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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大意把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父母为什么没有被提起公诉? 第1页

  

user avatar   lizya_le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近发生的婴儿从母亲怀中坠亡的事情,相信刺痛了很多人的心。

很多人发出疑问:父母看护孩子不力,导致孩子发生死亡的结果,父母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这个提问就排除监护人(考虑我国家庭双职工的比例非常高,很多孩子大部分时间并非由父母看护照顾,用监护人一词更为准确)故意伤害孩子的可能性。

我们只考虑监护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仅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孩子死亡的情况。

题主表示

因为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自己的孩子死亡的,我几乎没有听说过被提起公诉而承担刑事责任的。

大概是因为题主平时并未对这个问题给予关注,故而产生了“父母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死亡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印象。


在无讼案例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孩子”作为关键词搜索,有399个判决书。

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少刑初字第2718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

我摘录一下本院查明部分:

被告人杨学博于2012年12月31日17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管庄新村4号楼1单元14层楼道内,将其女儿杨×1(殁年1岁2个月,山东省人)放置在楼道窗台处,致使杨×1坠落至三层平台上,经鉴定,杨×1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杨学博后被抓获。另扣押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清华紫光牌u盘1个、婴儿鞋1双在案。

杨学博生于1982年,案发时已经30岁了。按他的供述,他将1岁2个月的女儿放置在14层楼道窗台,孩子从窗台坠落至3层平台死亡。

庭审时,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估计是母亲)表示,案件定性错误,认为杨学博是故意杀人,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

最终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说理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博未尽到监护责任,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环境,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学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杨×1之法定代理人张×1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杨学博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出于故意,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杨学博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本院对其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学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学博与被害人的关系特殊,被告人杨学博的行为情节较轻,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博未尽到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将年幼的女儿放置于很明显的危险环境之中,造成其年仅1岁多的女儿从几十米高空坠落致死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并非较轻,不符合减轻处罚及判处缓刑的条件,而被告人杨学博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学博罪责的法定理由,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学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学博虽主动到公安机关,但其目的是为了给被害人料理后事而非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监护人致被监护人死亡的案件中,多数情况下,辩护方都会采取“监护人不可能害孩子”作为立足点,首先确保案件定性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故意杀人”。

其次再加上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诚心悔罪、被害人近亲属(除被告人以外的近亲属,通常是配偶)谅解等等情节,以求轻判。

甚至会表明,被告人因自身过失导致被监护人的死亡,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承受了巨大的痛苦等等。

这个判决中,法官认为

被告人杨学博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学博罪责的法定理由

这个态度就很赞,因为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使得你应该更加提高你的注意义务,因为这个人对你来说太重要太重要的,一点点的疏忽都是不能容忍的,而不是反过来作为你减轻罪责的理由。


虽然我可以搜索到一两百个类似的判决,但是我也不得不承认,监护人过失致被监护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少得多。

这是因为首先报案的就比较少。中国幅员辽阔,并不是每个地方的法治环境都像北上广深、有些地方宗族礼法能量依然强大。孩子养不大再生就是了(如果是父亲的过错,多半不了了之;如果是母亲的过错,多半要离婚)。

就以我贴出来这个判决为例,报案的原因是为了给死去的女儿办理火化手续。

第二天我去了双桥医院,医院说是非正常死亡,不能火化。1月1日我去了管庄派出所报警了,警察给我和我爱人做了笔录然后让我们先回去等通知。后来我爱人回家了,我就一直等通知,1月23日我被带到派出所。

这也是后来法官不认为他是自首的原因。

我们可以看到,案发后,被告人没有报警、他的配偶没有报警、医院也没有报警,是为了能火化,才去派出所报警估计是想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之类的东西。

那个已经逝去的小生命是不可能自己报警的,但是我们国家的传统就是“家丑不可外扬”、“哪有不爱孩子的父母”、“他/她也不是故意的”、“算了算了”……

没有报警,就没有调查。

《知否知否》中,如果不是明兰一心要查明祖母中毒的原因,祖母不也就不明不白的去世了,不过就是年龄大了身体不行了。

后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认为杨雪博是故意杀人,大概是因为杨出轨了。

我曾跟张×1闹过离婚,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因为工作压力大,想寻求刺激,跟其他人有暧昧关系,出事后也联系过。

可是,她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其次是,即便报警立案了,也一定有一堆傻逼亲戚来劝,文明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粗俗的谩骂威胁,使得要为被监护人维权的人在丧子、丧女之痛的重压下,还要忍受狗屁伦理道德的轮番轰炸。

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希望能提高民众对看护孩子责任的认知,不让那些可怜的小生命白白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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