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初中同学,这个是她原来的样子。
这是她被前夫任雄华砍伤时候的样子。
是的。
她也是遇到了题目中一样的老公。她老公放话出来,敢离婚就砍死她!
她吓到了,于是忍了几年,但是持续的家暴已经让她忍无可忍。
于是她决定相信法律,相信国家能够保护她。
国家也算给力,让她顺利离成了婚。
离婚时间是2017年8月7日星期一!
案发时间是2017年8月13日星期日!
离婚没几天,刚刚晋升为前夫的任雄华在朋友圈发了一条状态:
不过好在她躲过了。
这让所有人吓得不轻。
躲过了一劫,任雄华并没有准备放弃,居然还在朋友圈继续更新状态!
她也不是毫无防备,密切关注凶手动向。可惜躲得过初一,没躲过十五!
事情发生后,全城震动,这是我跟上面报信的同学的聊天记录。
案发后,任雄华一家也全都不见了。
我们这些同学帮她在轻松筹筹到了30万医疗费。
医生诊断,是“全身骨头严重断裂”!
我印象最深的是右手手掌已经完全断了,只剩下皮连着手臂。
作为正常人,我很难想象一个人全身骨头严重断裂、严重毁容是怎样的一种伤痛,更难想象,这样的伤痛是加在一个不满30岁的女孩子身上!
好在现代医疗技术先进,她保住了四肢形式上的完整。只是右手已经废了。
凶手第二天就自首了。
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雄华与前妻即被害人林某1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7年8月7日在平潭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任雄华因此事对林某1心存怨恨。2017年8月13日晚6时许,任雄华预伏在平潭县,当被害人林某1下楼取车时,任雄华持刀追砍林某1,致林某1头部、面部、手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1外伤5个月,面部留有多处瘢痕累计长逾15.0㎝,其中位于面部中心区瘢痕累计长逾7.5㎝,属重伤二级;右腕关节功能丧失逾50%,属重伤二级;综合评定林某1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1右上肢神经损伤,遗留右手大部分肌瘫,伤残达八级;脑挫裂伤,遗留脑软化灶伴神经系统症状,伤残达十级;面部损伤,面部遗留条状瘢痕,伤残达十级。
2017年8月14日,任雄华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投案。
2个重伤二级!
但神奇的是,伤残有3处,但最高的只有右手——伤残八级,其他都只是十级。
伤残一级才是最重,十级最轻。也就是说,砍到手掌基本脱离手臂,伤残最终才八级。
我不是学医的,所以搞不清楚是人体恢复功能太强大,还是这个伤残标准比较高。
特别是手,基本不能用了,不知道为什么只算丧失功能逾50%,按这个说法,丧失99%的功能也算逾50%?
医学方面是我的知识盲区,希望有懂的朋友帮我扫扫盲。
https://www.zhihu.com/video/1333520854513405952但更令很多人难以接受的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雄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任雄华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任雄华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任雄华为恶意报复而持械伤害被害人,且手段残忍,造成的损伤后果较为严重,应予严惩。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任雄华因本案被先行行政拘留的十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雄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从法律人的专业视角来看,我并不能说法院判错了。
首先,在定性上,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恰当的。
因为任雄华砍了几十刀,都不是致命伤,可见其主观上泄愤更多一点,那么大一把砍刀,杀人可以分分钟,但他没有,就是要多砍几刀,主观应该是要造成被害人重伤毁容,造成她的痛苦,而不像是杀人!
其次,在量刑上,7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不合理另说,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只有“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才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否则只能判3-10年。
这里有2个关键词,一是“特别残忍的手段”;二是造成“严重残疾”。
什么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观点:
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一种不同于常规杀人手段,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的、严重泯灭人性和伤害正常人类感情,践踏人性尊严的杀人手段。[1]
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我觉得可以同样适用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特别残忍体现在手段上的非常规性,后果上给被害人巨大痛苦,性质上的泯灭人性、践踏人性尊严,影响上伤害正常人类感情。
任雄华几十刀砍人,刀刀见骨,显然手段上不具有常规性。
一个二十多岁的美女,毁容残疾,给被害人的伤害可想而知。
一个一星期前还是枕边人的人,用如此极端的方式伤害前妻,说他泯灭人性不过分吧?
所以,认定任雄华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重伤我觉得没有问题。
但问题出在没有造成严重残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六级以上伤残才是“严重残疾”。
所以,任雄华只能在3-10年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
判7年,取中间数,可能只在一些人眼里不重吧?但是,很显然,在被害人眼里是判轻了的。
在得知审判结果之后,我的同学伤都没好全就马上背井离乡跑到祖国边陲的某个城市独自谋生了,再也不敢回去。
前段时间我刚问了她的近况,她目前在做微商,卖中药材。她的坚强让我感动。
特别是在朋友圈看到她背景图的一句话:“没关系啊,来日方长”。
这绝对不是一般人能说出来的!
家暴不是一次两次的打架,夫妻之间打架一次两次,伤害有来有往,那不是家暴,家暴是长期的暴力和精神虐待!
有人容易心软,被家暴以后相信了渣男的认错忏悔甚至保证。我郑重建议:千万别!
判断一个家暴男该不该立即远离的标准,就是他施暴时候的残忍和认错时候的卑微落差特别大,判若两人!
不信你看任雄华的保证书,这态度也算诚恳吧?谁能想到仅仅3个月后他又再度殴打已变为前妻的老婆,还变本加厉,由打变成了砍!
保证书?呵呵。
女子:我要离婚
法院: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女子:我一直被家暴
法院:婚姻需要理解与支持不能轻言放弃。
女子:我已经写好了遗书
法院:现在进入调节期,希望你们能够珍惜一路走来的岁月和时光,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让家里的老人在晚年少操一份心。
女子:我都考虑过,离婚不是一时兴起。
法院:如果在调解期,男方再次出现家暴行为,才能够支持你的离婚诉求,达成感情破裂,强制离婚的认定要求。
女子:。。。
法院:你媳妇儿呢?
男子:让我给杀了!
法院:哦,那没事了,民事案件解决了,接下来我们着重,认真,用心,再谈一谈刑事案件的问题。
我比较好奇,近年来法院对于离婚官司的控制是不是有一定要求啊?
国家为了调整离婚率是否下达了“无论何等条件情况严肃与否都不可以一次上诉直接通过,而是强制进入调解期”的相关规定了?
总感觉法院在这“凑业绩”呢,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强制调解或者驳回离婚诉求的案例了。
前阵子我刚刚接触了一个新闻:
六旬老太把自己的老伴告上法庭,称在40年间一直遭受家暴,但是为了孩子选择了忍耐,如今几个孩子纷纷成人,没有了约束和压力,这才重新获得了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法院居然以“已经走过40余年,阿姨这个年龄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金婚生活”为理由驳回了老大娘的诉讼。
似乎法院总是站在道德权威的制高点上,丝毫不为原告方考虑,也不在乎原告方的处境,总是认为离婚都是一时冲动,婚姻不应该被拿来胡闹,然后一劝再劝。
但是稍微动一动脑子想一想:
这40年里阿姨经历了什么?
这40年里,她忍受了多少?
这是长期积累的怨气和煎熬爆发所导致的,60多岁的人了,可能闲的没事,一拍脑门,突然要离婚吗?
应该珍惜晚年的幸福,指的是继续忍耐,跟一个家暴了自己40年的人同床共枕吗?那可当真是幸福至极!
可能在法院的脑海中,道理就应该是: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但真实的生活是:
忍一时得寸进尺,退一步变本加厉。
对于幸福的定义太过想当然了,过了一辈子的人再坏能坏到哪去?
就是这种凌驾于道德制高点不给他人争取的权利,也不为他人设身处地着想的态度,成为了网民们吐槽的核心。
这回好,直接闹出人命了。
要我说杀害了小芳的不只是她的畜牲老公,还有意识不到问题严重性的法院。
很多证人连身边的邻居都可以证明被告方有暴力倾向,疫情时间多次殴打当事人,并且说出了“如果离婚就要把对方毁了”的恶劣言语威胁,这已经实打实的危害了个人安全法益,只不过套上了一层“家庭”的外衣,法院就可以选择调节,而不是保护么?
确实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
确实是宁拆十座庙,不拆一装婚。
但是你想没想过这用得着你法院来劝吗?
就算要劝也视情况而定啊!
以后关于婚姻,家庭的民事纠纷统一回复:
都不容易。
就完事了呗?
在你法院说话之前,家人,长辈,亲人,儿女,如果是一段值得保持的婚姻,早就劝过几十遍了,没有几个人是心头一热,脚一跺过来离婚的。
都是忍耐了很久,
把失望变成绝望,
才会抓紧这法律的最后一根稻草,
不是万不得已,谁愿意闹到法院来呢?
现在人走了,法院还调解不?
我对于相关法律的认知并没有那么严谨,但我深刻的清楚,这样的态度看起来像是对于婚姻的坚守和珍惜,但实质达到的效果就是对于家暴的容忍,对于被害者的漠不关心。
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他不应该是死板的规则,而是建立在守护人性道德,维护善良观念的大前提下,不能因为法律本身让人民寒了心呐!
如果没有对于婚姻内伤害相关的法律评级制度,
我认为可以去适当的制定,
达成强制离婚更严密的评级标准,
减少对于家暴威胁的容忍程度!
有一句老话:家暴,只有一次和无数次!
这是破窗理论,移动大楼,一个疯子打破了窗户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来打破更多的窗户,家暴只会越来越狠,越来越无情,越来越疯狂。
对于保护家暴者,就不该只以民事维权的角度,而是以保护人身安全法益,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标准去评级!
他是我老公,所以他打我就应该忍着对吗?
这种实打实的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不应该披上一层“婚姻问题”的外衣,就导致他被所有的人,所有的部门忽视冷漠。两口子的事儿法院可以调解,但是一个伤害者和被害者的事,法院还用处理家事的态度去面对是不是太敷衍?太搞笑了?
面对一个这样如禽兽般的老公,留下了遗书,冒着必死的决心去上诉,最后得到的却是强制调解的结果,这都可以理解,直接把被害人绑定在了杀人犯身边。
你可能会说法院也没料到会出现这种事。
法律作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出现“没料到”这种情况吗?
如果法院能够去理解被告的处境,去理解这个叫小苏的姑娘正面临着怎样的煎熬,能够离婚成功,虽然不能保证两人停止纠缠,但最起码给予了受害者远离凶手的机会,最起码还能降低血腥事件的几率。
可是现实的生活没有“如果”。
任何一个涉及到家暴的婚姻问题都值得法庭用更高级别的标准去调查斟酌与裁定,小苏不只是死在了恶魔的斧头下,也死在了法院的一纸文书下。
有人说法律就应该对“家暴”抱有容忍度,毕竟选择家有家暴倾向的人成为自己的伴侣是当事人的选择,不能把锅推给法律,可到头来法律并没有给予我们结束关系的权力和保护啊!
我认为这两者不冲突,我也知道不能把离婚当作儿戏,法律也应该尽力做到对于婚姻关系的保护和正确价值观的传递,但因为死板的规则就剥夺了小苏求生的机会,这样的法律不就成为了一个悖论吗?
讲理的人讲究了就会失去人性,这本身就是“法律实证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冲突,作为人民自保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不至于都像小苏一样冒着必死的决心,但是不到万不得已时,也不会轻易动用。
而法院处理的时候却过于主观。
如果能多一些理解,多一些着想,而不是把拳打脚踢,恶语相向的关系,称作“缘分”
就不会发生如此恶劣的事件!
这就像是疫情期间,管理人员不让你出门,当你踏出家门的那一步就会被强制的推回室内,他们认为这给了你最大的安全,丝毫不给你解释的余地,结果你想逃出去的原因是家里煤气泄漏了。
死板的善意,真的会害死人的。
所以我的态度就是支持家暴想有更高级别的审判标准,支持家暴离婚,支持家暴判刑。
就像托尼斯塔克说的:为什么只能做复仇者,不能做预防者?
离婚调解能有个度吗?女子都提前写好遗书了还调解?“法院称若男方再出现家暴行为,则支持女方离婚诉求。”再?女子已经被家暴多年了啊!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反对离婚冷静期的原因,能不能“感同身受”一下啊,现在被打死了,你们还觉得该调解吗?这种被家暴的人离婚都这么难!还冷静?这是忍不了了啊,离婚是深思熟虑的,可不是一时兴起,懂吗?
如何保护家暴者?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这种人是改不了恶习的,最好的保护不该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时候立马判离婚嘛?如果离婚成功,受害者起码可以离开这个禽兽,她之前就是害怕的躲着他啊。
家暴只会愈演愈烈,越打越狠!法律对家暴的容忍度太高了,这就是故意伤害,要想保护被家暴者,那只能加大惩罚力度,这可不是“家事”,这是赤裸裸的犯罪!社会上,这种家暴被当成家事的漠视态度不知毁了多少人,居委会不管,警察不管,她离婚都是冒着生命啊,可怜,最后还是没有逃离出来!
法院要求她再挨打一次才准离婚。
她做到了。
现在法院可以履行诺言,给她离个冥婚了吗?
——————
我不但反对离婚冷静期,我还反对繁琐冗长的诉讼离婚过程。
我希望,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就无条件当场离婚,财产和抚养权问题可以延后再判。而不是拿感情没破裂之类的鬼话来搪塞、来为有关部门的kpi涂脂抹粉——感情破没破裂人家不比你清楚?
或者,取消非必要的家暴和量刑畸轻的虐待罪概念,直接按故意伤害、过失杀人、或故意杀人判刑。
这事啊,民政局最高兴了,离婚率、结离比,一个都没高,黑锅就都让法院和公安背了。
所以法院掺和这种调解、冷静期的事本来就是不应该的——都撕破脸皮闹到法院了,还冷静个p啊?
在家暴这事儿上我实名反对擦亮眼派。因为有的畜生只有到春天才发疯。
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带着奴隶变将军的想法。
他觉得自己的基因已经传递完毕,顺利存活之后,他才会本性毕露。甚至变本加厉的报复他之前认为自己受到委屈。
所有马后炮,上帝视角的擦亮眼,我觉得都是挺扯淡的事情。
因为现实里谁也没有时光机,谁也没有读心术,谁也不知道一个伪装的好好的人,为什么有一天突然发了疯。
我们能做到的只是对家暴零容忍,敢于快刀斩乱麻,在自己沉没成本巨大的情况下仍然保命为先。
面对她的求助,有能力保护她的人到底因为什么理由置之不理。
在我们悲伤这样的惨剧时,其实这种婚内恶性事件,正在一刻不停的发生在其他人的身上。
她们并不是数字,而是一个又一个悲伤的故事。
我老公在国外上学的时候,打过一个薪水还不错的工:在酒店值夜班。
如果没有人来,基本上就是一觉睡到大天亮来拿钱,但是如果有人晚上过来,要求住店,就得从热被窝里爬起来。
他说当年基本上不会给整觉睡,因为会有警察护送报警的被家暴者过来临时避难一晚上。
有男有女。
那边警察就是挺把这个事儿当个事儿干,敢报警就敢隔离。
而且房费是找警察报销。
家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是所有的人都社会化完好的。
有的人的确是披着人皮的畜生。
所以对待畜生应该有对待畜生的手段和方式。不能因为有的人一时眼瞎跟畜生结了婚,就要真正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没有妥善的退出机制。
被伤害的人应该知道:被家暴不是ta的错,而是畜生的错。
即使是已经跟畜生缔结了某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比如说两个人已经有了孩子,那么被害者决定带着孩子走的时候,自己切身的利益应该得到非常好的保护。
能保护ta的组织,应该做到的事情是:
这样的话,被害者就不会担心和自己生活密切的施害者被抓进去以后,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一,有钱了,哪怕是变卖施害者的家产。
第二,安全了,不怕对方报复,因为有人身保护令。
而施害者会非常清楚自己动手以后,要钱没钱,以后可能挣的每一笔钱都会优先划到受害者的账户里。
如果自己混吃等死,相当于是欠了对方和孩子钱,积累到一定数额的时候会被逮捕,会被强制做活挣钱,养前任和孩子。
只要动手,前任和孩子也没了,可能房子也没了。敢贸然接近的话,会被再次抓进去。
这样才算是加大了他们动手的代价。
至于以后能不能复婚,那得看舔得给不给劲儿,对方肯不肯再和他们复合。
二话不说,只要被报警,只要有证据,先来一顿铁拳制裁再说。
我一直觉得:这个世界上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被道德规则感化的。
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不吃这一套,他们只信铁拳制裁,只有铁拳制裁才能把他们搞得服服帖帖。
畜生就得用鞭子来治。
我还觉得所有因家暴报警的情况,报警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搞狼来了。
你敢报警,警察就敢拘留,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部分女报警人最多只是希望警察帮她撑腰吓吓丈夫,如果警察真的拘留她男人,她反而会对警察破口大骂撒泼打滚。
所以这种家务事不能被当家务事,要全部报警人自己先别玩狼来了,才能保护好真正需要警察处理家暴男的可怜女性。
我爸是个警察,年轻时没少遇到报警人玩狼来了。
他也想严惩家暴男,但是有的女报警人真的不争气。所以只有年轻小警察一腔热血才会真把这个当大事处理。而但凡被女报警人玩过恩将仇报狼来了的警察,都很心累。不太愿意管这一类的事,生怕再被狼来了惹一身骚。
只有所有的家暴都能立案惩罚,才不会漏掉任何一个家暴者,不分男女。
家暴案件必须严肃处理。
暴力就是暴力,不能因为家庭的外衣就变得含情脉脉,夫妻情趣了起来。
更别说离婚冷静期的丈夫这种身份的人实行的暴力了。
希望天堂没有暴力,希望我们的世界早点变成天堂。
感谢你看到这里,我年轻时迷茫时也是有很多比我年长的姐姐在拉着我往前走,所以少走了很多弯路。
而现在,我想把我走过的弯路与逃过的弯路的经验都告诉有缘的你。
你发现了我,可能再熟一点会感慨为什么没有早点发现我。
公众号:杜嘟嘟嘴很毒。
每周分享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可以直接实操的恋爱相处干货,一个一语中的的犀利吐槽。
快来,置顶星标,就不会错过每周的三篇干干干干货了!
知乎干货已获赞170万➕,收藏40万➕。我希望在恋爱婚姻家庭上,能够守护好善良的你!比心~
新婚姻法是个痰盂,有什么不快都往里面吐。
不过我要说,其实这事和是否调解期没有什么关系。
我们假设,法院让他们现场离婚,是否就真的能挽回?谁规定了杀人犯一定要杀妻的?不是夫妻就不能暴力伤害了?
我知道有些人对于婚姻法的规定有意见,但不要牵强附会吧,这事根本不是婚姻法的问题,这事就是一个执法机关不作为的事情。
一个人暴力伤害另外一个人,无论他们是否夫妻,执法机关在受理时应该区别对待吗?现在发展到杀人了才知道后果严重了?
法院判决房子归属,为什么要让当事人一方出面?你堂堂法院还会被一把锁难住吗?就算这次换了锁,难道法院就可以不管了吗?人又换回来怎么办?
法院的强制措施在哪里?执法程序在哪里?你是司法机关,你办案难道还要被执行人同意吗?你的职责在哪里?
我就想问负责调解的法院要负连带责任吗?
在家暴的前提下,受害人提出离婚,依旧对双方进行调解,并称如果男方再出现家暴行为,才能支持受害人的离婚诉求。
人们常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你们从相识、相恋到新婚燕尔组建家庭,曾拥有幸福美好的过往。
于是,拳打脚踢,家暴连连,疫情期间,多次殴打。真是“缘分”!
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当婚姻因故出现裂痕,感情陷于危机的时刻,双方应珍惜缘分
现在挨打才挨了六年,不就是斧头劈砍,为什么不能再忍忍?
努力挽救,善于修复,谁愿意看到自己的孩子缺失父爱或者母爱呢?
于是,父亲成了杀人犯父爱如山,母亲魂归他乡,母爱如海。稚龄童子,皆为孤儿。
理解与支持,勿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且行且珍惜
湖北武汉武昌区最美红娘,每天嘴角挂着微笑的婚姻登记员获熊玲和蔡明芬应该更擅长处理此事。
作为已婚人士,想说几句:
看了这个新闻之后,我又看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在这部跟“婚姻”直接相关的法律里,首先就强调了:“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
法律条文中也有针对“家庭暴力”准予离婚的相关规定!
那为什么,在执行过程中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这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9岁女童成老赖”的事件:
这2件事情有点“异曲同工”的意思!
但不同的是,那位9岁女童得到了一个好的结局,而这次事件中的女士却惨遭屠戮........
这次事件中的法院是否知道,它们的“机械式执行”,活生生的害死了一条人命!这是渎职,是“帮凶”!
是不是可以在法律条文里明确一下:“但凡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不需要调解,直接离婚........”是不是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特别是某些法院的“机械式操作”呢?
最后,我还想聊一聊“婚姻调解”:
“婚姻调解”的目的是什么?
个人认为,婚姻调解应该是:“尽力挽回那些值得挽回的婚姻!”比如,双方吵架,一时气愤,“激情离婚”。这种情况,双方冷静一下,说不定矛盾会缓和,因为一旦真离了,可能双方以后都会后悔........
但,如果一段婚姻里出现了“家庭暴力”,个人认为,就没有挽回的必要了!因为“家庭暴力”本身就是对于婚姻的不尊重!
而且,个人认为“婚姻调解”应该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作为一种“政绩”,否则,这个工作就会“走样”.........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只能祝愿死者安息,凶手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