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声明本人的基本背景:理工科教系统从业者,无产阶级劳苦大众一员。
首先,魏东是不是法学泰斗,和他是不是一个合格律师没有必然联系。事实上,作为律师,从程序正义性(下有更多讨论)上来讲不应该预设立场,虽然作为辩护律师,可以而且应该在法律程序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谋求利益最大化。在当今中国尚未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教条废死派”律师是没有资格担任杀人嫌犯辩护律师的,因为他们预设了该嫌犯必然不死的前提,这是对法律程序正义性的破坏。正常地,一个律师在合乎程序正义性的前提下,可以对杀人嫌犯争取非死刑判决。当然,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很难做出一个普通律师(魏东律师不在此列)是不是“教条废死派”的判断,所以这是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之间的一个明显不能吻合的例子。
其次,他作为一个有名的废死派教授,确实培养和影响了很多学生,其中死读书、不知理论联系实际、不思精进自己思想的学生(欢迎补充列表)就成为“教条废死派”法官、律师、教授、学者。
再之,是不是法学界的泰斗和他是否能够了解社会现实、体察舆论民情没有必然关系,法学也有偏哲学理论、形式逻辑等理论层面研究的学术独立性。健康的社会里,既要有“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学者、教授, 也要有关注社会现实的。因为学术既可以是象牙塔里的玩具,具有独立性和超现实性,比如数学、基础自然学科及文学、史学、哲学等,也可以是社会求利工具,比如各种工程应用学科、以及文史哲、社会科学的应用。作为求利工具的法学实践(律师辩护、法院审判、检察院监督),必须要和社会的治理现状紧密结合,因为它们都是在现实世界中的利益博弈工具。
下面我们来看看作为“教条废死派律师”魏东律师 以及“教条废死派法官”王静宏 (如何评价 王静宏:
) 在“岳父灭门案”(岳父张志军残忍杀死女婿 邹朔、邹朔父母邹成海、杨会芬)中的法学实践,希望大家能冷静分析,互相学习,更欢迎批评、指正。
在阐述本人观点之前,请大家先对该案案情总体有个了解:
1. 2019年1月10日一家三口(邹朔及其父邹成海、其母杨会芬,父母皆为中学教师)在邹朔家中惨遭岳父张志军预谋杀害灭门。
2. 2019年12月20日,一审判处凶手张志军死刑。
3. 2020年7月,二审就开庭了,被害人的一代、二代旁系血亲 如@小白杨yyyj (她的文章列表里有各种庭审细节、证据等,请自行查看)等毫不知情。被害人邹朔是邹成海、杨会芬的独生子女,在此案中原生家庭被残忍灭门,邹朔与妻子张瑜(杀人凶手 张志军之女)育有一女,年不满三岁。
4. 2020年10月28日,二审改判凶手张志军死缓。二审法官是教条废死派法官 王静宏,辩护律师是教条废死派律师 魏东,被害人的血亲们因未被通知而不知道有二审,因而也没法参与二审。
5. 2021年4月6日,被害人家属取到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后,经热心网友告知,被害人血亲 方知该案二审改判死缓,因而被害人血亲向高院索要判决书,却发现判决书被四川高院列为国家机密,后迫于舆论压力才交付判决书。
6. 2021年4月23日,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向四川高院递交申诉状。
7. 2021年5月6日,四川高院发布再审(复核二审审判)决定书。
8. 2021年8月20日上午,再审开庭!
9. 目前,该案正在四川高院进行二审复核中,敬请持续关注。
下面是本人基于法学常识(大学本科都学过法律)做的阐释,着重讨论该案在审理、辩护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性和实体正义性。
请先阅读我写的关于程序正义性和实体正义性等两个概念的小科普:法律和道德不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由国家暴力机关负责实施,而道德靠公众的个体自觉施行。近现代法学讲求程序正义性(又被称为可见的正义,即审判、辩护等法律实施环节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公正客观无偏倚)和实体正义性(又被称为 结果正义,即审判结果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二者中,现代法学和法律实践更注重程序正义,因为它的可见性且易于判断、衡量、监督,并认为程序正义性是实体正义性的前提,这很好理解,有毒的树上长不出好果子,煮茶叶蛋的工艺流程造不出原子弹。
友情提醒:以下是观点混着事实,请大家开动脑筋,不可盲目轻信:
二审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皆存在严重违背程序正义性和法学常识的方面。具体如下:
1. 二审在不通知被害人的任何成年血亲前提下,偷偷重审。(事实,被害人血亲 @小白杨yyyj 那有证据)
2. 二审时采纳杀人凶手女儿的谅解书。(事实,同上有证据)
3. 二审结束后,不给被害人血亲及时发送二审判决书并将其列为国家机密。在二审结束半年后,因被害人血亲网络发声,四川高院才迫于舆论压力递交判决书。 (事实,同上有证据)
因而,本案二审全程是典型的违规、违法操作,丧失程序正义性,由此二审审判结果的实体正义(结果正义)性也荡然无存。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诉、辩护双方自由举证、法官不预设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出判断,审理过程公开透明,这些基本程序正义在本案的二审中没有任何体现,因而结果正义性全无,这正是引起舆论关注、大众对“吃绝户”恐慌的根源。
针对二审审判环节的违规、违法的法学实践,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如下:
1. 根据法官应客观、无偏倚的程序正义原则,二审法官 王静宏 作为“教条废死派”不具备该案审理资格。因为他预设了任何该类案件的嫌犯都不应被判死刑的立场,这就是明显的不客观有偏倚。事实上此案并非第一起这样经王静宏法官之手的案例。(本人观点)
2. 二审律师 “教条废死派律师” 魏东 在此案审理中,在没有被害人邹朔及其父亲邹成海、母亲杨荟芬的任何成年血亲在场的情况下,呈堂 凶手张志军女儿张瑜 替被害人邹朔及其父母出具的谅解杀人凶手张志军的法律文书,枉顾常识和法律证据利益冲突回避的程序正义原则,诱导法官做作错误判决。二审律师还呈堂 张瑜为邹朔幼女(不满三岁)出具的谅解书,并呈堂张瑜伪造的借款条、群众求情书等众多材料,颠倒一审判决中采信的确凿证据(比如张志军预谋杀人的证据、张瑜及受害人邹朔事实婚姻结束,因而无权为其出具谅解书、张瑜非邹朔父母的血亲、无权替邹朔父母出具谅解书等基本事实和法学常识),如此违背法学常识的种种操作,使得 魏东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违背了作为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观点混着事实)
3. 综上,该案的教条废死派 审理法官 王静宏,该案杀人凶手张志军辩护律师“教条废死派律师” 魏东 ,枉顾法律的程序正义性和法学常识,严重危害三名受害者(皆被张志军预谋残忍杀害)的基本法治人权以及受害者家属的切身利益,极大伤害了中国国家法律的庄重、严肃性,造成恶性”吃绝户“社会恐慌和舆论的愤慨。(观点混着事实)
目前,该案正在四川高院进行二审复核中,敬请持续关注。
本案可怕的点在于如果不是蜀鼎律所公众号发了一篇庆功文,受害者家属可能根本就不会知道有二审且改判死缓。
上网搜二审判决书,文书网上写的涉及国家机密,就这一通操作,除了偶然事件,外面的人怎么知道张志军居然没死成。
魏东在整个事件里也许并不有决定性,但绝对有辅助性。我认为说废死的前提是至少做到程序无误,一审时受害者家属又不是没去。二审时法院不通知他们,是不是因为有的人知道要用到谅解书呢?
该刮骨疗毒了。我们需要共产主义战士,不需要权力寄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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