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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然人死了,那么他的互联网的资产(隐私)该如何继承或者保护了?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对于常见互联网平台目前的处理方式, @多伦多豪 回答中已经概括得很好了:

我在这里就提出一个解题思路:关键要看相关「资产」是财产性更强,还是人格性更强,前者应当视为遗产来继承,后者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保护,避免侵害死者的名誉

拿别人来举例子也不太好,就拿我自己来开刀 -- 如果我去见马克思了,以下这些「资产」怎么分配?

1、账户内的未提现红包余额,虚拟资产(如知乎币,已经收到的打赏盐粒) -- 没啥说的,财产性更强,提现出来就能当钱花,属于遗产的一部分,适用继承法;

2、所创作内容,相关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例如,已经发布的盐选专栏内容,还在根据阅读量获得收益的,虽然署名权无法继承,但作品的收益权可以继承,每个月的分成可以打到继承人的账上。

3、对于各种商业机会、帐号的商业价值,要一分为二看待。如果我在世的时候已经为某品牌完成了品牌特邀内容创作,履行了合同义务,只差让商家打钱了,那么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过,具有人身属性的商业价值,则不宜视为可继承的资产,否则可能违反广告法,或者构成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那可就真是灵魂代言了)

4、对于各种优秀回答者荣誉称号、关注关系,人格性质更强,虽然看上去也有「虚拟资产」的意味(一朵知乎小黄花),但这就谈不上什么「继承」了,又不是于谦父亲的铁帽子王称号可以世袭。

5、在帐号使用者辞世后,让帐号进入纪念状态,限制发布、点赞、转发内容或者关注其他用户,也是一种对死者名誉的保护。《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让死者帐号还去当僵尸粉关注美女主播、转发广告文案,这就可能构成侵权了,平台限制帐号功能,也是一种合规性的要求。


user avatar   dian-fu-zhe-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所拥有的数字资产快速增多,其中尤具代表性的是社交账号,人们对其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科技的发展为法律带来新挑战,社交账号在使用者去世后能否继承在可预见的将来,必定会成为讨论的焦点。

本文从当前各平台关于社交账号的保护现状切入,接着讨论社交账号的法律性质,通过德国Facebook 案例探究继承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边界平衡,最后根据相关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一、社交账号继承问题平台保护现状

2020 年 10 月 6 日,B 站 UP 主“虎子的后半生”因癌症在中国海南医治无效去世,享年41 岁。2020 年 12 月 24 日,B 站发布公告称,对于不幸离开人世的 B 站用户,平台将在取得其直系亲属确认和同意后,将其账号列为“纪念账号”并加以保护。

死者为大,为逝者亲人以及粉丝提供一处倾诉思念的树洞固然值得称赞,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对于账号本身及账号上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该如何处理?查阅 B 站平台的相关规定发现,B 站对该问题并没有做出回答。

笔者搜集整理了人们生活中常用的一些平台,归纳信息如下图:

由图表可知,腾讯系的两款软件虽未明确规定禁止“继承”,但依据通常理解,“继承”可以认为是与“转让”、“赠与”相当类型的方式,故应归纳到“其他方式”中,腾讯系拥有用户账号的所有权,禁止用户的继承人继承。

阿里系的两款产品,淘宝平台出于本身的经营属性,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存在继承的可能性,但支付宝明文规定了不可继承。其他的产品如微博、京东钱包,微博的措辞比较模糊,能否继承还有可以解释的空间,京东钱包则明确规定不得继承。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美国游戏公司暴雪旗下的产品《魔兽世界》,则是明确规定游戏账号可以继承,这对继承人权益的保护来说,有着极大的意义。

通过图表反映出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个结论:

1.在我们常用的各类社交软件中,几乎全部都规定了账号不可继承;

2.对于那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的账号,平台方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继承人继承;

3.能否继承完全取决于平台方的意思,平台方是否拥有此项权利仍旧值得商榷。

二、关于社交账号性质的学说辨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继承法部分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讨论社交账号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前置条件是,社交账号属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对社交账号性质的分析逃不出物权和债权两大分析框架,将社交账号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物”的学者,多认可其为财产;将社交账号解读为债权债务的某种特定关系的学者,多不认可其为财产。

三、法益的权衡:继承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探析

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同样,对社交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处理不能只考虑继承人的权益,也得考虑其他主体如平台方和账号涉及的第三人的利益,由此引出第二个关键问题,社交账号的继承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应处于一种怎样的状态和关系?

国内关于社交账号继承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例不够典型,在这方面德国走在世界的前列,腾讯研究院翻译的《从德国 Facebook 案看社交账号的继承问题》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

1. 案情简介

2012 年,德国一名 15 岁少女因地铁事故死亡。死者的父母则希望通过死者在 Facebook上的动态,了解死者是否有自杀倾向。但在使用死者此前与之共享的帐号密码登录时,却发现帐号已无法正常登录进入了“纪念状态”,也就无从了解死者在社交应用上的动态。

为此,他们希望 Facebook 恢复帐号,以便登录帐号查看社交通信等内容数据,确认事故究竟是意外还是自杀。但是,Facebook 坚持保护用户隐私的立场,认为死者的帐号不仅涉及死者的隐私,还涉及与之交往的社交好友的隐私。若允许死者的父母继承而登录帐号,可能违背死者生前的意志,也将侵害他人隐私。

所以,Facebook 拒绝向死者的父母提供社交帐号及内容数据,也拒绝恢复帐号、提供完整的帐号登录权限。死者的父母向柏林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基于用户协议,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 Facebook 恢复帐号的登录权限、提供内容数据。2015 年 12 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认为社交帐号及内容数据应同书信、日记一样,作为遗产被继承。

2016 年 1 月,Facebook 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则从原审判决违反电信保密原则、隐私保护规定的角度,支持了Facebook。2018 年 7 月 12 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恢复了一审判决。

2. 三次判决立场及观点

一审判决将平台方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社交账号的内容数据虽然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但将二者截然分开不现实。正如书信、日记一样兼具财产和人身属性,但都可继承,那么对于社交账号来说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继承范围外。

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关于社交账号的可继承性是认可的,但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提出了抗辩事由。虽然按照德国民法通说,债权债务关系能够继承,但若按此执行,会涉及死者账号中的通信内容的保密,也会涉及死者生前的社交好友的通信内容权利,这违反了德国的《电信法》相关规定。

再审法院均肯定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能否阻却社交账号的继承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其整体思路是一码归一码,继承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先与后的关系,不是平行的关系。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那是账号继承以后的事了。

3. 笔者评论

一审法院的关注焦点在于社交账号兼具人身财产属性这一特征,从社交账号的专属性来说,平台和用户之间的确是一个具有专属特性的债权,其他第三方不得介入。但考虑到订立此类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账号安全,因此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仍能为社交账号的可继承性开一个口子。

二审法院更多地站在账号利益相关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社交账号内必然涉及一些非财产性但极具隐私价值的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权利也值得保护。

再审法院的裁判思路体现的是德国人惯常的“阶层思维”,在法律定性层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看法,在事实处理上实际上是认可二审法院的考虑的。

在笔者看来,不应允许社交账号的使用者的继承人继承社交账号,但对于社交账号中的财产性利益则可以允许继承,这样能做到继承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社交账号是特殊的“物”,其特殊之处就在于人身财产属性兼于一身,且很难将二者精准切割。死者为大固然不错,但仍旧活在世上的人才是法律更值得保护的对象,对于继承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方法的平衡应更侧重个人隐私保护。

四、关于社交账号继承的建议

在前面我们讨论了当前对社交账号能否继承不同平台的态度问题、如何定性社交账号的法律问题以及德国 Fackbook 案中体现的继承权益与隐私保护博弈问题,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未来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必将出现与德国类似的案例,未雨绸缪,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处理相关问题:

第一,对《民法典》及相关条文进行司法解释。我国法律只是简单规定了虚拟财产受到保护但其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内涵、判断标准、法律性质、权利归属等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而法律内涵不明直接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在当前被过分地滥用。

第二,规范平台关于社交账号能否继承的规定。从第一部分图表部分可知,我国几乎所有平台都规定社交账号所有权属于平台所有。这种类型的协议将社交账号的继承处分权交给了平台。平台是否拥有如此大的权利排除他人继承权,这是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的。另外,平台在跟用户签订类似条款时,涉不涉及格式条款的相关固定,更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笔者建议,通过行政法规将能否继承的选择权还给用户。

第三,对社交账号的人身性质和财产部分做出区分。我国即将制定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及保护范围,不得不承认的是,个人信息是新时代的黄金石油, 美国对于此类问题曾出台过《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对受托人访问委托人数字资产的一系列问题予以了规定,但该法案在利益保护中过于“厚”数字资产继承人而“薄”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人的豁免,其实际的法律效果不甚理想。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保护中,如果不加以区分地继承社交账号的全部内容,会违反比例原则,损害更大的利益,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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