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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联合工作机制对裴钢论文调查的答疑: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无需启动重复实验?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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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性不高,侮辱性极强!

绝大部分人在第一层,愚蠢至极,不堪造就:

观点:实验结果可复现。

少数人在第二层,机智灵活,八面玲珑:

观点:「我们的数据和工作直接支持了凌堃等人的结论」、「我们可以帮助具体分析一下,一起来寻找导致实验失败的原因。」

极少数人在大气层,坐拥百龙之智,功参造化:

观点:「重复实验在生命科学中并不一定可靠」、「经调查未发现有造假」、「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足以证明没有造假」、「无记名投票产生评议结论」、「按照惯例,一般不重启重复实验」

有个人突破大气层上升到太空,智珠在握,俯视芸芸众生。

层次差距辣么大,大家别再「无端指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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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教授的公众号说,这篇科学网报告关于联系他的部分是假的。

另外花一年时间调查,也不愿意重复实验,有点扯。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愧是高考做题家出身,结果不重要,按步骤给分。

告诉大家:以后编要多编一点记录。万一编不全怎么办?没事,那部分没有也行。不会做就选C吧,这就是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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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咱也不懂,就有一个疑问请教大家:

Q1

问:很多网友批评,无法了解此次调查的详细过程。具体情况如何?

答:按照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以下简称323号文)的相关规定,针对科研诚信举报的调查处理程序包括: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行政调查、进行学术评议。调查中要与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调阅相关资料、得出初步结论、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等。一般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不向社会公布,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这个真的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吗?

我们来看看其他国家几个典型的案例:

日本-小保方晴子:

2014年,小保方晴子东窗事发,理研所在同年3月份发布10多页中期调查报告《针对研究论文(STAP细胞)所产生的质疑的中期调查报告》,称小保方受质疑的图片“确有不自然之处”,但“并无涉及篡改范畴内的不端行为”、“不能断定是否故意为之,因此无法判定为学术不端”;并宣布将就小保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STAP是否真实存在等问题继续调查。


其中对具体指控,具体问题都有对应的分析,包括所谓的“图片误用”。而且调查报告的参与者写得清清楚楚。

到2014年末日本理研所公开直播发布会,当时在线观看的人数很多。这个发布会怎么开的呢?



记者会召开之后,RIKEN宣布STAP细胞实验没有再现,根据这个结果,实验终止。


美国-德国人舍恩:

舍恩号称爱迪生第二,多年造假如一日,锲而不舍,难道比“图片误用”的群体光环小了?阿美利加不照样手起刀落,轰他娘兮。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这些都是捂不住盖子,社会影响太大,只能公开处理,那些一般的学术不端就按照国际惯例没必要向社会公开了。

以这次公布的“图片误用”为例。

社会反响大不大?你说不大,行,就认为不大。

公民纳税人有没有知情权?你说你是负税人,不配问。或者你是纳税人,但是泥腿子、科研盲,说了你也不懂。行,姑且也不争辩。

那就说说这个最典型的挂在嘴上的和国际接轨/国际惯例:

2019年,学术诚信专家C. K. Gunsalus在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大学该如何展开学术不端调查?或应将调查报告公之于众》:

在担任学术诚信官、学术不端调查鉴定证人和顾问专家的几十年里,我获益匪浅,也见过不可原谅的学术不端行为。即使在调查流程规范、调查结果明了的情况下,大学也很少会公开调查报告。这种隐秘性使得学术不端屡禁不止,也滋生了外界的不信任。证据是,现在持续有人揭发大学对性骚扰指控处理不当(可能持续多年)。

科研正在变得越来越透明。大学的做法也应如此。公开学术不端调查报告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大学可以从自身以及其他机构的调查中汲取经验。学校领导也会更加重视相关举报。诚实的研究者也会因此意识到,虽然突破性的科研成果常常是不确定的,但是这和那些会引发学术不端调查的行为截然不同。

我们已经在医疗领域看到了这样的转变。5月,一项研究显示,在英国的医院里,如果医疗工作者能够畅所欲言而不用担心前途受阻的话,医院的死亡率将会降低(V. Toffolutti and D. Stuckler Health Affair. doi.org/c6df; 2019)。我常常发现,机构调查者问的问题是错的,比如“我们不需要报告这件事吧?”“谁能料到X博士会做这样的事?”或者(对举报者说)“你怎么会想给自己的项目惹麻烦呢?”调查者会把所有的罪责都推到一个人头上,而不去审视合作者或导师的问题。如果调查对象离职,调查就会骤然停止。曾有一个研究团队有12篇临床试验论文被撤,所涉机构对此进行了调查。2019年,研究人员发表了对这项学术不端调查的分析结果,指出虽然调查持续了8-17个月,但是他们并没有检查该团队的临床前试验,哪怕是在收到了详细而严肃的举报后也没有这么做(A. Grey et al.Res. Integr. Peer Rev. 4, 3; 2019)。

遗憾的是,这种情况似乎并没有改观。30年前的1989年,一群律师和科学家发布了一份报告,称在媒体报道的21起学术不端指控中,至少有8起没有得到所涉机构的妥善处理。(当时没有足够信息能对所有这些指控进行评估。)

从那时开始,防止和应对学术不端的资源开始增长起来。至少在3个大洲都出现了专业的学术诚信协会。可是大家并没有搜集关于大学内部学术不端调查有效性的可靠数据,甚至连学术不端类型和发生率的数据都没有。

去年,英国议会报告称,四分之一的大学无法按要求提供年度“书面报告”,说明是否进行了学术不端调查,以及学术不端调查的数量。只有58%的大学提供了过去两年的相关报告的网络访问链接。

现在是时候改变这个局面了。如果用正确的方式进行学术不端调查,如询问“你是否希望你的声誉和一所支持不名誉研究的机构联系在一起?”“怎么做有可能避免这件事发生?”“关于如何做研究,我们的学生学到了些什么?”“其他研究者是否依赖这项研究?”那么学术不端调查将会变得更有效率,甚至可以推动系统性的变革。机构的调查程序不仅应该保护举报者和被举报者的权益,还应该保护学生、同仁、学者以及知识的进步。我建议分三步走:制定一个可以夯实调查流程的清单;将调查报告送出接受外部同行评议;公开调查结果。去年,我和同事发布了一份试验性的清单(C. K. Gunsalus et al. J. Am. Med. Assoc. 319, 1315–1316; 2018)),在包括外科和航空运输在内的许多学科里,都被证明能有效改进调查流程和结果。

但是,如果不能对调查者追责,即使是最好的指导意见也是纸上谈兵。我们对科学研究采用同行评议做法,对调查也应如此。大学应该相互合作,互相进行同行评议,在报告最终出炉前加以审核。

当报告完成的时候,机构应该将其公开。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将面临许多复杂的选择,这涉及对弱者和无辜者的保护、时机以及保密性。目前的一些政策需要调整。而一些与我的想法不谋而合的措施已经在展开了。

资助机构和研究者寻求创造更加健康的工作环境。开放科学正在壮大。研究论文开始报告越来越多有关研究方法的细节,研究数据也变得越来越公开了。大学应该采用相似的原则来指导学术不端调查。我们要建立一个和科研一样经得起考验、公开且可追责的调查系统。

据我所知,最值得借鉴的一起学术不端调查是关于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的一位放射学家的。有人举报他的两篇论文数据重复后,他本人辞职了。而学校教员则组成了调查委员会,对其所有137篇论文进行调查,发现其中60篇涉及造假或存疑。后来,他们发表了调查结果,努力修正科研文献记录(R. L. Engler et al. N. Engl. J. Med. 317, 1383–1389; 1987)。这件事发生在30多年前,但是对于今天仍有启示意义。制定清单和增加透明度会让这个案例所体现的勤勉尽责成为准则而非例外。

以该作者的分析,国际上学术诚信调查的不透明性也是明显的弊病,是需要大力纠正和改革的领域,结果到了我们这就成了理应效仿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也有好有坏,并不都是现成的好处等着你,合着咱们的科研体系只学坏不学好是吧。话说回来,“国际惯例”学坏不学好这个现象也不只科研领域是这样,我们这里点到为止。

最后,回到最初的问题,这样不通告社会调查细节的国际惯例是真的吗?如果是真的,科学尤其是学术诚信需要这样的惯例吗?再次请教大家。

当然,如果“国际惯例”只是一个用来结束话题或者事件的话术,那请教的问题就成了另外一个:

同九年,请问为什么你这么会讲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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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查报告里看出三个有意思的点:

第一,

他们的观点就是,找到了部分实验记录,然后他们一帮专家根据国际惯例,认定不存在造假。

但是问题在于,实验记录并不等于实验,实验记录更不等于论文结果,实验记录造假更容易啊。况且,找到的也只是部分实验记录,不足以支撑整个论文的结论。

回想之前对裴钢的调查结论:图片误用。把ps说的这么好听,真会遣词造句。那代孕是否可以说“子宫误用”,三鹿奶粉是蛋白粉误用,简直滑天下之大稽。

第二,

此外,他们不启动重新调查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目前为止只有饶毅质疑裴钢,没有其他同行质疑,所以没必要重启调查。这就更有意思了,原来学术打假和科研都讲究个拉帮结派啊,单打独斗人家直接无视。

事实证明,还是怂人多。诺大的中国,万千科学家,到现在居然没有第二个饶毅出现。很多有能量的人,看破不说破,置身事外,唯有饶毅孤军奋战。

第三,

他们反复讲得一句话就是:饶毅没有提供造假的直接证据。饶毅说的就是,你的实验不可重复,并且我做了实验。然后他们的调查结果却说,你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据。饶毅举报的就是实验不可重复,并且有实验为证,你还要啥“实质证据”,玩文字游戏呢。况且,问题的逻辑不应该是裴钢重复实验自证清白吗,为什么还要人举报者替你证明呢?按照这个逻辑,造假只要不被发现,就不是造假了吗。中国科研是这个逻辑吗?

说来说去,我就一句话:

Talk is cheap,show me the data.

南京彭宇案后,无人再敢扶老太太。

此事如果处理不好,中国科研的底线将全线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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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user avatar   luyao-z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们说找到了原始实验记录。那倒是公开拿出来给我们瞧瞧啊?


user avatar   veritata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简单,你逼格比他高就行了


user avatar   yu-hua-xia-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前期错过了殖民掠夺,后期在分蛋糕战争中站错了队


user avatar   LuJianlo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女王:求求题主放过我,我可不敢有什么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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