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什么条件?是不是只能划给独资公司?

回答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一个十分严肃和规范的操作,并非随意为之,更不可能只局限于划转给独资公司。其背后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旨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下面我将详细解读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条件以及其接收方的范围,力求内容详实,不落俗套。

一、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核心条件:为什么要做?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通常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服务于更宏观的国家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或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其核心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1. 国家战略需要和政策导向: 这是最根本的出发点。例如,为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将优势资源向重点行业或关键领域集中;或者为了支持特定区域发展,将资产划转给当地国有企业;又或者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将涉及关键领域的资产划转给具有特定使命的国有主体。
2.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是持续推进的重点,无偿划转是实现某些改革目标的重要手段。比如,为了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将其划转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化公司管理;为了整合优势资源,组建大型国有集团,将旗下企业的资产划转给集团总部或指定子公司;为了盘活闲置资产,将其划转给更有能力和意愿进行盘活的企业。
3. 优化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 当国有资产的权属关系不清、管理效率低下,或者资产的用途与出资人的管理目标不符时,可以通过无偿划转来理顺管理关系,提升运营效率。例如,将不属于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资产划转给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4. 履行社会责任或公益目的: 在特定情况下,国有资产也可能为了履行社会责任或实现特定的公益目标而进行无偿划转。比如,将闲置的国有土地划转给政府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公共设施。
5. 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某些情况下,法律法规本身就规定了资产的划转途径。比如,在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形下,其资产的处理就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总而言之,无偿划转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合法依据,不能是随意处置或利益输送的手段。

二、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实质性条件:怎么才能做?

在确定了“为什么要做”之后,具体的操作也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1. 权属清晰,性质明确: 划转的国有资产必须权属清晰,即其所有权归属明确,不应存在争议。同时,资产的性质也要明确,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还是股权等。
2. 经过法定评估和审计: 这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核心环节。划转的资产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或备案。同时,也要对划转主体和标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 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划转行为必须经过划转主体(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内部的董事会、股东会(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等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
4. 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这是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最关键的外部审批环节。根据资产的规模、性质以及划转涉及的主体类型,可能需要获得不同层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批准或备案。例如,重要的央企之间的资产划转,可能需要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5. 合法合规性审查: 在整个划转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
6. 签订正式的划转协议: 经过批准后,划转双方必须签订正式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协议,明确划转资产的范围、数量、价值、交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7. 完成资产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 协议签订后,还需要按照规定完成资产的实际交付,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使划转接收方依法取得资产的完整所有权。

三、 谁能接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不是只能划给独资公司?

关于接收方,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疑问,答案是否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接收方绝非只能是独资公司。其接收范围是多元化的,主要取决于划转的目的和接收方的性质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和政策导向。

通常情况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接收方可以包括:

1. 其他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企业: 这是最常见的接收方。将资产划转给其他同属国有性质的企业,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中管理。
2. 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相对控股公司: 如果划转的目的是为了整合优势资源、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也可以将资产划转给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
3. 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许多国有企业与各类资本融合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符合国家战略和政策方向的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有可能成为接收方。
4. 地方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 如前所述,如果划转是为了剥离企业社会职能,或者支持地方公益事业建设,资产也可能划转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5. 特定的中央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集团: 在央企或地方国企改革过程中,可能会成立新的集团公司或专业化公司,用于承接整合的国有资产。
6. 非国有企业(非常有限且特殊的情况): 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且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例如,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为实现特定产业布局优化,或者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重组,理论上存在将部分资产划转给非国有企业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且必须经过最高层级的严格审批,并确保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和重大利益不受损害。这种情况下,通常也不是“无偿”划转,而是有对价或附带条件的“划转”。所以严格意义上的“无偿划转”接收方绝大多数是国有性质的主体。

关键在于,接收方必须是能够承接该资产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的法人实体。 接收方需要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运营能力和资金实力,并能承担划转资产的后续管理和发展责任。

总结来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一个涉及国家战略、企业改革、资产管理和法律合规的系统工程。其核心在于“合理性”和“合规性”。条件包括战略目的、内部审批、外部批准以及资产评估等多个环节。而接收方则不限于独资公司,而是根据划转目的和资产性质,可以是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在极其特殊且受严格管控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及非国有实体,但“无偿”的性质使得国有主体成为压倒性的接收方选择。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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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开宗明义亮结论:不是。

我们先看作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基本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是怎么表述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在这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是将“企业”和“公司”分别列举的,而不是将“企业”作为“公司”的上位概念。此处的企业,指的是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工业企业,他们作为国有独资企业,一样可以作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主体。


另外,国务院国资委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通知第三条明确写明了: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U05:239号)的规定办理。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国有全资企业”的表述,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或出资者,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尽管该企业有多个股东或者多个出资者,但层层追溯后,实际的股东或出资者仍然只有国资委一个。

当然,在《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一个bug,就是它表述全资性质的国企时,用的是“国有全资企业”这一概念,表述独资性质的国企时,同时用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这两个概念,难道“国有全资公司”不能进行无偿划转?这个不太科学……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以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并非只能划给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是否包括国有全资公司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全资公司在无偿划转时没有本质区别 ,应当是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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