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这个话题太沉重,所以没什么心思多写。简单说下我的感想吧,不保证客观全面公正。
1、聂海芬是公安部门的警察,而非人民法院的法官,所以不存在聂海芬“判错”的问题,是否定罪以及是否适用死刑是法院的职责。
2、此案被多家媒体反复渲染聂海芬的“神探”及“全国三八红旗手”身份,我也看到有网友以张氏叔侄的错案,来推定聂海芬经办的案子中“不知道有多少错案”……但在我看来,因为某人办过一个错案而对其全面否定,和因为某人办了一个正确的案子而全面肯定,是程度完全一样的扯淡。
3、聂海芬以及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更详细的资料。比如看她是否有《人民警察法》22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例如大家熟悉的刑讯逼供;比如看她是否构成《刑法》399条规定的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这些规定都是明明白白的,如果查明她办案中有违反法律的情形,那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形,那她就没有责任。这与法院判决结果的正确与否甚至没有必然联系(除了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聂有刑讯逼供,即使法院关于被告有罪的判决是正确的,也不能免除聂的责任;反过来,如果聂办案时没有违法行为,即使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也不能因此而处罚聂。当然,这里指的是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不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纪律处理。在追究聂责任的问题上,我认为正如我们对任何被告人都要讲“疑罪从无”一样,同样不能因结果证明案子办错了,就轻率地去处罚聂。
4、佘祥林被错判杀人是悲剧,可该案被证明是冤案后,办案警察潘余均的自杀,同样是悲剧。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其中的司法人员其实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对这类问题,远不是个人追责所能解决的——就象矿难、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等一样。
5、如前所述,错案已经被证明,假如聂海芬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当然应该被追究责任。但在此之前,反复炒作其荣誉称号和推论其办案违法,是不负责任的,同样会对相关调查和定性造成不应有的影响。
但悲催的是,我只看到围观和攻击聂海芬的汹涌,不知道其中要求“严惩聂海芬”的,有多少是当初也要求“严惩张氏叔侄”的……更悲催的是,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内部调查”实在无法令人信服,警方刑讯逼供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大家除了依靠“民意”去“监督”一下,也实在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如果有一个更客观的机构,以更公开透明的方式来进行这种调查和追责,恐怕大家也不会如此急着给聂海芬贴标签了。追责了聂海芬,将来还会有赵钱孙奇周吴郑王海芬。
在我看来,唯一可庆幸的是,张氏叔侄当年没有被处以死刑即决……所以,还是废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