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件事,我一直在谈一个基本原则:
你要办扫黑的案子,你就办扫黑的案子,就是枪毙了他我也不管;
你要办防卫的案子,你就办防卫的案子,用侵害大部分人正当防卫权的办法来扫黑,做不到一事一议,这就不对。
有人一直跟我说,虽然防卫人当时面临着恶意侵害,面临着主观恶意的侵害行为,虽然侵害者持刀、聚众、强行闯入,虽然警方通报明确指出,侵害者在要求防卫人叫人之后、援手来临之前就已经开始了暴力侵害行为,但是,既然防卫人造成了一死二重伤的结果,那就是防卫过当。
也有人一直跟我说,防卫人涉黑,防卫人有很多前科,防卫人有很多罪行。
但是我还是那个原则:
你要办扫黑的案子,你就办扫黑的案子,就是枪毙了他我也不管;
你要办防卫的案子,你就办防卫的案子,用侵害大部分人正当防卫权的办法来扫黑,做不到一事一议,这就不对。
这回是防卫人有前科、有罪行,倘若没有呢?
我当然知道法律上有“累犯从重”的规定,但是法律上什么时候有“防卫行为视同累犯”的规定了?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混淆了扫黑案件和防卫案件。
你要办涉黑案件,你可以历数其罪行,枪毙也好,重刑也好,那都是他活该。
你要办防卫案件,你就不能以其采取了多种防卫措施并通过反杀的方式防卫成功为理由,认定防卫过当。
我明知有人要袭击我(这个案件里已经明确要进行侵害了),我是否可以叫人?叫人算聚众斗殴、不受正当防卫规则保护的话,那这个防卫规则不就是专门为侵害者准备的吗?
他们叫人的时候你们限制他什么了?
只起到了限制防卫者的作用而起步到限制侵害者的作用,这样的防卫规则不就是看人下菜碟儿吗?我要是能拉起一支军队来,那还用得着你来赋予我防卫权?
这法律是保护普通公民的还是保护“比普通公民更普通的公民”的?
我明知有人要袭击我,并且已经实现了持刀闯入,我是否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和平解决,或者一开始就不准备和平解决,而是假意谈判诱使对方懈怠然后反击?
倘若防卫规则限制我只能采取和平解决的方向,不能选择反击,你这个防卫规则不就是专门为侵害者准备的吗?
敌未退出国土前言和者即汉奸!
法律原则不能违背的基本的社会对抗常规。
防卫规则首先必须有利于防卫人。
正当防卫原则的核心要义,只能是“让挑起重大伤害事件的侵害者死了白死”!
现在这起事件是谁挑起的?是身上罪案累累的防卫人,还是同样身上罪案累累的侵害者?
这起案件本来很好处理。
第一,防卫案件:侵害人死了白死,第二,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无罪。
第二,扫黑案件:防卫人涉黑罪行通过防卫案件被发现,在防卫案件之外另案处理。
打个比方就是:
大汉奸汪精卫和陈璧君被抓起来枪毙,死有余辜;但是临刑前过来看守的“临时工”说反正人都要死了,就强奸陈璧君(有一说一,我觉得以陈璧君的姿色一般人真下不去这个手),结果被汪精卫当场反杀导致一死二重伤。然后法庭说汪精卫因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判处死刑,汉奸罪就不判了。最后汪精卫虽然还是死了,但是死因是“誓死保护妻子”,而不是“恶贯满盈明正典刑”,这叫什么事儿?
你要办防卫案就办防卫案,要办扫黑案就办扫黑案,现在这算什么事儿?
我看通报里刻意强调说当事人认罪服法,但是抗诉的是不是当地检察院?
在一起抗诉案件里强调认罪服法几个意思啊?
这也叫反转?
对了,我看这起案件中辩护律师也明确提出:
“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这两句话哪里有问题呢?
有的网友一直在强调涉黑,涉黑与防卫性质并没有关系。不要因为防卫人涉黑,就一心就想着趁着这个机会把人给做了。这样做才是真正的法盲。不是说你不懂法,而是你不懂你牺牲的是什么。
这样做牺牲的是普通人的防卫权。
汉奸确实该杀,但是强奸陈璧君不是锄奸!
电视剧里总是写富家公子地痞流氓土匪强盗抗日,但是现实生活中真正的抗战英雄大部分都是家世清白的青年学生、世代务农的普通农民、纪律严明的人民军队。你得分清你究竟要办什么案子。你要办扫黑的案子你就办扫黑的案子,你要办防卫的案子你就办防卫的案子。按照扫黑的案子来说,这个当事人有可能够得着枪毙。按照防卫的案子来说,这个防卫人根本就够不着重罪。你知道他罪孽深重应该办他重罪,那你就去办他的涉黑案。汪精卫应该死于“恶贯满盈明正典刑”而不是“誓死保卫妻子”。
现在不是乱世,非迫不得已,能不用私刑就不要用私刑!
懂法律的大佬来说下,这种无良媒体选择性报道犯法么
还有就是,为什么官方不下场,任凭这些媒体乱报道。
这不明摆着的吗?双方摇人斗殴,吴方战士已出发,吴方守塔,对方提前攻打,发生冲突。这不叫聚众斗殴?某些答主估计是身代其中,竭力洗白吧!
这根本不是之前媒体曝光的,无辜少年说错了话被群殴,逼不得已反杀。
双方都是混混团伙,吴某之前涉及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奸等多项罪名,不说天妒人怨,起码也是劣迹斑斑。
而且当事人很清楚自己未成年人的身份,也不是第一次拿来当挡箭牌了。
所谓的被殴打反杀,其实就是之前跟另一个混混团伙一直有仇,然后被仇家堵路了。
吴某迅速垚人,对面很亮敞,给了他打电话垚人的机会,但没给他虎朋狗友赶来的时间。
只是没想到吴某这个“无辜少年”一看形式不对先下手为强,反杀了一个。
你可以理解成天辉中单五人被抓,第一时间打了十个信号,但队友tp没落地对面就动手了。
结果没想到中单爆发太高先秒了对面一个脆皮后排。
也算是服了某些人了,每次带节奏都能陷进去。
扫黑打伞都几年了,政法系统整顿都开始第二轮了。
现在大一点的事情都是上党委会、检委会或者审委会讨论,意见记录在案不说政法系统现在是终身追责。
得多大能量的人才能拉上检委会加审委会给你做非法判决?
果然,跟我几天前猜测的一样,是媒体恶意带节奏。
这个案子,大家千万别骂人家孩子和孩子家属,借用刑法上的一个概念叫“期待可能性”——你不能对他们为孩子喊冤有任何期待,换做是你,你也可能会做,人之常情。
那这事儿该怪谁呢?
怪带节奏的各大无良媒体们。
我恳请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打击这种选择性报道行为。
我们从头盘一下:
2021年8月31日,微博上突然蹦出了一条热搜:16岁少年遭8人围殴反杀获刑十年。
而这条热搜下面的最热门,也就是这个消息的出处,是极目新闻某记者发布的一篇报道。
而这片报道写了什么?
大家可以看一下。
这片报道漏洞很多,比如,判决书只拍了判决部分、抗诉书里的部分事实与报道描述严重不符。而这篇报道所有的事实都没有客观支撑。
就拿报道开头举个例子:
槽点有两个:1.正常新闻媒体如果是依据判决书,会在开头说一句“判决书显示”。2.明明有判决书不晒,却自己编辑一段文字,而没有选择更加客观的“一段文字配图片”,你在怕什么?
然后重点来了:
这片报道的所有采访素材,都来自于辩方。
作为记者,你哪怕写一句“记者采访了检察机关……………………”后面结果是采访到了、被拒、不便回应、会向公众择期通报………………是什么都无所谓。
你采访都不采访?说好的理性中立客观呢?
要不是这记者不懂法律,让我们看到了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刑事和解等和报道主张完全矛盾的部分,我相信更多的人会被蒙在鼓里。
然后,原始报道的媒体或者记者编辑不懂法就算了。
最可气的是这帮转发报道的新闻媒体——我目之所及,就 没 有 一 个 指 出 疑 点 的 。
好一点的,标注据极目新闻转载,就连图片水印也不遮挡。
坏一点的呢?
我现在回过头来搜,已经找不到他们的报道了,应该是删了。
人家直接把抗诉书有疑点的部分全删掉,只截图上边抗诉书的标题:
缺不缺德?
最可怕的是这帮如此操作的人很可能是懂法律的,因为没专业知识不知道这段话对整段报道意味着什么。
所以,这事儿自始至终就是某个无良媒体发起,其他媒体不过大脑疯狂扩散,小部分媒体还精修了一下的闹剧。
你知道闹剧最讽刺的是啥么?
我真没看到有媒体采访公检法要另一种说法。
没有媒体这么做。
其一是挑拨防卫还是防卫;
其二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检察官在公诉意见明确,故意伤害事实中,被告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但属于防卫过当,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王某进入房间后先是与被告人吴某发生了争吵,并未立即实施侵害行为。
2.王某让吴某叫人,吴某也打电话叫了刘某乙带东西过来。
从上述两个细节来看,吴某主观上有斗殴的故意,而且存在挑拨朱某实施侵害行为的嫌疑。
那么,哪一点才是可能影响吴某行为定性的关键呢?
首先,防卫目的系正当防卫的主观要素,但是不代表行为人本着防卫目的的同时有斗殴的故意,就可以否定正当防卫。举个例子,甲与乙本身交恶,某日甲在街上正常行走,乙见状持刀上去砍杀,甲出于防卫目的反杀乙,但是本身主观上也认为杀掉乙可解心头之恨。这种情况下,甲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但是不能仅凭借其主观的其他恶性要素否定正当防卫的定性,因为正当防卫的要素已经满足了。
其次,挑拨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更不用讨论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正当防卫的起因要素系不法侵害发生,但是挑拨防卫的案例中,行为人的在先行为对于起因是有贡献的。换句话说,行为人本着伤害他人的目的,有意识地促成违法阻却事由形式上成立,以试图排斥自己行为的不法性,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认定为互殴而非正当防卫。
所以,关键看吴某和王某的争吵内容,里面有没有挑拨防卫的嫌疑。当然,约架的言论除了证明被告人主观有斗殴故意之外,本身也可以作为论证挑拨防卫的依据之一。另,挑拨本身必须是以不法行为或者言论挑拨,合法行为或言论刺激加害人的不属于挑拨,譬如假设甲以收保护费为由让乙交钱,乙说我不交,凭什么让我交,甲遂打人的,这个不属于挑拨。
首先,我们尽量不要带入被告人的劣迹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对客观地评价故意伤害事实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
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被告人属于特殊防卫,而公诉人认为系防卫过当,那么关键争议很明确,被告人防卫手段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中院通报的情况中,系王某同行人员朱某指使罗某等三人殴打被告人,带匕首的王某没有动手,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三人,造成罗某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明确罗某等三人是否持有武器。
若罗某等三人未持武器,采武器对等说,可以直接得出防卫过当的结论。从法益衡平的角度来看,则需要结合罗某等三人的行为对被告人生命法益的危及程度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一,如果罗某等三人动手殴打的力度,伤害部位等未造成危及他人生命的风险,那么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反击刺伤罗某等人属于过当。
二,如果罗某等三人的殴打行为严重危及被告人生命安全,但是在被告人用匕首驱离后被告人补刀的(因为通报中称被告人存在追击被害人的情况),虽然不法侵害尚未完全停止(三人有反击可能,这个时候不能认为被告人不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否则会反向给三人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但是行为也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最后就本案定性方面再多说一句,我认为本案涉黑涉恶倒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反转,只是部分媒体片面截取部分事实炒作确实有误导大众之嫌;另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不应因品行,劣迹或者罪数而被拔高定罪(量刑酌情从重是另一回事)。
专业问题交由专业的人去做,更何况中院现在已经披露了一审查明的主要事实(巧妙回避了二审法院关于事实及定性观点,恪守司法机关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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