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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马员工用钉钉下载文件到个人手机被开除,从法律角度看这是否合理?员工使用公司信息的边界是什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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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有结果了:法院判决盒马违法解约,赔偿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差额+13薪,一共19万+。

从判决本身来说,毫无悬念。

盒马输在两个地方:

1、说不清哪些文档是保密文档;

你自己都没有清晰的认知,指望一个普通员工有吗?

2、钉钉软件,点击预览即自动下载;

员工郑莉当庭演示,手机上用钉钉查看文件的时候,点击预览就自动下载保存了。

所以,既没法判断员工是主动蓄意的下载保存,也没法判断哪些文件是机密文件,员工有保密义务,更没法判断郑莉到底泄露了公司啥机密。

这法院怎么可能站你公司这边?

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可以单方面开除员工的条款,就39条那6款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过了试用期,基本上能用的只有第二款,很多企业觉得我把劳动手册里的严重违纪情况说得特别细致,就可以开除员工了。

其实不然。

  1. 你的规范不见得合法合理,是不是能用,要看法院怎么判;本案中,强求员工用一款预览即下载的工具,还要兼具保密局的敏感度就是不合理的;
  2. 你的规范是否清晰易懂,贵司自己都没搞清楚哪些是保密信息,员工弄不懂也很正常。

这个事情很容易让人吐槽盒马资本家上身……

而作为一个人力资源从业者,我看到的是混乱的管理——很多工作做得不够细致专业。

我们来盘点一下:

1.机密信息缺乏清晰定义和保护:

有一说一,普通设计师岗位是不用接触下载大量机密信息的。

核心机密信息,应该从源头上就给掐断,设立权限限制,只开放给需要的团队。

设计师看不到自然下载不了。

盒马在庭审过程中,直接被法院吐槽前后说辞不一致。

这很可能意味着盒马本身也不清楚哪些属于机密信息。这再次说明基建的重要性。

2.提供公司设备:

如果真的需要员工处理机密信息,又不希望员工把机密信息带回家,有一个简单的方法:

提供公司手机,要求公司设备不带回家。

在外企的时候,我们的文档就算是u盘复制出去,在非公司电脑上也用不了。

公司的手机也可以做一样的配置。

我相信员工也是希望公私分开的。

这样下班后,公司手机放公司,就不用担心回家被钉,还得加班。

3.合规培训:

我记得在Mercer的时候,基本每个季度都有关于信息保密的合规培训,从最简单的邮件群发如何验证没发错人;到关键信息如何脱敏,到不同类型文档保存和复制的规则……

不胜枚举。

这种事情,在职的时候,我们常常不以为然——公司把我当小孩子吗?邮件也能发错人?

事实上,真的很有可能。作为咨询公司,我们掌握了客户的绝大部分关于人的核心信息,如果发错,就意味着巨额赔付。

公司还出了一套带有剧情的教程,培训我们在犯错后如何弥补,而非掩盖。

大致意思就是无意泄露信息没关系,你得及时上报。

但在很多民企,这种培训制度是缺失的。

我严重建议各家民企,高价挖角各大咨询公司、投行以及外资金融公司的合规团队。

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精细化运营才是企业成功的基础。

举个例子,如今盒马入职就让人用钉钉,可是钉钉是企业通讯工具,你 HR 培训怎么用了吗?员工来听课了吗?后期有考试吗?

就算是企业微信,对标大家用惯了的微信,基本上人人上手都可以玩。

但企业微信和微信有不同的使用目的,就有一些不同的工具和功能。员工可能并不了解。

举个例子,即使发在钉钉群里的文件,也是可以设置保密状态,禁止下载转发的。

在百度上搜一下,到处是关于钉钉使用的各种问题,这就是员工的使用成本:

但这些问题,本应该企业培训员工。

你不能预设每个员工都对钉钉的功能了如指掌。

4.慎用开除手段:

开除员工是一个极严重的处罚。对员工未来求职会带来负面影响的。

要开除,必须证据链完善。

  • 下载了什么文件?
  • 什么频率下载?
  • 是否与工作相关?
  • 有没有把这些文件外传?
  • 怎么外传的?
  • 外传给谁?

只有实打实的证据确凿,公司才可以使用开除这种大杀器。

员工仅仅是下载,而且是预览即下载这种无法指摘的行为,是不应该被贸然辞退的。你不能要求每个员工都有着中统保密局的工作觉悟。

如果企业是假借名义,想要不付钱免费裁员。

那么,公司里会人人自危,毕竟你今天能用「自动下载即严重违纪」这个理由开除郑莉,明天就可能用这个理由开除孙莉,后天能开掉马伊琍。

我是员工的话,我的第一反应是立马清空钉钉所有文件。

以后群里的文件,能不点开就不点开,发我的文件,我觉得不重要就不看了。否则最后被按上违纪罪名开除了,可怎么办?

啥?耽误了工作,效率降低,那不是我的事情。

有些时候,公司看似精明,省了钱,其实是给未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成本。

最后,钉钉是贵司兄弟公司,这种做法可以说是赔了官司又折了兄弟,一举两得……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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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完整的裁判文书,建议打工人收藏起来、打印下来。法院关于商业秘密的说理很有借鉴意义,以后公司扯起商业秘密这张虎皮,试图以员工将工作文件保存到个人设备、侵犯了商业秘密为借口优化员工的时候,就可以有理有据展开沟通了。

没有相关数据库的朋友可以直接看裁判文书网,(2021)沪0115民初44226号判决书:

本案中,盒马认为「(员工)使用钉钉软件时违规、私自下载大量文件到个人手机上,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被告处规章制度的要求,亦给被告带来商业秘密泄露的巨大风险,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行为。」

这显然对打工人来说相当不利,既然员工严重违规,公司不但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不需要支付 N+1 的赔偿。

不过,原告(劳动者)的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了被告(盒马公司)主张的矛盾之处,举证表明被告曾经要求原告在手机上处理工作,并当庭演示了用手机使用钉钉 APP 的操作过程:

原告当庭演示操作钉钉软件,原告用手机打开钉钉软件,点击预览一个PDF文件,并未点击下载,显示该文件自动下载保存到了手机文件管理中的DINGTALK文件夹中。

也就是说,只要使用钉钉处理工作信息,在没有主动点击下载的情况下,工作文件就有可能自动保存到设备之中。

这就可以称之为一个灵魂拷问了:公司让员工用手机办公,手机办公就有可能自动下载文件,下载文件就算侵犯商业秘密,这不给人设套嘛!

法官也意识到了其中的矛盾之处,做出了以下说理:

关于原告保密义务涉及到的文件范围,被告在仲裁及本案庭审中对原告能否在手机上下载DWG文件存在前后不一致的表述,可见被告对于钉钉软件中哪些文件属于员工保密义务的范畴并不明确。被告亦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曾就钉钉软件上工作的操作事项对员工做出过相应提示,被告主张原告在使用钉钉软件时私自下载大量文件,违反保密义务,给被告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巨大风险,该主张缺乏充分的说服力。
其次,根据原告当庭演示的结果,钉钉软件上的部分文件的确存在点击预览即保存在原告手机中的情形,被告对此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其他不正当下载保密信息的行为,原告主张其对钉钉软件中文件下载并不知情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难以认定原告对于文件下载到手机上存在主观恶意。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希望这一判决能成为有更大影响力的指导案例,因为它有助于限制公司任意解读「商业秘密」来给优化员工提供便利的行为。

要知道,很多公司并不会为员工配备专门的工作用手机,员工回家后临时加班处理工作任务,也难免会使用个人设备来访问工作文件,也有员工会自己购置更加顺手的设备拿到办公室处理工作。深究下去的话,一些公司规章还可能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比如一方面允许员工自购设备来代替公司发放的设备,另一方面又要求不得用个人设备存储文件,这样的内部规章不应该被公司任意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读。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如果都像是盒马那样,凡是员工用自己的设备处理了工作,就声称起侵犯商业机密,那就相当于给每个人的脖子上拴了一颗遥控炸弹,只要想开出,就可以找到违纪的理由,还不用支付赔偿。

此次判决,堵上了公司的这条野路子,所以说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user avatar   zhuyanj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院的判决对阿里员工很有意义。

阿里内部非常非常强调公司信息保密的问题。新人第一天入职培训起就会强调,并被要求在手机上安装“阿里郎”软件。(所以不少阿里员工同时用2个手机,安装阿里郎的手机只处理跟阿里工作相关的事务。)当然,你的电脑上也是安装的。

你在微信上谈工作、传文件是违规的;给个人邮箱发邮件带附件是违规的……其实很多操作,比如自己下载安装了某个软件,下载工作文档到手机,钉钉上给外部人员(供应商、客户等)发送过附件,都会被记录在案,在必要时可调取记录让你解释原因,解释不清,那么二级违规起。

而绝大多数的这类操作,其实根本不涉及泄露公司机密,纯粹是误操作,或公司规定过于严苛多致。

现在这起判决告诉我们,法院认定这“不构成违纪”。那么以后员工在面临相似的违纪处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无疑多了一个有力的论据。


user avatar   yuan-ya-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聪明人靠统计数字和洞察来得出结论。

平庸的人仅依靠统计数字来获取信息。

笨蛋成天看个案小作文来悲鸣或自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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