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与河南省人民医院此次复印病历引起的纠纷当中,究竟孰对孰错?

回答
关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与河南省人民医院在病历复印件引发的纠纷,要判断孰对孰错,需要细致梳理事件的来龙去脉,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规定来分析。这其中涉及的并非简单的对错,更可能是双方在职责、义务和理解上的偏差,以及程序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我们不妨从几个关键时间点和各方行为来拆解这个事件:

首先,法院提出复印病历的诉求背景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求复印病历,是为了在审理案件中获取必要的证据。这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权(比如医疗纠纷)、刑事案件(比如伤害鉴定)等,需要通过病历来查明事实真相。法院的这一行为本身在法律程序上是具有合法性的。

其次,医院方面如何回应这一诉求的?

河南省人民医院作为一家医疗机构,其在病历管理上有明确的规定和流程。一般来说,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医院在向第三方提供时,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

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 患者本人是病历信息最直接的权利人,他们可以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申请复印。
律师代理: 如果患者委托了律师,律师可以凭委托手续和患者的授权,代为申请复印。
法院委托: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直接向医院发出调卷令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医院提供相关材料。这种情况下,医院有法定义务配合。

纠纷的产生点可能在哪里?

在这次纠纷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很可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程序的合规性: 法院提出复印病历的申请方式是否符合医院的内部规定?例如,是仅凭一份法院的通知,还是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文书,比如调卷令?如果只是普通的协助函件,医院可能认为程序上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核实。
2. 病历内容的敏感性: 病历中可能包含大量的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医院出于保护患者隐私的考虑,在提供时可能会更为谨慎。他们需要确保提供的是合法、合规的复印件,并且不会泄露不应披露的信息。
3. 收费问题: 病历复印件的制作通常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由谁承担?是法院代为支付,还是患者自行承担?在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上,双方是否存在沟通不畅或理解差异?
4. 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在复印过程中,是否存在信息传递的遗漏或错误?比如,法院要求复印特定时间段的病历,但医院提供的复印件不完整,或者信息有出入,也可能引发争议。
5. 双方的理解偏差: 法院可能认为其公权力在法律程序上具有优先性,而医院可能更侧重于自身在保护患者隐私和遵守内部规章制度上的责任。这种理解上的偏差也容易导致冲突。

那么,究竟孰对孰错?

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孰对孰错,需要更详细的事实信息。但我们可以从几个可能的角度来分析:

如果法院的申请程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内部规定,并且医院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那么医院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法律赋予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医疗机构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医院在提供病历复印件的过程中,确实是出于保护患者隐私或核实申请合法性的合理考量,并且在沟通中表现出积极解决的态度,但由于程序要求或沟通障碍导致延误,那么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医院。 医院需要遵守《侵权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病历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
如果双方在沟通中存在误解,或者在病历复印的范围、费用等方面存在争议,那么双方都有责任去积极沟通、协商解决。 这可能涉及到法院在发出协助申请时的具体明确程度,以及医院在接收和处理这些申请时的内部流程是否顺畅。

更进一步的思考:

我们不应该将此事件简单化为“法院 vs. 医院”的对立。更准确的理解是,这是在法律框架内,不同主体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在具体实践层面可能出现的磨合与碰撞。

对于法院而言, 在依法取证的同时,也需要理解并尊重医疗机构在保护患者隐私方面的职责,并在提出协助申请时,尽量明确、规范,确保程序到位。
对于医院而言, 在履行内部规章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同时,也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依法调查,避免因程序性的顾虑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在遇到复杂情况时,可以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寻求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

总结一下,要判断此次纠纷的对错,我们最需要的是更详尽的案件事实细节。 比如:

法院是以何种形式提出复印病历的?(是调卷令,还是普通的协助函?)
医院拒绝或要求额外条件的理由是什么?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的具体沟通内容和态度是怎样的?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下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没有这些具体信息,任何关于对错的判断都可能流于表面。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任何纠纷中,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沟通、寻求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次纠纷的出现,或许也暴露了在司法协助过程中,在信息公开、程序衔接、部门协作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进一步完善空间。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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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声明在其官微发布了一则打自己脸的声明并附上了图片和视频(真不知道他们附上经过自己剪辑的视频要证明什么?反而是从视频中我看到了一个优秀的女法官的身影,哈哈)。

针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声明试做一二分析。

黑色加粗部分都是医院官方微信原话

一. 河南省人民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

对方于 19 日上午近 11 时第一次来到病案科要求复印病历,病案科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但是提取的患者信息与其要求查阅的人员不符,工作人员建议对方完善手续,不存在推诿、故意拖延等情形。对方到医务处后提供了一份新的介绍信,以此让医务处出具了『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医务处的行为证明,从病案科到医务处均在积极配合法院的执法。

四. 法院工作人员 19 日全天在医院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其官微上称「无故拖延 7 个小时」。

12:00-15:00 不是医院工作时间。法院工作人员近 11 时到达病案科,12:10 离开医务处;下午 15:02 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5 分钟后再度离开;直到 17:19 再次与法警到达病案科,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2 分钟后离开。

【点评】事情搞大发了,医院就开始掐秒算时间了。按照医院给出的具体时间来算,法院11左右来到医院取证,至17:21仍未取到病历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不在于法官在医院待多久。这是个基本常识,就如我们说的工作日,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一般就八小时在上班,你不能以此来说他这是三分之一工作日。

其实把一、四条回应搁在一起看更为清晰。医院说自己“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法院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然后第四条回应“法院工作人员近 11 时到达病案科... ... 17:19 再次与法警到达病案科。“这其实前后是有矛盾的。我不知道医院怎么好意思说自己“始终积极、主动配合”,如果真如他们所说“始终积极、主动配合”,那么请问现在奥运会都闭幕了,法院调到病历了吗?你们的积极主动是体现在你们自己内部设置的几步流程中吗?第一步:“工作人员建议对方完善手续",第二步:让”对方提供了一份新的介绍信“,第三步:以此让医务处出具了『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第四步:病案室不买医务处的帐,不买法院的帐,拒绝调取病历!好一个“始终积极、主动配合”!给你送上32个赞!

二.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病案科在该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出具调取 2 岁患儿病历材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依法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但受到对方拒绝。后对方携带所有资料离开医院,却称医院「刁难、推托、拖延」。

我们来看看医院引用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注意加粗部分,第二条写的是”有效身份证明“,请问工作证是不是有效身份证明?而且民诉法、公安部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执行公务需要出示个人身份证。在医院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拿出来后,法院工作人员做出妥协,不是认为自己错了,是为了工作方便。如果非要认为有效身份证明仅指公民身份证,那么法院第二次还是提供了身份证,为什么还是无法调取病历?

三. 法院工作人员限定 10 分钟内完成调查事项,扰乱医院病案科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他患者权利。

国家未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优先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病案科时是已近 11 时,正是患者复制病历的高峰,医院立即给予接待。下午来到医院后,法院工作人员完全不顾病案科的客观情况,勒令在 10 分钟内完成病历调取工作,否则就将处以 100 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权利。

大家注意看医院提供的视频,法院工作人员说10分钟调取病历,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是在反复调了几次没有调取到的情况下说的。法院工作人员随后反问医院那你说多久能调取病历,医院的答复是按规定来。问这个按规定来要多久?医院说这个时间是不能确定的。”按规定来“,”不能确定“,这样的托词想必我们每一个人都很熟悉,人艰不拆我就不撒盐了。

五. 做出处罚决定草率,从口头告知将会作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 2 个小时。

郑州与开封相距 60 余公里,自驾车最快也需要 1 小时 24 分。从 15:07 口头告知到 17:19「送达」,仅过去了 2 小时 12 分,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的决定?我们不禁要问:有无经过慎重研究?有无经过规范程序?是否太草率?是否太任性?

一线执法效率高,不应成为喷点。如果依照省医院的办事效率,调个病历花一天还弄不完,那么鼓楼法院现有工作人员89人,其中法官37人(数据来自其官网),是怎么也不可能办完一年几千件案件的。

六. 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

1. 执行公务时未穿着制服,着装过于随意,严重损害司法人员形象。

这是一个瑕疵。不过这并不能成为医院不配合执行的理由,证件和手续都出示给你了,证明法院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是足够了。

2、执行公务过程中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与大家心目中的法官形象相去甚远。

人家法院去执法,被你各种内部规定所阻碍。态度不严厉点,你难道让人家说:亲,求求你把病历给我们看一下,一会记得给好评啊!

3、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对机构做出的处罚,不送达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而是直接向病案科工作人员送达罚款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文书应送达给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送达给病案室是有些任性了。

另,视频中的几个细节比较有意思。

女法官向病案科负责人释明法律的时候,这位负责人逮着旁边的年轻法警问:你是哪的?法警回答是鼓楼法院后,他问:你开封法院跑这执行公务是吧?

从这句话反映出这位负责人确实是个彻底的法盲,执法哪分级别,而是根据案情需要。可能在他认为,我们是堂堂省级医院,你一个区法院论级别比我们低,要查也只有河南省高院才能到省医院来?

法院送达处罚决定书准备离开,这位负责人打电话报警,而且要法院的别走。我国派出所的宣传语“有困难、找民警”误导了很多人,不管什么鸡毛蒜皮的事情或者此类执法事件都打电话报警。这问题就不用我解释了,这位女法官现场的回应“这是法院执法”,而且“你无权干涉我的人身自由。”

其实我挺佩服医务工作者群体的是他们现在形成了一个职业共同体,在很多次事件中展现出了医务工作者的团结和能量,作为高知群体,硕士博士云集,但是看到“福音省院”下方的评论,我也是醉了,基本上清一色的医务工作者不理性的声音,什么区区一个开封小法院凭什么查我们省医的话也能说出来。什么支持省院!省院牛!领导有方!此类的拍马屁口号也比比皆是。我看,这些人真应该恶补一下法律知识,还得补点钙。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一时激愤,我也没有把这文章当论文和答辩状来写。你要不同意,自己写一篇就是,不用和我较劲。

点击链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官方微信原文,可以看到他们发布的声明和图片、视频。

view.inews.qq.com/a/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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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事件,我目前所见写得最好的一篇文章在链接里,

刘哲玮:从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取证罚款案展开|重新认识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直接点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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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几句话,通过这个回答以及与他人答案里的评论,还有个别私信回答,说服了一些知友包括一些医生朋友们,说实话也挺费劲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个很大问题,许多医生朋友们根本不知道如何接待司法人员的调查,比如,我怎么知道证件的真假,万一是假的怎么办?他们怎么能直接向我调查?应当先找领导,领导同意了我才能接受调查。万一他们的调查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怎么办?也有医生朋友在我解答后说,啊呀,原来是这样啊,我们院里从来没有这样培训过。好吧,等这个事件结束后,我会详细就这些问题写个文章,尽量用通欲易懂的话来讲,知友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私信我,我收集以后,统一回答。

另外呢,对于医生朋友们来说,如果你跳出你们的圈子多看看法律圈的观点,就会发现法律圈对此事件的看法,观点是出奇地一致,法律圈以往可不像医院圈那么团结,金牙大状们可是很爱黑法师的,要是此事法院错得离谱,那可够大状们玩好几个月的。

原答案有些错误,包括事情经过,我一字不改,错了就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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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利益相关,本人也是民事法官,出去调取证据这事是日常工作之一。

刚看到这新闻觉得很奇怪,这是一家省级的大医院,日常接待法院前来调查的事不说天天有,也是常有的事,不应当表现得如此无知,如此法盲。大概是因为熟,我在我们本地医院调取病历,直接拿个介绍信就去了,配合得很,到了医务科,介始信递上去,科长会打发工作人员去病案室办理,我就与科长喝茶吹牛。

今天早上看了法院官微的声明,大概明白了一点儿,这是一起典型的拖延诉讼的案件,法院是去年受理的案件,在向被告送达手续后,被告当即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异议,被告又上上诉到了中院,后来又被中院驳回,案件回到了基层法院,这一来一去的大半年就过去了,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被告还想再拖,就让人给法院上交了一份病历,说啊呀,你看,我病得很重,在医院住院呢,不能到庭,这庭就别开了,原告急了,向法院说,他哪有病啊?装的,你们去医院调查吧

呵呵,这种被告见得多了,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技俩也见得多了,提管辖权异议,法院没办法啊,就算是提得理由再荒堂,法律也允许当事人上诉,不能剥夺人家的上诉啊,但这延期开庭的,要看理由充足不充足,再说案件被拖了这么久,连庭都没法开,也没法向原告方交待啊,那就去调查一下吧。

这个案件与医院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医院本来没理由拒绝调查啊,但法官到了医院被那个病案室的老头刁难了,说你手续不全啊,法官讲了半天给老头讲不清道理,算了找医务科,医务科有明白人,医务科经常与法院打交道,当然不会是纯法盲,一看手续全着呢,在介绍信上批注手续齐全,请病案室办理,这一来一去快中午下班了,医务科和病案室联系,下午三点一上班一定给法院办理。

下午三点法官又来到了病案室,老头见有医务科的签字,不能不办啊,先查了一下,啊呀,又找到了一个不办的理由,你调的这病历病案号,显示的是另一个人的名字,不是你案件当事人。法官说,对啊,我调查的就是这情况啊。老头嘿嘿一笑说,那不能给你复印,什么病人的隐私啊说了一大堆。法官火了,其实更明白了一些,回去就请示领导,拿着罚款决定就回来了。

你要说法官明白了什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是假的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那这个假病历是怎么来的,各位见过病历的人都知道,凭空捏造一个假的病历是不可能的,最可能造假的是拿一份真病历,把病人名字换一下。那这个真病历就是老头不让法院复印的那个。

在医院里,医务科是能管得住病案室的,特别是涉及法律事务时,医务科都让病案室办理,病案室却不办理,估计医务科也明白了点什么。

这法官回来送达罚款决定时,带了几个法警,闹得动静有点大,一帮正直而又憋屈的医生们不干了,操,天天被医闹闹,被媒体黑,现在又被法院欺负,还让人活不活啊?上网上网!

说实话,近几年来很同情医生们,不过这事医生们有情绪,可以理解,但这事要说法院枉法办案,只能呵呵,本回答不打算与任何人讨论法院的对与错的问题,没啥可讨论的,上网批法院之前,医生们最好去问一问你们医务科那些经常与法院打交道的同事们,毕竟你们是靠医术吃饭,人家是靠法律吃饭的。

这事的后续发展,法院肯定会对向法院提交假病历的被告进行处罚,但医院特别是病案室的老头是不是参与造假,现在不敢说,有重大嫌疑却是没跑的。查清了会再次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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