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买不到口罩,交易全面黑市化,是打击“哄抬物价”的必然后果。
为什么买不到口罩?这些过度执法难辞其咎!
早在十几天前,群里一开药店的哥们就说不卖口罩了。
口罩进货价明显涨了,但官老爷们可不认这个账。
反正你利润不能超过20%,各种理由我不听。
既然如此敏感,那就干脆不卖了呗,一个口罩赚几毛钱,还要招罚款。
不信你们看看身边那些药店,谁卖口罩?
对,电脑城里不按行市卖货的档口很快就能被挤兑黄了,道理上相通的。
不接受桌下规则就用桌上规则搞死你。
很早的时候,我妈说要进点口罩便宜卖,也算是尽一份力。
我告诉她千万别,卖贵了没背景的会被罚,或者秋后算账。
卖便宜了会被囤货,或者被同行举报,如果有买了的人后面感染了,还会甩锅,说是口罩质量问题。
所以最后我们就囤了一百五十个自家人用。
现在看来,幸亏我妈听了我的。
百分之15,也就是口罩最贵可以卖6.9毛,我们算成7毛好了。也就是一个口罩利润为1毛。现在这个阶段药店基本也就只在卖口罩了。人家口罩厂无感染环境员工都5倍工资了。卖口罩每天接触这么多人,还放弃春节假期给个三倍工资不过分吧。店里就算不雇人,老板自己上。一天8小时。我们按照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各地不同以15块为均值。15✘8✘3=360元那么在不违规的情况下需要一天卖出3600个口罩。我们以一人买10个计算。需要接触至少300个人。这还是按照最少得进行计算。没有进行房租,纳税算入。实际一天至少要有500块钱成本。别的不谈,就当前的疫情情况,我让你每天接触至少300个人,一天给你发360块钱。你们干不干?干的请留言。
说实话,我觉得不应该罚,0.6元的口罩只卖一元,说实话已经是做的非常好了,而且卖0.7 ,0.8元,对于普通零售也不方便,(有网友提醒0.6*1.15=0.69,卖0.7也是违法,确实,这价钱让药店更加没得卖了) 15%.的加价率设定其实是有问题,没有考虑到低进价口罩运输的成本,店面租金等因素,另一方面也反应当地部门执法的死板。
药店在肺炎特殊时期还进货卖口罩,相比于一些怕进货进价高,不敢进货的药房好太多。我所在的城市是一个十八线城市,药店基本没有口罩,所有口罩基本都是被人囤积,甚至有些药店把口罩囤积只卖给亲戚熟人,我出门只有戴自己的布口罩,所以我不出门。。 这样特殊时期还卖口罩不过分涨价药店真的太少了。
今天一早起来看到,湖北省加大民用口罩供应量,进价一元要求卖两元,有补贴运费,税费。早这样不就好了,非要等舆论起来才知道行动。
我现在是真的理解了:
为什么出发点是东风要压倒西风,到下面就会变成三年超美。
为什么出发点是多快好省,下面就变成了亩产破万。
为什么出发点是纠正路线,下面就变成……
让你打击发国难财的你就抓一块钱的良心商家。
真的牛批,啥你他么都能玩扩大化。
在下服了。
???黑人问号???
1块钱的口罩实属良心。。
为什么卖10块钱 30块钱一个 不罚?
是不是1块钱扰乱高价市场 所以严惩
口罩不能卖低于5块 不然就是违规处罚!!
现在根本买不到口罩,别说1块钱 2块钱我也买 而且我也不举报。
做微商的有口罩再卖…
做房地产销售的有口罩卖…
做保险的也有口罩再卖…
唯独我问我几个朋友没有口罩货…
一个是开药店的朋友年前给了我100个口罩(那个时候还没有那么严重),现在我找他买口罩他都和我说木有货了,有货基本都是用在一线上。
微商哪里几万几万的起批 怎么不去严查?
先说结论意见: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程序违法,认定哄抬价格行为更无合法依据。
先看看一份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假设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假设依据上述第(四)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依据第(四)项规定处罚的,仍应满足以下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而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的文件是:《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2020年1月22日,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响应;1日24日,将应急响应级别提升为I级应急响应。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 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新闻报道,洪湖市华康大药房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执法机关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适用该条处罚的前提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
在通报中,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华康大药房所售商品无参照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但湖北省这条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冲突:
市场监管总局对此类情形(即“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处罚的要求,必须有“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程序。
未满足上述程序,也不能随意认定哄抬价格行为。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过程中如遇到此类情形,应适用市场监管总局之规定,告诫经营者,要求其立即改正。
而新闻报道中: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履行“告诫”程序,此属于程序违法。
未履行上述程序,据此认定哄抬价格行为,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因此,我初步判断洪湖市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主动撤销。
看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文件精神理解不够。
此外,洪湖市华康大药房的主观恶性有多大,
社会危害程度有多大,
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执法人员心里没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