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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沿滩公安发布紧急提示称「毒花生和电瓶被盗」?如果毒花生被吃了,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第1页

  

user avatar   ting-li-fang-9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邀自来。因为这个话题完全在我的射程范围之内。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月8日,自贡居民江某报案称,其停放在沿滩新城华煜小时代露天停车位的电瓶三轮车的电瓶被盗。电瓶车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包浸泡过老鼠药的花生,也一并被盗走。目前,有毒花生被盗一案,沿滩公安通报称,经全力侦破工作,已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电瓶车被盗的事情在生活中屡见不鲜,相信有些朋友自己也有过电瓶车被偷的经历,对于这种偷窃行为大家都是很讨厌的,甚至可以说是“咬牙切齿”的恨,那么在本文的电瓶车被盗事件中,因为牵扯到了浸泡过老鼠药的“毒花生”,也是引起了大家的讨论,如果毒花生被吃了,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大家都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粗鄙之见,如有不足,还望指正。

一、如何看待公安发布紧急提示称「毒花生和电瓶被盗」?

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盗窃者盗窃电瓶车时同时将毒花生一起带走,而对方又不知道该花生是浸泡过老鼠药的,不论是自己误食,还是他人误食,都存在对他人生命、健康的现实危险,甚至是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被盗“毒花生”事件,公安机关及时发布紧急提示,一方面是提醒盗窃者不要误食并及时到公安机关自首,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广大的人民群众注意不要食用来历不明的“花生”,以防误食“毒花生”,对于个人生命安全、公共安全都起到了一定的提示和预防保护的作用。

二、如果“毒花生”被吃了,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其实对于该问题网友也有很多的观点,主要的争议点在于车主有没有标识花生有毒的义务,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有没有过错,对该争议点的看法不同,得出的结果也不同。

有些观点认为法律不可能禁止行为人携带类似“毒花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但是携带的同时必须做好标识,尽到应有的提示他人注意的义务,在本文涉及的事件中,车主将有毒的花生锁在电瓶车坐垫下,按照一般的社会认知来说,已经尽到了防止他人受损的义务,不能够苛求车主还要考虑到电瓶车会不会被盗,被盗后会不会被盗窃者误食这样的情况,所以后续即使在客观上因毒花生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是车主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也不能提前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即使发生损害结果,也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车主对此不负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就认为需要对车主提出更高的注意义务,车主应当预见到自己的电瓶车可能被盗,即使自己将“毒花生”锁在电瓶车坐垫下,也有可能造成盗窃者或者他人的误食,要对该情况做到提示注意或者标识的义务,但是在本文涉及的事件中,车主是没有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发生了损害后果,车主至少是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更赞同第一种观点,是否负责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责。当然,在目前的案件报道中,公安机关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毒花生”也未造成他人损害,客观上都不存在实害结果,自然也谈不上责任的承担与否。

三、盗窃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毫无疑问,本文涉及的事件中,一般情况下,电瓶车的价值都在一千以上,所以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触犯刑法上的盗窃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社会经不断发展的今天,其实有很多的职业、工作可以去做,只要愿意付出自己的努力,愿意学习,养活自己还是可以的。天底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想要不劳而获是不可能的,一时的冲动选择导致的可能是一生的悔恨。




回答者:默读者

编辑、上传:岛岛

运营:老斑鸠

庭立方,刑事法律人的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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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yu-er-17-63-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新消息:

报案人和车主被行拘9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这个案子车主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因为假设的事情也没有发生。

从目前已经知道的消息看,毒花生纯粹子虚乌有,丢电瓶是真的。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一个什么事实:

没有破不了的案,就看这个案子是否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性。

那么失主算不算报假案?

这个也够不上,毕竟丢电瓶是事实,只是适当的夸张了而已,批评教育就可以了。(这点我分析不到位,没有展开思维和社会实际影响相结合。最终警方还是依据谎报给予了处罚,本人进行检讨)


user avatar   dian-fu-zhe-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海航行靠舵手,回答电瓶车问题靠领袖。跟电瓶车有关的问题,必须得先拜一拜「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经典语录创始人——窃 · 格瓦拉。

这个小偷也真是有意思,偷电瓶就是偷电瓶,怎么还顺带拿走两包花生?

一斤花生目标不算小,还影响逃跑速度,监控更容易识别,又是人类一大迷惑行为。

@郭不紧 老师把这道题改编成了案例分析,顺着郭老师的思路,跟大家唠唠嗑,聊聊其中几个问题。

1. 请问行为人构成那些罪名?

「盗窃罪!」我从屏幕这头听到不少网友的呐喊,这个罪名没毛病,就是还需要注意盗窃罪有个入罪数额要求,如果电瓶车和花生的价值就几百元,那可能用不到刑法。

不过,如果这个小偷像窃 · 格瓦拉一样多次盗窃,是个惯犯。那么数额一累加达到入罪数额,还是可以判刑的。

其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有可能的。如果小偷偷完花生后,有开小吃店的朋友,小偷把花生送给店主,结果造成十几个人中毒送往医院,造成伤亡结果。那么,该罪也是可以考虑的。

不过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口袋罪滥用的情况,「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可以考虑。

2. 请问如果行为人食用上述毒花生导致重伤或死亡,哪些人应该承担哪些负法律责任?

这里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个:电动车主和小偷。

对于电动车主来说,需要考虑的是他在此事上有没有过错,他有没有标识花生有毒的义务

根据警方通告,车主把毒花生放在电动车坐垫下,这样的行为能不能算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有观点认为是算的。法律不可能禁止公民携带此类「有毒物质」上街,但要求必须做好相应配套措施。车主并没有把花生放在脚蹬处或手柄这些极易被别人拿走的地方,而是锁在坐垫下。

总不能要求受害者还要为小偷的生命安全考虑吧?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不算。他们对车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车主携带有毒物质出门,就得预见到这种被偷的可能性,否则,一旦发生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按照「客观归责理论」来看,车主的行为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因为这个风险实现,导致结果发生,车主自然难逃其咎。

再来看看小偷。小偷这里面就有意思的多。

如果是小偷自己食用中毒的话,那么根据前面的讨论有两种结果:车主承担责任或当作意外事件处理,自作自受。

如果是小偷拿去给别人吃,造成第三方重伤或死亡。这时得看小偷的主观心态。

如果小偷跟自己的仇家花生煮酒论英雄,争夺本街「电瓶之王」的尊号,小偷本想用下了药的毒酒毒死对方,但买的药是假的,最后毒死对方的是偷来的花生。

那么仍旧要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小偷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人也死了,只是对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那么仍旧是构成犯罪的。

如果小偷主观心态是过失,造成第三人重伤或死亡。那么,我认为还是应该对小偷以过失类犯罪定罪处罚的。

3.结语

这几天基金行业一片惨叫,我在想偷电瓶的这位老哥,会不会是被收割的太厉害了,想发泄发泄,才会去偷电瓶车。

不过还得说一句,偷盗需谨慎,路边的花生你不要采。

更新:媒体报道说犯罪嫌疑人已归案,车主是谎称花生有毒,目的是为了加速警方破案。

这种骚操作也很常见,比如你在公交车上几千块的项链被偷了,却跟公安谎称你遭人抢劫,并夸大项链的价值,公安响应力度会有一定程度提高。

不过不建议用这种方法,因为有些事情上夸张过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总之,花生没毒就好。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_________此处为分割线 _________

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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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


user avatar   sishibati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难,因为差不多已经把能拍的题材都拍差不多了。

讲丧尸爆发后末日求生的有《行尸走肉》

把丧尸和古装结合的《王国》

讲丧尸和人类谈恋爱的《温暖的尸体》

还有最经典的《生化危机》

印象中还有丧尸有思维的,就是史皇拍的那部。

还有丧尸和纳粹的。

太多了,但都是换汤不换药,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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