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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法律不承认无限路权?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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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存在多个认知错误,所以本回答并非回答问题本身,而是指出其中的错误。

国外也保障行人于人行横道处的绝对路权

因为问题中“国外”并未明确指出是哪个国家(或者哪个州),因此我们以新加坡举例。按照其 ROAD TRAFFIC ACT (CHAPTER 276, SECTIONS 121 AND 140) - Road Traffic (Pedestrian Crossings) Rules

7. Wherever there is a pedestrian crossing at a road intersection or junction where traffic is controlled by a police officer or by light signals, every pedestrian, cyclist, mobility vehicle user and PMD rider who is about to enter or has entered such crossing shall be permitted free and uninterrupted passage over the crossing by all drivers of vehicles who are approaching the crossing notwithstanding that such drivers may have already received a signal to proceed either from the light signals or the police officer, as the case may be.

简要翻译为:

在有交警指挥或者灯控路口的行人过道处,每当行人即将或者已经进入该过道,所有接近该过道的司机应当允许其自由并且不受干扰地通过,即便这些司机已经收到了信号灯或者交警允许其继续通行的信号。

以上规定,与我国《道交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所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作为“准立法解释”,也特别指出:

所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行人在人行横道处的绝对路权,是有法律法规保障的。

司机“遵纪守法”,则不会与灯控人行横道行人发生事故

上文已经指出,按照我国《道交法》四十七条规定,行人位于人行横道正在通过时,无论其是否闯红灯,机动车驾驶人都应该停车让行。

因此,若发生事故,可以合理推断司机未停车让行,至少存在违反《道交法》第四十七条的交通违法行为。

此外,按照《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这是一条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兜底规定”,“安全驾驶“也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要求。例如,如下图片中,行人进入了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封闭道路,存在严重的过错:

但是作为驾驶人,若主张在封闭道路享有“无限路权”,在足以观察到行人的情况下,毫不减速并撞击上去,显然构成了违反该《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的违法,即便不存在其他交通违法。

国外依然按照事故过错定责,并非行人闯红灯机动车无责

以美国为例:

其中提到:

A pedestrian, who has a "Walk" signal, enters an intersection while texting. The driver's vehicle hits the pedestrian, causing injuries. The pedestrian files a personal injury lawsuit against the driver, and the jury determines that the driver was 75% at fault for the accident while the pedestrian was 25% at fault (because an alert pedestrian could have seen the driver coming and avoided the accident). The pedestrian's total damages (medical bills, lost income, etc.) amount to $10,000. In states that follow a "pure comparative negligence" rule, the pedestrian's damages award would be reduced to $7,500, or the total award minus 25%, which accounts for the pedestrian's share of the fault.

简要翻译为:

一个行人在绿灯时进入路口但是在发短信,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了人伤事故。行人起诉司机,陪审团认为司机负75%事故责任,行人负25%事故责任(因为作为一个保持警惕的行人,应当能够看见司机并避免事故的发生)。行人所有的损失为10000美元。在遵循“存粹比较过失”的州,行人获赔将减小至7500美元,以承担其所对应的过错。

可以看出,虽然美国每个州的法律不尽相同,但是“事故责任(blame for the accident)”和“赔偿责任(damages award)”与我国类似,为分立。“事故责任”由法官、陪审团认定,其独立于“赔偿责任”。这部分责任,并非如题所说,而是即便行人未闯红灯,但是发短信存在过错,也应当认定行人担责。而对于赔偿责任,各州可能施行“存粹比较过失(pure comparative negligence)“、“修正比较过失(modified comparative negligence)”亦或“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

而如题所述“行人闯红灯发生事故,司机无责“,比较可能出现在施行“共同过失”赔偿责任的州(Alabama/District of Columbia/Maryland/Virginia)。这种赔偿规则是,事故双方只要有一方存在任何过错,哪怕只有1%,则其就不能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而行人闯红灯显然存在过错,所以在这些州,行人无法向司机主张赔偿责任。


user avatar   he-qi-f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两方讨论很激烈,单又感觉相互间没有说到对方的点子上。总得来说支持车辆拥有无限路权(有权力直撞违法行人的)往往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为那些背时的司机鸣不平。而支持车辆不应拥有无限路权(就算行人违法在先,也不能撞)则多从立法的理论基础去解释他们观点的合理性。

虽然说双方观点有冲突,但我觉得有一点是双方的共同追求:都是为了维护司法正义,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由此我想到了罗翔老师的几句话:我们思考问题要从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思想出发,不能够陷入教条主义的陷阱。人只能作为目的,不能作为纯粹的手段。

所以我在想呀,那些想着想着把违法行人撞死而后快的人们是不是陷入这些思维误区,会不会懂的法越多就越反动?我想“就算是对方找死,我们作为同等的生命个体,也无权终结他人的生命。”应该是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前提。

而且,讨论实践中的判罚利弊问题可能会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公共政策问题,这就要考虑成本和效率了。我们需要注意到我国交规法在对待不同的事故处置方法是不一样的,比如人伤案件不能走简易程序,致死案件有谅解书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等等。所以我们需要去理解这些不同处置方法背后的精神,同时也不能丢掉我们朴素的情感。这样才能指导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开车还是过马路的行为,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而不是寄希望于酷刑酷法,或者恶性事件的威慑来“提高”大家的出行素质和安全意识。


原回答如下:

不是法律专业,人也不在国外。就以我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情感来说:生命权高于路权。别人侵犯的是你的路权,你可是要侵犯别人的生命权呀。

在道路交通中,谁更容易造成伤害谁就需要付更大的注意义务,这是其一。其二,你这个说法相当于他骂我我才打他,他打我我才杀他,为什么我又责任?谁赋予你惩罚他人的权力咧?

另外我真的特别好奇,有哪个国家法律真的撞死一个鬼探头,闯红灯的可以轻松的不负任何责任吗?希望有这方面知识的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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