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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来说法学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第1页

  

user avatar   q-e-d 网友的相关建议: 
      
题主的论证过程是这样的:
既然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意志,
那么法治国家只需要一个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立法机构和一个贯彻统治阶级意志的行政机构。

所以,司法机构其实没有必要存在。
对于立法者而言,一个拥有自己价值判断的司法人员,极有可能用自己的意志去代替立法者的意志,是不利因素,而一个机械适用法条的司法人员,才能保证立法者的意志得到贯彻。
所以即使存在司法机关,法律人也只能机械适用法条,不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更无论什么法律人的精神了。

实际上,我所接触的大多数法律人,内心深处均认同题主的这个论证,法律人的职责就是机械执行法条,哪里用的着什么价值判断和法律精神。不过,他们没能像题主一样,看出这在逻辑上会得出司法机关没有存在必要这个结论。他们只是本能感到自身利益受损。

而且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把司法机关当成行政机构——政府的一个部门而已。

所以,题主的论证过程,非常切合中国现状。

但是,这个论证是错误的。

一、司法机构完全不同于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的关键是看结果如何,目标是否达成,而司法机构的关键是理性的过程,这个理性过程所体现的,就是法律人的精神,就是法治社会的价值规范。


唐朝的时候,甲为了救自己的兄弟,用竹子刺伤了乙的手臂,十二天之后乙死了。准律以杀人罪论处,当时的刺史柳宗元提出:甲“救兄有急切之情,中臂非必死之创”。请求“屈法以全性命”。

柳宗元的结论是对的,甲即使有罪,罪也不至于死。司法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的结果大家都知道,关键是如何达成这个结果的思维过程。

在现代刑法看来,救兄有急切之情,甲其实很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为使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罚。中臂非必死之创,甲以竹子刺乙的手臂,最多也是伤害故意,而非杀人的故意。

柳宗元的两句话完全在关键点上,不过唐朝的司法机构无法形成正当防卫这个概念,更不能形成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故意这个概念,柳宗元的处理结果符合从古至今的我们的法感,但是他只能用个人道德代替法律判断,他无法在法律本身的范围之内表达他的理解,所以他是“屈法”。

这种方式,摧毁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稳定性。为了处理个案,开创了大量的法律格例,导致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官吏因得并缘为欺。各州府抄写大量的格例至几十册,十年之后,其半不可用。于是百官不知所守,百姓莫知所避。如此王朝,怎能不速亡??

但是,在个案中不顾正义,机械援用法条,亡得更快。秦帝国殷鉴不远。

这就是我们中国长期以来没能解决的矛盾。

我们一向用行政机关的方式看待治理国家的过程。行政机构是面向未来的某种目标,进行决策的过程。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事实如何并不重要,如何论证并不重要,关键是如何达成目标,关键是取获得结果。

对于处理结果而言,有没有正当防卫、犯罪构成要件的故意这些概念,根本不重要。但是,运转良好的现代司法,通过理性的思维过程,通过在个案中的探寻,制造出正当防卫、犯罪构成要件这些概念,从而找出一条路来,既能维护并清晰表达人们的法感,又能维持法律的稳定性。没有理性对结果的论证,我们只能在那个绝望的矛盾里面徘徊。

二、法律本身是价值规范,是立法者的意志,司法人员应当服从立法者的意志和价值选择,但吊诡的是,司法人员若不对法律条文解读,只是机械执行法条,立法者的价值不可能得到贯彻。

我们一直以为,最好是法官就是严格受法律条文的约束的法官。而且,不仅仅是我们普通人这样认为。

法官只是法律的喉舌,法官办案,用眼睛看就行了(不必用脑子)。——孟德斯鸠
最危险的事就是让法官去探究法律的精神。——贝卡利亚

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孟、贝虽然都是法律史上的伟大人物,但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都不是专业法律人员,都是想当然得出的结论。孟德斯鸠虽然执过几年业,还当过法院院长,但他的伟大在于他是百科全书式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写出《论犯罪与刑罚》时,刚从法律学校毕业没多久,所有的法律实践知识都来自听说。

青年的萨维尼最初也这样认为。不过当他作为专业的法学家,一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就意识到,法律条文不经过司法人员的解释,是不可能被适用。我们本来以为,机械适用法条,排除法官对法条的理解,才能使人信赖法律,但实际上发生的事却是:机械适用法条,却使得公民不信任法律。适用法律,不仅仅要靠眼睛,还得靠脑子。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看我的另一篇文章,里面通过一个例子,详细说明了这个让人违反直觉的过程是如何发生的。

有哪些学习法律的好方法? - off law 的回答

纯粹技术性的法学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也可以被任何人使用。不仔细考虑法律条文的体系和目的的话,每个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律人,基本上能够证明他所要的任何结果。而每一个没有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律人,将凭着运气得出千奇百怪的结论。机械适用法律,没有法律人对法律中蕴含的价值的理解和维护,带来的恰恰是法律的不安定。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你看不懂理工科的一本书,往往能在看第一页的时候发现自己看不懂,

但如果是社会科学的一本书,则往往看完了整本以后都没有发现自己看不懂,需要多读几遍才能得知这一残酷的现实,

显然,题主就是那个刚读了一遍还没发现自己没看懂的。


user avatar   Lu-xiaof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一暑假两个月,七月用十天旅游,八月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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