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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济南警方回应「阿里女员工称被侵害」一案,称很多细节发生在私密空间,调查有难度?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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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含有性暗示话题,请女性和未成年用户慎入。同时包含个人主观臆断,请大家指正。)

昨晚喝多了咖啡睡不着,看着警方通报,想了大半夜也没想出来这具体会是个什么情况。只能说一句贵圈真乱。

先说王某,这是我大致梳理了一下他的轨迹:

到送女方去宾馆的时候还一切正常。然而接下来:接到同事的电话上楼去查看,同时退了打车软件,说明他并不是有预谋地要实施犯罪。然后经过女方本人同意后进入房间,之前还买了安全套。再然后警方的通报里关于具体案情就一句话概括了:“实施了猥亵行为”,没了。。。。。

根据这几个字就足以看出,包括警方现在也拿不准房间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毕竟孤证不能定罪,你至少得找出两个以上的证据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但是大家只要有些这方面的社会经验,就不难想象里面到底什么情况。

大家可以推演一下,第一种可能女方酒后已经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了,然后王某也确实动了歪脑筋,但是到了现场后因为他自己也没少喝,冲动不起来所以安全套没用成,只实施了猥亵行为。第二种可能是,女方酒后无法自控,王某误以为女方是自愿的,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也因为前面的原因没用上安全套。当然还有很多可能,女方酒后不可自控,王某动了歪脑筋或者是误以为女方自愿以后,到了现场却因为有贼心没贼胆什么都没干,离开了。或者说女方喝多了但是其实并没有完全失去意识,故意叫王某来的。

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条件多么复杂,只要王某没有“违背对方的意志”,或者干脆就真的什么都没干只是脑子里想了想,那么他大概率是不构成犯罪的。甚至就是他“过失”地实施了猥亵行为,比如误以为对方是自愿的,那他也不构成犯罪的。。。。。强制猥亵侮辱也好,强奸也好,首先第一个构成要件就是“违背对方意志。”

这是关于王某。如果说王某构成犯罪的概率还是很高的话,那么对于另一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就更让人不解。

警方说他在女方呕吐时对她进行了猥亵,但是这个行为最起码没发生在密闭空间里,应该比较好调查吧?然后第二天,周某又是主动联系了张某,这个目的又是什么?如果女方认定昨晚张某对她做了不该做的事情,那第二天张某为啥就这么轻易地敲门入内的?如果他真干了还能如此从容地把女方的内裤带走,不怕给自己埋雷?

当然这个案件还是侦查阶段,最终有罪没罪还得看检察院起诉不起诉,法院这么判。现在大家也就是根据已有的事实说说自己的观点,不针对哪一方。毕竟谁也不能搞有罪推定。

但话又说回来,如果这件事真的像林生斌一样,穷尽了一切侦查手段就是不能指控他有罪,那。。。。。就是没有呗。你不可能让公诉人在法庭上说“我申请判他刑,但是我没有证据。”

抛开上面的不说,给大家一点建议吧。

对于男生来说,千万记住了,任何情况下,别动歪脑筋。别把言情小说里面看的浪漫桥段带到现实中,什么“你喜欢的人喝醉了趟你床上”之类的,你真的相信这种剧情现实中存在?遇事麻烦要绕着走,别让自己卷进去。王某和张某两人肯定是动了歪脑筋的,不管到底有没有犯罪。就算没动歪脑筋,人家喝醉了关你什么事?管这事干嘛,遇到喝的断片的要么送家里要么送医院,多省事。

还有就是,无论男女,能不喝酒,最好别喝。虽然我也是一个戒酒的决心下了n次都没戒掉的人,但是最起码你可以对外宣称自己不喝酒,一滴都不喝那种。哪怕你私下自己家里随便怎么豪饮都别和别人在外面喝,这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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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像又不支持在这种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搞民事诉讼,所以我是不是可以这么说,一个阿里的p7很轻松就实现了“完美的强奸”?

原来完美犯罪这么容易啊,我记得知乎很多人给我普及过警察叔叔是很厉害的,扫黄的时候如何抵赖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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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警方去检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机。

一般敢这样大胆侵犯女性的男人,绝对不会是第一次,尤其看到他销毁罪证的熟练程度,更加验证了这一点。通常能够想到的证据,肯定已经被他销毁干净了。

这种人一般都有一个软肋,就喜欢反复欣赏自己的犯罪过程。对,他们都喜欢在犯罪过程中录像,供自己以后欣赏。

他没有想到的是,这次事情居然被女方揭露了,所以他肯定也是第一时间把视频从手机上删除了。不过,如果操作得当的话,苹果和安卓手机上删除的照片和视频都可以恢复。

再有一点,建议搜查他的办公室和家里,他一定会有在某个硬盘上保留备份。如果能找到这个硬盘,也许还能找到他的别的犯罪证据呢。

期待着,警方能有大胆突破的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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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告诉我们取证及时还是很重要的,现场的毛发、体液多少会有点。

除了会利用舆论,把事情闹大的形式来防止自己被打压和在舆论上占到优势之外,取证也同样重要,或者说更重要。否则很难定罪。如果不能定罪,这件事只会在热闹的网络上过一段时间就被遗忘,而侵害者却受不到应受的惩罚。



怀疑这个人是蓄谋已久还是临时起意,我天,合着酒局上从头至尾一直在盘算这龌龊的事,脑子里都在想些什么?

我觉得虽然没有监控,但是当场一起吃饭的人,多少都会有点线索的,大家东拼西凑总能找到一些问题和突破口,但就是不知道这些人愿不愿意配合。万一有利益关系或者怕被牵扯,或者自己也不干净之类的。



我是觉得没什么好包庇他的,这种人心术不正的,万一自己以后遇到或者自己老婆遇到呢?这种人就得严惩好不好。



也不知道他避孕套是事先带的还是临时买的。

如果事先带简直更恶心,说明他早有预谋啊。

如果临时买的,可以调附近的监控,看他在哪买的,可以找到蛛丝马迹。

毕竟,你出差不做啥事,买避孕套干嘛?




作为阿里的领导,是很优秀的人了,但是优秀得用在正确的地方。

你看人家有才能的人,抖音博主向明人黄曾新(抖音ID:2184079151)70岁还能实现人生价值,不仅在抖音上做物理小实验,还去幼儿园做科普趣味的实验,激发幼儿园的小科学家们对物理的热爱。

这才是把优秀用在更有意义的地方。


user avatar   wxdef7133d154717a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审讯是你们强项,相信警方的能力!只要想还原真相,一定可以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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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概是全网最详细的阿里公关文专业详解了

时间线:

7月27日晚 曲一等人灌醉性侵女下属。

7月28日早 女员工报警,曲一被传讯。

8月2日 女员工在老公的陪同下来阿里了解进展,阿里高管通知女员工无法开除曲一。

8月7日 女员工网络曝光。

8月9日凌晨 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这篇近一千五百字的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真的如他陈述那样“焦急”、“紧张”吗?

之前的漠不关心和现在的雷厉风行,与其说是阿里自身反省和觉悟,倒不如说是舆论压力和口诛笔伐。这份教科书般的公关文字你真的看懂了吗?十分钟带你详解阿里公关文!

1. 重视、关怀

事发之后,公司是否有义务去照顾受害者?

答案显而易见为否。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受害者提供照顾。受害者遭受到的损害是由于曲一的行为造成的,公司并非直接或者间接的加害者,在法律上没有提供照顾的义务。

虽然阿里巴巴在法律上没有照顾受害者的义务,但是作为老东家,是应该给予重视和关怀的。不是在公司内部发生的事情不一定就会跟公司毫无关系,这关系的公司的管理制度。阿里巴巴早期的态度无非就是:我很同情但爱莫能助。这种漠视、放任不管无疑会给阿里带来舆论的压力。也正是舆论,才真正催生了这篇公关文的发布。

2. 过度亲密

事发之后,经过警方的多次询问,曲一承认和女员工有过度亲密行为。划重点:过度亲密行为≠性侵!!!同样在阿里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上也能看出,阿里公司在用词上极为谨慎。

“过度亲密行为”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限。阿里在公关文中用了这样一种模糊化的处理,那么他本意想表达的是什么呢?

首先,什么叫亲密行为呢?根据常识,亲密行为表现为情感上的交流,也可以表现为肢体上的接触,比如亲吻,抚摸对方等等。那么什么是“过度亲密行为”呢?这比亲密行为的程度更加深,在情感接受上,已经带有一些令人反感、感觉被冒犯的意思,在行为层次上也更加倾向于超出一般正常人可以接受的程度,但是阿里在此处又不便明说,显然是指曲某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常人对亲密行为的解读,并且倾向于具有性意味、性侵犯的”亲密“行为。这种谨慎的说法表现了文字的博大精深,阿里用了这样一个模糊化的处理,试图一笔带过强奸这类刺眼的字眼。

在刑法上,亲密行为并不带有违法犯罪的性质,且在性侵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常以发生亲密行为掩盖自己性侵行为的犯罪性质。”过度“亲密行为在社会舆论环境中,可以认为是超出我们正常人情感可接受程度的行为,由亲密行为——过度亲密行为——违法犯罪”亲密行为“这样的进程来看,过度如果是偶发性、没有侵犯性意愿、性感情、性权利的,也不等于违法犯罪;但如果”过度“是超越了法律限度的,则会触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本事件中,行为人曲一采取灌醉酒的方式,使其失去反抗能力,显然违背了受害人意志,属于典型的刑法中认定的强制行为之一。倘若曲一仅仅只是对受害人私密部位进行接触,则构成强制猥亵罪。

可是事情远远不止于此,从受害者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曲一共四次进出房间,最长停留时间长达二十分钟,极有可能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刑法中的强奸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刑法中对八种具有严重情节的强奸罪升格了法定刑,需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轮奸,强奸幼女等。但是从本案的描述中看,并不具有轮奸等从重情节。因此,本案可能属于强奸罪一般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等待警方

阿里巴巴的“调查结果和决定”中使用“过度亲密”代替“强奸”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关于曲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需要等待法院做出判决。公司作为一个普通的法人组织,无权对此做出定性。

等待结果是漫长而煎熬的。在警方没有定性之前,我们只能揣测曲一就是一个“强奸犯”。但这也是我们普通大众的一种揣测而已。等到水落石出真相大白那天,法律定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4.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从字面意思上来说是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这和开除有本质上的区别。事发之后,公司没有第一时间开除解决曲一,公司事业群总裁和HRG没有主动作为,钉钉已读不回。事发之后,公司的高管为此承担领导责任,引咎辞职。

在公文中,阿里集团处理了四个人:开除了曲一,老鼎和丁冬引咎辞职,童文红记过处分。那么公司是否有权开除曲一呢?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曲一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阿里集团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正当行为。

对于老鼎和丁冬的引咎辞职,属于个人的自愿的行为。他们二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鉴于自身所犯的过错而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对于童红文的记过处分,属于公司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纳入法律调整。阿里对三人的处分依据的是公司内部的处分条例,而不是法律制度,当然法律也无权干涉公司内部的人事管理。但对待违法犯罪,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与法律精神保持一致,既不能放任、包庇、谅解违法犯罪,更要严厉惩治、打击、遏制违法犯罪。

5. 谁来担责?

在这份处理决定中,阿里巴巴公司正视了自己的错误:领导不作为、公司漠视。公司在面对该事件中,没有及时处理受害人的诉求,而且选择包庇曲一,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关责任人已经被处理了,两位高管引咎辞职,一位高管被记过。

阿里将要承担的责任不止是对领导层的处分,也包括民事赔偿责任。首先,阿里与女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有义务维护女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其生命、健康、性权利不受侵犯。而女员工却因出差应酬被客户商家、本公司领导侵犯,阿里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第996条,因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因阿里的处置不当又给女员工造成二次打击、二次伤害,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因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女员工也可以直接要求阿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能够正视错误并且积极地去解决是一个好的开端。但是这份反思是否来得晚了一些呢?在7月28日受害女员工报警之后公司为何坐视不管呢?甚至拿不出一个解决方案,就连最基本的停职都决定不了。女员工被伤害之后,不仅是身体上的,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的伤害。投诉无门、报警无果,逼上绝路的受害者只能举起横幅到公司食堂去说理。正如她在自述中说道:歇斯底里的怒吼,豁出去的决心。如果公司能够早点做出决定,受害者就不会有这般鱼死网破的心境。

6. 职场性骚扰

由于在职场发生的性骚扰通常带有职权的胁迫作用,如果不屈从,则会被领导挤兑,穿小鞋,因此受害者往往选择不反抗。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名声,也会选择沉默。因此,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犯罪行为往往更容得逞,也往往没受到追究。这是一种愈演愈烈的社会现象。

在职场中潜规则横行,借着肉体上位的不乏有人。如果是双方基于相互利用关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则不认为是强奸罪。倘若一方利用职权胁迫一方,进行性侵,则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罪。

现行法律针对职场犯罪也做出特殊规定——从业禁止。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便规定了:“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总之,这篇处理决定并不是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而且公司最高管理者在得知事情之后的一种表态。全篇来看这个处罚罚的是下属部门的管理失职,所以重点处罚了事业部总裁。而公告里说的“过度亲密接触”也是比较客观的说法,因为强奸罪是法律认定的不是一家企业就可以去认定的。警察没发布之前阿里也是没资格去做出回答的。

网友对阿里的口诛笔伐也是情理之中,“抢月饼事件”、蒋凡事件已经让阿里的价值观备受质疑。“807”事件更是说明,阿里真的需要反省了,再不做出改变,大厦将倾。受害者说道:“世界上最厉害的武器,是豁出去的决心”。受害者知道自己人微言轻,但是汹涌的民意必然会将阿里推上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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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打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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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今年夏天在去南京的高铁上,

有一个中国人带着两个日本人坐在我后面,看起来是日企的中国员工带着日本领导出行。

他们三个(尤其是日本人)说话声音有点大,让我不自觉地就听到他们的谈话。

两个日本人会讲一些中文,口音很重,时不时遇到不会讲的词就会换成英语和中国人交流。

我记得很清楚有这么一个对话

“那个,窗外的,就是中国的乡村吗?”

————当时正好经过一片田野

“是的,这就是普通的农村。”

一片惊叹声,“看起来太好了,比日本xxxxxx(夹杂了一堆乱七八糟的中文,听不懂),简直和这个火车一样优秀。”


那一刻我突然感到,时代的风向变了,

中国不再是弱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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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不错!

笔法细腻,又不乏童趣,算是上佳的练笔之作。

最值得赞赏的是那份“闲心”和“童趣”,愿常持而得欢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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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法细腻,又不乏童趣,算是上佳的练笔之作。

最值得赞赏的是那份“闲心”和“童趣”,愿常持而得欢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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