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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医生高铁上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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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几位老师的答案误入此题,法律层面澄清几个概念:

要求出示证件及登记的行为并非完全无法可依,但证照出示只是形式,铁路部门才是列车突发病情的救助义务人,是否有同乘医师均不能转嫁其救助义务

对医师证照信息的查核登记除了满足滞后法规的流程要求,几乎没有实质作用(按照现行《民法总则》,义务救助人基本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非要抬个杠,登记信息的唯一作用大概是方便向医务工作者所在单位通报医务工作人员的事迹。


法律层面作一些展开:

1、非常遗憾(但也必须指出)的是,确实有法律规定医护人员有义务响应求助广播,并应当出示证件

法律依据是《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十条 医务工作者要发扬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到达现场后出示证件并积极投入对患者的救治。

《办法》颁布于2003年,尽管部分内容已然滞后,但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的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办法》未被废止,现行有效。

(经评论区 @ScottDong 知友指出,特别补充:《办法》的发布机关为铁道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故一般认为其中规定对医务人员亦构成限制)


2、铁道部门对乘客突发病情有救助义务,这一义务要求极其严格,且铁道部门的救助义务并不因医师介入而豁免

铁路客运中,铁道部门和乘客其实是一个「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换言之,铁路突发情况中,救助义务人首先是铁路部门(承运人),而非同乘乘客、医师。

铁路突发疾病、创伤中,铁道部门的救助义务包括:

  • 设置「旅客意外伤害救急药箱」(《办法》第二条)
  • 每趟列车配备两名以上经红十字会救护员培训合格的乘务员(《办法》第五条)
  • 如实告知病情(《办法》第十一条)
  • 填写治疗记录、药物使用记录并及时转送(《办法》第十二条)

......

救助本身是铁路部门的义务,寻求医师乘客协助只是履行救助义务的方式(之一)。


3、医师无论是否登记姓名/出示医师证,均无需对后续可能出现的病情恶化承担法律责任

义务救助人对被救助对象之法律责任,通说认为除有重大过失外,义务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的但书条款几无适用空间,原因在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并非生活口语中较为重大的过失,而是指一般人即可注意而未注意之过失

杨立新教授在《侵权法论》中将「重大过失」解为:

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之,而竟怠于注意,不为相当之准备,即为重大过失。

程啸教授在《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将「重大过失」解为:

行为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或者说行为人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尽到必要的注意。

专业人士的救助行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这是现实生活中极其罕见的情形,且退一万步而言,若果竟真有专业人员疏忽至此,追究其法律责任亦不违背社会朴素道德情感。


同时,亦需提醒注意的是,现行《民法总则》中连「重大过失」的但书条款也已删去,现行的法规原文是: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中国人大网《民法总则好人条款背后的故事》报道文章,这一举措是为了彻底「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从中也可体味义务救助法律责任的认定倾向。


4、综上,尽管出示证件是应急救助的流程之一,但出处只是十五年前制定的暂行办法,不但法条严重滞后,无论是否登记也均不改变义务救助人无需就后续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反而是,依据相关规定,每趟列车需配备两名以上经红十字会救护员培训合格的乘务员,尽管本例中因为同乘医师介入未能发挥,列车是否已然配备了足够的急救人员反倒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毕竟救助病人本是铁道部门的义务,也并不是每一次突发情况都会幸运的有医师介入

以及,假设司乘人员真的要钻一回牛角尖,「严格遵守」法条的话,《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三条 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列车客运乘务部门要向医务工作者所在单位通报医务工作人员的事迹。

希望铁路局一严到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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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想来,我一共遇到过两次列车找医生。

第一次的时候,我还是个实习医生。列车说有位乘客晕倒,我想想我好像连执业医师都没有,加上在学校里最怕学循环系统和神经系统疾病。碰到晕倒这种事,算了,这事还是算了吧。于是翻身,继续睡觉~

第二次的时候,我已经成为了一名光(ku)荣(b)的儿科医生。列车说一位老年乘客胸痛,年少无知热血沸腾的我犹如志愿军跨过鸭绿江一般走过了两节车厢以后,想想我好像不能治16周岁以上的,徘徊许久,化身国军转进如风,光速撤回铺位继续趴窝。

现在想来,还真是后怕不已。万一第二次我去了,老爷子再没抢救过来。可能~

可能我现在就不用苦逼地当医生了!

没有夜班,没有急诊!

哇塞,想想就很爽啊!

我tm当年怎么就没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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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朱熙杰 邀请。这件事之中,从程序合规的角度来说,医生干得漂亮,乘务员大体思路可以理解,但结果就是每个人都很委屈。

医生发挥专业能力,承担了工作义务之外的负担,妙手仁心救病患于危难之中;

乘务员做事滴水不漏,既然发布了广播寻找「医生」,就要确保找来的的确是资质齐全的医生,同时也有效避免了自己的法律责任。问题在于,保证书是在事后签下的,也就是说,乘务员可能并不是为了阻止潜在的非法行医,而只是单纯想要撇清自己。

假设,改变事件设定,真的出现了冒充医生者,而乘务员在进行诊治前就要求核查证件。乘务员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是有效制止了犯罪行为吗?(非法行医属于犯罪。)

对此,我们应当思考的是,如何让医生简便地证明自己是医生。

--

有效避免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必备技能。

规避法律责任不可耻,有则笑话说:法务丧心病狂到什么程度呢?他们会在飞机上发的,上面画了大大的花生图案的油炸花生零食包装袋上写 「小心,内含花生!」。这听起来很荒谬,但却很合理 - 万一对花生过敏者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吃了一口致死,至少相关方可以因此避免天价赔偿。如果不允许他们印上这样的包装,航空公司可能采取更加一劳永逸的做法:干脆不再飞机上提供花生了,这可真是对花生爱好者不友好的世界。

我们可以做个发散思考:如果你的眼镜上有一台微型摄像机,随时拍摄实时影像,会不会更加愿意扶起摔倒的老太太,而相对不这么害怕被家属讹诈?记录扶起老太太的全过程,并不是对你的贬低,而有可能成为一种保护。

诚然,事件中采取的写保证书的方法,在互联网时代实在太落后了,具体操作尺度上也可能显得不够尊重人。如果能有国家认证的网站或者 app,一键调出执业资格,自动生成保证协议,这或许能缓解像这样的尴尬局面。

另一种可能是,我们会听到这样的列车广播:

15 车 7 排 C 座一位旅客突发重病。注意,这条广播不是在寻找医生,仅仅是陈述事实,强调一下,我们不是在寻找医生。
我们无法保证什么人会在听到广播后赶往现场,我们无法预期 ta 会做出什么举动。如果有任何人在听到广播后,对该名旅客采取了任何措施,都是他自身的决定。我们没有义务核查任何人的职业,也不会提供这样的服务。注意,这条广播不是在寻找医生。

一个脑洞,不一定对。

-

注意:医生在现场紧急对病人实施急救,虽然不在法定医疗场所中,但并不属于「非法行医」。详见评论区。

感谢 @胡远东 提醒,核查身份发生在诊治之后,原回答已做修改。


user avatar   yanghf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事情不要轻易带节奏。硬币一面是好心没好报,硬币另一面是好心办坏事(极端:兽医好心整死人怎么办?)。再加上几个喜欢讹人的老鼠屎坏一锅汤。

这个是考验法律与医疗专业人士如何解决此矛盾的能力与意愿的时候。

从近期实践来说,相当不看好能解决。

中土还是讹人的天堂。节奏与压力请给人大与最高法。

现在弄得正能量小心翼翼,各方甩锅自保。受害方活该倒霉,讹人方心花怒放。。。有关部门是干什么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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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长广播寻医无果,劝乘客下车就医,乘客死亡,铁路局被判担责。此条新闻,铁路方面犯了误把呕吐当小病,没有及时停车的错误。同时只学急救,没学通各科,没配齐三级甲等医院同数量八大科医生。


接下来是这一条,列车长、乘警广播寻医,并将犯病乘客就近停车移交120急救,后乘客死亡,被索赔50.7万。此条,列车虽然及时停车了,但没有尽力而为,没有提前通知下一站站务叫急救车,导致耽误了二十分钟。之所以没让下一站叫,可能是怕到时候乘客又不想下车了,站上还得给出车费。


乘客突发疾病,乘务员广播寻医,两名医生应召抢救,乘客死亡后家属索赔67万。此条叫到了两名医生,但乘客依然死亡,因此同列被告。从“自称”二字我们可以看出,乘客家属还怀疑医生是否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很怀疑他们的水平,怀疑乘务员叫来的这俩人根本就不是医生,如果他俩不是医生,那乘务就有“失察”之责,同时还要告那两位伸手救人的非法行医。


鉴于以上教训,高铁出现了一位犯急病的乘客,把医生叫来以后是要录像的,这样就可以看出她在急救过程中有没有错误,便于甩锅。抢救完以后,万一乘客死亡,或是隔日死,三日而死,都可能把高铁告上法庭。高铁必须证明自己急救措施得当,这有广播和录像为证,还必须证明应召者确实是执业医师。是当然很好,出了事高铁上能赔得少点。如果不是,则可推锅为此人非法行医。不让医生签字证明,真出了事,“失察”的锅是甩不掉的,铁定赔一大笔钱,到时候又会有人说“真医生假医生你们看不出来啊”。

以后遇到这种急救,还需提前验证应召者的医师资格。各列车、飞机应配备各类合同,令犯病患者签字画押,以示知情、同意、双手赞成。国家也应出台相应规定,让乘务员按规矩办。处置合规,则乘客家属攀诬的事就会减少很多。别没出事欢天喜地、人间大爱,一出事又是怨乘务员处置不当,又是怨医生处置不周索要巨额赔款。

所有的道德沦丧,都是没规矩惹来的。成天说国民道德水平下降让提高道德水平,是没屌用的,多提法律和规矩,道德水准自然就上去了,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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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医疗人员在院外施救性质类似于见义勇为,其性质本身是不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的。而主要的问题是,在急救过程中,可能出现施救者处置不当,或者处置得当但依然出现不良结果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和现实生活中可能引起法律纠纷,让施救人员承担时间金钱、心理压力等方方面面的巨大成本。施救者自身的风险是很大的。

紧急救助不是非法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
三、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另外,超出专业背景的紧急救治,至少在医疗机构内,也是允许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上述法律法规告诉我们,医疗行业从业者在紧急医疗状况下现场施救,哪怕超出自己的专业背景,也不是非法行医。见义勇的人为从来就是大部分社会的正面典型人物,我国也不例外。非专业人士都可以在各种环境下见义勇为,一个正常国家的法律就更不可能把紧急施救的医生按非法行医论处了,这是人类社会普遍的、非常基本的道德直觉。真实世界中,医疗人员见义勇为救人,其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很多,所以当事人确实可能卷入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和法律困境中。但是最后的“罪名”不太可能落到“非法行医”上。在我了解的范围内,国内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的真实案例,有的话可以评论回复一下。相比之下,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医疗事故等“罪名”其实更真实一些,而且这些情况有时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不是民事责任。

根据 @TEDCJK 的回答,要求施救者出示医师执照,这当然也是有一定依据的。《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十条 医务工作者要发扬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到达现场后出示证件并积极投入对患者的救治。

对于索要医师证、核对个人信息甚至录像这样的事情,在牵扯到紧急情况,存在法律纠纷可能时,有其合理性。因为对于见义勇为这样的重大事件,需要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明确责任主体。抢救失败,或者救治过程中缺失犯了错误,这样的情况时完全可能发生的。虽然法律规定紧急救助造成的受助人损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真实世界里,我们很难保证当事的医疗人员不会卷入其他问题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时候需要进一步通过证据去裁定,而这些留存的影像和文字资料甚至对当事人可能还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可以帮施救者免于目前国内真实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法律判决

所以,铁路方面的办事流程设定,不论其遵守何种规定,从情理上讲没有明显的原则性问题。对于日常工作中常常需要签知情同意书,钻研法律问题,甚至要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或者说“无限责任”的医疗人员来说,这样的行为虽然令人不快,但是实在是太符合逻辑了。尤其是有言道,医生的工作就是一只脚在医院,一只脚在法院。医生的工作没法远离法律问题,签名字担责任,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边界,本身就是目前医疗实践的日常。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见义勇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给施救者制造很多麻烦和顾虑。那么毋庸置疑,施救者挺身而出的几率就更小了。在旅途中,受过医疗训练的人也很少随身携带自己的医师证件,核对个人信息和查证件本身是很不方便的。如果是施救之后才核查证件,记录当事人信息,程序甚至还非常繁琐,费时费力,确实会给当事人不好的体验。至于施救过程中录音录像,虽然有其合理性,但这种事情一般都有一种法律纠纷调查取证的意味,大部分情况下会引起医疗人员出于职业本能的反感。

好心可能办坏事

要注意的是,虽然见义勇为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但是从医学专业角度上讲,这种紧急施救或者紧急处置确实可能出现技术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并不是公众通过直觉容易判断的,而从专业技术层面讲,一些治疗中的不规范操作非常明显,也可能给患者造成伤害。施救者在其中至少是存在一部分道德层面的责任的。这也是一些时候紧急救助法律纠纷的源头。

以前我们在知乎上就见过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中,一个学过临床但是现在不当医生的人,给飞机上的一个可能是低血糖,同时还发现可疑低血压的人用硝酸甘油的情况。案例链接如下:

硝酸甘油是日常生活中和民间常常提到的急救药物,甚至给人一种万灵药的错觉。医疗过程中也用于急性冠脉综合征等病。但是,不代表它在所有情况下都能用。这个案例中,其实那个出现症状的人不一定是低血压休克,只不过可能是血压测量不准而偏低。但是施救者在发现患者血压低的时候用了硝酸甘油,这一做法可能存在用药禁忌,如果这个医嘱发生在医院里,那么它在目前的医疗规范下无论如何也没法得到合理的辩护。好在这是院外急救措施,患者后来恢复了,没有明显的不良结果。我们推断患者只是低血糖而已,补充葡萄糖后症状恢复,没有大碍。

至于以往新闻报道中,院外施救时,心肺复苏动作不规范、在不恰当的时候使用胸外按压(患者有自主心跳呼吸,只是精神很差)、在癫痫发作的患者嘴里塞东西这样的事情也并不少见。这些属于动机良好,但是手段有问题,甚至可能给患者造成显著伤害的。这类干预措施都违背了一些医疗原则。出现不良结果后,法律上当然可以认定为过失对人造成伤害,如果患者不幸去世,是不是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这些鉴定起来都是棘手的问题,在法律实践中,施救者也不一定被认定为无责。由于问题本身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目前的法律还没法给我们一个非常充分和合理的解答。

连原则问题都有可能犯错,我们更不可能保证每个施救者在技术细节上不出问题。在众目睽睽或者摄像机全程跟踪状态下的紧急施救,是一件如履薄冰的事。严格来说,医学技术是不断进步的,知识在更新,每个人都可能有知识和技能的盲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没有任何能担保担所有人都是按照现在国际最前沿的标准方法施救的(更夸张的是,国际指南和国内指南或者教科书还不一定一样,真出了问题还不知道哪个版本说了算)。但如果求全责备,恐怕以后很多专业人士真的会选择见死不救,那么所有人会为此付出代价。

(画外音:医务人员在自己执业医疗机构内对紧急情况都要马上施救,给予初步的治疗措施,不论科室和管辖范围,这是目前的法律规定。那么医生在院外没有冲上去帮忙,要负法律责任吗?这是后续的问题了。)

紧急施救的风险与局限

医生在紧急情况下见义勇为有以下一些高风险因素:

  1. 病史资料个人信息采集时间不充分。辅助检查在交通工具内无法使用,诊断非常不准确。突发情况下很难充分了解患者信息,尤其是患者独自外出的情况。临床表现上讲,许多危急重症也高度相似,比如急性脑血管病,脑梗塞和脑出血治疗原则存在相当多的对立之处,但是不借助辅助检查,从临床表现上根本无法分辨。这时就不可能直接使用积极的药物治疗了。
  2. 医学存在分科,比如内外妇儿四大专业门类的分科。一个医生不可能掌握所有科室的所有疾病的诊疗技术。比如创伤、心脑血管意外、孕产妇紧急情况等,都是院外可能出现的医疗问题,但我们没法指望一个医生对这些领域样样精通。除了基本的生命支持措施,如心肺复苏电除颤之外,其他许多紧急治疗措施,都不是每个不同专科的医生能充分掌握的。例如,应对呼吸困难时,可能要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或者环甲膜穿刺等,很多医生可能工作几十年都没亲自操作过几次。没有几个医生敢在有限的条件下现学现卖。
  3. 急症本身的特点。一些可能出现的突发疾病缺乏前兆,难以预防,预后极差,死亡率高。这些危重症患者及时送医,甚至就是在医院里发病,都救不过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出现这样的突发问题,患者转运困难,预后就更不用说了。患者死亡率高,也非常容易出纠纷。
  4. 急救手段本身成功率有限。我们在急救时常说的心肺复苏,对合适的患者第一时间使用的话,也只能挽救一部分人的生命,其总的抢救成功率依然是很有限的。更进一步说,有的疾病使用心肺复苏也效果不佳。例如,一个年轻人遇到了电击,一个高龄老人遇到严重脑血管意外,两人发生心跳骤停,使用心肺复苏时,后者救治成功的希望也可能小于前者。很多时候,我们只是进行了一场徒劳的抢救,努力过,却换不来期望的结局。且不说医疗人员,即便是铁路部门,对乘客也只能尽到尝试救治的义务,也根本没法保证好的治疗结果。就像天灾或者不可抗力一样,没有人应该为这个不良结果本身承担责任。
  5. 火车和飞机上药物、耗材、设备、人力均不足,无法充分救治。医院是设备人力技术高度集中的专门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水平高,成本也很高。相比之下,铁路、航空在目前的经营成本下,不可能把医院的急诊科搬进车厢或者机舱里,或者配备专门的随行医师。而危急关头乐意帮忙的医师也不一定会充分使用所有的急救药品和设备。即便车上或飞机上安排有随行的受过一定训练的急救人员,其业务范围也是初步治疗,不可能保证医疗结果。这些很容易理解。

综上,真实情况下,突发的医疗状况是很复杂的。要求学过医的人对各种突发事件,在信息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做出准确判断,合理处置,甚至还要一个良好结果,是根本不切实际的。

当然,对于非医学专业人员,也应该知道,许多突发的紧急状况或者身体不适可以自行恢复或者简单干预后恢复,并不需要太多处理。比如:

  • 低血糖需要快速补充葡萄糖,例如吃糖等等。大部分人的问题是可以纠正的,预后较好。
  • 癫痫发作多数情况下不是癫痫持续状态,可以自行停止,要注意患者呼吸道通畅,比如让患者侧卧,但是不需要采取非常积极的手段,更不应该往患者嘴里塞东西。而癫痫持续状态比较危险,在医院之外不好处理,根本不是高铁飞机上能解决的问题。赶紧将患者转运到有救治能力的医院才是正经办法。
  • 对于突发意识丧失的晕厥患者,除去一部分严重心脑血管意外、恶性心律失常、瓣膜病、肺栓塞或者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的患者,其他许多人的晕厥是可以在之后自行恢复意识的,预后良好,不需要特别的紧急药物处理。真正需要的是后续检查明确病因,这个也只能在医院里进行。

所以,虽然医生的能力有限,但这不意味着人们就只能坐以待毙。身体不适是常见的问题,而人的生命又是很顽强的。许多健康问题是可以简单处理之后观察病情变化情况,之后再去医院处理的,不存在要在铁路飞机上进行积极医疗干预的迫切性。

每个人可以做什么?

每个人应该了解更多的医学知识,充分认识自己的健康状况,防范紧急情况的发生。比如:

  • 慢性病患者可以随身携带必要的药物和医疗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 有基础疾病的患者出行前应咨询医生,并且在出行时按规范继续治疗。
  • 糖尿病患者使用降糖药的话,自己要随身携带糖块以便及时处理低血糖。
  • 哮喘患者应当警惕哮喘发作,准备控制症状减轻呼吸困难的急救药物。
  • 严重过敏者应该尽量避免接触过敏原,必要时准备肾上腺素笔等应急措施。
  • 公众都应该学习心肺复苏的知识,掌握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的操作方法,如果只靠少数医务人员,那么在胸外按压时体力不支、影响救治效果也是很容易发生的,而其他人如果掌握了这项技术,也可以伸出援手,通过接力式的操作,保证心肺复苏过程的质量,提高救治成功率。

对于医务人员的见义勇为,社会应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保护这些挺身而出的人。同时,公众也应该对施救效果抱有比较合理的期望,不要过高估计疗效。医生的能力本身也是有限的,有很多自己专业之外的东西可能也是不会处理的。很多时候医生也只能查看患者,询问情况,观察病情变化趋势,表示安慰。而医学上建议使用的治疗措施,以及真正能在交通工具上能采用的治疗措施,也往往是很有限的。真实世界中,施救者有时候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处置措施,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对个别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我们更不能指望仅仅凭借一些勇敢者的一腔热血,就让患者转危为安,甚至起死回生。全社会给专业人员更大的发挥空间,给冲锋在前的人更多的保护,才会有越多的人见义勇为。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个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大家才会因此受益。


user avatar   lin-xin-yi-4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可以用更妥帖的方式处理,非要打这一记直球,操作感人。

患者腹痛,列车员广播,这没问题,不广播不求助不处理她要背处分的。但有好心的医生应召来为什么不能先核验身份?姓什么哪个医院科室和级别怎么样聊几句不就出来了?列车实名制人也跑不了啊,留电话婉转一点说给通知后续诊疗情况以及方便给写感谢信、单位表扬,傻傻单纯的医生难道不开心?提前说明白顾虑,拍几张照片,又能互相保护权益又能有新闻通稿,现在闹成这样,不知道是没能力还是干脆没有办好的心。

我们不介意做傻子,毕竟还是有责任感的。但这样赤裸裸的冷漠和责任转化,傻子也会痛的。

以及国家不允许非执业地点执业,医生也没有权限留诊疗过程并签名。这是做了什么孽要被逼着签字画押……


user avatar   chen-zi-yang-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去年七月看世界杯了没?

内马尔被人连踩三脚,倒地不起,

场边四个人一副担架就位,只能裁判吹哨就进场救人。


这个工作叫医疗保障。


刚工作的小朋友们肯定都做过这个活,高考,公务员考,足球比赛,提着药箱,端着板凳,坐边上休息,理论上说有情况需要第一时间去处理。


这个也叫医疗保障。




原则上超过50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备过的活动,都需要三甲医院派出医生护士各一名完成保障工作。

想一下,高铁上有多少人?春运的火车上呢?




这样一个问题,和之前闯红灯救人属于同一类,救活了皆大欢喜,治死了锒铛入狱。

挺身而出的医生没错,

记录抢救的列车员也是照章办事也没错(有明文规定,我已经和铁路上朋友核实)

腹痛的病人更没错了,要看病嘛!


那到底哪错了?


像这样一辆满载动车必然超过一百人,而一辆满载的春运火车甚至会有三四百人,却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有乘客出现就医需求,竟然需要在乘客里找医生?


-局子里有狱医,学校里有校医,铁路上有如此大量的人群,为什么不配一个卫生室?


为此再次求证铁路上的朋友


答曰:


多招个人你掏钱?




对,就是因为这些医生冒着吊销执照的风险挺身而出,事件一次又一次解决,而藏身于危机中的核心问题,永远得不到改变。

一件实实在在的问题靠医生群体肝,挺搞笑的,你说呢?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近接连的出现的报道,让我一个普通的小市民有点悲哀啊:

1.老人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被大学生扶起,被诬陷撞倒,要不是有监控作证,将又是一件悬案。

2.各种见义勇为,反被追责,虽然大部分报道的事件算是有个相对好的结局,问题是,如果没有报道呢?

3.各种大家以为的“正当防卫”行为,被判定为防卫过当。。。坏人拿刀砍你的时候,记得即使夺下刀来,也不要把对方砍死,要看他是不是继续侵害你,如果,他跑了,就不要追了。。。即使有可能他跑了之后,开车再回来弄你。。。

4.列车上有病人生病,医生好心救治,列车长列车员,作壁上观不说,还有一系列的免责措施,拍摄,写保证书。。。生怕病人出现了问题,怪罪列车组成员。

最悲哀的是,很多事情似乎还合理合法。。。我不禁要问一句。。。真的不能当热心人,不能做好事了吗?

虽然,各种报道正能量报道这些事情的“圆满结局”。但背后有多少没能被关注的类似事件,就那么过去了。。。

以前,经常听到"冷漠”,“麻木不仁”这样的词,那时候很厌恶那样的人。。。现在,有点理解了,毕竟,事情没摊在自己身上,谁又能知道里面的苦楚呢?

等以后,要是我选择“冷漠”“麻木不仁”的时候,希望不要嘲笑我,不要厌恶我,因为那些“热心人”的遭遇更让人感到悲哀。。。。


user avatar   yuansu-27-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答一个。

老爸当过兵,上过老山前线。当年部队从山东上火车出发往云南走,在山东上火车的时候,站台上放着《十五的月亮》,部队的亲属们都在火车站送行,虽然有些悲壮,但是几乎没人哭。火车到了云南境内,靠站歇停,这下可倒好,不知从哪来了一群又一群的云南当地的老百姓,老太太老大爷大哥大姐小弟小妹小朋友,根本没人组织,也没人安排,就是挤到铁道边拉着车上素不相识的解放军的手往他们手里塞酒碗,塞鸡蛋,塞吃的,操着一口完全听不懂的方言说着什么。一车的小伙子哭的泪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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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椰树牌椰汁的包装风格重构各大互联网公司的 VI,会产生什么模样的商标/网站/APP/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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