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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法案,禁止几乎所有堕胎情形,包括强奸和乱伦怀孕也不允许堕胎? 第1页

        

user avatar   tang-ji-ke-de-54-1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逼这些被个性解放、自由思想所荼毒的白女多生点小孩,MAGA还搞不搞啦?超级大国地位还要不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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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图的回答,我有话要补充。

胎儿算不算生命,是医学问题。

但是,胎儿算不算人,是一个法律问题。换言之,如何界定一个“生命”属于“人”,是一个法律问题。

对于前一个问题,胎儿算不算生命,回答当然是“yes”。然而,仅仅是“生命”并不足以让胎儿得到任何保护。须知,是“生命”的东西太多太多,比如你吃的鸡鸭鱼肉,你随手拍死的苍蝇,你对着本子或AV社保出来的白浊液,这些都是生命。然而,这些生命的确就是可以被剥夺得毫无意义,人类的社会并不禁止剥夺生命。如果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是“生命”尚不足够,最起码得是个“人”。

什么样的标准可以使一个“生命”被判定为“人”?

1.首先,他必须与人类属于同一个物种,绝大多数基因与人类一致;(因此宠物不是人)

2.他必须能够脱离母体独立存活;(因此未受精卵、受精卵及未分化的胎儿均不是人)

3.他必须具有生命活性,即能够进行新陈代谢;(因此已经死亡的尸体不是人)

4.他必须能够与社会发生接触,并在此接触过程中表达和执行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或代理人),这也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一个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必要“基础设施”(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于其他人而言的,如果你根本无法与其他人发生接触,你事实上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权利与义务的东西,在法律上是物而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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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和犹太人是在中国被神话的最厉害的两个群体。

美国宗教势力一直都很大,大家都知道创立美国的是清教徒,但是你知道清教徒是什么人吗?

当你搜索清教徒的时候,百度百科里面这么说

清教徒不仅仅是一种派别,更加是一种态度,一种倾向,一种价值观,它是对信徒群体信仰的一种统称。清教徒是最为虔敬、生活最为圣洁的新教徒,他们认为“人人皆祭司,人人有召唤”。认为每个个体可以直接与上帝交流,反对神甫集团的专横、腐败和繁文缛节、形式主义。他们主张简单、实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徒生活。
清教徒是创业精神的代言人,他们认为人开创产业必须要禁欲和俭省节约。他们限制一切纵欲、享乐甚至消费行为,将消费性投入和支出全部用在生产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上,如此必然导致资本的积累和产业的发展。不是纵欲和贪婪积累了财富,而是克制和禁欲增长了社会财富。


是不是感觉特别美好?

但是实际上清教徒本质上是想在北美建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他们并不是提倡容忍,而是他们不能容忍别人,早先在北美建立的政权的刑法都是以宗教为核心,康涅狄格1650年刑法,上来就说“凡是信仰上帝以外的神,处死刑”。

然后整部刑法都是从《圣经》里面抄书,而且是逐字的抄,什么申命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比如说我们看到了今天中文互联网上对清教徒“诚实守信”的赞美,但是你知道说谎是被鞭打的么?

普利茅斯1636年的刑法,关于死刑的也有巫术------猎巫运动跑到从西班牙跑到北美去了,马萨诸塞的刑法,崇拜偶像是死罪,亵渎也是死罪。

看过《兄弟连》的,里面有关于贵格教徒的一段事情,就是小兵怀疑连长是个贵格教徒,一路嚷嚷,实际上关于歧视不同教派这种事情,在当年的北美司空见惯,1656年,贵格派一名教徒跑到马萨诸塞宣讲其他教派信条,结果被鞭打30,然后被关押在一个牢房,不给吃不给喝,关了三天三夜,然后又被投入新英格兰监狱,在没有任何取暖设备下关了九个星期,1658年,又在波士顿被割了耳朵。

因此,在百度百科上所说的“为了彻底逃脱宗教迫害的魔爪,为下一代保留住祖国的语言和传统,他们再一次想到大迁徙”,这是很幽默的,为什么说幽默?清教徒为了逃离宗教迫害,跑到北美,然后他们在北美建了一个政权,变本加厉的迫害其他教派,这才是真实的清教徒。

这些东西,并不是我今天诬陷清教徒,而就是一段真实历史,而且是公开的真实历史,美国人自己都不否认的,因此在美国动不动发生这种幺蛾子,那是一点都不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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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灯塔国政府不仅治理能力和塔利班差不多,连宗教思想极端程度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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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堕胎,我的方案如下(在中国实行)。

未婚堕胎的,孩子父亲罚款五万。罚来的钱女方得一半,政府得一半。

若女方不提供父亲信息或者女方堕胎达到两次,则将女方堕胎之事记录于档案,女子结婚时将档案给丈夫看。

已婚堕胎的政策维持现状,即女方可自由堕胎,男女方均不受惩罚。

至于美国嘛,我建议自由派发起一个“去中国堕胎”运动。即怀孕妇女飞到中国堕胎,顺便修养体验“坐月子”。然后在中国街头宣讲美国是个如何反人权的国家。这一招很能刺激美国保守派,也能教育中国人民。这比大外宣在西方烧钱来得值,建议中国将大外宣经费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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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女性同意的时候,怀孕才能被称为“孕育”。如果女性不愿意怀孕的话,这个过程只能被称作“剥削”,剥削女性的营养、自由,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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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基督教伦理的产物。

在2010年时,基督教就拍摄过一部传福音的影片。

一名女性基督徒朱莉被非信徒强奸了,朱莉的父母和弟弟劝她堕胎,而朱莉认为:

  •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上帝的计划,自己被强奸也不例外。
  • 堕胎等于谋杀,违背了上帝的旨意。

于是,朱莉选择:

  • 生下孩子。
  • 去监狱向强奸犯传教。
  • 强奸犯接受了基督教,朱莉要跟他结婚。
  • 强奸犯被杀,灵魂上了天堂。

这部电影是基督教的福音影片,是他们宣传给世界的价值观,其核心就是——

第一:上帝的旨意高于一切,包括受害者的憎恶和权利。

第二:基督徒应该忍耐一切,因为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

基督教宣传的就是典型的投降主义,无论世界多么不公,无论自己的权利被怎样侵犯,顺服上帝是第一位的。因此,基督教是殖民主义者、帝国主义者的最爱。


影片文字版地址:zhuanlan.zhihu.com/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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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美国人的基督教意识所致。基督教认为堕胎=杀人,就算被强奸了怀孕也是上帝给你的试炼,必须生下来。

简单来讲就是一个逻辑:上帝造人一男一女,而且他们必须在婚姻里结合,婚姻之外的交/合是大罪。

在美国,反同/反婚前性行为/反堕胎是绑在一起的。几乎成了美国基督教核心价值观。支持其中一点的人,必然支持另外两点。基督教里反同的比反堕胎和婚前性行为,反婚前性行为的必定反同和反堕胎,反堕胎的必定反婚前性行为和反同。

美国基督教不管哪个派别,都认为作为“罪”的代价,婚前性行为怀了孕必须生下来。

那如果婚内怀孕却不想生小孩呢?

那是因为上帝让人怀孕,是给你的祝福,“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

那么对于受到强/奸而怀孕的女性,为什么不让堕胎呢?

他们就跳出原来的逻辑了,他们的逻辑是:上帝让你生命中出现苦难,是上帝在你生命中有特别的旨意。所以你需要把孩子生下来,因为是上帝让你怀孕的。

美国基督教最近在美国社会上活动的议题除了反婚前性行为,反同和反堕胎以外没有什么了。

参考美国著名牧师派特罗伯森和信仰基督教的美国著名演员柯克卡梅隆。前者甚至认为美国遭遇天灾人祸都是因为堕胎合法。

虽然美国基督教不少脑残,但是中国基督教照样有这样的人。

反婚前性行为:寇乃馨(著名基督教牧师寇绍恩的侄女,台湾主持人),专门出了本书告诉大家如何讲处女(其实她和黄国伦在一起的时候,黄国伦没离婚)。

反同:吕丽萍,孙海英等人。

反堕胎:袁立的另一个牧师WY完蛋之前,就每年在网络上发起反堕胎的活动。而且和美国基督教一模一样,表示被强奸也要把孩子生下来。

而且还是那句话,这三者其实是共通的。



还好基督徒掌握不了中国社会的主要话语权,不然的话,他们会更疯狂。


user avatar   d.scholarius 网友的相关建议: 
      

毫无疑问任何传统基督教神学都认为堕胎是罪,但“从怀孕那一刻起堕胎就是杀人”其实是个近代的构建,是世俗社会中基督教他性构建的一部分。

教父大多认同亚里士多德对灵魂的看法,既有三种灵魂,植物灵魂(anima vegetativa),感性灵魂(anima sensitiva)和理性灵魂(anima intellectiva),只有人类有理性灵魂,也只有理性灵魂是不灭的,而男性胚胎才40天,女性胚胎在90天时才有理性灵魂,换句话说,按照教父们所接受的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在这些天数前的堕胎虽然是罪,但不是杀人,甚至还有认为避孕罪恶大过堕胎的教父,比如金口若望(Iohannes Chrysostomus)。对东正教来说,可以说教父共识(consensus patrum)是亚里士多德的看法,而东正教所认可的大公会议中没有一个确定过任何时期的堕胎都是杀人,可以说,一个东正教徒完全有权认为男性胚胎40天以下,女性胚胎90天以下的堕胎不是杀人。

对天主教来说,中世纪天主教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基本上与东正教一样,不同之处是对早期和晚期堕胎有同样的处罚,从中世纪晚期开始,堕胎是否是杀人就取决于是否有形成的胚胎(foetus formatus),然而对有形成胚胎堕胎的绝罚是在1869年被取消的,一般认为从那时起,天主教的“官方”立场就是从怀孕的一刻起堕胎就是杀人。

然而天主教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还需要更深一步的理解,他并不是像我们在媒体和网络上看到的那样,教会的官方立场并不等于教会认定的,无误的教理或道德。按照天主教神学,一个教理或道德要被认定是无误的必须要么由教宗正式宣布(ex cathedra),也就是非常规的无误训导(magisterium infalibile extraordinarium)要么必须是一直以来,在任何地方的天主教都被教导的(semper et ubique),也就是常规无误训导(magisterium infalibile ordinarium),而“任何时期的堕胎都是杀人”显然不符合这两者中的任何一种,既没有被教宗正式宣布,也不是一直以来,在任何地方的天主教都被教导的(实际上只有不到两百年历史)

信理部在1998年6月29日发出的“信仰宣告范式注 (文件全名Professio fidei et Iusiurandum fidelitatis in suscipiendo officio nomine Ecclesiae exercendo una cum nota doctrinali adnexa)中认为“任何时期的堕胎都是杀人”属于一个de fide tenenda的真理,也就是并不直接属于神的启示,但是与其紧密相连,然而,此文件严格来讲只是拉青格枢机和他所领导的信理部的意见,并不是教会无误训导之一

按照天主教教会法的传统,在审理异端案件时,法官有义务选择对被告有利的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也就是说,既然存在“40天/90天内堕胎不是杀人”这种解释,在审理异端案件时教会法官就必须接受这种解释,所以可以说,一个相信“40天/90天内堕胎不是杀人”的天主教徒不是异端。

至于为什么今天的东正教(东正教和天主教)如此强调从怀孕的一刻起堕胎就是杀人,那就是另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了。我个人的看法是在一个世俗化社会中,教会的空间越来越小,“教徒”这个认同的维持变得越来越难,同时因为世俗政府的倾向,教会不能再宣传反对异端,反而要强调宗教之间的合作,这又对“教徒”身份的维持雪上加霜,于是只能靠堕胎,同性恋这样的问题来强化世俗社会的”他性“,其实按照基督教神学来说,堕胎和同性恋绝对不是最严重的罪,阿奎那认为最严重的罪是异端,”四大向天要求复仇的罪“其中包括了故意杀人和同性恋,但是同时也包括了对穷人的压迫,特别是对寡妇和孤儿的以及拖欠工资,那么既然这两者跟(现代基督徒认为的)堕胎和同性恋一样罪恶,为什么我们从来看不见基督教徒以同样的力度上街游行要求帮助穷人和劳工呢,还不是因为这些并不能帮助他们构建他性?

我作为一个局外人,完全可以理解基督徒认为堕胎是罪,这是基督教自古以来的信仰,我们应该尊重。但是基督徒不该忘记自己也是人类社会的一成员,也有对人类社会的责任,在如今这个人口爆炸,贫富差距加大,各种形式的剥削都在严重化的时代,基督教徒有义务在不违反自己信仰的情况下帮助那些在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人,比如,至少可以拿出我上面写的证据,宣告40天/90天内的堕胎不是杀人,并且不再到处游行反堕胎,或者至少诚实的行动,在反堕胎的同时,用跟反堕胎同样的力度来反对穷人的压迫,特别是对寡妇和孤儿的以及拖欠工资,比如身体力行的,基督教徒集体筹钱来抚养那些来自贫困家庭或者有严重健康问题的孩子


user avatar   huang-hong-47-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句话:中国欢迎你







.......来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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