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怎么看待弑母小学生被释放返校读书一事,对犯罪的孩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回答
这桩令人心悸的弑母案,主角是一个尚且年幼的孩子,而如今他被释放并返回学校读书的消息,无疑像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层层涟漪,引发了无数的讨论和质疑。

事件本身,已经足够让人震惊和难以置信。 一个本应在父母怀抱中成长、天真烂漫的孩子,却亲手结束了母亲的生命。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绝望、痛苦,抑或是病态的心理?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是环境的恶劣?还是孩子本身存在难以言说的困境?这些疑问,如同阴影笼罩着每一个知情者。

而当听到这个孩子将被释放并重返校园时,公众的情绪更是复杂而矛盾。

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特别的规定。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考量,认为他们尚未完全成熟,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其行为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量刑上通常会比成年人有所宽宥,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更侧重于教育和矫治,而非单纯的惩罚。司法机关的处理,很可能是在权衡了孩子的年龄、案情具体情节、以及是否有悔改表现等因素后,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做出的决定。从这个角度看,按照法律程序,释放并安排其继续接受教育,似乎是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

但另一方面,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却遭遇了巨大的挑战,并且可以说,在情感和公众认知上,它显得非常不合理,甚至是令人发指。

受害者家属的伤痛与正义的缺失感: 失去至亲的痛苦,特别是以如此惨烈的方式,是旁人难以想象的。而凶手,即便年幼,却是一个生命的终结者。当这个生命被允许重返熟悉的社会环境,甚至回到学校,一个本应充满欢声笑语的地方,受害者家属的伤口如何愈合?他们内心的痛苦、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又如何得到慰藉?这种“释放”,在他们看来,是对生命价值的漠视,是对他们痛苦的二次伤害。一个孩子杀死了他的母亲,这本身就打破了最基本的人伦道德和社会秩序。如果这样的行为没有得到与之匹配的、足以彰显其严重性的处理,那么公众对于社会公义的信心就会动摇。

其他学生的生命安全与心理健康: 学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果一个曾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孩子在此就读,那么其他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是否会受到威胁?一个弑母的孩子,他的行为模式、心理状态是否已经完全稳定?如果他带着潜在的危险性回到校园,这本身就是对其他孩子心理健康的巨大冲击,他们可能会感到恐惧、不安,甚至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学校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心理辅导和安全保障措施来应对这种情况?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对“犯罪低龄化”的信号传递: 如果对未成年人犯下的严重罪行,处理方式过于“宽容”,可能会在潜意识中向其他同样处于叛逆期、或者有类似倾向的未成年人传递一种错误的信号:即使犯下滔天大罪,似乎也有“被原谅”、“被特殊对待”的可能。这可能会削弱法律的震慑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低龄化”的危险趋势。我们不能因为孩子年幼就忽视行为的严重后果,尤其当这个行为是剥夺另一条生命。

矫治与改造的可能性: 法律确实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教育。但问题在于,对于一个弑母的孩子,其心理的扭曲程度可能已经非常深重。他是否真的能够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的管理,实现真正的悔改和转变?还是说,他仅仅是在“扮演”一个被改造的孩子,而内心的暗流并未真正平息?如果矫治的措施不够有力、不够专业,仅仅是将他送回学校,那可能是一种形式主义,而非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

更深层次的思考,在于我们社会对于“惩罚”与“教育”、“生命尊重”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的平衡。

我们不否认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他们的确需要比成年人更多的教育和矫治机会。但这种保护,是否可以凌驾于对无辜生命(尤其是母亲生命)的尊重之上?当一个孩子犯下了如此极端和不可逆转的错误,而他的父母,也是最亲近的家庭成员,却是他的受害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将他送回学校,是否就是最好的选择?

或许,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

1. 彻底深入的心理评估与诊断: 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科学、深入的心理评估,了解孩子行为的深层原因,是否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或其他心理障碍。
2. 专业化的特殊教育与矫治: 如果决定让他继续接受教育,那么学校和相关机构必须配备最顶尖的心理医生、教育专家,为他提供高度专业化、定制化的教育和矫治方案,而不是简单地让他回到普通班级。这可能需要一个特殊的、受严格监管的环境。
3. 对受害者家属的充分尊重与支持: 在整个过程中,受害者家属的意愿和感受应被置于重要位置。他们的痛苦需要被看到和理解,并获得足够的精神和物质支持。
4. 公开透明的处理过程与公众沟通: 对于如此敏感的案件,司法机关和社会应该更加公开、透明地解释其处理依据和后续措施,与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减少误解和恐慌。
5. 法律的震慑力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必须确保法律的威严不被挑战,让人们看到,极端行为必将承担与之相符的后果。

总而言之,一个弑母的未成年人被释放返校读书,在法律程序上或许有其依据,但在社会情感和公众认知层面,它确实是一个极具争议且挑战我们道德底线的事情。它迫使我们深刻反思: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如何更有效地维护生命权,如何在惩罚与教育之间找到一个更具智慧和人性的平衡点,如何避免让我们的教育系统和儿童自身,承受不应有的风险。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合理”或“不合理”就能概括的问题,它触及了我们社会最深层的价值观和安全底线。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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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合理啊。

“我打的又不是别人,是我儿子。”

“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是我妈。”

中国特色家庭关系。你不把我当人,我也不把你当人,对等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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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犯下的罪行,你最大的惩罚就是把他杀了,可是杀了就能警示别人的犯罪行为有所收敛吗?显然不能,因为出于各种客观而且极其复杂的人性行为问题,无论你用什么预防措施或者事后惩罚机制都无法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教化已经犯错的罪犯才应该是重点,他既已犯错,如果能够帮助他重回正常社会是最好的方式,而不是隔绝他重新为人的机会,让他受尽歧视和孤独的折磨,否则,那样并不能让社会变得更美好,反而激发更大的二次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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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个案子很久,看到这一做法,忍不住不难受。

这一做法不仅侮辱了国家法律,更是践踏道德人权。


内地《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时候真的让人很匪夷所思。

这一年,12-14岁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还在少数吗?

为什么 全社会都在反对的法律,迟迟不改?

诚如高赞所言:难道犯罪者的前途比受害人的前途更加重要?


将刺杀自己母亲,出手狠辣,道德败坏,不知悔改的暴徒放回校园,你告诉大家这是考虑到孩子三观未形成,考虑到孩子的前途。

敢问当地有考虑到更多善良的孩子们的生命安全?为什么要将整个学校无辜的孩子去冒这个险?


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

请问,这个暴徒行径如此恶劣也依然无法满足“必要的时候”这个条件?


我希望内地法律人士在考虑是否要修改《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不要只想着彰显自己正义博爱,眼界开阔,更应该多看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看看这些魔鬼性质烂到什么程度!


盘点一下2018年本案除外的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

1.陕西神木一15岁女孩遇害

陕西神木15岁少女遭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因为惹嫖客不满后被带至酒店灌醉殴打致死并将其尸体肢解后掩埋。

犯罪者均为未成年人。



2.广西13岁小学生嫉妒同学,将其杀害分尸,警方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仅赔偿10.8万

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覃某,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嫉妒同班同学周某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玩耍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
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
受害者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3. 湖北孝感少女被脱光刺伤,险被性侵,犯罪者为未成年,警方未立案。


2018年3月30日,湖北孝感,14岁女孩琪琪放学回家途中,被同校13岁男同学持刀劫持,脱光她的衣服抢劫,又意图性侵,用刀柄戳她的下体,女生反抗,男同学用刀对着她的胸前和大腿乱刺,告诉她:死后都要记住我。
听到妈妈呼喊自己,女孩装死骗过对方,趁男孩去查看的时机,起身跑到阳台,从4楼纵身跳到3楼平台搭建的棚子上,躲了起来。人们找到她的时候,看到的是一个全身赤裸、浑身是血的女孩。
调查显示,男孩作案前,先摸清地形,再踩点儿合适的作案区域,还巧妙躲避大量摄像头。但因未满十四岁,警方未立案。
女孩因此落下巨大的心里阴影,非常喜欢有私人空间的她,现在甚至不敢一个人在房间和上厕所。
男方家说:“这么多同学,怎么就对你女儿下手呢?”还扬言要报复。


这些都是血淋淋的例子,然而也都只是被报道出来的冰山一角。

更讽刺的是《未成年保护法》在上述3起案件中都伤害了未成年受害者的权益。


以下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分析: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敦促《未成年保护法》的修改,真正让法律公平体现在每一个人身上。



我是 @皮一下很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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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一月日剧《临床犯罪学者火村英生的推理》




过千赞,补一句大表哥2里的话

「一个人是不会改变的,他只是越来越接近真正的自己」


过六千赞,再补一句,看了看评论区,我想对于我们大多数非专业人员来说能做些什么呢?唯有自律吧。


更新于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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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惯坏了熊孩子,杀人少年直接无罪放归学校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一位年仅12岁的未成年学生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心生怨恨而持刀将母亲杀死在自家卧室内,母亲身上多处刀伤,一共被砍了二十几刀!



吴某康的父母都是外出务工人员,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导致他非常叛逆,常年抽烟并染上小偷小摸的恶习,归来的母亲对他严加管教,结果反而导致杀身之祸。

吴某康杀死母亲后,反锁房门,把沾了血迹的衣服换下,作案的菜刀也被扔到房屋后的鱼塘中,告诉爷爷自己妈妈外出了。

在事情败露后,吴某康镇静的说“母亲不是我杀的,她是自杀。”,被警察识破后带走,然后吴某康承认了自己的杀人事实。

警方3日上午抵达现场,下午就破案了,行动不可谓不迅速,但是令人震惊的事情发生了,在确认凶手为吴某康后,12月6日,吴某康被释放,而且要被送到学校继续读书。



站在警方的立场,虽然杀人凶手被确认为吴某康,但是吴某康年仅12岁,按我国法律,未满14岁的青少年,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无论杀人放火都无罪,仅仅交给其亲人严加管束。但是吴某康明显是个问题少年,严加管教他的妈妈已经被他亲手杀了,他还有二年的时间可以杀人无罪,家里人谁敢管他。

男孩家里的亲戚向记者表示,政府不管,他们也不敢管,只能送到学校,如果没人管还不上学,这个孩子将来变成什么样谁都不知道。

但是这一送,学校里的家长就炸锅了,他们的孩子都在这个学校,将来要是和吴某康起冲突打架了,吴某康还不是可以随便杀人,反正杀了也没责任。这些学生家长告诉记者,他们不准吴某康入学,不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因为连他们自己都怕吴某康,吴某康才12岁,离14岁还有2年呢。

《史记·刺客列传第二十六》记载:“燕国有勇士秦舞阳,年十二,杀人,人不敢忤视”,吴某康也是年十二杀人,勇士肯定谈不上,但是人不敢忤视倒是真的,甚至对于这些不敢动手的平民来说,吴某康比秦舞阳更可怕。


未成年人究竟保护的谁


益阳市教育局表示,计划将其调换到无人认识的学校上学,从而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种做法明显是在推卸责任,警方不能管吴某康,亲属不敢管吴某康,教育局和学校能有什么办法去管束吴某康,吴某康必须送进少年收容所,否则放在哪里都是一个定时炸弹。

这种事情,不是没有先例的,广东番禹韦某,13岁掐死一个小男孩,无罪释放,14岁持刀将人砍成重伤,因满14不满16被轻判,关了四年,刑满出狱仅三个月,奸杀一名11岁小女孩。



最终,未成年人保护法,护出了一个杀人狂魔,韦某是未成年人不错,那名小男孩就不是未成年人了,他凭什么要被掐死,而那名11岁的小女孩就不是未成年了?她凭什么要被奸杀。

鉴于此,吴某康杀人之后被立即释放回学校,全校的小男孩和小女孩的安全,谁来保障,他们也是未成年人啊,未成年保护法能保护他们吗?要是吴某康再杀一人,谁能来负这个责任。

更可怕的是,要是吴某康和学校里的小混混说,只要年纪小,杀人是没事的,抢劫也没事,不信你看我杀人了,不好好的出来了,而且杀人之后谁都不敢管我了,想干嘛干嘛。假设出现了这样的事,那就是一个炸弹瞬间变成了一群炸弹,会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公开报道来看,弑母者吴某没有丝毫的悔意,他甚至反问媒体:“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吴某没满14岁,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从法律上说释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当地政府一放了之的理由,这种做法怎么能消除公众的疑虑,他们怎么给自己的孩子解释杀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不是守法的未成年人,而是违法的未成年人,岂不怪哉。


中国的熊孩子都被惯坏了


学校里都是祖国的花朵,结果突然出现了一株食人花,家长担心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是非常可以理解的,换我的孩子在这个学校,我宁可让他不上学,也要远远的避开。

但是除了吴某康这么极端的杀人案,我国青少年的管教其实是有很大问题的,不良少年太多,校园霸凌屡见不鲜,通常都是毫无惩罚,不了了之,因为涉案人员都是未成年人,不管做了多大的恶,法律都很难管束。而在美国,校园霸凌判的非常之重,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数量变得很少。

在美国50个州里,有37个州根本没有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从律法上说,哪怕是一岁小孩杀人,也要负全部刑事责任。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默认的判断方法是,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法律责任,推定7~12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能力,除非检方能提供相反证明,若被指控的未成年人不满14岁,检方需要证明该未成年人了解他做的是错事。

在美国,有一个8岁的小女孩,在学校更衣间里拍摄了一张另一个女孩只围了一个浴巾的照片传到了网上,结果直接被警察以“传播未成年人色情物品”抓走并起诉。相比而言,吴某康这种明显的杀人罪行,警方却毫无法律依据可以惩罚他,令人费解。

2015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一个高中生将一些硫酸铜放入另外一个同学杯子里,并骗他喝下去,由于处理及时,喝下硫酸铜的学生没有什么不良后果。但是这个下药的学生却被抓进少年拘留所,被警方指控并以“二级未遂袭击”定罪。

反观中国,曾有高中男生向女生杯子里下春药,居然被当成开玩笑而轻飘飘揭过,未成年殴打、折磨同学的事情屡不见鲜,如果没有出人命的话,现在的记者都懒得报道了,因为未成年学生打人而无罪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不良少年,是可以横着走的,警察都怕,学校里的老师,更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压根不会去管束的。

至于带头嘲笑、侮辱和孤立,散布谣言,用语言暴力让自己看不顺眼的同学生不如死,这些事情老师和警察更加不会去管。

所以,中国的熊孩子们越加的有恃无恐,嘲笑她侮辱她无所谓,往杯子里丢粉笔也被当成开玩笑,那下春药也无所谓吧,拉出去打一顿,让这个女生脱衣服吃泥土,大概也无所谓吧。

中国的熊孩子,就是在这种什么都无所谓的环境下,一步步的长成真正的熊孩子的。如果在一开始做错事的人没有人去教育他,没有人去惩罚他,那么他注定会越来越坏,伤害更多无辜的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该修改一下了,像今天这种杀人无罪放归学校,引发全体家长恐慌的案例,足以证明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巨大的漏洞。而实际上,那些被不良少年在校园长期霸凌的普通学生,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应该保护的对象。这个法律,保护的应该是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犯法的未成年人。

否则的话,如果这个杀人少年被教育局悄悄放到了你孩子所在的学校,在未来的二年里,你能安心睡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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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冰点特稿《这块屏幕可能改变命运》是否真实反映了教育现状?网课直播是教育普及的出路吗? - 远方青木的回答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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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才知道这事的可怕吗??

我们当老师的已经处在这样的恐怖氛围多少年了?


你以为小学生是最恐怖的?

错了

初中生才是叛逆高峰期,才是恐怖,

留守儿童兼初中生则更恐怖

所谓恐怖不仅仅是做恶,有的并不是做恶,有的或许是难以置信的麻木,有的是难以置信的多嘴,有的是难以置信的不能自控,至于注意力分散,行为习惯问题(小偷小摸)不良嗜好(抽烟喝酒,打牌玩手机)~~~~

这些需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联手花大力气才能扭转。

然而今时今日,家庭教育如果缺失了,实际上其他教育的基石是不复存在的,没有家长的支持,很多老师已经不怎么敢管学生,愿意管学生(背负的风险太大,付出的成本太高)

我举个例子,四年前在乡镇初中时,隔壁镇发生过的例子,一个数学老师上课没收了学生正在看的“”那种“”小说,没打没骂,学生觉得下了自己的面子,下课到办公室用一柄小刀抹了老师的脖子,拉了大概几厘米的口子,割断了一根血管。因为旁边就是镇医院,所以幸运的活了下来!

然而学生在学校没事人一样,没有道歉,没有开除,更遑论法律措施,连赔偿也没有(家长在外打工直接对这事置之不理)

后续我就不知道了



所以很多中小学教育要么佛系化,要么彻底暴力化,功利化。这是教育现状的必然走势。

而我们的专家和老爷们永远看不到这些,永远在说一些假大空的快乐教育啥的,基层教育真的需要的是快乐教育吗??不是!那么高大上的东西先等等吧


至于,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初中,爷爷奶奶带大,加不管教育只管吃穿的学生

是什么级别的战斗力可以了解一下

而这种学生在乡镇比比皆是


………………………………………

这里说一句,只有各位跟教育隔得很远的路人眼里才有“”天真无邪“”的孩子

也只有沉溺在高水平教育的专家跟优等学校的老师会赞同你们


越接近真实的基层教育,就越明白一个道理

小学生,初中生的恶毒,傲慢,偏执,自私都是登峰造极,

那种无理性的做恶,没有施加在人身上时,很多旁人以为是有趣,当施加在人身上时,就是案子中的场面

而这些都是政治不正确的,都是不能说的

………………………………

有朋友在评论区里问解决办法,

恕我直言

我们对于制定法律的人实际上没有啥影响力

就如同我们对制定教育政策的人没有啥影响力一样

当然也跟我们对制定房产土地政策,医疗政策没啥影响力一样

我们曾以为炒房客,莆田系,应试教育是问题的根本

实际上呢?

房价是炒房客推高的?

莆田系造就医疗产业化,医疗产业化造就了莆田系,高价药?

我们的教育的根本问题是高考的问题,还是资源投入不足引起的恶性竞争?

这个案子里体现的法律问题,我不妄言,但是所体现的教育问题,说实话我们无能为力。而且可以预言,如无扭转性改变。一切必然走向那个最难接受的方向



除非有排山倒海的舆论压力,否则,老爷们连看都舍不得看一眼

…………………………………………

感谢在评论区的各位的理解

我已经离开那所乡镇初中快四年了

原因嘛,

短短的两年半班主任生涯中,光是送学生去医院,我就送了十一次。有蹲厕所被同学用门撞破头部动脉的,有用铅笔刀划方便面在手上划拉下两个手指头的,有打篮球撞同学身上衣服拉链给同学的太阳穴留下一个大口子的,有半夜在宿舍偷偷喝啤酒打牌吃辣条然后拉肚子到虚脱的~~~~不一而足,打架真的是家常便饭,爆发原因不明,有时候为了一张卫生纸,一个晾衣架(亲自处理过的)他们都可能打起来

很多人一定很奇怪,这么精彩的班级,这么巧的事怎么就我遇上了?没错我就是那个年级那种班班主任

我抗住的所有的压力,处理了所有的问题。什么学生偷了瞎眼大伯2000块钱充游戏,什么半夜爬墙去上网,什么学生打群架都难不住我这样的大块头男教师

直到某次地方到学校普法教育,那位专家律师在台上得意洋洋给学生普法说:你们放心,理论上来说你们在学校受到的一切伤害,哪怕是走路摔伤,撞伤都有学校的责任。即便不是学校的明显责任,法院出于同情弱者的角度,也会判决偏向你们。

(天地良心,虽然我已经不能一字一句的记得了,但绝对没偏离他的语意)

我只能选择考走,逃离苦海

我曾经工作过的这所学校是一所镇上的中学,留守儿童在50%左右,我的班级则是那种班,留守儿童超过85%。没错,只有不到5个人不是留守儿童。

镇的下面还有几个乡,那里有货真价实的乡村初中,里面学生的战斗力怎样我无法形容。就学业而言,一个年级六七十个初中生,顶多能有十来个可以读高中(大部分还是那种混日子的高中)


我现在在某市的某个小学教数学,六年级,流动儿童很多的学校



手上有个班某个学生已经好几年动不动用跳楼威胁老师,他的家长也跟老师说“”他就会用跳楼威胁大人,老师你莫怕,你真的拉他去窗台他不会去跳的“”


各位你们去拉他敢试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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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件事情最恐怖的,还不是弑母本身。

而是他在其后完全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悔恨、自责,哪怕难过之情。而是极其理智地处理了案发现场:

他把案发现场卧室的门反锁,藏起了钥匙。然后把沾满血迹的衣服换下,菜刀被扔到了屋后的鱼塘之中。最后,还用母亲的手机给老师发短信,说自己生病,第二天上不了学了。

这种事儿,哪怕很多成年人都不可能做到,更别提他还是个孩子…

然后,他还与自己的叔叔进行了如下对话:

“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
“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
“以后怎么办?”
“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男孩只有12岁,没有到刑事年龄,已经被警方释放,将有可能回到学校正常上学。就和他自己预料的一样…


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很多国家,14周岁以下的孩子犯罪是完全不付刑事责任的。

法律的逻辑是这样的:

判定一个人“违法”,需要违法者拥有“犯罪意识Guilty Mind”。即犯罪者在犯罪前是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是大多数国家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小孩子脑部发育不及常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那么理应不该被审判。

但是,14岁这个标准,真的合理吗?

14岁的杀人犯,真的可以借口:我不懂事,就逃过法律制裁吗?

在青少年犯罪判刑上,其实可以参考一下美国的做法。

美国大多数州是不存在最低犯罪年龄的。所以理论上,1岁的婴儿都可以被关进监狱。当然,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美国人也不可能把婴儿扔进监狱。

那么他们是怎么做的呢?

在儿童被指控犯下重罪的时候,法院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认知水平测试。

只有当一个孩子在犯罪前,对自己即将犯下的罪刑有明确的认识的时候,才有可能对他发起诉讼。

这个规定等于是扔掉了年龄限制,完全按照每一个孩子具体对犯罪的认知进行审判。让部分“早熟”、犯下重罪的孩子不至于成为漏网之鱼。


2003年,华盛顿州的两个12岁孩子Evan Drake Savoie 和 Jake Lee Eakin,约了患有自闭症的同学Sorger到小树林玩。

两人随后使用木棍和刀杀死了Sorger。现场非常可怕,用一名警察的话说“受害者的脑袋就像南瓜一样被砸烂”…

两名少年凶手随后串供、辩称自己无罪,但没能瞒天过海。

事发后,两个杀人犯被进行了认知水平测试,其中Eakin的智商达到了93,而犯罪行为也被法庭认为是有预谋有计划的。

根据这个结果,两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就不能作为轻判的依据。

“12岁的孩子明白伤害和伤害某人意味着什么。所以法院不会把年龄作为考量要素。”——县法官


两名12岁少年最终都被指控一级谋杀罪。分别被判处14年,以及20年徒刑。并在成人以后转到普通监狱服刑。

另一起案件,2001年,同样12岁的Christopher Pittman,在被祖父棍棒教育之后,用散弹枪杀害了自己的祖父祖母。

其后他把房子付之一炬,带着枪、狗、以及33元,开着祖父的车逃走。

在被捉拿归案之后,他还撒谎说是有黑人入室抢劫,而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当然这个谎言随后被揭穿。

在庭审上,男孩的辩护律师打出了年龄牌:男孩发育并未完全,不能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审判。

但法院最后认为:

“鉴于上诉人被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这一论点并不令人信服。 上诉人策划了一次双重谋杀,并执行了逃生计划,还编造了一个虚假的故事。 上诉人的编造的故事是如此详尽,以至于在案发后的很长时间里都在影响执法部门执法。”

最后Pittman被判处30年徒刑。


在青少年弑母的惨剧发生以后,一些人把悲剧的原因归咎于缺少家庭管教。

这符合大家对留守儿童的印象:父母长期不在家,而祖父母对孙子孙女过于宠溺,使得他们缺少管教。所以应该让他们尽快返回社会,像正常孩子一样成长

但看完上面一些青少年犯罪的例子,以及这起弑母案,我们不难发现: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12岁的孩子,并没有我们像的那么无辜。

这里最大的问题不是那个孩子年龄是否太小,不能被判刑。而是他在杀人之前,主观上是否理解自己是在犯罪。

如果理解,就应该承担责任。

而通过现存的信息,我们其实可以看到,他的心智已经非常成熟。

他在杀人之后,为了躲避责罚,撒谎、丢弃凶器、处理犯罪现场。

这种冷血程度,真的不是普通的“年少”、“缺少管教”可以解释的。12岁,已经不是懵懂的婴儿了,对于生命,肯定会有最基本的理解。

而且全中国,和他一样的留守儿童有这么多,和他一样逃课、抽烟、当小混混的也不少。

但会去杀自己母亲的,能有几个?这个锅,留守儿童不背!

普通孩子,即便自私、叛逆,但对于杀人这样的事儿,还是会有底线的。

有一部分网友猜测,这个少年凶手,可能有反社会人格,漠视及侵犯他人的权益乃至生命,而不是不懂事。


那么,这么快就让他直接返回社会,甚至返回学校去上课,是非常不妥的。

退一步说,如果觉得入狱太重,那么送进少管所继续管理教育,也比不管要好的。

即便法律永远消除不了罪犯,也应该保障其他守法公民的利益。

不能让杀人的成本为零。


Source:

news.sina.com.cn/c/2018

sohu.com/a/280534117_34

infzm.com/content/96621

sbs.com.au/news/how-you

xinhuanet.com/legal/201

JAKE LEE EAKIN案例: murderpedia.org/male.E/

Pittman判决书:caselaw.findlaw.com/sc-

crin.org/en/home/ages/A

en.wikipedia.org/wik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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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恶不分年龄。










有反社会人格的人大多在小时候就会表现出来,很多从虐待小动物开始,暴力行为逐渐升级。

这孩子杀的可不是小动物。

最大的恶不是知恶而为,而是恶而不自知。

恶魔长大了会变成大恶魔,他不会突然有良心的,突然变得善良的(他们可以伪装得很有道德感)。除非他们换个脑子。

这个小学生12岁了,都上六年级了,不小了。12岁的孩子认知水平,道德感水平都很高了。

这个人杀了母亲后丝毫没有悔意,别说内疚了,还骗老师请假。后来还吵着要上学,好像再向大家证明自己“改过自新”的决心。

豪无良知,残忍至极,说谎成精。而且这孩子也不是冲动杀人,处理现场如此冷静。

反社会人格绝对是了。

另外,缺少父母陪伴和管教不是他变成这样的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多了去了,大部分都是至少缺少一方父母陪伴的。也没见几个杀人的,更何况是母亲。

我相信善良是天性,

邪恶也是天性。

神经学家詹姆斯·法隆教授研究了很多杀人犯的脑部扫描图,发现他们有共同的特点。

相比正常的大脑,变态杀人犯造影图所显示的受检者,其在额眶部皮质和杏仁核周围部分的脑功能都相对衰弱。在正常的大脑中,这些区域是用来控制冲动的(例如阻止冲动行为),所以当这些部位失灵之后,受检者就会变得很冲动。

前额叶皮质也是大脑中用来修饰人格和性格最重要的部分,帮助控制冲动、痴迷和反社会行为。

边缘皮质,是处理和加工人类感情的地方。

心理变态的凶杀犯身上,衔接额眶部皮质,扣带回和额叶皮质的带状皮质“连接器”——岛脑也发出了损伤或是脑功能低下的信号,使得这个脑功能低下的环路前后相同,形成一个回环。这里是有关焦虑和同理心的组织结构。

这些可以解释为什么心理变态者有时可以表现得如此冷酷和镇定。

心理变态罪犯的以上所有脑组织区域都有脑功能不足的表现,而其他类型的犯罪者,例如冲动型凶杀犯则只是在以上某个脑部区域中表现出功能缺陷,而不是所有区域都存在问题。

没有了来自良心和同理心的影响,那些冷酷的计划和残忍的行为变得精准、有力、井井有条。处理尸体异常冷静,在常人看来匪夷所思。

并不是说宣扬基因决定论,或者还原论。人是基因与环境的产物。基因提供了人格发展的脚本,环境影响了基因的表达。

我们不能断定他一定还会作恶。我们没有像化学物理公式一样的理论预测人的行为。但可以意识到行为发生的概率。

并且尽量让自己远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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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其实这事不是没有办法:

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人大代表试图通过立法手段解决这件事,尽管民间的呼声很高。

这意味着代表们不知道自己在代表什么,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代表;民众也没有觉得自己被代表了,而事实上也确实没有被代表。

这样下去早晚会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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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一位知友 @方子敬 贴出来了一篇去年的报道,说一位人大代表尝试推动相关立法。看来情况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糟。其实我觉得这件事不难解决,一个人大代表提出动议(当然,也可以是正式提案),要求取消重大案件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然后持反对意见的人大代表们阐述意见说自己为什么反对,直播两派辩论的过程,然后大家投票。如果持反对意见的人大代表说得很有道理,那么我想大家也会支持他的。哪怕这个过程长一些,大家也会认识到,立法机关是在解决问题。

但是怕就怕这事搁着,捂着,把本该立法解决的事情,搞得好像是执法的锅(真的有很多人在指责公安机关和教育局)。这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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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信VS西方式圣母,我们不应该只有这两种选择!

1、我今天就坦白交代了,其实我第一次知道杨永信的时候,心里是非常解恨的。因为我生长的环境,会「沉迷于电脑」的,都是不怎么爱学习的,甚至于是校园暴力的加害者。「终于有人能管管他们了」,心里当然美滋滋。现在回头想想,这种幻想「青天大老爷」的人治思维,是多么的愚蠢。

2、其实原来未成年杀人,没法去少管所劳改的,就会被劳教。而13年劳教被废除了。

1和2有什么关系呢?废除劳教,是为了落实「未经司法审判,不得剥夺公民自由」的原则。而这种原则的落实,以及这种法律意识的普及,就能有效避免杨永信。

明眼人应该已经看出来了,这两者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并不是非黑即白的。但是架不住某些势力给我们洗脑,让我们相信这是非黑即白的。比如我,我就被洗脑了,相信制裁青少年犯,就是要靠杨永信。像我这样的,那个年代叫做五毛。

与我相对的,叫做美分。他们则相信,玩网游是在追求自由,看AV是在文艺复兴。这可不是开玩笑,当时魔兽吧的帖子,直接声称「网游是熟悉电脑操作最佳方式,反对网游,就是反对我们熟悉电脑、反对我们通过电脑网络看到真相」。有人甚至总结出了「通往真相之路」:玩魔兽→熟悉电脑操作→看苍老师→学习翻墙→看到「真相」。

上面说了这么多,主要是为了显摆我网龄长,顺便也说明一下,我们在追求自由和人权的道路上,太被西方牵着鼻子走了。受到西方右翼自由主义和左翼圣母的影响太大。有些时候,我们修改法律,完善制度,不是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活条件,而是为了避免西方的讹诈。现在回头看,这样做是错误的。

我们几个月前,还在嘲笑加拿大,因为管不住吸毒,就把大麻合法化了。可我们呢,不也是一样吗?因为青少年容易犯错,反而放弃了对他们的管束。最终受伤害的,还是那些成年和未成年受害者。

总之说到底,还是老生常谈的事情,我们在追求自由和人权的时候,要按自己的方式,不能被西方牵着鼻子走。我们要有自己的左派,用符合中国国情的方式,推动社会进步。具体的,我能力有限,一时半会说不上来。但至少从直觉上,我感觉在杨永信和西方圣母之间,我们不必二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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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到咖啡馆装逼,不对,睡觉,也不对,看书,遇到了一个好久没见的朋友。他以前是个段子手,聊了几句,才知道他现在在做ip开发。

挨劈有什么好开发的啊,就摆在那里,你有钱就脱裤子上啊,我很奇怪。

他告诉我,大挨劈也轮不到他,他主要是找一些潜在的挨劈。

在几句话的时间里,我们俩都深刻的意识到了对方的无聊。

多好啊,我们赶快移到一张桌子上,相互帮忙找话题。

那个高高壮壮的男服务生没事就盯着我们看,直乐。

随后我们就聊到了,网上热议的杀妈小学生回学校读书的事。

朋友问我怎么看。

我试探着问了一句:要么,杀了。

朋友闭着眼睛面无表情。

我换了个说法:放了也有道理。

朋友睁开眼睛,饱含泪水。

他才十二岁他还是个孩子他懂个鸡毛,

这难道不是家长的学校的社会的错,

游戏在教网络小说在教电视电影在教他要杀伐果断,

他是同类他是下一代长了虫子的花朵也是花朵,

他的人生还很长他刚学会了拿刀带没学会拿笔没办法为自己辩护,

我们原谅偷税的名人出轨的名人家暴的名人拆家的狗抓人的猫为什么不能宽容一个小学生,

他才十二岁他还是个孩子他懂个鸡毛,

人类已经损失了一个干嘛要用损失另一个的方式作为惩罚这样人类就失去了两个没有人是一座孤岛,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

狗可以训练周处可以成为英雄网红可以美颜明星可以p图为什么他就不能有一个机会,

法律说放了他哲学说放了他伟大的思想家们的著作里有无数章节为放了他而写你们这些暴民懂个屁,

他才十二岁他还是个孩子他懂个鸡毛

我被他宽阔的嘴型和思维方式折服,连连点头。

朋友问我,悟了?

我点头,悟了。

我的头上一声巨响,眼前划过一道强光然后黑屏。

清醒过来我第一反应是被雷劈了。

果然,转过头来我就看到雷神本人拿着个平底锅,站在我身边。

看到他脸上那完美的职业微笑,我才认出来这是那个男服务生。

我问:是你打我。

服务生保持海底捞水平的温暖微笑:对,我不累,你挺该打的

我:你为什么不打他?

服务生:他说了他是寻找挨劈的。

我看着服务生。

服务生:好吧,我们打了个赌,他找来五个人给我劈,他就可以免单,你是第四个。

服务生一边说一边举起锅子把我朋友拍倒在地:现在可以免单了。

2

法学家可以站队:

对于幼小弱小的同类,在制度上有什么样的保护,这是衡量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现在不是应该不应该放的问题,而是放出来之后,还要做点什么的问题。

伦理学者可以站队:

我们痛恨一个杀人凶手,是因为他对同类残忍无情,在理论上,每一个人都处在他的威胁之下,另一方面,我们是不是应该听从情感的驱动,用最残忍无情的方式去对待这个杀人凶手,他也是同类,同理,理论上,每一个人也都处在死刑的威胁之下。

心理学家可以站队:

很多人说这个孩子是反社会人格,我不确定12岁人格有没有形成,你不能去指责一个别人可能没有的东西,有没有合理可行的方式,让他能成为正常人。

社会学家可以站队:

今天的孩子们到底是在什么样的文化环境中长大,有没有更好的隔离机制,有没有更好的引导机制?

教育学家可以站队:

今天,到处都是唾手可得的大量的冗余和负面信息,对此,我们已有的教育方式可以很好的处理消化和应对吗?

专业学者的讨论,抽离了具体的个人,是在更大的层面上进行思考,而这样的讨论,会引发更严肃的思考,更广泛的关注,甚至会在制度上推动进步。

3

但对普通人来说,这事没办法站队,不管你有没有孩子,你都可以想象一下,你如果没法接受你的孩子和他同校,你就没法站队。

对普通人来说,如果一个人看上去不像人,听起来不像人,做事不像人,想法也不像人,那么,他就不是人。

所以对大部分人来说,他不是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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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要不这样吧。

让这孩子和当地县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教育局长……的孩子一个班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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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白左的命,先得了白左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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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天批判清朝落后腐朽,但大清律有些我还是支持的,比如这条:

《大清律·刑律·第贰捌肆》

凡谋杀亲祖父祖母及依律至亲如外祖父外祖母亲父亲母者,无论已伤未伤,斩!

附带一条司法解释:无论首从齿幼,预谋者皆斩!

已杀害者,凌迟!

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

后面还有一条注释:遇赦不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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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保护大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前不久的热门新闻,著名法学家,法学泰斗,被举报强奸,性侵。

然后北师大党委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免去其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职务,留党教育。


虽然不能因为法学泰斗性侵,强奸,就一棍子把法学泰斗的学术统统打死。


但配合这位泰斗一贯的套路,坚持刑法轻罪化,推动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推动废除死刑。


这类身为罪犯,专注为罪犯服务的人最终成为国家法学的权威,法律到底保护的是哪些人,是很难说理的。


大众对法律所有的义愤填膺,无法理解,都源于法律并不一定为大众服务的现实。


美国在这方面就非常明目张胆了。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警察没有宪法义务保护公民免受伤害。

美国佛罗里达学校枪击案发生时,四个警察躲在校门外旁观。

当公民被追杀侵犯的时候,美国警察是没有保护公民的义务的。

相反,公民拒绝协助警察,将被判处监禁。


在美国,司法机关,警察机构,是明目张胆的表现出其国家暴力机关,统治镇压机器的身份。


在中国,因为前社会主义的遗产,大众和舆论还是将警察和法律需要保护大众,当成一个普遍共识。


因为有这个历史遗留的共识,所以大众才会对各类恶法无法接受,无法理解。


美国人民没有这个共识,所以对于警察和法律不保护大众都有心理准备。

这才有了彪悍的美国人民,遇事先击毙对手的传统文化。


中国的这些共识正在发生变化。

法学界,法学泰斗,法学买办,法律制定者,多方势力都在努力将中国变成美国。


未成年人杀人不犯法,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经济罪犯轻罪无死刑……

这些反复引起大众愤怒的恶法之所以愈演愈烈,正是法学泰斗,法学买办,多方势力的集体努力,奋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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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欢 邀请。


盛情相邀,不好推辞;但......坦白说,相同的话题在知乎已经答过多次,参与者往往借题发挥多,耐心讨论少;更甚者,动辄以亲朋好友举例,以讨论之名行人身攻击之实。以今时今日本题下讨论的氛围,只怕认真答题不见得讨喜,中间立场亦无立锥之地。(恕我直言)无论是大家想要的,还是大家需要的,都远远不是一个答案。

@为欢 知友有邀,敢不从命;只是问答大概无用,自管自答,有需自取罢。


回应本题:

「怎么看待弑母小学生被释放返校读书一事,对犯罪的孩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只以目前披露信息及个人意见看,并不合理,由相应机关收容管教可能更为合适。


几处略作展开:

1、关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与考量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最直接的原因是「归因」与「归责」的二分。

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上,如果要对一个主体进行归责,首先必须确认其责任能力。

法律上责任能力被分为两个部分——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顾名思义:

辨认能力要求行为人能够确实的了解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包括法律上的负面评价和道德上的不正义。

控制能力要求行为人能够掌控其行为,包括在生理上对身体的完全掌控和心理上对行为的完全支配。

如果个体事实上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辨认能力欠缺,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不足,那么虽然我们能够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归因,却不能对其归责;完全无法控制的结果是难以苛责非难的。

一般认为,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没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因此基于前述「归因」与「归责」二分的逻辑,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2、目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性

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性,或曰「是否滞后」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原因在于,否认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也就是否认其刑事责任能力)并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基于医学、心理学、神经科学、教育学等诸多学科的事实判断

既然是事实判断,就有可能时移世易,这是当然之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种社交媒体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现代青少年的成熟年龄是否可能因此延缓或提前;这有赖于学科理论的发展和对儿童心理发育的进一步研究方能得出结论。在此意义上,目前制定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必然是正确的(的确可能存在滞后)。

然而这里更有必要关注的是,作为一个专业问题,观点和立场应当以相关学科的更新和发现作为理据,严肃、理性地进行讨论;而不是依靠剧情截图、个人体验或是随意类比。

大多数普通人都只是「曾经是未成年人」或者「接触过未成年人」,知乎是(至少一直假装是)一个尊重专业意见的社区,「隔壁十一区的某剧如是说」真的不合适作为一个立法案讨论的论据。


3、对本题是否适用「收容教养」制度的一点讨论

如前文所言,个人对本题的理解是「只以目前披露信息及个人意见看,并不合理,由相应机关收容教养可能更为合适」。

关于本例,两个值得展开的点是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能否移送收容教养以及存在监护人的情况下能否移送收容教养。


对于争议点一:

依据1993年《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是修改《刑法》。对未满十四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据此,未满十四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也可以收容教养。


对于争议点二:

一些观点认为家长尚在的情况不能收容教养,依据是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尚有家长不代表家长能够负责管教,这是两个概念。实际上,很多未成年犯罪正是因为家长无法负责管教才发生;曾经轰动一时的李天一案,就是父母尚在但是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典型。先例在前,足以说明这一理解是有欠妥当的。

而依据现已披露的信息,作案未成年人的情况比较极端特殊,原生家庭管教能力亦相当有限,出于保护及帮助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由收容教养机构的专业人士而非本就不称职导致悲剧的家长监护教育或许更为合适。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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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只是个孩子呐……所以,章豫书院了解一下,即能保证教育,还能避免祸害他人,毕竟书院的教官都是专业的:

3g.163.com/exclusive/ar

老鼠蟑螂在阴森的小黑屋内乱串。操场上传来撕心裂肺的惨叫。教官拿着钢棍挥过来……胤仁从梦中惊醒,冒着冷汗,咬着被子,压抑地吼,眼睛中冒着凶狠的光。离开豫章书院几年,他仍反复做着这种噩梦。
2016年6月23日,16岁的吴刚被父母带去庐山旅游,骗到豫章学院。进入后,他被扒光衣服,塞进小黑屋,与老鼠、蟑螂蜈蚣同睡。八天后,他正式接受书院的“国学精髓感化教育”,每天被打戒尺,开龙鞭,搬砖,甚至被同性恋教官叫去陪睡。终于有一天,他抡起一大瓶洗衣液,喝下半瓶自杀。学校不断给他灌水,直到吐血,抢回一条命。
这是豫章书院80多名学生大体的生活写照。该书院成立于2013年,是一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出要拯救“迷路的羔羊”,治疗问题学生。2014年,经有关部门批复,增加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工作职能,成为江西省首家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
近日,网友曝出,孩子们在豫章书院遭非法囚禁、虐待,暴力训练。很多人出来后,患重度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甚至精神失常。2017年11月2日,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豫章书院山长吴军豹回应称将学校停办,学生分流。
...
学校无处不在的暴力
众目睽睽之下,宋鸿被掀开裙子。校长任伟强拿着龙鞭用力抽打,教官在旁鄙夷地冷笑。她觉得无比羞辱,恨得咬牙切齿。宋鸿挨了五十多下抽,一条条淤青叠在一块,变成一堆黑色淤血。她被扔进小黑屋,趴了半个多月。
王小黄关在小黑屋时,趁着送饭逃了出去。两个男教官闻声跑来,将她踹倒在地。王小黄摔倒在凹凸不平的水泥地上,擦干口中的血,倔强地站起来,破口大骂。几个教官将她再摔倒在地。她挣脱出来,又被按下去。总教官抽出龙鞭,一顿暴打。惨叫声震耳欲聋,一百多下去,王小黄浑身是血,昏厥过去。
这些重大的惩罚都在田丰那报备。2016年,他成为豫章学院一名新办事员,负责统计孩子每天惩罚情况。学生犯小错误打戒尺,教官随时随地执行。情节严重者开龙鞭,由山长吴军豹和总教官张顺亲自执行。最严重者关小黑屋。每周约有五六个学生关进小黑屋。网易《知道》采访多名学生了解到,2016年以前的龙鞭的材质为钢筋,戒尺为铁制。2016年以后,均改为竹子。
除了报备的大惩罚,书院内隐形暴力无处不在。教官体罚,绕操场跑两百多圈,深蹲五百多个,还有蛙跳、下蹲等各种动作。学生轮流徒手掏粪便,疏通厕所。女生嘴叼着袜子,在众人面前跑步。夏天中午目不转睛地直视阳光好几个小时等。
...
王小黄每次收到父母来信都扔在一边,因为她知道自己寄出的信都被老师修改过。学院规定一个月可与家长通话一次,仅限十分钟,声音外放,老师监督着。为了快点出去,她每次极力讨好着父母:“妈妈,我爱你,我想你,我现在特别喜欢读书”。中途,王小黄也被家长接出去游玩过几天。她把在书院的遭遇告诉父母。父母却完全不予理睬。孩子入学时,他们签过一份教育配合协议,其中写到:孩子为了出去,会撒谎,诋毁学校,请都不要相信。

你看这环境、这集训的精气神、这敬业的教官们还有负责周全的管理措施,弑母的小朋友一定会脱胎换骨的,大家一起呼吁书院重建,在国学精髓的感化教育下,给所有未成年犯一个“美好”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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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他同学,我就先把这恶魔给杀了,因为我保不齐他什么时候会因为一个口角就把我杀了.反正我杀人也不用背负任何责任.

可哪一天我的某个同学可能就会因为我毫不犹豫地对同学下杀手而把我杀了,反正他也不用背负任何责任.

到最后学校只有一个人能活下来..大吉大利今晚吃鸡?

这不就是这种鼓励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产生的必然结果么.

我都惊讶于我居然能在这种法律下活到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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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进展是吴某被送往长沙一家机构接受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费用也不用家里承担,父亲将继续外出打工。但是,爷爷担忧说,不知道孩子到了那里,能不能像政府承诺那样,可以继续上学。

从头到尾有这二点很令人费解;

一、这件事情各种采访从头看到尾,不管是爷爷奶奶,还是父亲,怎么感觉对孩子妈妈的失去,都毫无感觉。感觉那个孩子妈,在家里一点存在感都没有,家里出了这么大的事,一家人真的是情绪出奇的稳定。

二、看很多政府部门忙前忙后,怎么感觉这个孩子有点像因祸得福。很多部门的热心做法,让我有点恍惚,怎么感觉这个孩子好像是受害者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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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把12~28岁强壮的年轻人全部保持在低温睡眠的状态,就可以清除2/3的犯罪。
——戴维.莱肯《反社会人格》,1995

注意,人家早在1995年写的书中,就把12岁看做犯罪频高发的年龄起点!

但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未满14周岁无论犯下多大的罪恶,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社会环境已然改变,这个14周岁的界线明显已经不合适了!

今天14岁的青少年和十年前、二十年前14岁的青少年,在接触到的信息量上有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必然导致他们的思维、行为截然不同,而我们的法律,为何不与时俱进呢?

其他答案已经举了很多青少年犯罪的例子,我这里就阐述一下今天的青少年为什么和以前的不一样,为什么会有犯罪低龄化的现象。

近几个世纪以来,儿童信息的来源是长辈的口和自己观察到的附近发生的事,再大点儿的儿童可以看书,但看书是需要门槛的,一方面书籍不如现在容易获得,另一方面儿童也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才能看懂一部分书。

那时,父母几乎在儿童初步认识世界的唯一媒介,在孩子眼里,他们高大慈爱懂得又多,是孩子模仿的对象和认识世界的知识源泉,于是孩子就这样遵从着大人的意志,一天天成长。

然而,当今社会,完全不一样了。

波斯曼在《娱乐至死》中提到:电视这一魔盒毫不留情地驱散围绕在孩子们周围那小心翼翼的迷雾,把人类社会残酷而激烈的事实一股脑暴露在儿童面前,让他们过早脱离了童稚状态。

而现如今,又何止电视这一媒介,移动互联网无所不在,孩子可以轻易获得到过去同龄人根本得不到的海量信息。

性、疾病、死亡、生育、成瘾、金钱、权力、战争、阶层、暴力、贫穷,世界的一切美与恶,过去是蒙着面纱在孩童身边徐徐展开,在孩子们天真的目光和大人的闪烁其词下躲躲藏藏,而现在,媒介慷慨而混乱地铺开一切,让儿童在海量的社会现实面前手足无措。

而获得信息的途径,无论上网也好,还是看电视也好,对儿童来说,几乎是毫无门槛的,不经过学习,也不妨碍海量信息的获得。

当然,信息本身没有过错,不能让电视和互联网为悲剧背锅。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现代家庭教育中,父母多了一项重要任务:引导孩子辨识他所获得的海量信息,分辨其中善恶,并规劝孩子抵制、正确看待不良信息。

这个事件中的少年,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家庭位置严重缺失。杀人者没有和父母产生依恋关系,在情感上形同陌路;他接受了现代社会的海量信息,但是仍然用原始人类的大脑处理情绪,什么是爱,什么是恶,他麻木,他没有感觉。

缺少父母作为引路人,尤其是家庭中缺乏父亲角色,青春期的男孩子会从社会上寻找所谓“大哥”,“大哥”罩着的感觉,就如同家庭中父亲角色的感觉——让儿子又爱又怕,这是父亲角色的投射。

但这种社会大哥、兄弟,一般并不是什么好鸟。

毕竟,从善如登,从恶如崩。

这样的孩子在十几岁的时候,他们突然发现自己身体发育近似成人,更加有力、灵活,体内的荷尔蒙上蹿下跳,在加上几个志同道合一起混的好兄弟,好像没有什么事情做不了。

父母是什么?只是要钱的对象,何况他们还没几个钱。兄弟一起玩多开心,兄弟才是最重要的。

父母碍着我了,砍他。

因为,我们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十七条》,趁年轻,干点大事,没有什么能够阻挡。

这里插入一个案例

四少年绑架杀人逃过死刑竟相视而笑

回到这个杀母案件,杀人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轻易返回校园,无异于放虎归山,还会有极大概率弑人。

为什么呢,因为反社会人格是一种非常稳定的人格特质,非常难以改变。关于这点,我在另一篇回答中也有提及,同样涉及少年犯罪,同样是沅江

让他回到社会,确实有法可依,但是,法本身,就对吗?

不让他回到社会,那让他去哪里呢?

杨教授那里?豫章学院?

似乎也没有很明确的归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少管所之类的社会教育体系还在完善中。

所以,依我之见

还是毙了吧,

早日让他们母子团聚啊。(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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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绝望。

无法对纯粹之恶进行追责,那种深入骨髓的绝望,在舆论不负责任的加持之下,将摧毁人之为人的信条。

变态杀人魔属于现代文明社会中,那类无法被摈除的bug,其存在并不以成人与否为准,而只以是否作案、是否被缉拿为标志。媒体动则摆出来追问的姿态,譬如是什么人间悲剧造就了魔鬼、魔鬼的人性一面、如何才能给魔鬼以关爱……

很遗憾,这些皆为乡愿,尽是梦话呓语。

善恶之分依赖于文明规范,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在于始终能秉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禁忌。这个12岁少年的所作所为,不是挑战了禁忌,而是摧毁了禁忌。

他不能划归禽兽范畴,因为自然界禽兽同类相杀相食尽管普遍,却都要限定在逼仄的生存空间(食物短缺、生态链崩溃)才能成立。他也不能划归人类范畴,因为最底线的恻隐之心,也该对着至亲,他像屠宰牲口一样杀了母亲,他在家欣然的待着,他淡定的扯着谎…他是什么?

他是它,它代表着一种纯粹的罪恶。从众的为非作歹是平庸之恶,至少可以靠对新生代进行良知育成去化解。然而,纯粹的罪恶是摈除天良的,它不能反思、不能追溯,它会消解所有的认知范式,它的存在只会让人恶心错愕,然后完全的无言以对…人们只能直接将其肉身湮灭,然后埋入深坑,插上警告牌成为新的禁忌。

杀不死恶魔,至少可以远离恶魔吧。

眼下,就在自诩公平正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这样身负纯粹之恶的东西,甚至连追责的余地都没有。人们愤怒、人们感慨、人们忘却,直到它再度显现,对应着一双双早已经麻木的眼。

因为,恶魔就在身边,当罪行被姑息和宽宥,良善之念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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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漏洞如果不补上,会非常危险

这个漏洞如果不补上,会非常危险,

这个漏洞如果不补上,会非常危险,

教授说,一些未成年人觉得


来自

《新闻1+1》 20150701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怎么治?


青少年犯罪占中国刑事犯罪的70%以上!!!!

有人说数据是不是真的,肯定是真的,这个是央视新闻


首先:

1

未成年继续犯罪概率远高于成年人;

一位19岁少年涉嫌奸杀11岁女童,而他才出狱不久。警方的通报如是说:“经警方核查,嫌疑人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


19岁杀人犯减刑出狱 又奸杀11岁女童(图)_新闻频道_中国青年网



宜宾县13岁少年易明21天撬车130余辆,并实施盗窃,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易明是根“老油条”,被抓10余次,一旦被放,又立即“回归”团伙中继续作案。易明8岁时父亲就因车祸身亡,母亲将其用铁链关在房间内也无济于事!

13岁少年21天撬车130余辆 自称想回归正常生活(图)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方某为抢一部手机,将过路23岁女老师泼汽油特重度烧伤,就在事发后几天内,方某又接连犯下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最终因方某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方某为抢一部手机,将过路23岁女老师泼汽油特重度烧伤就在事发后几天内,方某又接连犯下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最终因方某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老师大概率一生都被毁了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县城数据来看:

2015年—2017年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再犯罪案件5件5人,人数占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6.8%。虽然总体上看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数据情况较好,但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数据未能将自流井辖区内未成年时期曾受刑事处罚,成年后再犯罪的标本进行涵盖。此外,还应考虑到的是,在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行为最终不会进入审查起诉的程序。故上述统计数据反应出涉罪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矫治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1)因金钱利益而再犯罪的有1人,占再犯罪的20%;(2)在社会游走的边青,长期处于闲散状态,容易无事生非,继而因为讲义气或者冲动而再犯罪的有3人,占60%;(3)因没有钱开销平时的生活,找认识的人要钱不成,继而对其限制人身自由,转换为非法拘禁的1人,占20%。从主体犯罪动因看学历低,多为初中毕业(肄业)后不再继续读书,四处打临工,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处于闲散状态的社会边缘,需要生存,继而走上盗窃、寻衅滋事等犯罪道路上。



2

我们换位思考,

假设你是黑帮的,雇佣这些未成年犯罪会怎么样了?

肯定会更加容易了,

因为他们不会被惩罚,

且小孩子容易控制,




湄公河行动就有这样一幕,

非常恐怖,

其实是现实,


我打出来被知乎屏蔽了,

一些人就专门利用小孩子犯罪,



3

这件案子我分析过了,

其实孩子明显目前是有暴力倾向的,

比如打过外婆,

有一次我给他二十元钱,他觉得少,还打了我几下。

接下来这个孩子怎么办?

谁去管这个孩子?




是我的孩子去上学,

有这种孩子,我也担心,

很简单,他找你的孩子要钱,

你的孩子不给吗?


给了,天天要,天天给?

不给,你孩子怎么办?


你去找老师,老师敢管吗?

别人连妈妈都敢杀,老师管,不担心被杀了?



你去找这个孩子,你能怎么管?

打这个孩子一顿,他报复你孩子怎么办?



甚至你打他,

假设你和这种人在一起,

成年男子都会担心,

你能怎么办?

他杀了你,

他什么事情都没有,



4

校园欺凌为什么这么多?

就是因为这群孩子没人管

90年代真的没有这么多校园欺凌啊,

那时候学生都不敢的,

那时候家长找老师,老师就敢管理孩子,

现在老师敢管理孩子吗?






换我,我也不敢管这群孩子,陕西学生杀老师母女案开庭 检察官流泪陈词(图)换我,我也不敢管这群孩子,

几千元钱月薪,

把命没有了,

管理这群孩子干什么?

我宁愿不当这个老师,




即使警察管了,最多教育一番,

能把这些孩子怎么样?

杀人都立马放了,打人就不算什么了,

所以校园欺凌会越来越多,

如果不管理这些孩子,

这些孩子到社会上去了,欺负其它孩子了??





5

如果安分守己没有回报,

大多数人会选择做坏人,

因为劣币太多,会驱除良币;


你遵守公司纪律,公司扣除你钱,

你不遵守公司纪律,反而得利,

你觉得成年人有多少会遵守公司纪律??

同样的,未成年人一样的,他们往往会更加严重,

因为他们没有清晰的价值观,



那些教育从小善良的孩子,

从小好好学习的孩子,

从小待人礼貌的孩子,

都被欺负了,


请问谁去做好孩子???


被伤害的孩子难道不是孩子???


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有多残忍?好多少年犯知道14岁前要大干一场;

央视网消息:近日,一起发生在三个月前的事件,因为湖北孝感公安局高新分局的一纸通报,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当地一名初中女生被自己的小学男同学持刀挟持实施抢劫,被强制脱光衣服又遭剪刀刺伤,全身多处伤口。但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
今年3月30日,女孩小张在等电梯的时候,遭到男孩小黄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因为没有达到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案目前已做撤案处理……
湖北省孝感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嫌疑人黄某,是2004年9月出生,派出所当时是都已经立案了,最后对案件撤销了,因为这个不满14周岁不够立案条件。
受害人小张母亲:“我就不要什么赔偿了,我现在就要求他家孩子去坐牢,他们家孩子做出的事情完全不是未成年人作出的事情。”
当施害人小黄被执法部门“抓而又放”的同时,与他同龄的受害人小张的身心,却因无辜被欺凌而备受折磨。
受害人小张母亲:“胸腔积血,在医院住院16天,10天不能吃不能喝。这些都是我孩子受的身体上的痛苦,在家里发了疯似的哭,边哭边吼……还咬自己、扎自己。”
受害人小张和她母亲称,当天女孩放学进入楼道等电梯时,楼道角落里冲出一个男孩,持刀架住小张的脖子。
受害人小张母亲:“楼梯没有监控,他就威胁我孩子走楼梯上了4楼,401室没人住,进去就跟她要钱,然后孩子说我没有带钱……他就要求我姑娘把衣服全部脱了,脱得一件都不剩。”
据受害人小张讲,施害人小黄至少有剪刀、双刃刀、水果刀等四种刀具。
受害人小张母亲:“他不是用一把刀刺,刺了脖子,刺了大腿两刀,脖子有十几刀,他又跑到另外一个房间去了。然后我姑娘就趁那个时间从4楼跳到3楼平台。”
连日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热议。一时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不断升高。







6

关键是未成年人犯罪,

和成年人一样处罚的确不合适,

但我们应该有管理措施,

这是最关键的,

怎么管理,

比如看管所,

比如重罚监护人(钱拿出来给他们教育),

比如定期教育,给他们请心理医生,

而不是交给社会,





7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超出大家想象,

我找了些,

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屏蔽了,

非常恐怖,

原来看湄公河行动,

觉得那两个孩子可怕,


可实际上,你真的了解这类事情后,

其实比他们更加厉害的还有许多

大家可以自己去找,非常恐怖;




防微杜渐,

如果这件事还不引起重视

最后受害的会是我们每一个人


因为一个13,14岁的孩子拿出刀杀向你,

他是没有任何刑事责任的,

最多赔点钱你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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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是个杀了母亲的孩子啊!

原创: 知春路吴彦祖

来自:新闻哥

链接:他只是个杀了母亲的孩子啊!


12岁少年弑母案的处罚结果,让哥大跌眼镜。


不了解事件经过的同学,哥先给大家理顺一下。


12月2日,湖南沅江34岁女子陈某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有20多处刀伤,而凶手,竟是她的儿子吴某,12岁的六年级学生。





警察问吴某为什么要杀死妈妈,孩子说,自己抽烟被妈妈发现,挨了打,不满她管教太严,便杀了。





红星新闻的记者了解到,在砍死妈妈后,吴某并没有惊慌失措,反倒是做出了一系列冷血的操作:


带着2岁的弟弟吃饭、睡觉,似乎什么都没发生过。


正常接听母亲的电话,回复微信,甚至拿着妈妈的手机向班主任请假:“胡老师吴某明天请假行不?他感冒了……”


直到被人发现,他还能镇定地反驳“母亲不是我杀的,她是自杀。”





不知道你们怎么想,反正哥看完这条新闻,寒毛都立起来了。


哥不仅是惊讶于一个12岁的孩子能如此冷血,更惊讶于,面对家人质问,吴某明显不当回事,“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12月6日,因为吴某没有到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已经被警方释放。


是的,你没看错,公安局的凳子还没坐热,就啥事也没有的出来了!





当地教育局希望吴某家属将他“换个没人认识的学校”,再教育并进行心理疏导。




还真是应了吴某在接受询问时说的那一句“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12月6日,他要重返学校时,引起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





家长们的担心不无道理,很多人都有下面的疑问:


1.学校的老师敢不敢教他?
2.学校的学生敢不敢跟他做同学?
3.他还有心思学习?如果去了不能学习,那去学校干嘛?
4.12岁弑母都不用担责,是不是他可以肆无忌惮地威胁别人?


自家孩子有这样的同学,这是与狼共舞啊!





显然,面对如何管控少年犯这个难题,这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审判结果一点错都没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个12岁男孩身上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警察也很无奈。





在这里有人提到还有“收容教养”,这是一项专门针对未成年刑事犯案人员的惩戒机制。


不过,哥的智囊团中一位深圳律师说,她接触的案子里,哪有什么“收容教养”,都是把孩子送回给家属,深圳会有社区工作人员协助矫正,但基本上是走个过场,没啥作用。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对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时候”,并没有详细的解释。


孩子的家长还能管教他吗?哥可不这么认为。


因家里不富裕,吴某半岁的时候,父母就把他扔给爷爷奶奶外出打工,一年只能见两次面。直到弟弟出生后,他才搬到新房子和母亲生活。





至于父亲,关系更加生疏,难道要指望爷爷奶奶管?所以家庭管教没什么指望。


那“收容教养”呢?


最先报道这起案件的记者称,男孩的家属不是没有想过寻求政府的帮助,结果都被拒绝了。





就算达到了标准,中国“收容教养”的现况也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育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之前承担这一功能的工读学校,其数目也从最高峰的220多所,降到2009年时的67所,接纳的人数越来越少。(via@澎湃新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智囊团成员曹彧律师和哥说,在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视情况而定的。


像是美国,对小朋友并不会网开一面, 7至17岁的儿童是会被当做成人指控。


今年11月1日,美国一10岁女孩,为了阻止婴儿哭,她将婴儿摔在地上并不停地踩婴儿的脸。





尽管女孩一再称自己不是故意的,但她还是被控一级谋杀,将会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





回过头来再看中国,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完善,但真的会有人去具体了解,去身体力行的遵守吗?


未满14周岁,不负刑责,不能意味着犯罪者就没有责任了,也更不能意味着法律就放过他了。


如果放过他,那给孩子带来的唯一认识,就是自己这个年纪杀了人也没事,这才是最可怕的。





最后哥有一个迷思,就算法律放过了他,他该如何跟自己的亲人相处,待他长大成人,如若有了良心,他又该如何自处?

这些现实的问题将成为他成长道路上的一个个鸿沟,难以逾越。

12岁的他,并没有真正的逃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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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时,总会有声音说“他只是个小孩,什么都不懂”。


可谁都经历过“小时候”,十二岁,拍着胸脯问问自己,十二岁的时候,真的什么都不懂吗?


我十二岁的时候,也就是六年级左右(时间太久记不太清了,姑且是六年级吧),我已经进过网吧、抽过烟、打过群架、上过黄色网站了。


我脑袋上缝了三次针,有两次都是在小学的时候跟人打架出的事。


而我身边的几个发小,有的也开始早恋并做了一些出格的举动,如亲吻、拥抱等。


更别提现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现在小孩的思想与认知,早已远超于当时的我。


所以,每当有未成年人犯罪或是校园霸凌现象发生,而有人说“他只是个孩子”试图揭过此事时,那这个人在我眼里,已经是一头不配把基因传下去的蠢猪。


十二岁,早已有了明确的是非观念,已经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十二岁的我以及和我一起打群架的小伙伴,即便是打红了眼,也不会朝着头部等要害处下手。


那个时候的我们清楚的知道,出了事的后果会是如何。


而如今,2018年的十二岁男孩,难道不知道用刀捅人的后果吗?更何况是二十多刀,捅的是自己的生母!


即便是一头未开化的畜生,也不会有这样丧心病狂的举动。


而自承“万物之灵”的人类,却在用畸形的法律,包庇着一些连畜生都不如的未成年人。


一个用刀当面对着自己生母连捅二十多刀却受不到惩罚的人,下一次又会把利刃指向谁?


我就特别想问问:


这本该主持正义的法律,怎么就变成了人渣畜生们的保护伞了呢???


是不是非要等到事态糜烂到十四岁以下杀人等犯罪成为常态之后,法律才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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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释放合法(无可奈何.JPG);回学校读书不合理;未成年犯的处理方法很多,具体到本案,存在诸多障碍。

按照中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8类刑事犯罪放宽到14到16周岁。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群(编者注:因此吴某康被释放)。但《刑法》第17条同时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问题就出在这里,第一,吴某康的监护人有管教的能力吗?第二,政府收养就一定可行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说,如果未成年当事人对父母有情感依赖,父母可以有效管束,当然可以交由父母管教。而吴某康父亲在接受澎湃的采访时表示,儿子大概不到6岁时,自己就去广东打工,一年回家一两次,对儿子管教较少,多是电话联系。

据湖南当地媒体《潇湘晨报》报道,弑母事件发生与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爷爷奶奶溺爱孙子,吴某康只有2岁时其母外出打工,其他时间都是爷爷奶奶代养,从小染上一些不良习惯。

在公开报道中,在弑母事件发生后,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吴某康显得若无其事,称“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本就是个冷漠的人,加上与父亲的沟通极少,谈不上对父亲有何情感依赖。此外,抚养其长大的爷爷奶奶也已年迈,育人方法存在缺陷,不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因此,此路不通。我们再来看政府收容教养。

长期从事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表示,近年来收容教养的适用非常少见。“没有一个系统,机构设置特别少,一般在北上广和省会城市才会有收容教养所,地方城市很多都没有。所以大量类似的案件警方也无可奈何,只能把这些不到年龄的未成年人放回到社会中。”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田相夏也持同样的观点,实践中关于收容教养适用的相关程序、场所都欠缺。“收容教养之前跟劳动教养放在一起,劳动教养制度在2013年被废止后,收容教养在很多地方也名存实亡,缺乏载体和依托。”

“收容教养的场所过去是在劳教所,后来废除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就放到了少管所,个别的放到工读学校。这样也有一些问题,少管所是服刑场所,收容教养在方式方法上都应该同被判刑的未成年人有缺别,但是法律在这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说在必要时进行收容教养,收容教养的程序、教养方式、人员配备都不明确,所以实践中适用非常少。”宋英辉说。

综上,收容教养也存在困难。在中国针对未成年犯的处理办法,还有上述学者提到的少管所和工读学校,但这两条路径也不畅通。

所谓工读学校,后来改称为专门学校,是指国家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按照此前一些学者的说法,工读学校收容13岁至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达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

根据《监狱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即经常被提及的少管所(也有称“未管所”)。这意味着,未成年罪犯只有在被判处实刑之后,才能在少管所里执行刑罚。

而在此案中,一方面吴某康的行为已经不是轻微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他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判处实刑,所以工读学校和少管所对他都不适用。

吴某康虽已被释放,但鉴于其年幼,仍有接受教育的必要性。但急于重返学校实为不妥,成年人想到与杀人凶手共处一室都会不寒而栗,何况小学生。吴某康奶奶在接受澎湃采访时透露,12日下午,吴某康原就读学校的两位老师来到他们所在的招待所,表示从近天起,学校会派吴某康的任课老师每天来招待所给其孙子辅导功课。

皮艺军说,“考虑到他此前行为的性质,用这种极端的方式表达对母亲的仇恨,本身有很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家属可能想保证他受教育的持续性,但他的行为已经远超过可以在一般学校矫治的范畴。”

田相夏也认为,目前将吴某康送回学校,对其本人和其他同学都不是好的处理办法。“一方面他本人没有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我们在此案中还没有看到对他的惩罚;另一方面也会引起其他学生的恐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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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警察朋友说现在普法教育是比较成功的。

他举了个例子,一个十三岁的男孩性侵了隔壁班女生,事后扬言我不到十四岁,不够判刑。你已经失去了处女,不如嫁给我。

在我们这个三线城市,失去贞洁比死了还难受,人们甚至关注的焦点在女性是否好看,是否水性杨花。最终双方父母考虑再三,竟然定下了姻亲,校方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竟然做起了媒人。

这并非无稽之谈,最高法曾有《意见》:

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至于一些地方出现“冰释前嫌”的“好事”也就不足为奇了。


朋友说,保护未成年人是必须的,只是这个年龄是不是应该改一改,如今十二三早熟的孩子越来越多,甚至八九岁就知道性,有些恶性案件正是因为知道不够年龄,犯罪者才大摇大摆犯罪。


只是民法总则的年龄最终都是各退一步,刑法恐怕还得漫长,只是这些案件时时震惊我们。普法教育做的最好的应该是监狱,让犯罪者都学会了法律,以至于有些人出狱后钻法律空子,让人无可奈何。


其实许多未成年犯罪者都是缺少正确的家庭教育,又得不到学校的心理疏导,最终走上了犯罪之路。

只是家长没有能力教育,有的因为没有意识,有的因为生活,总之忽略或溺爱了孩子。

学校更容易理解了,我们三线城市的学校哪里有心理疏导,体育课都会被霸占,没有钱扶持,一心奔着学习,怎么会关注孩子心理教育呢。

说到底,还是资源不均衡,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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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有些人是怎么觉得我认为穷人不该生孩子?

世界上没有穷人,只有穷的时间段。是人都该生孩子,但不该在自己还受穷的时候为了生孩子而生孩子,在错误的时间做错误的事情你只能得到错误的结果。

我提一个小小的想法。

家乡困苦只能外出打工是社会发展的矛盾体现,但是大多数勤劳的人到了三十多岁,都会有了一定的积蓄,回到家乡也一笔小财吧?就算不多,至少可以满足在家乡的基本生活。然后生儿育女,虽然也很苦,但是家庭是完整的,家长本身有了一定素质—穷不穷不是重点,但为人父母确实需要一个标准的。

为什么不能等三十来岁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再去养育一个自己孩子?现在城市里二十五六还没结婚年轻人不多吗?他们也在为了未来奋斗,你怎么就一定要二十多岁养不起自己的时候生一个孩子?你的基因特殊吗?

没有自己的规划,就是生了穷,穷了生,越生越穷,有什么问题呢?

我从来不认为世界上有穷人,只是有的人现在穷。

我也不认为穷人不该生育,相反穷人的生育率才是社会的基本保障。

我只是不建议人在穷的时候生育,因为结果有目共睹。

而且我写的这个打油诗一样的对联只是说了种应该避免的社会现象。

那么有些人是为什么就体会出“穷人不该生育”了呢?

我想到了一个苏联政治笑话,以此结束。

有一次,朱可夫从斯大林的办公室里出来时,怒气冲冲地说:“小胡子魔鬼!”(斯大林有小胡子)
正在接待室的贝利亚(苏联特务头子)听到了这句话,他走进斯大林的办公室把这话告诉了斯大林。
斯大林让人把朱可夫叫了回来。“朱可夫同志,您从我办公室出往时说了一句‘小胡子魔鬼’,您是在说谁?”
“希特勒!我还能说谁呢?斯大林同志!”
斯大林笑着望向贝利亚。
“贝利亚同志,而您又是在说谁呢?”

那些大义凛然的几位,到底是谁认为穷人不该生孩子呢?



以下为原答案

上联:生了穷穷了生越生越穷

下联:杀了护护了杀越杀越多

横批: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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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的无理取闹之处就在于,对好人太过苛刻,苛刻到容不下一丝缺点。

但是这个世界对于坏人,却又过于宽容,宽容到了可以容许他犯下任何过错,甚至于还有人在为他寻找理由开脱。

当有你站起来,大声呼吁这不对的时候,就会有人告诉你,对不起,这是法律。

你心灰意冷走到了寺庙门口的石狮子边休息,大师走出来告诉你,好人需经九九八十一难,而坏人只需放下屠刀,便能立地成佛。

这时候天空一声惊雷,雨水湿透的不只是身体,还有那颗哇凉哇凉的心。


——————

随手写的感叹没想到能得到赞同,随便聊聊这件事吧。

这个孩子我并不是要直接处死,也不是一定要毁掉他的一生。可是他的认错态度,不感觉可怕吗?他说“我杀的是自己妈妈,又不是别人。”

很难相信,他甚至没有认识到杀人是错的,政府这时候不收押教育,反而是如此放出来。

我如果上学的时候坐在他的前桌,甚至都害怕他从后面捅我一刀,然后告诉别人“我杀的是我自己的同学,又不是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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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食人花,也是祖国的花朵嘛!

(请自行脑补领导讲话语气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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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唯一有权利原谅加害者的只有被害者,我们该做的是撮合他们尽早见面。

@Gigen 遗憾的是,我只会送你去见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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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奇女侠被暂停联合国女权形象大使一事,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中蕴含着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和值得深思的观点。要详细看待这件事,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去理解:事件的起因与经过: 背景设定: 2016年10月,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之际,联合国妇女署(UN Women)宣布任命神奇女侠为“赋予女性和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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