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问题。
就像徐州这次,买了很多云贵川的少数民族妇女,都能凑个56只花一家亲了。
但是被买来的其实大部分都很穷,属于是不那么穷的对特别穷的一种剥削。
这就不是穷生奸计富长良心了,纯纯的恶。
受害者都是弱势的少数群体,自然就没那么大声音了。
如果购买小孩买老婆和谋杀面对的是同样的罚则,那么为什么面对罚则的时候不选择更能报复社会的方法呢?
法律确实要维持社会秩序,但是现代法律也在考虑维护弱者。罪不至死也是为了让受害者不至于面对死亡的威胁。
呸!!
活生生的人怎么能说是买卖,这是绑架+强奸+虐待+非法拘禁!!
我觉得法律有漏洞,用词不严谨,首先把绑架,拐骗,强奸这种事情“美化”成了人口买卖。什么叫买卖,你买了个商品,你有使用权利才叫买卖,人口是可以被交易化的吗?显然是不会的,而正是美化出了这个词,导致大家都这一犯罪行为进行了弱化,从而判刑不够严厉。
人口拐卖涉及到拐卖小孩,拐卖妇女,拐卖男子,而这些事情中,尤其于拐卖妇女更为恶劣。
拐卖儿童的,一般会对其好好抚养长大(一般为拐卖男孩)这类小孩只要成功到了买家手里,基本都会和正常小孩一样健康成长。
拐卖男子,多为欺骗类,比如以欺骗的形式到某地打黑工,便设计到劳务问题(例如:打工不给工资,人权收到侵害,不听话会被殴打)
拐卖妇女的,则涉及到多重犯罪,强奸,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虐待,不尊重妇女意志而被强行生下孩子。每一项单独拎出来都比买卖这一词量刑的重。
而为什么不加重刑罚,个人认为是不重视,因为中华文化中的糟粕思想,必须要传宗接代,必须要男孩,一些官僚勾结,一些群体犯罪,当你在一个地方发现一只蟑螂的时候,说明这个地方已经成了蟑螂窝了,拐卖也不例外,例如最近的被锁铁链生八孩的女的。只有闹的大了,想到的不是解决,而是压热搜。为什么?因为他们怕,怕这些事情牵连出来更多的事情,怕自己的仕途受到影响,只有我们一起努力,才能解决拐卖这一事情。只有对买家卖家实施重刑才能遏制不法分子。
买卖这一词,利益相逐,只有犯罪成本更大,才能使得犯罪分子不再嚣张,人口买卖与毒品应当放一个力度,被拐卖的人,他们不应该受到非人对待,并不是板子没挨到自己身上就不会疼痛,我们距离黑暗只有一记闷棍
因为在某些人眼里,牺牲小部分人群的利益,解决大的矛盾是划算的
特别是这事不影响自己利益的时候
之前有一套理论,说对强奸犯不能从重处理,否则将使人狗急跳墙,先奸后杀,反正都是一死;可见强奸实在是刚需,明知要死,也一定要去强奸。
此处说“反正都是一死”,乃是因为这套理论的拥护者,不知出于什么缘故,一听人说要从重处理,便自动联想到不由分说全部执行死刑,进而推论到一切犯罪都要死刑。这套说辞,虽不是我自己的观点,却是他们自己出于痛恨此类犯罪的朴素正义感送上的“从重处理”定义,因此不得不尊重。
如今又用这套理论,说对人口买卖也不能从重处理,否则人贩子虽是千辛万苦拐来孩子预备卖钱,或是百般机变抢来妇女充当性奴,也要狗急跳墙,把费劲偷来抢来的人质杀了。可见拐人实在也是刚需,明知要死,但也一定要去拐人、杀人。
推而广之,杀人自然不必偿命,否则将使人狗急跳墙,干脆变普通杀为虐杀,或多杀几个了。贩毒自然也不必死刑,否则又要使人狗急跳墙,收集武装成为悍匪,君不见墨西哥已经是铁证,所以对毒贩死刑是万万不可的。如此一来,仁政遍于天下,当然会凤凰来仪,百兽率舞,是一个“太平之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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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是相对容易的,因为这违背了妇女意志。判决时,还能加上后续的暴力、强奸等罪行。
但拐卖小孩,如果被认定为违背了孩子的意志,就不能忽略一个事实:没有哪一个孩子是“凭借自己的意志”出生的——每一个把孩子带到世间的父母,都可以算是把孩子“买”过来了。与此同时,许多孩子正在遭受亲生父母的物理或精神暴力。——但这些法律都不大管。
由是,为避免出现双标,只能把拐卖孩子视为对其亲生父母而不是孩子本人的利益损害。——那,亲生父母自己卖了孩子的,又该从何算起呢?
以为立法的人不在乎,觉得自己是神。
神不在乎。
预防小儿麻痹症的 糖丸!
太好吃了!当时幼儿园的小朋友们排队吃药,我一边乖乖站队一边奇怪为啥没人哭,后来到我了,吃了一颗,哇(๑ŐдŐ)b!好好吃!
当年年少无知的我还以为从此一天吃一颗……然后希望破灭……>_<
我一耳光扇在你脸上,然后问问你图啥?
不懂就扇到你懂,懂了你就乖乖让我扇。
大概你就是这逻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