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干五从此应该记得一个事实:在有关部门眼中,“自干五”和“自由主义”的缩写是同一个“自”字。
能自发支持我,就能自发地反对我,所以都是添麻烦。国家大政肉食者谋之,小民开口便是错,错在你露出了门牙,和你想说什么没关系。
请注意下面的加黑文字:
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
——《资治通鉴●卷二》
排除政治立场,就说事实。
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整个事件的过程,就是侯某与梁某等人,由于意见不合,梁某到文登,约侯某“当面理论”,而这个当面理论的具体过程是什么样子的,没有看到梁某和侯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根据后来所发生的情况来看,双方对这次冲突,都是有明确的预期的。
一方挑衅或者威胁,另一方的合法处理方法,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没有尽到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就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
但是,你要来打我,我还要打你呢,这个不叫自我保护,叫斗殴。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公开约架的行为,其实际损害的并不是当事双方的人身权利,而是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
法律禁止以暴制暴的行为,是为了避免暴力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如果侯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袭击,可以被定义为殴打他人案件的受害者,但是其明确知情,还要和人刚正面,这就构成了斗殴的双发合意。双方的共同意愿,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在法律面前,该认怂的时候,就别硬撑。
就从这起案件来看,梁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聚众斗殴,而侯某的行为,依据如下司法解释,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从案件后来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达不到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所以山东警方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而结伙斗殴和聚众斗殴,是有很大区别的
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
双方出于私仇旧怨而发生的斗殴行为,不管是不是有严重后果,都应受到法律惩罚。
有些人觉得,对于梁某等人,应当适用《国家安全法》,这个是说不通的
《国家安全法》是用于对《宪法》中关于保护国家安全部分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并不能直接用于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与其相对应的实际惩罚性法规,是《刑法》中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一类犯罪行为的总体性罪名,下面包含了从一百零二条到一百一十三条,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每一项罪名都有其所对应的具体行为表现,不同犯罪动机,不同犯罪主体。
从梁某等人的言论来看,显然达不到上述罪名的立案处罚标准。就算是要勉强靠到颠覆国家政权罪上去,虽然法律规定该罪是一般主体,但是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作为一个中国人,爱国当然是正确的,对于普通群众而言,爱国或者不爱国还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是不爱国就是要颠覆国家,颠覆政权,这也有点儿过于玻璃心了,面对国家政权,普通群众的言论是无力的,从历史上我们也没见过,那个国家的政权是被群众骂倒的,就算是在西方国家,要让政党下台,也得走投票这个程序。
对于政治,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观点,支持或者不支持,属于个人自由,对现实状况不满的吐槽,并不意味着他明天就要去放火,就算真的去放火,那也是危害公共安全,达不到颠覆政权的程度。
想要掌握话语权,靠发帖是不行的,而作为旁观者,重要的是过好自己的日子,不要被人随便一扇就着火,你们撕逼的越激烈,有些人就笑得越开心。
被人当枪使了,还热血满胸,壮怀激烈,这是图样图森破。
看到还有人说反革命罪,革命都已经结束了,1997年刑法已经将其删除,我党已经掌握了政权,还想给人扣反革命帽子,这叫开历史倒车。
几个小孩儿打架而已,把他上升到政治层面,大搞阶级斗争,是很幼稚的。
还没人从法律角度说这事,扯两句,昨儿刷微博看到了,若干「左派」网友转发上面这条。
我对于打人者到底是打人啊还是叛国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争论一点兴趣不感,这是个屁股问题。
但是,这条微博就是典型的无知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你觉得某个行为应该用哪个法,那你要找到应该用那个法条。
比如,这个是本该用的法条: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里面不仅规定了什么行为触犯了这个法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更重要的是,还规定了违反这个法条,要受到什么惩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不用这条,而改用被呼吁的《国家安全法》,但《国家安全法》是没有规定违反法条要受到什么处罚的,所以,如果真按照这几位呼吁的来,那不叫「落入了公知的圈套」,那才是真落入了「博主的圈套」,这几个人最后只会什么处罚都没有,因为法律没有规定。
当然啦,一定有人说,呼吁用这个法只是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啦,就跟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也是为了让政府重视啦。反正你要是觉得用错误的方法能呼吁出正确的事情,以后建议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都要辩解称我拐卖这么多孩子只是为了让大家意识到拐卖孩子的危害性,让政府重视。
恩,总之,你开心就好。
不感谢邀请。
“反革命罪”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