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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依扎告素人网友败诉,法院判决热依扎「教唆粉丝网暴素人」事实成立,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第1页

  

user avatar   shen-zong-7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关注娱乐圈,不知道热依扎是谁

看到这个问题,很快呀,我啪的一下一拉鼠标“使用百度搜索搜索热依扎”

没别的意思

就是用学术的眼光康康她衣服到底穿了多少


user avatar   he-ma-77-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说观点:双方都有侵权行为,热依扎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更大,应当得到法律更严格的否定性评价。但不能因为热依扎的侵权损害结果更大,就认为硬核豌豆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正当性。

由于判决尚未生效,还不能从公开途径了解到判决书的全部情况,不过从截图中法院认为部分和最终判项(热依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删除构成侵权的微博)看,应该是热依扎诉硬核豌豆诽谤,硬核豌豆提出反诉,最终法院支持了硬核豌豆的反诉。(因为没有看到全部判项,其实还不能完全确定热依扎的本诉是否得到支持,所以还不能直接认为热依扎败诉)

还是分三部分聊一下吧~

一、热依扎诉硬核豌豆诽谤证据不足,败诉情理之中

首先,热依扎的本诉认为硬核豌豆存在诽谤的侵权行为,诽谤侵权的请求权基础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但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从硬核豌豆的微博来看,其言论很难被认定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红框部分),反而是其带有极大主观性的言论更接近侮辱(绿框部分)。所以仅凭硬核豌豆的上述言论,热依扎诉诽谤的证据不足,败诉是情理之中。

二、现代法治禁止“同态复仇”,以(网)暴制(网)暴不可取,公众人物更不能“仗势欺人”

现代法治的救济途径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其中以公力救济为主,私力救济只有在公力救济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救济作用的情况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才被法律允许采用,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反复私力救济而发展为“同态复仇”,从而退回到前现代社会的倚强凌弱的丛林法则,架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很显然,网络空间不具备救济的现实紧迫性,不存在因个人言论而需要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必要性,故针对硬核豌豆的侮辱性的违法行为,热依扎完全可以采取举报或者诉讼的方式寻求公力救济,而不能以转发挂人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作为一位有粉丝基础的公众人物,其应当意识这种挂人、引战的行为会引起粉丝对硬核豌豆的围攻,造成网络暴力。热依扎明知会因此侵犯硬核豌豆的权利还放任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了教唆的主观恶意,法院判决其构成教唆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判决书截图部分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明确的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不当言论容易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但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约束标准,公众人物和普通群众是不一样的,公众人物必须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因为公众人物相较普通群众有着显著的粉丝和话语权优势,两者实际掌握的言论影响力悬殊,公众人物的不当言论造成更大损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性更大且更不可控。比方本案中,热依扎粉丝对硬核豌豆展开了人肉,曝光了其个人信息并进行骚扰,这已经显著超出了网络言论的范畴。更加危险的是,并不能排除是否存在个别极端粉丝或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这些隐私信息对硬核豌豆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更大的损害,所以法律必须更加严格的限制公众人物的言行。

反过来讲,影响力是把双刃剑,既然公众人物享受到了影响力带来的实际好处(话语权、经济利益等),就应当对等承担更大责任,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所以,判决书也明确指出:

须指出,热依扎作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公开的网络环境中使用激进的语言煽动粉丝和网民侮辱他人,有失公众人物的身份。公众人物因其公众性和公共利益性,与一般社会公众应有所区分,公众人物在网络环境中的言行应当恪守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依法维权。

这里的依法维权,就是如果你觉得有必要,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去举报、诉讼,硬核豌豆该封号封号,该赔偿赔偿,该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但是你不能以暴制暴直接挂出来,用魔法打败魔法。因为这种打法太“仗势欺人”了,比网战,普通人怎么打得过明星?

三、作为普通人,也应当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不能把网络当法外之地

网络极大方便和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网络我们可以更低成本地获取信息,但也应当意识到,网络的便捷传播很容易导致各种谣言的传播。

虽然目前看起来是热依扎“败诉”了,但这只是因为她的行为危害性更大,所以受到了法律更严格的否定性评价,这并不能赋予硬核豌豆言论以正当性。所以,即使热依扎败了,我也不认为硬核豌豆胜了。

有正常心智的人,我们设想如果有人在网络上发表对我们个人的类似侮辱性言论,我们朴素的情感会不会觉得受到伤害?我们内心的道德感会不会觉得被侵犯?更何况这种侮辱性言论涉嫌违法。

明面上看起来硬核豌豆因为TA的言论付出了代价,但这个代价是热依扎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对热依扎的违法行为自会评价。但硬核豌豆因为自己的侮辱性言论付出对应的代价了吗?从热依扎败诉来看似乎法律并没有认定硬核豌豆“违法”,但从现有信息看似乎是热依扎的请求权基础错误导致的,所以更像是一个诉讼策略失误的技术问题,并不能得出硬核豌豆行为得到法律默许甚至认可的结论。

从法律角度,行为和结果存在对应关系,每一个行为的对应后果,法律需要独立进行评价。不能用热依扎教唆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去对应硬核豌豆不当言论的行为。热依扎的行为,法律会评价;但硬核豌豆的行为,法律也会评价。哪怕因为热依扎的败诉导致硬核豌豆的行为没有直接得到法律评价,但人们心中的“法律观”也会给出评价。

我想说的是,不论是谁,都应该约束好自己的行为,都应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都应该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请、争取自己的权利。

这才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社会。


user avatar   sen-yu-nuan-shu-36-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吃个瓜。

2019年,热依扎一会是穿衣自由,一会又自曝抑郁,实在不行就和网友隔空对骂。

于是一个素人跑出来吐槽她


或许是为了“杀鸡儆猴”,又或许是维权用错了方式,热依扎直接转发了这位网友的相关动态。

然后在评论区直接“做起了实验”。

说要挂这个素人,要死一起死。

于是粉丝直接疯狂人肉起了那位素人网友。

最后热依扎放话“我告定你了!”

然后,败诉了(噗我没笑)

就这么说吧:

网络上恶评,你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没错,就像是知乎微博许多回答很多人看的不顺眼,在底下评论也没错。

但你既然作为一个明星,引导粉丝去网络暴力他人、教唆、煽动粉丝。就是心里没点*数了...


user avatar   zhao-ying-66-4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靠一上来6个人邀我 没啥好说,希望她尽快执行判决,看原告晒出来的文书,法院要求她删博道歉赔钱,扎老师福气还在后头呢。

我还是上次写回答的那句话:明星不是普通人,普通人没有一举一动都能上热搜的影响力,也没有几百上千万粉丝供其差遣,普通人也没有投资商花上千万找他演戏拍广告,你不能一边享受名望带来的好处,一边妄想逃脱名望给你的枷锁,不存在的,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绝不只是漫画里的一句中二话。



我个人认为她这事和“明星不能还手”无关,和“网络世界”或者“正当防卫”都没有关系,哪怕生活中两个普通人的事,法院也不会把别人打我一下我摇来一群小弟群殴回去判成正当防卫的。这事她要是自己去那人微博下对骂还有得讲,要粉丝帮忙骂人就是教唆没跑的。

以原告公开的判决书来看,法院的意见很清晰,第一: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具尽到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行为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首先要求你是一个“诚信谨慎之人”,然后才是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所谓“明星身份地位”只是其他综合判断指标之一。

第二:法院认为热依扎转发时发表的言论

客观上具有诱导、怂恿他人对进行网络暴力的言语意思表示,且其清楚该行为的后果,可以认定为实施了教唆行为

1、有意思表示,2、清楚行为后果

第三:

其发表的言论也因带有较强煽动性而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范围

另外有意思的一点是,判决书中的这句话

即使热依扎转发的微博是为了澄清和制止负面论

法院应该是不会预设原被告双方动机的,原告估计也不会这么好心帮她找补,所以这句话是哪来的呢……


user avatar   MC_PRO 网友的相关建议: 
      

网暴和肢体暴力不一样,不适用正当防卫,有人网暴了热依扎,她网暴回去,双方行为都是违法的。

这个判决中还做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分,就是普通人和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这两个日常语词,在名誉权地保护上有非常大的区别。

公众人物将会承担更多的义务,并且需要能够承受更多的评价;普通人则相应的对公众人物有更多的评价空间,且不用承担更多的义务。

此外,根据目前公开出来的这部分判决书,热依扎所主张的诽谤确实判的没问题,因为网友并未给出事实判断,都是主观判断,所以无法构成诽谤。

但是有些言论,虽然不构成诽谤,比如:“和泫雅一样就差在身上挂个我就是**的牌子了。”这种言论,不带有客观事实判断,但是明显是有侮辱性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其实可以诉侮辱性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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