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 @李建秋 提到了美国法律中的「公众人物」,补充一点: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的确和普通人相比有着不同的保护标准,这一点在中外法律中都有所体现(比如 @李建秋 提到的范志毅名誉侵权案)。对公众人物的讨论,具有一定的公共价值,为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应当适度放宽。
但这里需要指出一点:网络中讨论的「公众人物」,很多只是在小圈子内为人所知,或者在特定时期内、因为特定事件而走到聚光灯下。美国法律对此有一个专门的概念,叫做「有限目的公众人物」(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
例如,如果我在知乎发表了一篇几百万阅读量、引发网络热议的回答,其中有事实错误或者其它不妥之处,那么在知乎范围内、在特定事件范围内,我就有可能成为「公众人物」,接受更加严格的审视。但当这个瓜吃完了,曲终人散,关于我本人的讨论不再具有公共价值,那么我也有可能不再是「公众人物」,重新享受作为普通人的名誉权保护。
相关的讨论可以参考一个近年的判例,Kahl v.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简言之,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考虑时效性,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单纯的说「应该」还是「不应该」,答案当然是应该,否则赞美将无意义。但是问题在于怎么发布。
用法律作为参照,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意义不是太大。因为相比网上的负面信息提问,法律运作的环境是实名的,并且非常的「重」,也就是法律上的名誉侵权往往只有在造成了比较大的实质性损失时候的才会由原告提出,而法院一旦受理并且判罚被告败诉,被告往往也会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但是网上的负面信息——比如被人骂了一句,被人挑衅式挂了等等,被侵害人肯定不爽,但是这种不爽一般情况下不至于让被侵害方真的去找律师上法庭,因为这样被侵害方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的代价也很大,超过了自己不爽的价值。
而对于平台而言,这点不爽虽然不足以让人诉诸法律,但是,是足以让个人或者公司放弃一个平台的。所以这是一个纯粹轻量级的较量:辱骂和挑衅会给人带来轻度不爽,然而因为平台给人的粘性也是相对轻量级的,所以这样的互动往往就会让平台流失一部分创作型用户。
所以对平台来说,这个问题还是重要的——就是如何减轻这种不痛不痒的轻量级骚扰,然后又要有理有据的质疑能够提出来。
我的观点是:一切事后的惩罚只是亡羊补牢,对「防止骚扰」和「防止无脑吐槽」的作用几乎为零。
因为现实生活中人是实名的,法律重在事后。然而网络的特点就是匿名性。在真的名誉侵权案里面,侵权主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惩罚也直接落实到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上。但是在网络上,往往就是几个ID在互相撕。如果这个ID不在乎自己是不是被封,或者随便注册一个小号提挑衅式问题,那么其实任何针对该ID的事后惩罚都是无足轻重的。所谓「光脚不怕穿鞋的」,除非诉诸法律,否则平台所能做的,顶天了也就是能封一下ID而已。
所以想要设计一个方案,就要立足于事前,也就是增加「恶意骚扰」的问题提出所产生的成本,这个其实可以应用行为经济学里面Nudge的思路。「恶意骚扰」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骚扰者会感觉到快感,那么设计就可以立足于采取某些方式消除这个快感。也就是让人们进行负面信息征集和挑衅式提问都要付出一个边际上的小成本。
比如说,当一个提问被算法鉴定为「负面信息征集」或者「挑衅式」的时候,系统会弹出一个对话框,要求提问者输入不少于500字的理由,阐述为什么要进行该信息征集和挑衅的目的以及证据。而算法会对这段文字进行查重,鉴别原创性。通过了原创性检验之后,再传递给小管家人工鉴别该段文字的逻辑性。从目前来看,知乎每天增加的问题中,负面信息征集类是很少的;而能够通过上面原创性检验的负面信息征集会更少,可能并不会显著增加小管家的负担。
在我还在念书的时候,有一段时间动画电影《麦兜故事》上映,当时各个频道上预告和花絮铺天盖地,其中一段「鱼丸粗面」的对话又因为凸显「萌点」反复播放,几成贯脑魔音。
十几年后,看到本题,又想起当年电影中那段「鱼丸粗面」的对话。
一家没有「鱼丸」和「粗面」的店一定点不出「鱼丸粗面」,在一些面必然不能选的情况下,也未必谈得上什么自由选择,真正能选到的,只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而已。
这就是我对本题的看法。
目前的两位高票, @王瑞恩 提到一个概念叫「公众人物」, @李建秋 提到一个案例叫「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案」,把他们两个的答案拼凑起来、对比一下,有一个十分有趣的角度。
「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案」是大陆地区司法实践中首次在判决书上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在人格权领域堪称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
美国历史上,「公众人物」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该案赋予了新闻媒体极大的批评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的权利,同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同为「第一案」,比较研究中,两案也常被对标。
然而这种对标与比较本身就反映出某种荒诞。
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案中,名誉权纠纷的中心是一位足球明星;而在美国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中,萨利文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官员。人们常常容易忽略,美国「公众人物」最初的争议和较早期的几个案例几乎都是围绕政府官员展开的,而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则罕有官员为原告的案例,这是两国国情的截然不同。
针对这种不同,中国传媒大学魏永征老师在《范志毅名誉权案与“公众人物”》一文中指出:
有学者考察了在判决书中使用公众人物的20余件人格权纠纷案件,没有一起是官员为原告的,原告为球星、影星、歌星等人士的占了大多数。
这是因为中国对官员名誉实行特殊保护,对于各级官员的舆论监督有严格的规定,官员受到新闻媒介不当损害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所以如果在法律上肯定「公众人物」名誉权「弱化」原则,其负担势必集中在演艺体育学术界的普通「名人」身上,各级官员并不因此有可能接受更多的公众批评,这在名誉权保护方面将会产生极大的不公平。
题干部分,小管家说:
小管家频繁收到对个人或者群体负面讨论的举报;
这类负面内容很容易让网络成为无脑吐槽营,而且现阶段很难让所有人保持中立客观讨论;
坦白说,相比虚无缥缈的制度监督,小管家所谈到的社区乱象才是当下的现实。诚然,知乎社区中,也有针对百度、权健、滴滴乃至诸多黑暗负面的揭露,但你我心知肚明,用户之间的攻击爆料,明星饭圈的反串互黑才是如今的社区主流。
回顾魏永征老师的一个预测:
如果在法律上肯定「公众人物」名誉权「弱化」原则,其负担势必集中在演艺体育学术界的普通「名人」身上
现下回望,是否别有一番滋味?
更进一步全面禁止负面信息征集类提问,我必然是反对的。鸡肋再如何无味,终究弃之可惜,有限的批评权利也总好过全网无意义的赞美。
然而,若是以为允许批评几位微不足道的「公众人物」就能行使公民监督乃至推进制度落成,恐怕是小看了我国的「特殊国情」。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