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制度确实可以写篇专业论文,我也长话短说,如果想进一步研究的话可以下本电子书。
一、霸府制度(参考陶贤都《魏晋南北朝霸府与霸府政治研究》)
霸府,泛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权臣建立的府署机构,借此控制皇帝与朝廷,如刘裕的霸府(见《梁书.徐勉传》)、曹操的霸朝(见《晋书.袁宏传》),效果就是“时政移曹氏,天子恭己而已”(见《后汉书.荀淑传附孙悦传》),终成王业。日后权臣如司马颖,“制度一依魏武故事”,就说明曹操创立的若干制度已成为后人的模办。《中国历史大辞典》对霸府的解释为:“指魏晋南北朝时期控制朝廷,作称帝准备的权臣的府属。”
移帝都许后,汉朝的三公诸卿、尚书台仍然运作,但另一方面,曹操为司空,行车骑将军事。因奉迎天子的关系,其府署机构才有別于一般的军阀:可代表国家这个质的变化,让曹操可把自己的府署,过渡至魏王朝的班底。曹操在官渡之战前也颁行过《为徐宣议陈矫下令》,但开始颁行大量的令,以取代刘协的诏,则是从建安七、八年左右开始,军国书檄多由陈琳、阮瑀、路粹所作,秘书令、监的设置就是由此引申出来,这也是霸府一大特色。
二、有別于古礼诸侯的五庙,为日后开国者效法(参考梁满仓《魏晋南北朝五礼制度考论》)
建安十八年七月,曹操始建魏社稷宗庙于邺,当时还不是天子的他,自然不可能是七庙,故从公进爵为王也只是五庙(见《宋书.礼志三》)。不过根本不足五庙之数,只有曹节、曹腾和曹嵩三世,明显与古礼不符:晋博士孙毓解释得很清楚,诸侯五庙是二昭二穆及太祖(见《通典.礼八》)。按古礼,曹操是不能追封祖父辈,往上追封是开国皇帝才能干的。这名义上是诸侯但实际是天子宗庙,司马懿(见《魏书.礼志二》)、刘裕(见《通典.礼八》)、萧道成(见《南齐书.礼志一》)、萧衍(见《隋书.礼仪志二》)和高欢(见《魏书.礼志二》)随之而效法立这样的五庙。
三、首创科和为《魏律》蓝本(参考张建国《帝制时代的中国法》)
曹操不是全盘沿用汉律令,鉴于汉臣的身份,也不便大幅改动包含诸汉帝的令,避免遭其他诸侯非议下另寻他途,这就是科(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条文,也称作事条)。可见者有:新科(见《 三国志. 何夔传》,实行的时间为建安七、八年攻略河北期间)、《甲子科》(注1)、禁长吏擅去官、科禁内学(纎纬)及兵书(见《 三国志. 常林传》注引《魏略》)和酒(见《 三国志. 徐邈传》)。《晋书.礼志中》云:“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这说明曹操在《魏科》记录了当时仍施行的古礼制。
滋贺秀三先生在《中国法制史论集.汉唐间法典的二三考证》认为汉科根本不存在,只是一个名词,科作为一种法律形成的存在始于曹魏,且在当时作为主法而行使。这一说法也为部份中国学者所认同,比方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第五卷第六章第一节就引用了;
张建国先生在《帝制时代的中国法.科的变迁及其历史作用》肯定滋贺的汉无科说,及在其基础上,解释了陈忠提及的科条只是律令条款、《晋书.刑法志》斜述汉的法律沿革时沒有记录科、应劭整理的法典也沒有科,最后以:“旧科如作汉科解,那为何魏会以这种次要的法规为主体法删约成律的基本內容,而把主要的刑事规范汉律作为旁采呢?……唯一的解释就是这些旧科是指曹魏政权初期所订立的临时性法规,即后来所称的魏科。”并进一步肯定曹操所制的科之历史作用:“不啻是秦汉等封建社会前期法律无限制膨胀到魏晋以后法律逐渐简化的转折点……这种以科为其形式以曹魏法治为內涵的新法制,使曹氏集团由弱到强……曹魏的制科在横向上也产生重大影响,不久即为吴蜀政权所争相效法。”
晋制很多也沿袭魏制,南朝制度也与两晋有相通的地方,这点可以参考很多专著;晋修的《泰始律》自然会以《魏律》为参考对象并按当时环境而有所优化,最重要的一点是《魏略》首开目录,从此方便官吏翻查。
四、草创九品官人法(参考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研究》、陈长琦《官品的起源》)
关于九品官人法的创始人与时间,当如张旭华先生提出的曹操草创、陈群成制说,其依据主要来自于《宋书.恩幸传序》中的这句:“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还有《后汉书.刘表传》这句:“使(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其实还可以再加上《晋书.李重传》这句:“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其中“军中”二字,明显是指曹操时,而非曹丕时。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第十八章第一节也认为:“九品官人法事起延康元年,始议则自何夔。”陈群曾历任曹操的司空西曹掾属、丞相东西曹掾,有“世以群为知人”之名。熟悉当时的选拔制度、曹丕“四友”之一、世族身份,曹操新制终成定制,其实绝不是偶然。
九品官人法执行初期,并不是单看其家世,能成为向中央提供人才的渠道,情况应如同卫瓘所述:“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实行初期吉茂的“状”被评为“德优能少”,德行和能力仍是评审标准,即沈约说的“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日后该制度的发展如何,还在争天下的曹操根本不可能细想,也不应把日后弊端算到他的头上,他要的只是有效获得人才的制度。正如钱宾四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第二讲所说:“至少在曹魏初行此制时,总比以前漫无标准各自援用私人好得多。一时制度建立,吏治澄清,曹家的得天下,这制度也有关系的。但究竟此制仅为一时的救弊措施。如同某药治某病,病愈即不宜再服用。否则药以治病,亦以起病。迨及晋代统一天下,以迄于南北朝,对于陈群此制,都继续采用,不能加以更新,这样毛病就出了。”
五、薄葬制度(参考李梅田先生又在《中国古代物质文化史(魏晋南北朝卷)》)
《宋书.礼志二》云:“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墓之阴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
曹操为节约而身体力行,起上行下效的作用,这些针对时弊正歪风的措施,还有曹操提倡的薄葬。“世以厚葬为德,薄终为鄙”(见《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曹操决心打破这个东汉常态:减少陪葬品或者只针对盗墓贼,但不封不树这个创始至曹操的节约陵墓成本的规定,能减少百姓徭役;
曹操的“敛以时服”,不但沒有汉代的金缕玉衣。“袭称之数,繁而无益”,沈约在《礼志》首段介绍各朝特色时,以:“魏祖以侈惑宜矫,终敛去袭称之数”总结曹魏的礼制特色。高二旺先生在《魏晋南北朝丧礼与社会》第二章第一节粗略估算魏晋南北朝“敛以时服”者有三十多例,这个大简化是新风尚;
对比起大多数汉君臣,或者吴臣朱然,曹操墓的陪葬简直是不值一提,确实起到省却国库大量花费,详见李梅田先生的《曹操墓是否薄葬》和《曹魏薄葬考》两文(收录于《曹操高陵考古发现与研究》一书)。薄葬也同样得到曹丕、曹植、曹衮、司马懿、贾逵、徐晃、徐宣、沐并、裴潜、韩暨、王观、高堂隆等皇族与大臣们的跟随。对比刘秀之诏、王充及王衡等贤者的批判也无阻厚葬之风,魏晋的薄葬之风,曹操当然功不可沒。
曹操大概是基于司马炎的同一考虑下(“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才决定禁止立碑。碑刻数目锐减,可参考吕宗力先生在《汉代的谣言》附录二第二节的统计:“桓帝64种,灵帝116种,献帝11种”。尽管在其死后,这规定确实开始有所动搖,比方《横海将军吕群碑铭》应是立于黄初初,因为他死于黄初二年。但正如沈约所记,甘露二年时尚不见得是已合法化。
据李梅田先生的介绍,曹操还简化了地下设施:“与汉墓相比,魏晋墓室数量大为减少,如最高等级的曹操墓只是带有一条斜坡墓道的双室砖墓,只有前后墓室和四个侧室,全长不超过60米,这种砖室墓在建筑难度和耗费上远不如‘凿山为藏’的汉代诸侯王陵。”
李梅田先生又在《中国古代物质文化史(魏晋南北朝卷)》第二章第一节总结汉末开始消失秦汉的厚葬模式,真正的薄葬是从曹魏开始,亲身施行者乃曹操,具体表现于三方面:禁止了地面上的标记性设施和祭祀性设施,如不树不封、简化了地下部分的居室性设施、禁止了随葬品中的明器。汉代入殓所用的各类葬玉基本上消失了(出土的应该只是生前佩戴或珍爱之物),这可能与“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珍宝”有关;陶俑和模型器物也渐趋消失。
六、邺城影响日后皇都格局(参考牛润珍《古都邺城研究---中世纪东亚都城制度探源》)
曹操改变了汉南北二宫的架构,把皇城区集中,这点曹丕在重建洛阳时沿用,日后各朝也如此。其次邺城西北的三台是有守备功能,这就是张宾口中的邺有三台之固,日后以此借鉴,洛阳西北所修金墉城。最后邺城算是有考古遗跡证实已经有中轴线的都城(中阳门大街),又引申出里坊的发展,城规划更划一齐整。
七、创设秘书令(参考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
曹操生前任职秘书令的路粹,连本传也没有,加上与任职秘书郎的刘放、孙资和刘劭,四人在位时也没留下不得不记的大事。到了曹丕时改为中书监、令;中书监、令权重(掌机密、赞诏命)之时,也是曹睿在位时。曹操怎样也无法预料,当初设一个秘书令(秘书属少府应同样适用于曹操时),只是典尚书奏事、草拟文书(路粹曾与陈琳、阮瑀等典记室;军国书檄,又多陈琳、阮瑀所作。路粹写毕《枉状奏孔融》一文后,人们“无不嘉其才而畏其笔也”,加上刘放也写过曹操三祖孙的诏命)、兼掌图书秘记,竟成为日后中书省的启端。
八、兵戶制(参考高敏《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
募兵制不但需花费,而且兵源也不稳定、可靠,曹操在扬州募兵就遇兵变;曹操得冀州后校计甲兵,说可得三十万兵(见《崔琰传》),估计这时候征兵制仍是其兵源的主要来源之一。但这需要建立在稳定的社会环境及有效控制戶籍的前提下,汉末时人口大减且流民众多,何况豪强所建的坞堡林立,像司马芝调郡主簿的宾客为兵成美谈,这不会是单一事件,反证征兵制实行之难。因为一般地方官吏沒有司马芝的魄力和才干,无法征调被豪强包疪的依附民,不想反负“留负”的责任;“百姓恶惮远役”乃人之常情,动荡期间更容易造成叛乱,孙狼杀县主簿和应关羽就是例子;像吕虔从亡民中挑选精兵之例,更是少之又少。
《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云:“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辨,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鹊捕鹰鹯,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刘秀自己也想在都试时起事,立国初不愿成真,便除消都试之役(见《续汉书.百官志五》)。虽然也有利于民,但沒有军事训练考核之兵,战斗力自然下降;东汉营兵已开始全由弛刑徒担当,比方邓训如此建议应对羌乱(更多例子可参考黄今言先生等编著的《中国军事通史》第六卷第四章第一节),军人质素参差不齐且社会地位大幅下降,结果东汉兵制在黄巾之乱的冲击下,已为时人应劭所非议,王朗更在上奏中,力陈汉虎贲羽林、募兵之弊:
旧时虎贲羽林五营兵,及卫士并合,虽且万人,或商贾惰游子弟,或农野谨钝之人;虽有乘制之处,不讲戎陈,既不简练,又希更寇,虽名实不副,难以备急。有警而后募兵,军行而后运粮,或乃兵既久屯,而不务营佃,不修器械,无有贮聚,一隅驰羽檄,则三面并荒扰,此亦汉氏近世之失而不可式者也。
结果,兵民分离、像羽林虎贲的父死子继,加上士亡法、士家內部的配婚制等,终形成一个以前从沒出现的兵民分离、世袭兵戶制:士家制。终身职业之兵,训练量和实战经验,自然比临时征召的平民为优,这也更适应战事频起的三国时代,不过南朝时已不堪应用。
九、草创持节都督制(参考张小稳《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等级管理制度研究》)
昔魏武帝置都督,类皆与州相近,以兵势好合恶离。《晋书.羊祜传》
曹操的设置的是形成固定辖区,且一直有都督继任下去的都督制,萧子显说的,不过是战时督诸军的“持节督”一职(见《后汉书.冯绲传》),事后可沒有一直当都督扬州下去。相近的例子也有使匈奴中郎将张奂督幽、并、凉三州及度辽、乌桓二营,但查廖伯源先生《秦汉史论丛(增订本).从汉代郎将职掌之发展论官制演变》附表二,张奂的督三州仅他一人矣;沈约其实也说错了,都督制正式成形于曹丕继为魏王后的延康元年,《公卿将军奏上尊号碑》(见《隶释》卷19)中,行都督曹仁等五人可证,不是晚至黄初二年;无节的夏侯惇当然也不是所谓的“持节都督”,但羊祜认为曹操置都督,却是正确的,因为都督制的萌芽,确实起源自曹操。张鹤泉先生在《魏晋南北朝都督制度研究》第一章第一节就总结:“各种都督设置的临时性很明显,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尽管如此,曹操所设都督,都是由他指派的最高军事统帅。他的这些作法,实际上,已为魏文帝时期都督诸州军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十七年,太祖乃还邺,以渊行护军将军,督朱灵、路招等屯长安。《三国志.夏侯渊传》
文帝少与楙亲,及即位,以为安西将军、持节,承夏侯渊处都督关中。《三国志.夏侯惇传附子楙传》注引《魏略》
夏侯楙继承的就是夏侯渊的权力,应该就是指“屯长安”时的辖区。
复以仁行征南将军,假节,屯樊,镇荊州。《三国志.曹仁传》
领荊州刺史,假节都督南方诸军事。《三国志.夏侯尚传》
这个“南方”,当然是夏侯尚领刺史的荊州,辖区来源于曹操生前曹仁的“镇荊州”。
十、关中侯、关外侯这些爵位级別(参考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
看《通典.职官十八》宋官品第六品中有关中侯,陈官品第九品中有开国中关外侯。南朝也是沿用了曹操首创的名字。
十一、租调制(参考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
不算力役,汉政府按人头收货币,也收谷(定额还是按比例史界仍有争议),曹操时收自耕农(不是屯田民)定额谷,每戶收绢。按戶计算也就是多生一丁不用多交稅,汉末人力资源奇缺下,有鼓励作用。不用交货币,有助降低农民在交稅前被市场上的压价。是否如高敏先生可往后看至唐的租庸调制,这个不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