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题主自己的回答描述,这个问题分成三个部分,1.法院立案问题,2.公安在有法院协查函的情况下不出具身份信息,3.律师能否调取身份信息以及律师的权利来源。
一、法院的立案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
关于这个“明确的被告”需要明确到什么程度,其实没有明确性的指引。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起诉状中个人被告的信息应该列明如下信息: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等。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实践中法院要求原告在立案时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性要求的,但是在实践中并不能就说法院要求原告在立案时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要求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就是在刁难公众。
具体理由:
法律确实规定在立案的时候要有“明确的被告”,信息不全,不能明确指向某个人的话,如何能说有一个明确的被告。
2.公安在有法院提供协查函的情况下不提供相应材料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法官向公安调取材料,法官本人(两名同志),携带工作证、法院介绍信才符合规定。
所以公安拒绝在此种情况下提供材料没有问题,不存在刁难的问题。
至于该法官同志为何会提供该协查函给当事人,可能是当地实践中有些公安部门愿意配合法院的此种做法。
3.律师能否调取身份信息以及权利来源问题。
律师在相关诉讼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凭借律师证以及律所介绍信,前往相应公安机关调取公民的身份信息以供诉讼活动使用。
律师的该可为权利来源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有调查权。
具体下来,律师在当事人委托之下去调取身份信息,各地公安又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题主当地的公安规定,大连不能调取大连以外的身份信息。上海这边也是,上海的派出所只能调取上海本地居民的身份信息,而临近的浙江省的规定是可以调取全国的公民信息。
此种规定的不同,是各地在权衡公民隐私与律师调查权之间的取舍做出的,有些可能滞后、不科学,但和法律、规章公不公正没有关系。
其他
关于题主在自己的回答中提到的调取该身份信息可以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问题。
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行政公开没有关系。
综上,题主的问题的解决:
1.通过该被告户籍所在地律师调取,或委托题主所在地律师前往该地调取。
2.推动法院的实践做法发生改变。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