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在这句话中「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女友其实是一个干扰条件,这道题的关键是考「排除犯罪的事由」和「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排除犯罪事由,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好像符合犯罪的某些条件,但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依法不认定为犯罪的情况。
不作为,就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能够实行而不实行。
在本案中,甲负有救助母亲之义务,又能够实行(题目说“能救出母亲”),而没有实行(“未救出母亲”)。这符合了不作为的构成。不管甲是为了什么没有救出母亲,不管是为了女友还是为了别的什么事情,他都符合不作为犯罪的表面特征。如果不具有排除犯罪事由,应当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我个人认为在司法考试的范畴内,这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至于其他的刑法理论上的讨论,不属于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