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大不好说,但是肯定有影响。
对于“社会舆论”对法律判决的影响,确实有法学教授做过相关实证研究,一位是徐光华教授,一位是白建军教授。二位博导,都是热衷于进行实证研究的刑法学者,尤其是白建军教授的论文。
在徐光华教授在论文中总结了130份判决,其中23份,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白建军教授曾总结2000年以来的刑事判决,共32万份,其中无罪判决仅586个,而受到舆论影响的无罪判决就有8个,这个数字不可谓不惊人。
回归到个案上来,舆论的监督对一些案件有很大的影响。比如“许霆 ATM 机盗窃案”,由于民意的影响,从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崔英杰杀死城管案”顺应民意判处死缓;“邓玉娇刺死官员案”最终判处防卫过当并免于刑事处罚;“深圳机场梁丽拾金案”无罪处理。这类案件因为行为双方的身份差距巨大,引发了社会的巨大关注,最终也确实影响了判决,可这类判决的基础有的是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内对民意进行回应,有的则跨越了法律本身的维度,比如马克昌教授就曾明言:“若没有民意,邓玉娇至少会判缓刑。”
当然不能只着眼于这类案件,同样是因为舆论的关注,比如对“齐二药假药案”、“河南三鹿奶粉案”、“河南瘦肉精案”的关注,最终推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构成要件并加重其法定刑。这就是舆论关注的正向反馈。
所以社会舆论确实对法律判决有影响,这样的影响有正向反馈也有负面反馈,可不论如何,司法还是应保持其独立性,以塑造其权威性。这有赖于整体法治环境、法治文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普通民众个人素养的提升。而这恰是如今转型升级的中国的阵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