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题描述中的「开庭」和「抗辩」骗进来的,确认了一下相关报道以后修改了问题的表述。
发现国内媒体在使用「开庭」「抗辩」「庭审」之类的词汇时非常随意。看到上面这则新闻的表述,如果不是看到「持续十五分钟」,是不是以为控辩双方已经你来我往大战三百回合了呢?
其实,目前所处的「聆讯」(Arraignment,又称「传讯」)程序非常简短,仅仅是法官向被告人告知控方提出的指控,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安排下一次需要出庭的日期并告知相关事项而已。这一程序,在英语中和「庭审」(trial)有所区分,在中文翻译中也不宜等同。
再者,问题描述和上面截图中的报道也误用了「抗辩」一词。狭义上的「抗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这里不要在意这么多细节,姑且认为可以用来形容刑事辩护好了 - 但这依然不符合史派西案目前的进展。
在聆讯程序中,被告人对于法官所宣读的指控可以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应答,称为 guilty plea 或者 not guilty plea. 这一过程非常简单,只需要宣称(或者由代理律师声称)自己有罪 / 无罪即可,不需要任何举证或者就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这一过程,个人认为翻译成「答复 / 应答 / 答辩」更为妥当,向以上新闻报道一样翻译成「抗辩」容易让人认为已经进行了实体意义上的辩护,有所夸大。
最后,问题描述中的新闻链接称 3 月 4 日会进行「庭审」也是具有误导性的。对比 CNN 的报道就知道, 3 月 4 日仅仅是史派西下次出庭的时间。对于关注度较高、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法院可能安排多次庭前听证(pre-trial hearing),供双方交换证据、讨论庭审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正式庭审的日期。这一过程同样可能非常简短,和大家心目中的「庭审」有所差别。( CNN 报道链接:Kevin Spacey pleads not guilty, and his attorneys want key texts to be preserved )。
希望媒体在报道此类问题时还是要注意用词严谨性,避免误导乘兴而来败性而去的吃瓜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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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带一句个人的吐槽:
同样是在完成了影视作品的拍摄项目后,在没有得到影视作品发行方或相关权利方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以影片中的形象示人。为什么六小龄童能开宗立派,而自导自演 《Let Me be Frank》却没有享受到类似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