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算可以发图了,这回答憋了好久了)
如何评价湘军?就我的浅见来看,正确评价湘军最主要是要认清湘军性质以及性质的嬗变,湘军的性质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东西,随着作战任务,作战对象的改换,它的性质也发生了质变,这大体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以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为首的中国人民大起义的战争,第二部分是以光绪元年左宗棠着手收复新疆为首的反侵略战争,「两者性质不同,结果也大异」
湘军前期坚持反革命立场,屠杀革命群众,回护清王朝的腐朽专制统治,这一时期毫无疑问要予以批评和否定,不用过多赘述,正如王盾在《湘军史》中说的:
湘军前期的活动主要是平定太平天国与捻军两次农民起义,完全是维护腐朽的封建统治,这一结论是毫无疑义的,无须辨析。
我们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湘军后期战争的考察上,以光绪元年为分水岭,湘军的战争性质也发生了嬗变,以《湘军史稿》作为概述,先阐明收复新疆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阿古柏在天山南路妄图构建“回教大帝国”,分裂中国,勾结列强平分所得利益,是赤裸裸的卖国行径,清军讨伐他有很大积极意义,其维护国家主权、人民利益的功勋要予以肯定。
武国卿高度称赞了这次战争的意义,认为“一雪前耻”,且阐述了阿古柏政权肆虐全疆,全疆各地人民奔走相告,翘首以待清军解救的情况:
龙盛运先生就这前后两部分作出了如下的总结:
但他认为,湘军收复新疆短短两年,不可能改变湘军的反动性质,这个看法是比较武断的,很有商榷的余地。
反对者如王盾先生就指出:
《湘军史稿》第九章云:“收复新疆,对于维护多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对于祖国领土完整的确保,有着昭如日月的重大意义。这是西征将士,特别是其中湘军的功劳,作为统帅的左宗棠更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不顾年老多病,不计个人安危,不怕艰苦生活,一意贡献余年的爱国精神,将永远值得人民怀念。”根据《史稿》作者这段掷地有声的结论,再回头比照同书作者所云:“但这只有短短的两年,根本不可能改变湘军战争的反动性质。”《史稿》对湘军新疆反侵略战争的重大意义的结论是正确的,而对这场具有重大意义的反侵略战争的评价,笔者却认为,“仅只短短两年,不能改变原有性质”,作者这两处论述是矛盾的。战前准备长达5年(同治十年至光绪元年),战后到收复伊犁又长达3年,首尾共计10年。军事性质之定性,决定于战争策划者指挥者的立场与目的。新疆反侵略战争性质不论时间长短,无疑都是反侵略的。因此,左宗棠是一位爱国主义者,从光绪元年到光绪七年这段时间,湘军的性质应当是爱国的正义的反侵略战争的民族武装。
并且,以光绪元年以分水岭,湘军此后也多次投入到了保家卫国,抗击列强侵略的战争去,如台湾、越南对法军作战,甲午战日军于牛庄、田庄台,与八国联军交战之大沽炮台,这些功绩不容否认,王盾写道:
光绪六年七月,清廷召左宗棠进京,以刘锦棠督理新疆军务,命曾国荃督办山海关防务事宜,并命鲍超募勇驻扎天津、山海关两处适中之地,以防止沙俄对东三省及内蒙古的侵略。
光绪七年春,出使俄国大臣曾纪泽与俄政府修订《伊犁条约》于圣彼得堡。
光绪九年八月,清廷命彭玉麟往广东会办海防,以抗击法国侵略。七月,下诏与法国宣战。法军寇福建,陷马尾炮台,海军师船尽歼;复寇台湾,台防督办刘铭传率湘军提督孙开华,总兵曹克忠击走之。左宗棠督办福建军务,穆图善、杨昌濬帮办军务。十二月,法兵寇镇海,湘军提督欧阳利见击却之。
光绪十一年二月,湘淮粤联军大破法军于文渊洲,克复谅山,湘军原席宝田部统领苏元春督办广西军务,恪靖军统领王德榜截敌后路夹击有功。
光绪二十年冬,中日战争中,淮军海陆军俱溃,任两江总督刘坤一为钦差大臣督办军务,节制山海关内外诸军抗击日军。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湘军魏光焘、李光久防守田庄台战败,牛庄营口俱陷,三月马关和约签订后,湘军撤回。
(中略......)
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八国联军侵华,七月联军寇通州。湘军提督罗荣光战死大沽口炮台,湘军大批北上,江督刘坤一联衔鄂督张之洞与各国驻沪领事订立东南保护条约,沿江赖此以安。
上述从光绪六年至光绪二十六年这20年湘军历史,完全是以抵抗帝国主义侵略为基调的。上溯到光绪六年湘军出关收复新疆的反侵略战争,那么整个光绪朝的湘军性质就应当完全以反侵略武装定性。
奉劝那个朝花夕拾010还是不要阴阳怪气地评论他人了了,发表15个回答3篇文章得20赞,意味着什么你应该很清楚。
湘军具有哪些特征可言呢?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
其一,湘军内部派系林立。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曾国藩就是湘军的总司令,曾国藩带的部队就是湘军。这一观点,其实远悖于史实。事实上,“湘军”大体上应该是指湘籍统帅带出的湘籍士兵,而绝不是曾国藩一人的私有部队。在曾国藩之外,可以独当一面的湘军统帅还有若干名,如江忠源被誉为“湘军鼻祖”,胡林翼号称“湘军巨擘”,左宗棠是可与曾胡比肩的后起之秀……这些人也都被公认为湘军代表人物。
湘军远非铁板一块,而是由多个派系拼凑起来的。笔者以为,湘军至少可以分为三支:江刘系(以江忠源、刘长佑为首)、曾胡系(以曾国藩、胡林翼为首)、王左系(以王錱、左宗棠为首)。此外,在太平天国战争时期,还有一批为湘籍以外督抚驱遣的湘籍将领。这些人物作为湘军的重要将领,也可以合并成一个派系。如果把他们算上,湘军共有四支:江刘系、曾胡系、王左系、湘外系。
为什么曾国藩经常被误以为是湘军总头目呢?其一,曾胡系湘军确实在各支部队中影响最大(攻克天京,高官最多,兵力最雄厚)。其二,曾国藩等人非常善于宣传,曾炮制出《湘军记》《中兴将帅别传》等大部头书籍来吹嘘自己。
其二,湘军靠裙带关系成军。
与太平军作战之时,江忠濬、江忠济、江忠淑兄弟三人皆因哥哥江忠源而从戎建功,曾国荃、曾国葆、曾国华三人都是哥哥曾国藩的亲信将领。此外,湘军中的名将李续宾和李续宜、刘腾鸿与刘腾鹤也都是亲兄弟。罗泽南是曾国藩的重要助手,堪称湘军的中流砥柱。他早年身为塾师,“从之游者数百人”,曾带出很多弟子。至于低级军官和普通士兵,彼此之间也经常具有亲缘、师生、朋友等特殊关系。
就如同古希腊城邦底比斯以同性恋关系来整合“圣军”一样,湘军的统帅们也不约而同地以裙带关系来组建属于自己的部队。
其三,湘军内部是很封闭的。
在湘军内部,乡土观念是非常强的,一般情况下一支部队从统帅到将领、基层军官、普通兵员都是清一色的湖南人。湘军完全就是将帅们的私人武装,其他人乃至朝廷完全不能越过某位将帅而调用他的一兵一卒。正如史学大家范文澜所言:“曾系湘军只服从曾氏兄弟(国藩、国荃),左系湘军只服从左宗棠一人,淮军只服从李氏兄弟(鸿章、鹤章、昭庆)。曾国藩地位高,指挥淮军,仍需通过李氏兄弟;左李互不相统,更不能统曾系湘军。” (《汉奸刽子手曾国藩的一生》)
湘军的封闭,还表现在容不得异己。“曾国藩也不愿意罗泽南势力独盛,采用收门生的方式,使罗氏学徒争着拜曾氏做老师。湘军大将王鑫不服,说‘我的老师只有罗山(泽南)一人’,大遭他的嫉忌,终被排去,其旧部后来即形成左宗棠系的湘军。”(《汉奸刽子手曾国藩的一生》)
其四,湘军的破坏性非常大。
湘军军纪极差,恶名远播,众所周知。维新志士、人道主义者谭嗣同说:“奈何湘军乃戮民为义耶?虽洪、杨所至,颇纵杀,然于既据之城邑,亦未尝尽戮之也。乃一径湘军之所谓克复,借搜缉逋匪为名,无良莠皆膏之于锋刃,乘势淫掳焚掠,无所不至。卷东南数省之精髓,悉数人于湘军,或至逾三四十年无能恢复其元气,若金陵其尤凋惨者矣。中兴诸公,正孟子所谓‘服上刑者’。”(《仁学》)在他看来,湘军坏事做绝,而曾胡左李等“中兴名臣”则是导致江南数省残破、应该被千刀万剐的罪魁祸首。
在谈到湘军时,范文澜总结道:“贼匪逊湘军的残暴,野兽逊湘军的贪婪,贼匪兼野兽,才是湘军的真面貌。……事实上湘军攻破一城,就是屠灭一城,也就是洗劫一城,所谓‘城破时,百物同归于尽’。”(《汉奸刽子手曾国藩的一生》)
在荼毒广大无辜民众的同时,湘军的将帅乃至士兵都大捞特捞,得以迅速发家致富。曾国荃在老家建起了号称堪比紫禁城的“大夫第” 。
其五,湘军战斗力下滑极快。
自1854年4月末起,仅在半年的时间之内,湘军就攻克了很多具有战略意义的城镇,实现了对太平军的大反攻,可谓锐气十足,一路凯歌高奏。可是,从1855年初开始,湘军不断在战场上失利,罗泽南、塔齐布等湘中骨干相继殒命,曾国藩这个主帅被困南昌坐以待毙。仅仅在两年之内,湘军的战斗力就大打折扣,因此而损失惨重,长期处于被动挨打地位。
1856年秋太平天国内部发生了影响深远的“天京事变”,使得太平军元气大伤,盛极而衰。抓住这样的机会,湘军得以重整旗鼓,对人心涣散、实力锐减的太平军恢复了攻势。可是湘军已经不敢和太平军硬碰硬,只敢玩“结硬寨打呆仗”那一套,只能试图通过打消耗战战胜对手。至于其推进速度,也是极其缓慢的: 为了攻克九江,湘军围城17个月;为了攻克安庆, 湘军围城15个月;为了攻克天京, 湘军围城26个月。与1854年的湘军相比,后期湘军已经乏善可陈。
1864年前后,湘军已经衰朽不堪。在占领天京时,将帅们甚至已经无法约束下级士兵。有的湘军士兵因为三餐不济(毕竟欠饷太多),不惜哗变,与太平军联合作战反清。成立不过十来年,湘军就已经暮气沉沉,再也没有多少活力了。曾国藩决定裁撤湘军,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归于它的速朽。
其六,湘军外战战绩很差。
湘军最辉煌的外战成果,还是左宗棠的收复新疆之战。在这场战争中,湘军大败来自中亚的阿古柏部侵略军,取得了还算辉煌的胜利。但值得注意的是,阿古柏所统领的仅仅是一只土匪武装,其实力是不容高估的。战胜阿古柏这样的对手,并不能说明湘军有多强的战斗力。
在面对侵占了伊犁城的三千俄军时,左宗棠就显得非常谨慎了。他命令数万将士围而不打,不与俄军正面交锋。后来,清政府和沙俄签订了《中俄伊犁条约》,以割让7万平方公里土地、赔偿白银 509 万两为代价终于换回了伊犁。
至于其他时刻,湘军的表现就更不值一提。我们知道,曾国藩根本就不敢和洋人交手,坐视北京城破而不派一兵一卒“北上勤王”。而在甲午战争中,湘军部队更是一败涂地。
谭嗣同评价说:“中国之兵,固不足以御外侮,而自屠割其民则有余。自屠割其民,而受大爵, 膺大赏,享大名,瞷然骄居,自以为大功者,此吾所以至耻恶湘军不须臾忘也。”(《仁学》)
“固不足以御外侮,而自屠割其民则有余”,正是“内战内行,外战外行”之意。
我的看法和 @重楼百尺卧玄德 一样,还是那句话:“邓艾被冤杀和有没有人恨邓艾是两码事”。为毛有人恨?因为邓艾不是money,不可能做到让人人喜欢。哪怕是润公都有人恨,更何况邓艾呢?无非是人数问题比例问题,不会做人的,恨他的人自然就更多。骑在人民头上的人,恨他的人自然更多。
唐彬的话可能有夸大其词,但是大体上是符合事实的,总不可能陇右那群人要造反然后唐彬故意说他们不想反吧?什么?你说那是因为司马昭大军在这儿所以他们不敢反,那请问大军走了以后呢?有人反吗?秃发树机能反叛的时候有邓艾旧部跟着反吗?也没有吧?邓艾这么多的同事下属里面才几个申冤的?占比多大?刘虞边让死后一堆人给他报仇的,邓艾有没有人给他报仇呢?
至于杜预的话,未必就是因为和关系好才给邓艾说话,可能纯粹是因为看不惯邓艾被冤枉。
如果陇右想反却不敢立马反,那唐彬应该跟司马昭说需要留兵留将(而且还要是可靠的将帅)长期镇守才是;应该和司马昭说要提防陇右造反才是。为了讨好上司却隐瞒实情,要是出了事可是得不偿失啊!
再来从一个细节窥探一下邓艾对待手下是什么态度吧。
《三国志邓艾传》:使於绵竹筑台以为京观,用彰战功。士卒死事者,皆与蜀兵同共埋藏。
人家为国捐躯视死如归,你倒好,连场像样的葬礼都没给人家,反而把手下的士兵和绵竹战死的蜀兵一同筑了京观,可见你邓艾也没多尊重士兵嘛,感觉这能和唐彬说的邓艾平时不尊重身份低微的人对得上嘛。
还有一条记载非常微妙,不知道是否和唐彬说的话对得上?
《三国志董允传》:及邓艾至蜀,闻(黄)皓奸险,收闭,将杀之,而皓厚赂艾左右,得免。
也不知道邓艾的左右给邓艾说了什么话让邓艾放过了黄皓,不知道能否和唐彬说的“顺从者谓为见事 ”对得上?而邓艾任用这种受贿的人本身也能说明一些问题,要是诸葛亮这一类型的人会用这种贪污受贿阿谀奉承之人吗?毕竟诸葛亮“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呢。
总说唐彬无中生有,我看未必。
至于有人说由于邓艾很多事亲力亲为所以不会御下严苛,这未必吧?亲力亲为和御下严苛不矛盾的,给你们一条史料参考吧。
《陈书程灵洗传》:灵洗性严急,御下甚苛刻,士卒有小罪,必以军法诛之,造次之间,便加捶挞,而号令分明,与士卒同甘苦,众亦以此依附。性好播植,躬勤耕稼,至于水陆所宜,刈获早晚,虽老农不能及也。伎妾无游手,并督之纺绩。至于散用赀财,亦弗俭吝。
我的看法和 @重楼百尺卧玄德 一样,还是那句话:“邓艾被冤杀和有没有人恨邓艾是两码事”。为毛有人恨?因为邓艾不是money,不可能做到让人人喜欢。哪怕是润公都有人恨,更何况邓艾呢?无非是人数问题比例问题,不会做人的,恨他的人自然就更多。骑在人民头上的人,恨他的人自然更多。
唐彬的话可能有夸大其词,但是大体上是符合事实的,总不可能陇右那群人要造反然后唐彬故意说他们不想反吧?什么?你说那是因为司马昭大军在这儿所以他们不敢反,那请问大军走了以后呢?有人反吗?秃发树机能反叛的时候有邓艾旧部跟着反吗?也没有吧?邓艾这么多的同事下属里面才几个申冤的?占比多大?刘虞边让死后一堆人给他报仇的,邓艾有没有人给他报仇呢?
至于杜预的话,未必就是因为和关系好才给邓艾说话,可能纯粹是因为看不惯邓艾被冤枉。
如果陇右想反却不敢立马反,那唐彬应该跟司马昭说需要留兵留将(而且还要是可靠的将帅)长期镇守才是;应该和司马昭说要提防陇右造反才是。为了讨好上司却隐瞒实情,要是出了事可是得不偿失啊!
再来从一个细节窥探一下邓艾对待手下是什么态度吧。
《三国志邓艾传》:使於绵竹筑台以为京观,用彰战功。士卒死事者,皆与蜀兵同共埋藏。
人家为国捐躯视死如归,你倒好,连场像样的葬礼都没给人家,反而把手下的士兵和绵竹战死的蜀兵一同筑了京观,可见你邓艾也没多尊重士兵嘛,感觉这能和唐彬说的邓艾平时不尊重身份低微的人对得上嘛。
还有一条记载非常微妙,不知道是否和唐彬说的话对得上?
《三国志董允传》:及邓艾至蜀,闻(黄)皓奸险,收闭,将杀之,而皓厚赂艾左右,得免。
也不知道邓艾的左右给邓艾说了什么话让邓艾放过了黄皓,不知道能否和唐彬说的“顺从者谓为见事 ”对得上?而邓艾任用这种受贿的人本身也能说明一些问题,要是诸葛亮这一类型的人会用这种贪污受贿阿谀奉承之人吗?毕竟诸葛亮“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呢。
总说唐彬无中生有,我看未必。
至于有人说由于邓艾很多事亲力亲为所以不会御下严苛,这未必吧?亲力亲为和御下严苛不矛盾的,给你们一条史料参考吧。
《陈书程灵洗传》:灵洗性严急,御下甚苛刻,士卒有小罪,必以军法诛之,造次之间,便加捶挞,而号令分明,与士卒同甘苦,众亦以此依附。性好播植,躬勤耕稼,至于水陆所宜,刈获早晚,虽老农不能及也。伎妾无游手,并督之纺绩。至于散用赀财,亦弗俭吝。
就跟之前NBA辱华,中国赛的门票退不退的问题一样。
成年人的世界,风险和代价是统一的。这几百块钱是您个人的财产,你可以采用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没有人能强迫你为民族尊严牺牲个人财产。
但话又说回来了,入党誓词中有“随时准备为党牺牲一切”,之后如果您加入党组织、考取公务员而政审不成时,也不要发泄和抱怨体制,请记得当初自己的选择。
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