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安慰可以有。
但谁判谁付钱。
别拿别人的钱当好人。
这个报道不准确,刚开始我以为是假新闻,专门跑裁判文书网查询了下,竟然是真的。
事情基本经过:
案件发生在辽宁丹东,今年3月30日刚刚终审。
2019年9月14日,王某与妻子及两个朋友,未经主人允许,私自到他人鱼塘捕鱼。王某在游泳过程中溺亡。事后,王某家属向鱼塘主和村委会索赔6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鱼塘主未设立警示标志或护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判决鱼塘主与村委会共同承担5%的责任,4万余元。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情理角度,个人都觉得不是很合适。
这是一个侵权案件。
一审法院以鱼塘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鱼塘主与村委会承担责任。
但在判决中并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而目前网上公开的判决中,也没有说明其判决依据。
检索《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基本内容一致。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与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并无太大不同。
从这个法律条文来看,安全保证义务是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特定义务。
而这个案子中的鱼塘显然不是这类公共场所或者营业性场所,鱼塘主自然不是安全保障的义务人。
退一步而言,即便鱼塘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也就是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这个案子中,王某的死亡显然与鱼塘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显然不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中认为鱼塘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以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围栏的方式来履行。确实,鱼塘主的可以考虑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围栏,来避免造成他人损害。但水可以淹死人是每个正常成年人都具有的安全常识,之所以在鱼塘周围设立警示牌,安装围栏并不是由于一般人不具有这种常识,而是为了防止他人没有注意到鱼塘的存在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这种常识,不慎跌落、滑落,这当然不能防止故意要进入水中的人员进入。
而这个案子中,王某作为正常成年人,显然是具备知晓水会淹死人这个常识的,也是明知鱼塘存在的,却和妻子加两个朋友一起去偷鱼,是故意进入鱼塘的。而且游泳进入鱼塘捕鱼,能够游泳的水域是否能够淹死人更是基本常识,但他却仍然进入鱼塘,所以即便设立警示标志或者围栏,也不足以阻止王某进入鱼塘。
因此,王某的溺水行为是其偷鱼行为所致,与鱼塘主是否设立警示标志,是否安装围栏无关,不能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判决鱼塘主承担责任,要求鱼塘主承担赔偿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对于盗窃行为,一般老百姓深恶痛绝。虽然现在法律规定,不能对偷盗行为实施私刑,老百姓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也能够理解。但要求失主对小偷的安全也要尽安全保障义务,显然是强人所难,也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
王某家人在上诉中,堂而皇之地称:“王xx到涉案鱼塘抓鱼(而绝非“游泳”及徒手“捕鱼”),又何来自行承担95%的过错责任?”公然承认自己是抓鱼溺水,而不是游泳。又公然称:“王xx就算属于故意“碰瓷”而溺亡,一审判决及主审法官出于同情、怜悯及博大的人道主义,也不应该做出5%的赔偿判决。”这不就是“谁死谁有理”的逻辑吗?只要人死了,连死亡原因,基本的公序良俗也不讲了,要求失主给因偷盗行为导致的死亡承担责任,显然是有悖伦理的。
而这种“谁死谁有理”的逻辑竟然能在一审得到一定的支持,更是让人难以理解,这不是“谁闹谁有理”了吗?
要知道,最高院在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中,曾经特别指出:“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让司法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
而这个判决显然与最高院目前倡导的分清是非,不和稀泥的理念相悖,也与老百姓朴素的道德感相悖。
这个人工造湖的事儿是好事儿。
如果地表没有稳定水体,那么地下也很难有稳定水位。建设湿地可以保持地表水体,通过地表水体的水位变化来直观了解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所以湖泊在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是有存在必要的。这在生态上反而是好事儿。
事儿是好事儿。问题可能出在“先斩后奏”上。
当然,奏了不让斩,导致先斩后奏,那就不应该归罪于地方了。这水太深,不聊了。
这个事儿能再多说一点的,就是工业用水了。北方省份和南方省份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工业用水更加窘迫。水就像空气一样,水没了,工业就死了。
说什么农业灌溉用水受影响,有一个算一个,都是拿农业做挡箭牌。地下水位高了压根就不用那么多灌溉用水。就好像说什么空气污染是汽车尾气摩托车尾气造成的一样,你信不信?
所以制造人工湖在郑州这样的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其实是有好处的。
看到很多人讲农业用水怎么受影响啊之类的。乱七八糟也没个准儿。
干点人事儿。
据2001年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万元GDP(当年价)用水量580 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取用新水)268立方米。
中国水利网站7月28日讯 近期水利部发布了2019年度《中国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2019年,全国人均综合用水量431立方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用水量60.8立方米。耕地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368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9,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38.4立方米,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含公共用水)225L/d,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89L/d。按可比价计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8年下降5.7%和8.7%。
2019年,全国用水总量6021.2亿立方米,较2018年增加5.7亿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871.7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14.5%;工业用水1217.6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20.2%;农业用水3682.3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61.2%;人工生态环境补水249.6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4.1%。地表水源供水量4982.5亿立方米,占供水总量的82.8%;地下水源供水量934.2亿立方米,占供水总量的15.5%;其他水源供水量104.5亿立方米,占供水总量的1.7%。
2019年,农业农村部依据《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和《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国家标准,组织完成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评价以全国20.23亿亩耕地为基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图、行政区划图叠加形成的图斑为评价单元,选取了立地条件、剖面性状、耕层理化性状、养分状况、土壤健康状况和土壤管理等方面指标对耕地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完成了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990865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70467亿元,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386165亿元,增长5.7%;第三产业增加值534233亿元,增长6.9%。2015-2019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019年,第一产业7.1%,第二产业39.0%。
第一产业增加值70467亿元,占比7.1%,耕地20.23亿亩,当年全国耕地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368立方米,农业用水3682.3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61.2%。
第二产业增加值386165亿元,占比39.0%,全国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38.4立方米,工业用水1217.6亿立方米,占用水总量的20.2%。
工农业增加值的倍数是5.5倍,工农业用水量的比例是1:3。也就是说全国平均数,每方水的工业增加值是农业的16.5倍。
从每方水的产值上看,工业完爆农业。
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争工业用水。
拿农业用水说事儿,通常都是因为社会上比较重视农业,普遍存在民以食为天的观念,拿农业灌溉用水说话比较有力。
这个事情应该有两个因素在发挥作用。一个是自作主张,一个是争夺工业用水。被拿出来讲的灌溉用水反而很可能是最不重要的那个。
自作主张也可以说成是主观能动性强,这就要看你想怎么说了。
争夺工业用水,则是典型的利益之争。这就涉及到很多人的饭碗了。
这事情,不好说到底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