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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着A律师的面杀了B律师,A律师怎样为我刑辩?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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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了一下,理论上存在可以成立的一丝空间,但在现实中,完全不具备这种可操作性。

这个问题除了 @丁大龙律师 @王瑞恩 说的证人优先原则以外,还有个问题大概其被忽略了,就是证人身份、辩护律师的身份、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形成时间的先后问题。

首先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何时形成?

犯罪嫌疑人作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的专有名词,只有在出现刑事案件,并且经过侦查后,确定某个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以后才会产生,简单说,就是:

刑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

其次,辩护律师的身份何时产生?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也就是说: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辩护律师

结论:辩护律师的身份,产生时间必须晚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然后,证人身份何时产生?

证人身份产生的时间比较灵活,一般在发现案件以后都可能发生,既可以发生在锁定犯罪嫌疑人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锁定嫌疑人的身份之后。

但就像你例子中说的,现场只有三个人:

一个死者,一个是你(行为人),一个是律师(目击者)

如果你想委托律师成为你的辩护人,首先你必须保证:

你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前,律师不能被侦查机关列为证人并取得证人证言

(证人优先原则,作过证人的不得作为案件的辩护人);

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你必须在杀完人后立即自首。而且不能采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这种主动投案的方式,因为如果是律师打电话报警,报警人也是需要面对公安人员的询问的。

但空口白牙,自首时和警察说:我杀人了。警察也不会立即进行刑事立案,之后刑警必须根据你所说的地点出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排查证人。

这时第二个限定条件出现了:

你必须在案发现场留下非常充分的证据表明你是凶手,可以使警察不必依靠证人证言即可掌握“铁证”;

律师必须不在现场,避免被处警的刑警进行排查询问;

警方不能发现现场还存在第二个人(目击者)。

因为无论铁证有多铁,只要警方发现现场有其他人在场,依照规定都必须要进行询问。

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况下,这名律师才可以在理论上合法的成为你的辩护人。

也就是说,理论上让这名目击者成为你的辩护律师的条件如下:

(1)作案时必须在现场留下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你是真实的行为人;
(2)作案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自首,在案发现场通过充足的证据令公安可以确认你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
(3)律师必须在公安到达现场之前离开现场。

但是注意,这个只是理论,因为在现实中完全无法实现。原因就是在于——

案发时律师在现场,同样也会被视为“有重大的作案嫌疑”,毕竟警察必须要思考一个问题:

律师为什么要在警方到达现场之前匆忙离开?这里面是否有可能存在“顶包”的现象,由你制造了一个假现场、假证据?

所以,公安势必会对律师进行排查询问,甚至是讯问,如此一来,律师就不得不在公安的笔录中留下言辞证据。

律师一旦摆脱了杀人嫌疑,其之前所作的笔录便自然而然成为你的案件的证人证言,律师同样成为了“证人”。

这样看来,现实中你说的这种可能性,还是做不到的。

P.S.也千万别问能否抹除掉律师在场的痕迹。刑侦的现场勘验人员技术很强大的。一方面留下大量自己犯罪的证据,另一方面现场又有抹掉痕迹的迹象,如果你是警察,你会作何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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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嫌疑人已经聘用了 A 律师,他可以依法拒绝辩护;假设没有聘用,则 A 律师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丁大龙律师 的回答所介绍的「证人优先原则」是一方面,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个人既是证人也是诉讼参与者,那么他首先应当扮演好作为证人的角色。

在这一前提下,鉴于《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考虑到 A 律师的个人安危会受到本案结果的影响(如果帮助客户脱罪,有理由担心自己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那么可以主张存在利益冲突而拒绝辩护。

另外,《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问题描述给出的事实比较简单,但从社会经验上来看,张三律师(张三怎么成了被害人??)与客户发生冲突,被客户残忍杀害,客户随即要求 A 律师继续为自己辩护。在这个过程中,客户是否对 A 律师进行了生命威胁,是否同样为杀害 A 律师做出了准备?在真实社会中,这都是极有可能存在的事实。对此,还机械地认为 A 律师应当对客户保密,不仅是强人所难,而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

即便在对律师保密义务和忠诚义务要求很高的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规范也在此种情况下允许律师突破保密义务的限制,披露客户的犯罪行为。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1.6 条指出,为了避免合理可预见的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 ( to prevent reasonably certain death or substantial bodily harm),律师可以不再遵循保密义务,向外界披露客户的从事不法行为的事实。 6.2 条则指出,一般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为自己认为品行令人厌恶的客户提提供服务(A lawyer ordinarily is not obliged to accept a client whose character or cause the lawyer regards as repugnant),除非符合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律师被国家指派进行法律援助等。

可见,在我国和其他法律服务市场较为规范的国家,律师法和律师职业规范都赋予了律师披露不法行为、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和名誉而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

题主放过 A 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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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法律原则就是证人优先原则,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对案件的审查侦办具有重要作用。其他非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比如审判人员、辩护人、公诉人、鉴定人、书记员等都是可替代的,所以当他们具备证人资格时,只能放弃其他身份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证人的角色。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人证言必须经各方质证才能用作定案的依据,如果既是证人又是辩护人,就会出现我质我自己的荒唐局面,这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可想象的。

而且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人有权查阅全案卷宗材料,但为了保证证人独立客观作证,证人是不能预先了解其他案件相关人员提供的言辞或者客观证据的。在庭审过程中,为防止串供,讯问被告人都是必须分开讯问的,证人在自己出庭之前同样不得参与庭审活动。

题主特意备注了“(不唯一)“,不知道是不是想说这个律师不会作为证人出庭。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命案中的目击者有不做证人的可能么?

刑事诉讼法及一系列法律制度设计已经尽最大力量避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出现,也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工作人员陷入道德困境,题主却非想抽掉这个前提,然后让律师来做个决定。

就好比每个法律人都知道的,法律明确规定妈妈和女友同时掉水里应该救妈妈,完美解决。但题主非要说“不考虑法律规定的话”,作为律师你救谁?

你咋不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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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回避原则,两位律师都是目击者,是证人,他们都不能为你辩护。


另外别在这儿扯死刑了,全世界取消死刑的国家里可是还有某些允许荣誉杀人的呢。死刑不死刑跟社会进不进步一点关系没有。


user avatar   xubinlvs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给你辩护?

委托律师有多急啊,杀了人立刻就要请,你想吓死人家?

张三律师,你看我把李四杀了,你要给我辩护!代理协议我都准备好了,对不起,蘸上血了,您别嫌弃,签字吧。刀您要么?

你被警察带走以后你家人有的是时间给你请律师,你慢慢找吧。

什么律师看着你杀律师还给你辩护。第一次侥幸躲掉了,再贴上去送你个double kill?脑筋有坑的人的思路谁会懂。

活着的这个律师,应该给死的那个律师家属200万,让家属别要凶手一块钱赔偿。

你是不是以为刑事律师就只会捞人,你知不知道把人往里送也是他们的一个产品。


user avatar   da-tou-44-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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