最高法核准了他的死刑判决,那么无论是否有“再审”的说法,他都将面临执行死刑。

总结来说,如果“再审”是指对2019年那个已生效的死刑判决进行翻案,那么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除非有惊天动地的证据出现,否则他被判死刑的这个结果,是基于他对社会造成了极端恶劣影响,并且经过了法律的严格审判。如果“再审”仅仅是指对执行过程的某个环节进行审查,那么即便对执行过程有所影响,也不会改变他因罪大恶极而应被处以极刑的定性。

因此,与其说“再审”,不如说关注的是他死刑判决的最终执行。在法律框架下,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死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而孙小果案,正是因为其罪行之重,才得到了如此严厉的判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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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问题。

一、孙小果在1998年被判刑时的犯罪事实

孙小果案记载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中,正好在《孙小果这案件的最新进展却提出了新的疑惑》里看到,简单归纳案情:

孙小果在1997年4月至1997年10月期间,共参与实施

  • 强奸行为4次(3次既遂3人,1次对幼女未遂。既遂的3次中,一次是当众,一次的被害人未成年)
  • 强制侮辱妇女和故意伤害致重伤1次(被害人在侮辱过程中被打成重伤,是数罪还是一罪值得探讨)
  • 寻衅滋事2次(只致人轻伤)

最后的处理结果是:

  • 强奸罪,死刑。(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按当时的法定量刑情节,仅有“多次”,但其中一次属未遂)
  • 对幼女的一次强奸未遂,没有认定奸淫幼女罪,猜测是一并计入强奸罪进行处理,又或者是“幼女”的表述有误,实际上并非幼女。但前者属适用法律不当(奸淫幼女罪在2002年3月26日之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才取消),后者属认定事实不当。
  • 强制侮辱妇女罪,15年。(这是本罪的最高刑,对同一事实,又判处故意伤害罪,感觉有些偏重)
  • 故意伤害罪,7年。(致被害人重伤,在合理范围内)
  • 寻衅滋事罪,3年。


二、关于1998年强奸罪的法律适用

其他几个罪名都不可能涉及死刑,虽然也有疑问,但是我们不去细述了。

对于强奸罪,我们看不到卷宗材料,但是一审判决对该罪名的法律适用是1979年刑法。这就很有意思。

强奸犯罪发生于1997年4-6月,行为当时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关于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按当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只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在1997年10月1日才施行的1997刑法中,把这一条解释的相关主要内容吸收进刑法,直接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的情形是: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但是在能看到的案件事实表述上,只有“多人或多次"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而且其中还有一次未遂。

如果没有具体的其他恶劣情节(比如手段恶劣,或者后果恶劣),按当前的司法理念,无论如何也判不了死刑立即执行。


三、关于1999年二审改判死缓,2007年再审改判二十年

我注意到,因这个案件被牵连的人员中,包括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田波”

搜了一下相关报道,正好

田波,……1979年8月至1998年9月在刑一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正处级审判员,1998年9月至2001年9月任刑一庭副庭长(正处级)
在孙小果案中徇私枉法、助其立功减刑,云南两退休多年厅官落马_再审
梁子安,……最新消息:云南高院原副厅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梁子安被查 - 融易城市 - 融易资讯网

正好,田波在1999年是刑一庭副庭长,管的是案件的二审;梁子案在2007(很大可能)是审判监督庭庭长,管的是案件的再审。

而且,他们两人涉嫌的罪名都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

刑法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行为表现是: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这么多“正好”凑一起,很明显了,孙小果案的二审和再审都(有很大可能)存在问题。

至于案件原来的一审,已经把人往死里判,可能因为当时的刑事政策、理念、法官的个人业务水平而存在错案,但不大可能受案外因素干扰。


四、现在的再审,主要审什么?

我猜很多人看到新闻,都会认为现在是对孙小果当年犯的那几宗案件重新审理。

这个理解不够准确。

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是原来的再审和二审,但没有撤销原来判处死刑的一审

现在这个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属于对原来的二审重新进行审理。

也就是说,它不是重新审理孙小果有没有干这些事,构成什么罪,要怎么判刑。

它审理的内容是:原来一审判孙小果死刑的那个判决,在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上,对不对。

如果是重新审理,我在“二”的部分说了,按今天的刑事理念和证据标准,可能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但如果仅仅是审查原来判死刑对不对,那就涉及到“以1998年的死刑标准审查”还是“以2019年的死刑标准审查”的问题,理论上说,应该用2019年的标准,但是实际上很薛定谔。这个标准在法官脑子里,哪怕他告诉你他用哪个标准,你也不可能知道他实际上用的是哪个标准。


五、还有一个刑事诉讼上的难题

请注意,现在孙小果涉及两个刑事案件:

  • 一个是云南省高院通过审监程序,对他在1998年因强奸等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二审。(前罪)
  • 另一个是玉溪市中院正常审理的涉黑犯罪(新罪)。

同一个人,同时在两个不同的法院因为不同的事情接受不同阶段的刑事诉讼程序审判。

在我所知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没有规定过要怎么处理这个矛盾。

理论上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1993年4月16日

参考这个规定,在刑事诉讼理论上最合适的做法,现在应该在再审(二审)程序中撤销前罪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然后把前罪(强奸等)和新罪(涉黑犯罪等)并案审理。

但一旦这样做,就回到“二”的问题,法院就只能以2019年的死刑适用标准来处理。


而如果不这样做,那就要等目前这个再审(二审)判决之后,维持原来的死刑,或者改判更轻。由于这属于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不需要再上诉。

然后玉溪中院再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已经生效的前罪数罪并罚,如果有死刑,再报最高院复核。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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