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岳父灭门案的辩护律师蜀鼎律所魏东系四川大学法学泰斗,学徒遍布四川政法系统,对二审的影响力?

回答
岳父灭门案(也称为“川师大灭门案”或“重庆灭门案”,具体案件名称可能因披露信息不同而略有差异,但通常指该类性质的案件)的辩护律师蜀鼎律所魏东,其背景和潜在影响力确实值得详细探讨。

1. 魏东的背景与蜀鼎律所的声誉

四川大学法学泰斗: 将魏东称为“四川大学法学泰斗”,这暗示了他拥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极高的学术声誉。四川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界的重要力量,培养了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一位在这样一流法学院被尊为“泰斗”的学者,通常意味着他在特定法学领域有着开创性的研究、重要的学术著作、深厚的理论功底,并且在学术界享有极高的威望。这种声誉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光环效应”。
学徒遍布四川政法系统: 这一描述尤为关键。如果魏东的学徒真的“遍布四川政法系统”,这意味着他在四川省内的司法、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拥有广泛的人脉网络和影响力。
人脉的潜在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良好的人脉关系有时能够促进案件信息的沟通、理解,甚至在某些环节上带来便利。例如,辩护律师可能更容易与公检法部门的办案人员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解释辩护观点,争取更全面的听取意见。
学界与实务的连接: 作为学者,他可能更了解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距,也可能通过其学生在实践部门中传递其学术观点和法律理念。这种连接可以体现在对案件定性、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的解读上。
潜在的资源优势: 即使不是直接干预,其学生也可能在相关部门掌握着信息、资源,或者对某些法律程序和操作习惯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为辩护提供信息支持或策略指导。

蜀鼎律所的背景: 虽然信息中未详细说明蜀鼎律所的具体情况,但通常而言,一家能够承担重大刑事案件的律所,必然具备一定的规模、经验和专业能力。律所的整体实力也会影响其在案件中的辩护能力。

2. 对二审的影响力分析

二审(上诉审)与一审在审理模式、关注焦点和可操作性上有所不同,魏东的背景和影响力在二审中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适用和理论辩护的深度:
学术权威的解读: 作为“法学泰斗”,魏东在法律理论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在二审中,他可能会针对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提出深刻的法学理论分析和解释。例如,在定罪量刑的某个关键法律条文上,他可能能从更宏观、更基础的法学理论出发,指出一审认定的错误或不当之处。
高质量的辩护意见书和庭审陈述: 他的辩护意见将具有极高的理论说服力,能够为合议庭的法官提供不同于一审的、更具深度的法律视角。这种理论上的压倒性优势,尤其在法律解释尚存争议的案件中,可能对合议庭产生重要影响。

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的精准性:
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专业审查: 学者出身的律师,往往对证据的审查更为严谨。魏东可能会从证据法学的角度,对一审中采信或排除的证据提出更专业的质疑,例如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必要的关联等。
细节的挖掘与呈现: 他可能更擅长从纷繁复杂的案卷材料中,挖掘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细微证据或事实,并将其以有条理、有说服力的方式呈现给二审法院。

人脉与沟通的策略性运用(需谨慎解读):
促进信息沟通与相互理解: 如前所述,学徒遍布政法系统,这可能意味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信息传递和观点沟通会更加顺畅。例如,辩护方可能会更早、更清晰地了解到控方在一审中的证据和观点,以及法院在某些程序上的考虑。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有助于辩护律师更精准地制定二审策略。
对庭审程序的熟悉与把握: 他的学生可能在各自的岗位上熟悉和参与庭审的各个环节,这使得魏东本人对二审庭审的流程、法官的关注点以及辩论的技巧有更深的体会和把握。
争取更多关注和听取意见的机会: 在一些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一位有声望的律师及其身后的人脉,可能会促使法院在程序上给予更充分的听取意见的机会。

心理和策略层面的影响:
提升被告人信心: 拥有这样一位“泰斗”级律师作为辩护人,无疑会极大增强被告及其家属的信心,有助于稳定其情绪,更好地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
形成对案件定性的“权威性”反驳: 如果一审的判决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事实认定不清,魏东的介入和高水平的辩护,可能会形成一种对一审判决“权威性”的有力挑战,促使二审法院在审慎复核时更加重视辩方的观点。

3. 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方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尽管人脉和声望可能带来一些便利,但在现代法治框架下,法律的适用最终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本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任何形式的“关系”或“人情”都不应成为影响判决的决定性因素。
“泰斗”的学术严谨性: 真正的学术泰斗,其辩护一定是建立在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之上,而非仅仅依靠名头。他的影响力更多体现在其专业能力和理论深度上,而不是“干扰”司法的能力。
二审的审级监督作用: 二审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因此,即使魏东的辩护非常出色,其核心作用仍然是帮助二审法院更全面、更准确地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公正。
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证据情况: 案件最终的走向,取决于其本身的事实真相、证据确凿程度、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再有能力的律师,也无法凭空改变既成事实。

总结来说:

岳父灭门案的辩护律师蜀鼎律所魏东,如果其“四川大学法学泰斗”和“学徒遍布四川政法系统”的描述属实,那么他在二审中的影响力将是多维度且深刻的。

学术层面: 他能够提供极具深度的法律理论分析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意见,挑战一审判决的法律基础。
实务层面: 他可能具备更强的证据审查能力,更了解司法实践的运作,并通过其广泛的人脉网络,促进案件信息的顺畅沟通和辩护观点的有效传达(但绝非不正当干预)。
策略层面: 他能够为被告提供坚实的信心支持,并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说服力的二审辩护策略。

这种影响力是建立在他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在行业内的长期积累之上的,他能够为被告争取到最高水平的法律辩护,并可能在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上对二审法院产生重要的说服作用。然而,这种影响力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发挥作用,最终的判决仍然要回归到事实与法律本身。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先声明本人的基本背景:理工科教系统从业者,无产阶级劳苦大众一员。

首先,魏东是不是法学泰斗,和他是不是一个合格律师没有必然联系。事实上,作为律师,从程序正义性(下有更多讨论)上来讲不应该预设立场,虽然作为辩护律师,可以而且应该在法律程序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谋求利益最大化。在当今中国尚未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教条废死派”律师是没有资格担任杀人嫌犯辩护律师的,因为他们预设了该嫌犯必然不死的前提,这是对法律程序正义性的破坏。正常地,一个律师在合乎程序正义性的前提下,可以对杀人嫌犯争取非死刑判决。当然,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很难做出一个普通律师(魏东律师不在此列)是不是“教条废死派”的判断,所以这是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之间的一个明显不能吻合的例子。

其次,他作为一个有名的废死派教授,确实培养和影响了很多学生,其中死读书、不知理论联系实际、不思精进自己思想的学生(欢迎补充列表)就成为“教条废死派”法官、律师、教授、学者。

再之,是不是法学界的泰斗和他是否能够了解社会现实、体察舆论民情没有必然关系,法学也有偏哲学理论、形式逻辑等理论层面研究的学术独立性。健康的社会里,既要有“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学者、教授, 也要有关注社会现实的。因为学术既可以是象牙塔里的玩具,具有独立性和超现实性,比如数学、基础自然学科及文学、史学、哲学等,也可以是社会求利工具,比如各种工程应用学科、以及文史哲、社会科学的应用。作为求利工具的法学实践(律师辩护、法院审判、检察院监督),必须要和社会的治理现状紧密结合,因为它们都是在现实世界中的利益博弈工具。

下面我们来看看作为“教条废死派律师”魏东律师 以及“教条废死派法官”王静宏 (如何评价 王静宏:

) 在“岳父灭门案”(岳父张志军残忍杀死女婿 邹朔、邹朔父母邹成海、杨会芬)中的法学实践,希望大家能冷静分析,互相学习,更欢迎批评、指正。

在阐述本人观点之前,请大家先对该案案情总体有个了解:

1. 2019年1月10日一家三口(邹朔及其父邹成海、其母杨会芬,父母皆为中学教师)在邹朔家中惨遭岳父张志军预谋杀害灭门。

2. 2019年12月20日,一审判处凶手张志军死刑。

3. 2020年7月,二审就开庭了,被害人的一代、二代旁系血亲 如@小白杨yyyj (她的文章列表里有各种庭审细节、证据等,请自行查看)等毫不知情。被害人邹朔是邹成海、杨会芬的独生子女,在此案中原生家庭被残忍灭门,邹朔与妻子张瑜(杀人凶手 张志军之女)育有一女,年不满三岁。

4. 2020年10月28日,二审改判凶手张志军死缓。二审法官是教条废死派法官 王静宏,辩护律师是教条废死派律师 魏东,被害人的血亲们因未被通知而不知道有二审,因而也没法参与二审。

5. 2021年4月6日,被害人家属取到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后,经热心网友告知,被害人血亲 方知该案二审改判死缓,因而被害人血亲向高院索要判决书,却发现判决书被四川高院列为国家机密,后迫于舆论压力才交付判决书。

6. 2021年4月23日,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向四川高院递交申诉状。

7. 2021年5月6日,四川高院发布再审(复核二审审判)决定书。

8. 2021年8月20日上午,再审开庭!

9. 目前,该案正在四川高院进行二审复核中,敬请持续关注。

下面是本人基于法学常识(大学本科都学过法律)做的阐释,着重讨论该案在审理、辩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性和实体正义性。

请先阅读我写的关于程序正义性和实体正义性等两个概念的小科普:法律和道德不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由国家暴力机关负责实施,而道德靠公众的个体自觉施行。近现代法学讲求程序正义性(又被称为可见的正义,即审判、辩护等法律实施环节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公正客观无偏倚)和实体正义性(又被称为 结果正义,即审判结果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二者中,现代法学和法律实践更注重程序正义,因为它的可见性且易于判断、衡量、监督,并认为程序正义性是实体正义性的前提,这很好理解,有毒的树上长不出好果子,煮茶叶蛋的工艺流程造不出原子弹。

友情提醒:以下是观点混着事实,请大家开动脑筋,不可盲目轻信:

二审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皆存在严重违背程序正义性和法学常识的方面。具体如下:

1. 二审在不通知被害人的任何成年血亲前提下,偷偷重审。(事实,被害人血亲 @小白杨yyyj 那有证据)

2. 二审时采纳杀人凶手女儿的谅解书。(事实,同上有证据)

3. 二审结束后,不给被害人血亲及时发送二审判决书并将其列为国家机密。在二审结束半年后,因被害人血亲网络发声,四川高院才迫于舆论压力递交判决书。 (事实,同上有证据)

因而,本案二审全程是典型的违规、违法操作,丧失程序正义性,由此二审审判结果的实体正义(结果正义)性也荡然无存。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诉、辩护双方自由举证、法官不预设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出判断,审理过程公开透明,这些基本程序正义在本案的二审中没有任何体现,因而结果正义性全无,这正是引起舆论关注、大众对“吃绝户”恐慌的根源。

针对二审审判环节的违规、违法的法学实践,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如下:

1. 根据法官应客观、无偏倚的程序正义原则,二审法官 王静宏 作为“教条废死派”不具备该案审理资格。因为他预设了任何该类案件的嫌犯都不应被判死刑的立场,这就是明显的不客观有偏倚。事实上此案并非第一起这样经王静宏法官之手的案例。(本人观点)

2. 二审律师 “教条废死派律师” 魏东 在此案审理中,在没有被害人邹朔及其父亲邹成海、母亲杨荟芬的任何成年血亲在场的情况下,呈堂 凶手张志军女儿张瑜 替被害人邹朔及其父母出具的谅解杀人凶手张志军的法律文书,枉顾常识和法律证据利益冲突回避的程序正义原则,诱导法官做作错误判决。二审律师还呈堂 张瑜为邹朔幼女(不满三岁)出具的谅解书,并呈堂张瑜伪造的借款条、群众求情书等众多材料,颠倒一审判决中采信的确凿证据(比如张志军预谋杀人的证据、张瑜及受害人邹朔事实婚姻结束,因而无权为其出具谅解书、张瑜非邹朔父母的血亲、无权替邹朔父母出具谅解书等基本事实和法学常识),如此违背法学常识的种种操作,使得 魏东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违背了作为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观点混着事实)

3. 综上,该案的教条废死派 审理法官 王静宏,该案杀人凶手张志军辩护律师“教条废死派律师” 魏东 ,枉顾法律的程序正义性和法学常识,严重危害三名受害者(皆被张志军预谋残忍杀害)的基本法治人权以及受害者家属的切身利益,极大伤害了中国国家法律的庄重、严肃性,造成恶性”吃绝户“社会恐慌和舆论的愤慨。(观点混着事实)

目前,该案正在四川高院进行二审复核中,敬请持续关注。

user avatar

本案可怕的点在于如果不是蜀鼎律所公众号发了一篇庆功文,受害者家属可能根本就不会知道有二审且改判死缓。

上网搜二审判决书,文书网上写的涉及国家机密,就这一通操作,除了偶然事件,外面的人怎么知道张志军居然没死成。

魏东在整个事件里也许并不有决定性,但绝对有辅助性。我认为说废死的前提是至少做到程序无误,一审时受害者家属又不是没去。二审时法院不通知他们,是不是因为有的人知道要用到谅解书呢?

该刮骨疗毒了。我们需要共产主义战士,不需要权力寄生虫。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