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于我国来说法学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回答
法学之于中国,并非空泛理论,而是活生生的命脉

我们谈论法学,绝非仅仅是书斋里的学问,也不是什么遥不可及的象牙塔。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庞大人口、复杂社会和快速发展变革的国度来说,法学,它的存在意义,渗透在我们社会肌体的每一个角落,它是一种根基,是一种导向,更是一种保障。

一、 秩序的基石:让社会不再是一盘散沙

想象一下,没有法律,我们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就像一片没有边界的旷野,人人都可以为所欲为,强权即真理,弱者只能任人宰割。法学,正是通过系统性的规则和制度,为社会构建起一道坚实的秩序藩篱。

明确权利与义务: 法学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明确了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的财产受不受保护,我的安全由谁来保障,这些都需要法律来界定。这就像给每个人一张“行为许可证”,知道自己的边界在哪,也知道别人的边界在哪,从而避免无休止的冲突和混乱。
规范社会行为: 从交通规则到合同约定,从刑事处罚到民事赔偿,法学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行为纳入到可预测的轨道中。这使得我们可以预判他人的行为,也让自己的行为有章可循,减少了不确定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解决纠纷的依据: 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矛盾。法学提供了公正、权威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和依据,无论是邻里之间的侵权,还是商业合同的违约,亦或是刑事犯罪,法律都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让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了个人恩怨升级为社会动荡。

二、 公平的追求:向着更加美好的社会迈进

法学并非只是为了维持现状,它的深层意义在于追求公平正义,这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制约权力,防止滥用: 在任何社会,权力都具有潜在的腐蚀性。法学,尤其是宪法和行政法,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它规定了政府的权力来源、行使范围和程序,确保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而不是成为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工具。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监督和挑战不当的权力行为。
保障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包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人民性。好的法律应当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例如反歧视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这些法律通过制度化的手段,为那些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提供保障,让他们也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多元的社会。
促进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稳定的法律环境是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执行、市场监管等法律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吸引了国内外资本,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三、 价值的引领:塑造国民意识和道德风尚

法学不仅仅是规则的集合,它还承担着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

培养法治精神: 法学教育和实践,能够帮助公民理解法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靠法”的习惯和意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治精神”。这种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倡导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通过对契约的强制执行,强化了人们的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这种意识的普及,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和健康的商业文化。
传播民主法治理念: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学也成为传播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政治文明理念的重要载体。通过对法律制度的讨论和研究,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素养。

四、 应对时代挑战:法学是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工具箱”

我们身处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从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到环境污染的治理,再到科技进步带来的伦理挑战,这些都需要法学提供解决方案。

回应科技发展: 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大数据等新技术,都对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法学需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这些新技术的应用,避免潜在的风险。
解决社会转型期的矛盾: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深刻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会更加复杂。法学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为化解这些矛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参与全球治理: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使得中国能够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国际合作和共同发展。

总结来说,法学对于中国而言,绝非可有可无的装饰品,它是:

国家治理的“指南针”,指引国家发展的方向。
社会稳定的“压舱石”,确保社会运行的秩序。
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捍卫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明进步的“催化剂”,推动社会向更文明、更理性的方向发展。

法学就像一种空气,我们可能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一旦缺乏,整个社会将窒息。正是法学的存在和发展,让中国这个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国度,能够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夯实根基,追求进步,保障人民的福祉。它的意义,体现在每一个公正的判决,每一次权利的伸张,每一次社会秩序的维护之中,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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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论证过程是这样的:
既然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意志,
那么法治国家只需要一个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立法机构和一个贯彻统治阶级意志的行政机构。

所以,司法机构其实没有必要存在。
对于立法者而言,一个拥有自己价值判断的司法人员,极有可能用自己的意志去代替立法者的意志,是不利因素,而一个机械适用法条的司法人员,才能保证立法者的意志得到贯彻。
所以即使存在司法机关,法律人也只能机械适用法条,不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更无论什么法律人的精神了。

实际上,我所接触的大多数法律人,内心深处均认同题主的这个论证,法律人的职责就是机械执行法条,哪里用的着什么价值判断和法律精神。不过,他们没能像题主一样,看出这在逻辑上会得出司法机关没有存在必要这个结论。他们只是本能感到自身利益受损。

而且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把司法机关当成行政机构——政府的一个部门而已。

所以,题主的论证过程,非常切合中国现状。

但是,这个论证是错误的。

一、司法机构完全不同于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的关键是看结果如何,目标是否达成,而司法机构的关键是理性的过程,这个理性过程所体现的,就是法律人的精神,就是法治社会的价值规范。


唐朝的时候,甲为了救自己的兄弟,用竹子刺伤了乙的手臂,十二天之后乙死了。准律以杀人罪论处,当时的刺史柳宗元提出:甲“救兄有急切之情,中臂非必死之创”。请求“屈法以全性命”。

柳宗元的结论是对的,甲即使有罪,罪也不至于死。司法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的结果大家都知道,关键是如何达成这个结果的思维过程。

在现代刑法看来,救兄有急切之情,甲其实很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为使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罚。中臂非必死之创,甲以竹子刺乙的手臂,最多也是伤害故意,而非杀人的故意。

柳宗元的两句话完全在关键点上,不过唐朝的司法机构无法形成正当防卫这个概念,更不能形成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故意这个概念,柳宗元的处理结果符合从古至今的我们的法感,但是他只能用个人道德代替法律判断,他无法在法律本身的范围之内表达他的理解,所以他是“屈法”。

这种方式,摧毁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稳定性。为了处理个案,开创了大量的法律格例,导致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官吏因得并缘为欺。各州府抄写大量的格例至几十册,十年之后,其半不可用。于是百官不知所守,百姓莫知所避。如此王朝,怎能不速亡??

但是,在个案中不顾正义,机械援用法条,亡得更快。秦帝国殷鉴不远。

这就是我们中国长期以来没能解决的矛盾。

我们一向用行政机关的方式看待治理国家的过程。行政机构是面向未来的某种目标,进行决策的过程。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事实如何并不重要,如何论证并不重要,关键是如何达成目标,关键是取获得结果。

对于处理结果而言,有没有正当防卫、犯罪构成要件的故意这些概念,根本不重要。但是,运转良好的现代司法,通过理性的思维过程,通过在个案中的探寻,制造出正当防卫、犯罪构成要件这些概念,从而找出一条路来,既能维护并清晰表达人们的法感,又能维持法律的稳定性。没有理性对结果的论证,我们只能在那个绝望的矛盾里面徘徊。

二、法律本身是价值规范,是立法者的意志,司法人员应当服从立法者的意志和价值选择,但吊诡的是,司法人员若不对法律条文解读,只是机械执行法条,立法者的价值不可能得到贯彻。

我们一直以为,最好是法官就是严格受法律条文的约束的法官。而且,不仅仅是我们普通人这样认为。

法官只是法律的喉舌,法官办案,用眼睛看就行了(不必用脑子)。——孟德斯鸠
最危险的事就是让法官去探究法律的精神。——贝卡利亚

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孟、贝虽然都是法律史上的伟大人物,但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都不是专业法律人员,都是想当然得出的结论。孟德斯鸠虽然执过几年业,还当过法院院长,但他的伟大在于他是百科全书式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写出《论犯罪与刑罚》时,刚从法律学校毕业没多久,所有的法律实践知识都来自听说。

青年的萨维尼最初也这样认为。不过当他作为专业的法学家,一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就意识到,法律条文不经过司法人员的解释,是不可能被适用。我们本来以为,机械适用法条,排除法官对法条的理解,才能使人信赖法律,但实际上发生的事却是:机械适用法条,却使得公民不信任法律。适用法律,不仅仅要靠眼睛,还得靠脑子。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看我的另一篇文章,里面通过一个例子,详细说明了这个让人违反直觉的过程是如何发生的。

有哪些学习法律的好方法? - off law 的回答

纯粹技术性的法学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也可以被任何人使用。不仔细考虑法律条文的体系和目的的话,每个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律人,基本上能够证明他所要的任何结果。而每一个没有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律人,将凭着运气得出千奇百怪的结论。机械适用法律,没有法律人对法律中蕴含的价值的理解和维护,带来的恰恰是法律的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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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看不懂理工科的一本书,往往能在看第一页的时候发现自己看不懂,

但如果是社会科学的一本书,则往往看完了整本以后都没有发现自己看不懂,需要多读几遍才能得知这一残酷的现实,

显然,题主就是那个刚读了一遍还没发现自己没看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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