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答案,真是醉了,我不过是贴出具体事实,连太多的主观看法都没有,居然被说成人身攻击。
我有说他不孝了吗?不过是网上的材料而已。
杨教授本身就是史盲,这么气急败坏,而且还不让评论……
以下原答案。
为什么(我知道的)政法大学教授,都是史盲呢?
突然想到这一段了,请让我笑一会儿,这和杨教授的言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华东,汉东……呵
好吧,笑完了,再说点题外话。
我稍微了解过一些杨师群教授的事迹,因为我买过一些他的父亲杨宽先生的著作。本着对杨宽先生的尊敬,我稍微上网了解了下杨宽先生的生平。
这位杨师群教授,正是杨宽先生的儿子之一。
杨宽教授生前的自传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很难找到,大约只能找到电子版(孔夫子或许有实体,没查证过)
其中有关于他的儿子的。
当然,我也无意就道德上对杨师群教授进行审判,我只是知道有这么一件事,感兴趣的可以找杨宽先生的自传来读,附带一提杨师群教授后来也进行过辩解。
我主要是强烈推荐杨宽先生的著作
好了,题外话说完,现在说杨师群教授。
这位教授有一句名言“中国五千年文明,没有哪一年是灿烂的。”
所以关于杨教授言论的荒谬,我就不再重复。关于当年杨教授的博客风波,我也不想再提,都有高票说得很详细了。
我们就看杨师群教授的著作吧,就可以看出他是个什么样的人。
当然,立场不同也很正常,那我们来看看这个凝结着杨师群教授数十年阅读中华民族历史的深切感悟的《中国历史的教训》
上目录,看第四十五条,其实杨教授对于诸葛武侯的看法早就存在了。
至于内容……抱歉,我是云读者。感兴趣是可以去看,因为我只看到自序就看不下去了。
所以杨教授是个怎样的人,我就不做主观评价了,相信大家已经有了自己的看法。
屁股不同,能有什么令人惊奇的言论,都不足为奇。
3.8更新,补充个好玩的
这位杨师群教授,感觉他的思想觉悟不高啊!是不是对想借诸葛亮,映射一些什么东西?
想对几十年前的事情提意见,直接说啊,不用那么拐弯抹角的!
言归正传,这里说一说诸葛亮百姓治下的负担吧。
首先要明确,诸葛亮北伐,既然是打仗,百姓肯定是比平常承受更多的负担,比如徭役。
但陈寿在《诸葛亮传》里,借孟轲强调"以逸道使民,虽劳不怨”,也就是说诸葛亮让蜀汉百姓服徭役,百姓不怨恨诸葛亮。
《三国志》和《汉晋春秋》多次提到诸葛亮在几次北伐前后屡屡“治戎讲武”、“厉兵讲武”、“教兵讲武”,这“讲武”就是宣传政策,让百姓知道,蜀汉政府始终代表蜀汉百姓的利益。
(注)三国志诸葛亮传:至今梁、益之民,咨述亮者,言犹在耳,虽甘棠之咏召公,郑人之歌子产,无以远譬也。
(注)史记燕召公世家: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
(注)杜预注左传卷四十三: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
(注)陈寿评曰: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於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诸葛亮除了教化群众外,还被比喻为召公和子产,召公亲力亲为处理群众上访,子产将法律条文刻在鼎上,向群众公开,而诸葛亮则兼具召公和子产的特点,以实现“科教严明,赏罚必信,无恶不惩,无善不显”的效果,以使百姓“无怨者”。
(注)亮集载作木牛流马法曰:木牛者,方腹曲头,一脚四足,头入领中,舌著於腹......载一岁粮,日行二十里,而人不大劳。
诸葛亮还发明木牛等辎重,而使“人不大劳”,以降低百姓的徭役。
诸葛亮的军费,主要来源于南中豪强,以及蜀布贸易。
当然,北伐还要大量消耗物资,所谓大炮一响黄金万两。诸葛亮通过打击南中豪强酋长,来补贴北伐军费。225年,诸葛亮平定南中后,就“军资所出,国以富饶”,这说明诸葛亮北伐军费,南中承担了相当份额。
(注)三国志诸葛亮传:三年春,亮率众南征,其秋悉平。军资所出,国以富饶,乃治戎讲武,以俟大举。
(注)三国志李恢传:后军还,南夷复叛,杀害守将。恢身往扑讨,鉏尽恶类,徙其豪帅于成都,赋出叟、濮耕牛战马金银犀革,充继军资,于时费用不乏。
诸葛亮命令李恢为南中都督,把南中的豪强酋长迁徙到成都,而与其部族隔离,以蜀汉政府来替代豪强酋长,亲自上阵收税,减少了中间损耗和环节,然后“赋出叟、濮耕牛战马金银犀革”,来“充继军资”,从而做到北伐费用不绝。
诸葛亮还强调蜀锦是“民贫国虚”时的“决敌之资”。在诸葛亮的运营下,使得曹魏“市于蜀”,东吴也“资西蜀”,把蜀锦发展成为蜀汉对外贸易的拳头产品,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太平御览引诸葛亮集:今民贫国虚,决敌之资唯仰锦耳。
(注)刘宋山谦之的丹阳记:江东历代尚未有锦,而成都独称妙,故三国时,魏则市于蜀,吴亦资西蜀,至是始乃有之。
(注)与群臣论蜀锦书:前后每得蜀锦,殊不相比,适可讶,而鲜卑尚復不喜也。
当然了,由于蜀布过于流行,产量跟不上需求,以至于曹丕抱怨蜀布质量下降而“殊不相比”,连鲜卑人也开始不高兴。
现在很明确了,诸葛亮时期,百姓的负担:
陈寿在《三国志》里说了诸葛亮时期的百姓负担,但也基本上说了诸葛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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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