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格兰为例。当一名农奴到达城市后,他首先要找到住处,根据梅特兰的说法:
布拉克顿(Henry de Bracton,1216-1268年,中世纪英格兰法学家,著有《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曾谈及此问题,其观点显然由《爱德华王法》(Leges Edwardi,成书于12世纪)背书。根据古老习惯,在房屋中睡过三晚的客人,将成为户主家庭的一份子。至于不是他人的宾客的人,则应该编入十户联保(franco plegio)。
这是英格兰习惯法中的“三晚是家人”(third-night-awn-hinde)原则,即某人在某地居住的第一晚被视为陌生人,第二晚被视为宾客,第三晚应该被视为家人。布拉克顿对此有论述:
任何已满12岁的男子,皆须在十户联保会(view of the frankpledge)上宣誓既不行窃,亦不助人行窃。任何保有土地和房屋的人,即所谓‘户主’,皆须编入十户联保组。为其服役者,即所谓‘仆从’,亦当如此。任何仆从倘若被判受罚,或遭受控诉,在其未清偿罪责前,户主不得将其驱逐。从户主那里获取衣食的宾客,或仅从雇主那里以工资形式获取饭食的人,皆应视为户主家庭之一员,因为依据古老习惯,居留他人住所达三个晚上者便为主人之家人。第一晚尚可视为陌生人,第二晚便当视为宾客,第三晚便成为家人。
任何人,不论自由人还是依附者,除非其流浪各地,且在任何地方居留时间都不比其他地方更久,或者其拥有足以取代十户联保的特征,如身份高贵者、教会人士、自由地产拥有者和无法迁移的城镇居民,否则必须或者编入十户联保,或者由主人提供担保。
——引用《中古英国庄园制度与乡村社会研究》翻译
可以看出,若农奴借住于他人家中(包括旅店在内),收留他的户主或旅店主应对其留宿期间的行为担保负责,他们显然是其居住时间的见证人。
没有受到个人担保的农奴,应该加入所在城区(Ward)的十户联保,每一个想在城市定居的人也是如此。以伦敦为例,移民应该向所在城区的元老(alderman)宣誓,加入十户联保维持治安。这种情况下,十户联保会记录档案会记载每个人宣誓的时间。
1419年,《伦敦城白皮书》(Liber Albus)的编纂者,伦敦城主簿(Common Clerk)John Carpenter(1372-1442年)称:
即使在今天,伦敦仍然拥有古特洛伊城的自由、权利和习惯,并享有它的制度。
Carpenter声称,给予在城市里和平生活了一年零一天的农奴自由是特洛伊人的做法。这个神话非常有影响力,以至于在1428年,它被收录在《伦敦城字序书K本》(Letter Book K)中:
谨记,在英格兰国王圣爱德华及在此之前不可追忆之年代,如同伟大的特洛伊城,伦敦城业已有此习俗:每一个进入城市并在其中居留一年零一天且没有被其主人声索的奴隶都可以终生居住于此,如在救济院(hospice)及王家宫室(King's Chamber)一样。由此,圣王爱德华裁定,无论国王本人身在何处,无论其外出与否,伦敦都应该拥有并维护其全部的古老权利和习俗。再则根据与上述圣爱德华之法令保存于同一宝库(Treasury)中的国王征服者威廉授予伦敦人之特许状,伦敦人应得其在爱德华王时代所拥有之全部法律和权利,并进一步授权,如果奴隶在自治市之城墙内或国王——伦敦人一直以来敬重的首长——之城堡或城市内居住一年零一天且无异议,他们从那天起就应成为自由之人。
在《字序书》收录之前,布鲁图的建城神话和“新特洛伊”伦敦的权利与习俗就已经被多部典籍收录。而作为《字序书》收录此神话的契机,便是同年早些时候的逃亡农奴Barry兄弟的案件:
命各郡长若在其司法辖区内发现Richard Barry和Stephen Barry之踪迹——John Langestone和John Dayrell声称此二人是他们的逃亡农奴——除非他们已在王领内,则应将其逮捕,并于圣若翰洗者八日庆期(6月24日)将他们带到到威斯敏斯特的王家法官面前。亨利六世在位第六年(1428年)6月10日,William Babyngton(普通诉讼法庭首席法官,巴斯勋位骑士)于威斯敏斯特见证。
伦敦城的回复是:
对上述令状的回复结果,根据城市的古老习俗,所有寻求城市保护和自由的国王之臣民,和平居住一年零一天,且没有被要求遣返,则如其所愿,他可以继续留在此地度过余生。由于上述Richard和Stephen在上述令状递送之前已经在城里和平居住了四十多年,而且他们的地位没有异议,被普遍认为是正直且自由的。盖因其有损城市的权利和习惯,由此不能执行此令状。
还应补充一点,成为中世纪英格兰城镇的居民,并不意味着成为市民/公民/自由民(freeman),自由民拥有广泛的特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法律特权、免税特权和经营权等。最初,伦敦自由民也被称为“伦敦男爵/贵人”,作为伦敦的集体领主与“王国之同侪”而占有封建等级的一阶,市长更是被认为位同伯爵,《白皮书》称“自英格兰王国成立以来,尽归伯爵之荣耀及王前之位列,已属伦敦之首长”,市长“举剑于前,与伯爵同”;同样,英格兰东南沿海的五港同盟的市民最初也被称作“五港男爵/贵人”。说到这里,市民的高傲已经尽数体现了。
获得市民权的主要方式有三种:购买、学徒毕业、继承。由于市民绝大多数是男性,根据不同学者的统计,中世纪伦敦的市民人口在占成年男性居民的四分之一到四分之三之间波动,女性也可以成为女自由民(freewoman),她们也被称作femme sole,不依附于任何人,但大多数女性都是作为市民的妻子从而分有丈夫的市民权,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则被称为femme coverte,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经济法律权利依附于市民丈夫。伦敦的家族很少富过三代,因为伦敦的继承习惯法是男女平等继承,父母的家产均分给所有孩子,而且很多富有的伦敦人选择离开城市,在外郡购置田产,成为乡绅。豪门望族迅速衰落,新人又不日崛起,因此,中世纪的伦敦虽然位于封建体系中,且由寡头集团统治,但却不是一个阶级固化的社会,逃亡农奴也有其机遇。
这里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例。Simon de Paris,出身农奴,后来到伦敦,1288年前成为自由民,1299年成为元老,1302年担任郡长,他在1306年衣锦还乡,访问家乡Necton,回到他当年作农奴时住的“小窝”。他在那里被领主的执法官(bailiff)找到,要求其担任庄头(reeve),Simon拒绝了,而执法官逮捕监禁了他直到晚祷时间。而后Simon提起侵犯人身和非法监禁的诉讼,其辩护人强调他是伦敦的自由民而非农奴,法官和陪审团裁定Simon在被拘禁时是自由之身,应赔偿其损失共计100英镑(几乎相当于当时两三名无技能日工一生的工资)。
理论上讲,伦敦市民总体比非市民更加富有,但不能武断认为非市民都是被压榨的穷人,非市民的上限和下限都同样夸张。作为伦敦海关审计官的诗人乔叟,就是非市民,而他的下属Thomas Usk却是伦敦市民。非市民中有来自外郡希望实现梦想的伦敦漂,有外国人,有王国政府的职员,有外地富商士绅,有贵胄豪族,有神职人员,有进京上访打官司的原告被告,有律师学舍和行会师傅的学徒,有仆人,有日工,有小商贩,当然,也有逃亡的农奴。各式各样的人汇聚伦敦,怀揣不同的目的,就如同迪克·惠廷顿和他的猫,新耶路撒冷的金路和钟声总是吸引着白色王国的男男女女。
其实在大概40年前,香港就有这个法律:
不论有没有香港亲属,只要到达市区,就可以拿到临时身份证,以及连续住满7年,便可由绿印身份证变为香港永久居民。
后来1980年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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