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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表,不纳税,其合理性是什么? 第1页

  

user avatar   jiang-yuan-7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站在20世纪,“无代表,不纳税”这句口号的现实意义已经很薄弱了。因为政治制度和财税制度在20世纪已经完成了现代化。在政治制度方面,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承认了人民主权理论,并且相应规定了代议民主制,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根据其本国宪法都拥有代表和被代表的权利。哪怕是伊朗和朝鲜宪法也规定了代议民主制,沙特算是极少数的反例。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国民拥有代表和被代表的政治权利的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与单个国民否拥有财产、是否纳税无关。在财政制度方面,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立法机关有权审议和监督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开支。所以对于现代国家来说,代表和纳税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的内容远比“无代表,不纳税”这么一句话来得复杂。

不过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财税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西欧国家的政治制度和财税制度是16世纪之后逐渐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虽然受限于学科和专业知识分工,大多数学政治制度史、政治哲学史的人根本不了解财政史;学财政史的人也不了解政治史。但是在历史上,这两条道路其实有很多交叉之处,甚至可以说宪政史和财政史是同一样东西的不同侧面。而“无代表,不纳税”恰好是政治制度和财税制度现代化进程发展到18世纪时的阶段性和标志性的口号。

在政治制度层面,很多欧洲中世纪的政治体就有类似议会的制度(比如法国的三级会议),这些议会制度依据其各自传统也具有批准开征新税、批准提高税率等的职权。尽管在部分职权上存在相似之处,这些议会和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在各个维度上都不是一回事,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中世纪的政治理论中没有“主权”概念、更没有“人民主权”概念。而在殖民地反叛这个具体的问题中,英国人坚持一种更加传统的代表理论,即议会的议员代表整个国家(而不是其选民的利益)在议会进行决策。在这种代表理论下,威斯敏斯特的议员虽然来自伦敦,但也足以代表利物浦、伯明翰或者殖民地人民的利益。而殖民地人民则主张一种在当时更加革新的代表理论,即议会的议员代表其所在选区和选民的利益。殖民地人民并不相信来自僵尸选区的政客和党棍会尊重殖民地人民的利益。所以和大多数人想象中的美国独立史不同,英国和殖民地双方都认可“无代表,不纳税”这一原则,分歧在于双方对于“代表”的理解存在显著差异。其实这个问题在美国独立之后就立即在美国国内被暴露出来。如果伦敦的议员不能代表波士顿的利益,那么马萨诸塞东部富裕地区的商人议员凭什么代表马萨诸塞西部贫苦农民的利益呢?“民粹”问题在1780年代州议会一级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到了1787年美国立宪时,美国精英政客对于“代表”的理解已经做了不少暗中后退。一直到现在,立法机关的议员到底“代表”的是谁的利益仍然存在着理论层面的分歧和实践层面的含混之处。但美洲殖民地的反抗,体现的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先声,而美国宪法也成了人民主权理论的早期实践之一。

在财政制度层面,西欧各个政治体,无论是王国、自由市还是主教领从中世纪开始就有各自不同的征税制度。开征一笔新税或者提高税率受到各种制度的约束和牵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前文提及的议会的牵约束和牵制。所以欧洲的早期财政史是国王为了获取财政收入而和议会、贵族、市民、教士软硬兼施、斗智斗勇、互有胜败的历史。之前很多答案认为一个国家可以为所欲为的征税,是一种不了解欧洲历史的幻想。而在观念层面,财政制度合理化、理性化的思想也是一直存在的,尽管这些思想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还非常粗疏、不成体系。所以类似于代表决定能否征税、代表监督税款的使用等等理论和实践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反而在历史上不绝于缕。而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通过议会在约束和监督国家财政在当时也是最为“现代”的实践。这一实践的结果是英国的财政最受当时代的人认可和信赖(其外在表现是英国可以以更低的利率借到外债)。所以还是之前说到的,美国革命时期的英国人也认可“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只是对于“议会”、“代表”、“税”等概念的理解不同。如前文所述,到了现代,因为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代表的身份已经和他是否纳税无关,但是这并没有切断代表和纳税之间的关系。一个良好运作的财政系统,包含着立法机构和议员在各个层面施加的影响。我们也不可能脱离现代代议民主制度,讨论现代财政制度。


user avatar   karadzic 网友的相关建议: 
      

“无代表,不纳税”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没有任何合理性,其合理性必须结合其时代背景来考虑。

如果我们忽视历史背景,而以字面意义来理解这个观点的话,那是否也可以提出:不纳(直接)税就不必被代表,或者,多纳税就多被代表?两者在历史上均有先例,例如19世纪大部分资产阶级政权的选举都有纳税额门槛,而普鲁士的虽然没有门槛,但是由交最多税的人、交次多税的人、交最少税的人各选举三分之一的代表,而三个等级所交税的数量大致一致,富人多被代表,穷人少被代表,这样的实践很明显是与现代国民主权的观点相悖的。

现代社会有着名目繁多的间接税(尽管事实上直接税的比重是随着历史发展提高的),所有人理论上均支付了消费税、关税,从襁褓到棺材每个人都无法逃避税收。所有国民,甚至暂住的、毫无疑问没有政治权利的外国人,都是纳税人,并不是所有具体的人都被代表了,或者都应该被代表,而没有纳税或很少纳税的人也会政府行为影响,也消费了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纳税人被普遍代表也并不一定使得纳税人的福利提高,政府也不一定要通过立刻征税满足支出,美国的行政权可以通过关闭政府强迫议会提高债务上限,如果我们不考虑零利率、负利率和联储的债券购买的话,这些钱总是要还的,但是要交税还钱的未来的公民们却没有被代表。正如无数自由意志主义者指出的那样,广泛的代表权很可能导向政府开支的增加,而其受益者可能并不是多数人,这样的情况在近二十年里越来越多,例如:美国的几次海外冲突、西方对性别研究、种族研究的大量拨款。

可见,具体的、字面意思的“无代表,不纳税”不是现代社会在利益分配时实行的原则,甚至不是任何社会实行过、可以实行的原则,据我所知只有新反动主义(neoreactionary)假设中的企业政权会如此操作,脱离其时代背景的这句话无非是十年前红脖子们令人捧腹的口号而已。

考虑到它的历史背景,其实十三殖民地的这种主张合理性也是值得商榷的。

“无代表,不纳税”在十三殖民地的历史缘起可以追溯到1689年的《权利法案》,但其原则则可追溯到英国内战前的一系列争议、《大宪章》以及英国本身的政治传统:

Levying Money for or to the Use of the Crowne by pretence of Prerogative without Grant of Parlyament for longer time or in other manner then the same is or shall be granted is Illegall.
以皇家特权为由,未经议会批准延长或另觅他法、另寻他由便征税之令皆为非法。——《权利法案》

然而,此时的英国只有有产者才有权参加选举,其大概占成年男性的五分之一,全部人口的二十分之一,妇女完全没有选举权,英国国民的代表是抽象的(virtual representation),即有选举权的人代替无选举权的人,也包括殖民地居民,选举代表。十三殖民地的情况不同,大部分男性都有选举权,享受极高度的自治,英国政府除了终审权和否决权,对殖民地的管辖非常有限,事实上,英政府也很少使用终审权和否决权。

美国的国父们也多次表示了间接税(当时是关税,external taxes)并不是被代表的充分条件,只有直接税(导致抗税的印花税)是。这样的原则更被写入了美国宪法,在第十六修正案通过前,联邦的直接税和众议员都要按照各州的人口来成比例分配,但联邦有征收间接税,也就是关税的权利,依赖进出口的南方各州曾经多次抵制此种安排。

Representatives and direct Taxes shall be apportione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which may be included within this Union,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Numbers, which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dding to the whole Number of free Persons, including those bound to Service for a Term of Years, and excluding Indians not taxed, three fifths of all other Persons.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它人口之五分之三。

国父富兰克林说:

An external tax is a duty laid on commodities imported; that duty is added to the first cost and other charges on the commodity, and, when it is offered for sale, makes a part of the price. If the people do not like it at that price, they refuse it; they are not obliged to pay it. But an internal tax is forced from the people without their consent if not laid by their own representatives. The Stamp Act says we shall have no commerce, make no exchange of property with each other, neither purchase nor grant, nor recover debts; we shall neither marry nor make our wills, unless we pay such and such sums; and thus it is intended to extort our money from us or ruin us by the consequence of refusing to pay it.
外部税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该税款已被添加到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其他成本中,并且在出售时成为价格的一部分。如果人们觉得这个价格不合适,他们就不买,他们没有付钱的义务。但是,如果不是由自己的代表提出的,未经人民的同意征收内部税则是强迫。 《印花税法》规定,我们不得进行商业活动、不得交换财产、不得购买或赠与、也不得追讨债务,除非我们支付这样和那样的金额,否则我们不能结婚也不能立下遗嘱。因此,其意图是勒索我们的钱财,或者因拒绝付款惩罚我们。

波士顿倾茶事件的缘由是茶叶关税和对荷兰茶叶的缉私,此前的“波士顿屠杀”后英政府需要安抚殖民地人民,取消了殖民地的绝大多数赋税,唯保留了对茶叶的关税以支付官员薪水。请问,按照富兰克林和其他多位国父的观点,难道为维持殖民地政府运转征收关税是不合理的吗?事实上,暴乱的缘由并不是什么真正的抗税,因为每磅三便士的关税是九牛一毛,只不过是缉私动了走私者的奶酪后,分离主义者趁机拱火罢了。富兰克林倒是没有双标,事件过后表示愿意自掏腰包赔偿英国人。

联邦党人们支持关税的言论则是数不胜数了,高额的关税也确实按照如上的原则,征收到了南方人头上来支付北方基础建设的成本,老双标了。

试问,十三殖民地的居民在享有和英国本土国民相仿甚至更高的政治权利、享受事实上的独立、并缴纳远低于本土的税款时,有什么资格要求送去他们的立法代表、对与和他们八杆子打不着的英国本土立法进行干涉,甚至对英王政府进行武装反抗呢?

我觉得好像是没有的,那就按照冷溪大大说的办吧,真不配做国王陛下的臣民,这么屑的西半球,还是炸平罢。(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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