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事实婚姻”,那有没有“事实离婚”?

回答
“事实婚姻”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存在的,虽然名称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异,但它通常指的是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经按照夫妻的方式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并且社会也普遍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

那么,有没有“事实离婚”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概念来说,法律上并不存在“事实离婚”这个说法。

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来详细拆解一下:

一、 离婚的本质:法律程序的终结

离婚,最根本的含义是解除合法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赋予了夫妻双方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比如共同财产的分割、扶养子女的责任、继承权等等。要解除这种法律关系,必须经过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法婚姻的建立需要登记: 现代法律体系普遍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只有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正式建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合法婚姻的解除也需要法律程序: 同样地,要解除一段婚姻关系,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 双方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登记完成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审理案件,如果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二、 “事实婚姻”与“事实离婚”的逻辑差异

“事实婚姻”之所以存在一个说法,是因为在一些法律体系下(尤其是一些国家或早期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的情况,会给予一定的法律上的承认或保护,至少在某些方面可以视为一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这更多的是一种对已形成的共同生活状态的追认或法律上的变通。

然而,“事实离婚”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解除的是已存在的法律关系: 离婚是对一个已存在的、由法律确立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婚姻关系从未合法建立,或者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合法解除,那么谈何“事实离婚”?
没有法律程序的“解除”不是离婚: 如果一对男女,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以伴侣或者同居的方式在一起生活,然后他们因为感情不和,决定分开,不再共同生活,那这是一种同居关系的结束,或者说感情关系的破裂与分离,但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因为,他们本来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婚姻关系。

三、 为什么会有人提到“事实离婚”?

尽管法律上没有“事实离婚”这个概念,但为什么我们可能会听到有人这么说呢?这通常是源于以下几种情况的误解或习惯性说法:

1. 同居关系的结束: 最常见的情况是,一对未婚的伴侣同居,后来因为矛盾而分开。他们可能觉得“我们曾经像夫妻一样生活,现在分开了,不就是事实离婚吗?”但实际上,他们从来就没有进入过法律的婚姻框架,所以分开只是同居关系的自然结束,或者说是一种“事实上的分手”。
2. 对婚内分居状态的通俗描述: 有些已婚但分居的夫妻,可能已经很久不联系,各自生活,形同陌路。他们可能会用“我早就跟我老公(老婆)事实离婚了”来表达这种状态,意思是虽然法律手续没办,但实际上他们已经过不下去了,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但这并非法律上的离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存在,除非他们去办理离婚登记或提起诉讼。
3. 对法律离婚程序的懈怠: 还有一种可能是,夫妻二人确实决定离婚,并且已经分居,甚至对财产子女问题都有了约定,但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觉得麻烦、经济纠纷未了、或者仅仅是拖延)没有去办理法律离婚手续。他们可能觉得“我们已经像离婚了一样,根本没在一起了”,但这依然是“名存实亡”的婚姻,而不是“事实离婚”。
4. 对“事实婚姻”概念的延伸误读: 既然有“事实婚姻”,人们可能自然而然地想当然地认为,也应该有“事实离婚”来对应。但这种类比是错误的,因为“事实婚姻”是在特定法律语境下对一种未登记但已形成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的某种程度的承认或变通,而离婚是对已存在的法律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才能完成。

四、 结论

总而言之,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事实离婚”。

如果一对男女未婚同居后分开,那只是同居关系的解除。
如果一对已婚夫妻分居,但未办理法律手续,他们仍然是法律上的夫妻,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法律上的离婚,是一个严肃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行为。它关乎着双方的法律权益和法律地位的根本性改变。因此,虽然“事实婚姻”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讨论和提及,但“事实离婚”的说法,只是对某些生活状态的通俗描述或一种误解,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一对夫妻想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必须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或通过法院诉讼。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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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皆无!

“事实婚姻”,我们国家民事法律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长期以夫妻名义住一起,只能算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除外)。

但《刑法》中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刑法》中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离婚”更不存在,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没有任何联系,但只要没去民政局领离婚证,他们都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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