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小眼昏花”的答案茅塞顿开,觉得他把这个制度为什么这样设置的原因讲出来了!我再来讲的通俗一点。
假设公司一共三个股东,分别有1、1、3股,一共有三个候选人,三选二。
第一种情况,共需进行三次表决,每次表决仅就单个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依次进行。每次表决时每个股东手上分别有1、1、3张票以此进行投票,获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的当选。由于大股东手上有3张票(表决权已过半数),只要他同意或者反对就可以决定每个董事人选的去留,想让谁当选董事就让谁当选董事,而小股东就完全没有话语权了。这就是一事一议。
第二种情况,只需进行一次表决,一次性解决三个候选人的董事资格问题。这时,把原本三次表决的选票加在一起使用,那三个股东手上有的选票分别是3、3、9。(这就是乘以3的理由哦!这也是为什么叫累积投票制度了。)三个候选人一起上来大家一字排开参与评选,获得选票多的前两位当选(这就是多事一议)。这种情况下,两个小股东可以商量下把票都投给投同一个人使他获得6票,这就是表决权集中行使的体现,因为小股东只要保证有一个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当选董事就行。那大股东手上一共9张票无论他如果分配自己的选票,刚刚那个得了6票的人一定能当选。注意这个制度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才显示出其作用。该制度能弥补了一股一票制存在的缺陷,是对直接投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你们觉得我这样分析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